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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xxxx
CCSxxx
備案號:XXXXX—201X
NB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行業標準
NB/TXX—202X
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
計價規范
Codeofbillsofquantitiesandvaluationfor
Photovoltaicpowerprojects
前言
本標準按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
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管理,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提出并負責日常管理,由能
源行業風電標準化委員會風電場規劃設計分技術委員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
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北小街2號,
郵編:100120)。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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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來,光伏發電產業快速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光伏發電項目在實施階段工程量清單
編制和計價方法缺乏規范性、統一性。
為了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反映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和規范工程造價管理工
作,統一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和計價方法,維護工程參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
光伏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下達2018年能源領域行業標準
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能綜通科技〔2018〕100號)的要求,經深入調查研究,認真
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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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工程量清單格式、
工程量清單計價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光伏發電工程建筑及安裝工程發承包、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和合同履
行的計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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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NB/T32027-2016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及費用標準
NB/T32035-2016光伏發電工程概算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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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3.1工程量清單
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3.2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標識。
3.3項目特征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3.4綜合單價
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
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并考慮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3.5分部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
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
材料、工序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項或項目的工程。
3.6措施項目
措施項目指未計入綜合單價其他直接費的,發生于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施工技術、
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3.7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簽訂合同時尚未確
定或不可預見項目,如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
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
3.8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項目或專業
工程的金額。
3.9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
同中約定綜合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分為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
3.10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專業工程發包,并且納入總承包范圍進行管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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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費用。
3.1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承包人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按照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現場采
取的相應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3.12工程變更
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圖紙修改,施
工條件改變,施工資源配置、工藝、順序、時間變化引起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量增減
變化。
3.13索賠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
法規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3.14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
簽認證明。
3.15提前竣工費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
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包括工程措施費用和效益獎勵。
3.16誤期賠償費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發包人批
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發生的費用。
3.17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等的消耗
標準。
3.18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3.19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3.20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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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21單價項目
根據工程圖紙和本標準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
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
3.22總價項目
在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以項計量,按總價計算的項目。
3.23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根據
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編制的招標工程最高投標價格。
3.24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
3.25簽約合同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格。
3.26竣工結算價
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
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3.27預付款
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
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設備采購方在采購合同簽訂后預
先支付給供應方的款項。
3.28合同價款調整
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后,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的提出、
計算和確認。
3.2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且承包人已確認
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表格。
3.30工程計量
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
3.31工程結算
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在實施過程中、已完工后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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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和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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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則
4.1為規范光伏發電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和計價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
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光伏發電工程特點,制定本標準。
4.2本標準適用于光伏發電工程建筑及安裝工程發承包、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和合同履
行的計價活動。
4.3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4.4光伏發電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除應遵循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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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量清單編制
5.1一般規定
5.1.1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5.1.2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合同
計量支付、合同價款調整、合同竣工結算以及合同索賠等的依據。
5.1.3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
人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人員應持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5.1.4工程量清單應分為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
項目清單、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清單。
5.1.5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本標準;
2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澄清文件、答疑紀要等,不包括工程量清單本身;
3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
5工程現場情況、施工技術方案;
6其他相關資料。
5.2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
5.2.1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應包括工程概況、其他說明等內容。
5.2.2工程概況應包括建設性質、建設地點、組件類型及數量、支架類型、逆變器類型及
數量、主變臺數及容量、配電裝置、補償裝置、集電線路類型及長度、檢修道路型式及長
度、交通運輸情況等內容。
5.2.3其他說明應包括工程招標范圍、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要求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5.3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
5.3.1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包括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
工程量和備注。
5.3.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
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5.3.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序號,應結合具體招標項目實際情況編列。
5.3.4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數字及字母表示。一至九位應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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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E~H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順序設置,同一招標
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5.3.5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并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5.3.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招
標文件技術條款及實際情況予以描述。
5.3.7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5.3.8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5.3.9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可作相應補充,補充工程量清
單需附有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在備注中補充工程量計算
規則和工作內容。補充項目的編碼由附錄的順序碼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
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
5.4措施項目清單
5.4.1措施項目清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按本標準附錄H規定形式采用分部
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以“項”為計量單位編制,以項列的措施項目參照附錄H
列項,若出現表中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5.5其他項目清單
5.5.1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暫列金額;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
4總承包服務費;
5發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卸車及保管費;
6其他。
5.5.2暫列金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估列。
5.5.3暫估價中的材料暫估單價項目應列出明細表,并按當期市場價格估算;專業工程暫
估價按專業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列出明細表,并按相關計價規定和標準計算或按當期市場價
格估算。
5.5.4計日工應按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列出項目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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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
5.5.6發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卸車及保管費應按材料、工程設備列出項目和數量。
5.5.7其他結合招標工程具體情況列項。
5.6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
5.6.1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應包括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
計量單位、工程量及備注。
5.6.2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
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5.6.3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的序號,應結合具體招標項目實際情況編列。
5.6.4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數字及字母表示。一
至九位應按附錄G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順序設置,
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5.6.5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并結合擬建工程
的實際確定。
5.6.6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
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技術條款及實際情況予以描述。
5.6.7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
算。
5.6.8設備及裝置性材料采購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5.6.9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可作相應補充,補充工程量清
單需附有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在備注中補充工程量計算
規則和工作內容。補充項目的編碼由附錄的順序碼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
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
5.7工程量清單項目編碼
5.7.1為便于工程標準化管理和滿足計價要求,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規定五統一,即統一
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項目特征、統一計量單位、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招標人
必須按規定執行,不得因情況不同擅自變動。
5.7.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由12位編碼組成如圖所示,共分六級,各級形式
及含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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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
第一級為2位行業代碼,用英文字母表示,光伏發電場為GF。
第二級為專業工程編碼,用一位數字表示,建筑工程為1、安裝工程為2、設備及裝
置性材料為3、措施項目為4。
第三級為單項工程編碼,用一位數字表示。
第四級為單位工程編碼,用兩位數字表示。
第五級為計算規則編碼,用一位英文字母加兩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英文字母表示
專業項目,阿拉伯數字表示順序碼。
第六級為清單順序編碼,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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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量清單計價
6.1一般規定
6.1.1計價方式
6.1.1.1分部分項工程和可計量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必須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6.1.1.2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
的工程量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予以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6.1.1.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計價,
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6.1.1.4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發包
人共同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分包價。承包人可在招標價基礎上收取適當的總承包服務費用,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總承包服務費應計入其他項目清單。
若暫估價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經協商
確定后計價。
6.1.2發包人提供設備及材料
6.1.2.1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按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設備及材料
表》,投標人投標時,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材料價格不計入投標報價中。
6.1.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材料交貨
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
6.1.2.3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材料如其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
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6.1.2.4發承包雙方對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其數量根據設計
圖紙工程量及損耗計算,材料損耗率按照相關規定。
6.1.2.5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材料的,其
價格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調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1.3承包人采購設備及材料
6.1.3.1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由承包人負
責采購、運輸和保管。
6.1.3.2承包人應將各項材料和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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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確認,并負責提供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6.1.3.3發包人發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沒有合格證明材料,或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
定的質量標準,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該材料、設備符合
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潤。
6.1.4計價風險
6.1.4.1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
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6.1.4.2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
6.1.4.3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合同沒有約定的
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本標準6.6.8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6.1.4.4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
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6.1.4.5不可抗力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按本標準第6.6.10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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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最高投標限價
6.2.1一般規定
6.2.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6.2.1.2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時,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6.2.1.3最高投標限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
咨詢人進行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人員應持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6.2.1.4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6.2.2編制與復核
6.2.2.1最高投標限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
1本標準;
2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3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款、技術條款及補充通知和澄清文件;
4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施工方案;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
價格;
7其他相關資料。
6.2.2.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費用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及技術條款
中描述的項目特征及有關要求計算綜合單價。
6.2.2.3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必要時按招標文件規定對以
總價方式支付的項目費用進行分解。
6.2.2.4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合同有關規定計算;
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
6發包人采購設備及材料的卸車、保管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
其他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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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投標報價
6.3.1一般規定
6.3.1.1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編制。
6.3.1.2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3.1.3投標人必須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
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和工程內容、單位、數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6.3.1.4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應予廢標。
6.3.1.5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清單進
行增補。
6.3.2編制與復核
6.3.2.1投標報價應根據招標文件中計價要求,按照下列依據自主報價:
1本標準;
2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款、技術條款及補充通知和澄清文件等;
3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編制期市場價格;
7其他相關資料。
6.3.2.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費用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及技術條款
中描述的項目特征及有關要求計算綜合單價。
6.3.2.3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人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
施工方案計算。
6.3.2.4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填寫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
工費用;
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填寫;
6發包人采購設備及材料的卸車、保管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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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
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招標工程量
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和調整。
6.3.2.6投標報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的合計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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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合同價款約定
6.4.1一般規定
6.4.1.1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
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
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為準。
6.4.1.2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
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6.4.2約定內容
6.4.2.1發、承包雙方在合同條款中應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措施費的支付,使用要求等;
3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4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5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定原則與支付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編制、審核以及支付和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6.4.2.2合同中沒有按照本標準第6.4.2.1條的要求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發承包雙方在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按照本標準第6.10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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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工程計量
6.5.1工程量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6.5.2工程計量時,應以施工圖紙及合同約定的方式計量。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
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項目變化及工程量增減時,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式及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并經監理人簽證確認和發包人審核后的數量予以
計量。
6.5.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個計量周期末向發包人(或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已完
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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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合同價款調整
6.6.1一般規定
6.6.1.1下列事項(但不限于)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物價變化;
8暫估價;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
11誤期賠償;
12索賠;
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6.6.1.2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后的14天
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
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6.6.1.3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
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
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6.6.1.4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
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
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
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
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
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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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
包人認可。
6.6.1.5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發承包雙方
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
到處理。
6.6.1.6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
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6.6.2法律法規變化
6.6.2.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
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調
整合同價款。
6.6.2.2在考慮法律法規變化調整后的合同竣工工期之后,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
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6.6.3工程變更
6.6.3.1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
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
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
本標準第6.6.6.2條的規定調整。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
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按合同
約定的原則提出綜合單價,經監理人審核,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6.6.3.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
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
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標準第
6.6.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2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如果承包人未事
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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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計算。
6.6.3.3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
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
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
償。
6.6.4項目特征不符
6.6.4.l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
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征描
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6.6.4.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
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
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本標準第6.6.3.1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相
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6.6.5工程量清單缺項
6.6.5.l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
按照本標準第6.6.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
6.6.5.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標準第
6.6.3.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6.6.5.3由于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
包人批準后,按照本標準第6.6.3.1條、第6.6.3.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6.6.6工程量偏差
6.6.6.l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本
標準第6.6.6.2條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6.6.6.2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6.6.3.1條規定
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應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
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6.6.7計日工
6.6.7.1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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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
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日;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班;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6.6.7.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
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
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
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6.6.7.4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
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
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標準
第6.6.3.1條的規定確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6.6.7.5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并
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列入進度款支付。
6.6.8物價變化
6.6.8.1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
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6.6.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按合同約定價格變化的范圍、幅度及調整方式執
行;合同中未約定時,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由發包人與
承包人協商調整。
6.6.8.3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
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
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6.6.8.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適用本標準第6.6.8.1條、第6.6.8.2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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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暫估價
6.6.9.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
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6.6.9.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
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
合同價款。
6.6.9.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本
標準第6.6.3.1條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
同價款。
6.6.9.4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
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
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
的費用應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中。
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
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6.6.10不可抗力
6.6.10.l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
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
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有義務配合發包人
進行保險理賠工作;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6.6.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
6.6.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標準第6.9.0.2條的規定辦理。
6.6.11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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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1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
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工程措施
費用。
6.6.11.2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時,應在合同中明示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效益獎勵額度,
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6.6.12誤期賠償
6.6.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
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按照
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
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6.6.12.2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并應明確每日歷天應賠額度。誤期賠
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并應在結算款中扣除。
6.6.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
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
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
幅度予以扣減。
6.6.13索賠
6.6.13.1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
合同的相關約定。
6.6.13.2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
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
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
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
最終索賠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6.6.13.3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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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6.6.13.4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工期;
2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6.6.13.5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
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6.6.13.6發承包雙方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
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
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6.6.13.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宜按承包人
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6.6.13.8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6.6.13.9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6.6.14現場簽證
6.6.14.1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
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并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
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6.6.14.2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
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
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報告后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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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6.6.14.3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
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
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單價。
6.6.14.4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
非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6.6.14.5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
包人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6.6.14.6在施工過程中,當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發包人要求等不
一致時,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
據。
6.6.15暫列金額
6.6.15.1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6.6.15.2發包人按照本標準第6.6.1條至第6.6.14條的規定支付后,暫列金額余額應歸
發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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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合同價款期中支付
6.7.1預付款
6.7.1.1承包人應將預付款專用于合同工程。
6.7.1.2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
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6.7.1.3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后向發包人發
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6.7.1.4發包人應對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
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6.7.1.5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
預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支付款期滿后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
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6.7.1.6預付款應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
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6.7.1.7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
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
人。
6.7.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6.7.2.1發包人應在開工后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
期支付。
6.7.2.2發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
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6.6.13.2條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7.2.3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7.3進度款
6.7.3.1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
價款結算,支付進度款。
6.7.3.2進度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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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承包人應按工程計量確認單的工程量與綜合單
價計算,如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進度款。
6.7.3.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項目承包人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分解,分別
列入進度款本周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金額中。
6.7.3.5承包人現場簽證和得到發包人確認的索賠金額列入本期應支付進度款中。
6.7.3.6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根據合同約定,按中期結算價款總額計。
6.7.3.7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
詳細說明此周期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的
內容包括:
1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
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本周期合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包括以下內容:
1)本周期已完成單價項目的金額;
2)本周期擬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
3)本周期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
4)本周期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5)本周期應增加的金額。
4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包括以下內容:
1)本周期應扣回的預付款;
2)本周期應扣減的金額。
5本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合同價款。
6.7.3.8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
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若發承包雙方對有的清單項目
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
書。
6.7.3.9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
支付進度款。
6.7.3.10若發包人逾期未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則視為承包人提交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已被
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內,
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請闡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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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1發包人未按照本標準第6.7.3.9、第6.7.3.10條規定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可
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后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6.7.3.12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
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
31
6.8竣工結算與支付
6.8.0.1合同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6.8.0.2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人審
核。
6.8.0.3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
1本標準;
2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3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
4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
5雙方確認的追加(減)工程價款;
6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
7投標文件;
8招標文件;
9其他依據。
6.8.0.4分部分項工程費用應根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發生
調整,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
6.8.0.5措施項目費用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以發、承包雙方
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6.8.0.6其他項目費用按下列規定計算:
1暫估價項目費用應按中標價或發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最終確認價計算;
2計日工應按監理人和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的
金額計算;
4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事項和金額計算;
6結余的暫列金額歸發包人。
6.8.0.7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提交給發包人,并提供相關證
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
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6.8.0.8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由發包人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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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企業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核對,并提出審核意見。
6.8.0.9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后,應根據審核意見并與發包人進行協調的
基礎上對竣工結算書進行調整。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確認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對發包
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已認可。
6.8.0.10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
人結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6.8.0.11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催告
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發包人要求延期付款,雙方可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同
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
33
6.9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6.9.0.1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合同款。
6.9.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
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款。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款項:
1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款項;
2承包人為合同訂購且已支付的材料和設備貨款;
3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款項,且該款項未包括在本款其他
各項支付之內;
4本標準第6.6.10.1條規定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5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雇員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
離現場的費用。
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起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
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內將其差
額退還給發包人。
6.9.0.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發包人應在合同解
除后28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按施工進度計劃已運至現
場的材料和設備貨款,按合同約定核算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造價損失的索賠金額,
并將結果通知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在28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并辦理結算合同價
款。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的56天內將
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發承包雙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算達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
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6.9.0.4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標準6.9.0.2條規定向承包人支付
各款項外,按合同約定核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費
用金額,該筆費用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簽
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34
6.10工程計價爭議處理
6.10.0.1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雙方協商;
2組織雙方認可的具備處理爭議能力的專家組咨詢解決;
3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4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6.10.0.2在合同糾紛案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托具有
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6.11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6.11.1計價資料
6.11.1.1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雙
方現場管理人員在職責范圍內的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
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6.11.1.2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事項所給予的批準、證明、同
意、指令、商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
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
6.11.1.3任何書面文件送達時,應由對方簽收,通過郵寄應采用掛號傳送,或發承包雙
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
另外地址時,隨后通信信息應按照新地址發送。
6.11.1.4發承包雙方分包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
系復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的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
發任何書面文件,亦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復印件應加蓋其合同工程管理機構
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
6.11.1.5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
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正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
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的一方承擔。
6.11.1.6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
視為對方以簽收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6.11.2計價檔案
6.11.2.1發承包雙方以及造價咨詢人對具體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
35
集齊全,整理立卷后歸檔。
6.11.2.2發承包雙方和造價咨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國家和
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6.11.2.3造價咨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6.11.2.4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據可為紙
質原件、復印件或者電子文件。
6.11.2.5歸檔文件必須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11.2.6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結算完成后進行。
6.11.2.7向接受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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