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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章國際貿易業務洽商與合同訂立
第一節
國際貿易交易前準備工作第二節國際貿易洽商第三節合同的簽訂出口合同流程圖進口合同流程圖交易磋商一、交易磋商的含義、形式二、交易磋商的內容三、交易磋商的程序交易磋商的形式書面口頭客戶來訪,電話洽談,交易會,博覽會,出國推銷,或委托駐外機構、海外企業代為在當地洽談等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及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進行洽談口頭(Bywordofmouth)和書面(Bywriting)兩種交易磋商形式,可以交叉使用。中國企業日常交易仍以書面磋商為主。交易磋商的內容1、主要交易條件
包括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和支付條件等內容
2、一般交易條件包括商檢、索賠和理賠、仲裁、不可抗力及免責等印就在合同中,只要雙方無異議就不必對這些一般合同條款重新磋商。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詢盤發盤還盤接受Inquiryoffercounterofferacceptance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的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詢盤
發盤↙↓↘還盤
接受(合同成立)↓簽訂書面合同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詢盤
含義:詢盤是指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尋該商品的成交條件的業務行為。買賣雙方均可發出詢盤,買方詢盤又叫遞盤(Bid),賣方詢盤又叫索盤(SellingInquiry)。詢盤對買賣雙方無法律約束力,但在商業習慣上,被詢盤一方接到詢盤后應盡快給予答復。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內容可繁可簡不是必備環節例“請報500輛永久牌自行車CFR新加坡最低價”。“可供銅錠,七月交貨,有興趣請電告”。(二)發盤1.含義
發盤(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并表示愿意按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行為。發盤又叫發價或報價,法律上叫要約。發盤可由賣方提出,叫售貨發盤;也可由買方提出,叫購貨發盤。性質:發盤是法律行為,對當事人有法律上約束力發盤:示例OfferHEBEIWHEATFAQ2006CROP50MT,NW25KGperbag,US$540/MTCFRKOBEshipmentOCT.,SightLC,Subjecttoyourreplyreachingherebythe16th.(報河北小麥FAQ2006年產50公噸,凈重25公斤袋裝,每公噸540美元CFR神戶10月裝運,即期信用證付款,限本月16日復至有效。)
2.發盤的構成要件根據有關的國際商法,構成一項發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要有特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一個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特定化。2.發盤的構成要件(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SufficientlyDefinite)a.《公約》規定,所謂十分確定應包括三個基本因素:品名、數量和價格。b.我國外貿實踐中應列明主要交易條件,包括:品名和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和支付方法等。(3)表明經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約束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訂約意旨(ContractualIntent),即必須表明發盤人(Offeror,也稱為發價人或要約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Offeree,也稱為受價人或被要約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若發盤中附有保留條件,如:“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或“有權先售”等,則此建議不能構成發盤,只能視為邀請發盤(InvitationforOffer)。2.發盤的構成要件3.發盤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
(1)明確規定有效期明確規定有效期并非構成發盤不可缺少的條件。a.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最遲接受期限時,可同時限定以接受送達發盤人或以發盤人所在地的時間為準。如:“發盤限6月15日到有效”或“發盤有效至我方時間星期五”。b.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間采用這種方法存在一個如何計算“一段接受期間”的起訖問題。(見《公約》第20條的規定)(2)未明確規定有效期時,應理解為在合理時間(ReasonableTime)內有效。書面磋商,采用函電發盤時,發盤人一般明確規定發盤的有效期;口頭發盤,受盤人應當場表示接受。3.發盤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或DurationofOffer)
4、發盤生效的時間以書面形式做出的發盤的生效時間的不同觀點:
(1)投郵主義(DespatchTheory)或發信主義(投郵生效:很少采用)(2)到達主義(ArrivalTheory)或受信主義(到達生效)
《公約》和我國《合同法》采用到達主義。
5、發盤的撤回與撤銷(1)發盤的撤回(發盤未生效)
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盤未生效之前,收回發盤,使之不發生效力的行為。《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2)發盤的撤銷(發盤生效后)
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已經生效后,發盤人取消發盤,解除發盤效力的行為。1)英美法英國認為,發盤在原則上對發盤大沒有約束力,在接受做出之前,發盤人可以隨時撤銷發盤或變更其內容,除非:①受盤人給予了“對價”(Consideration);或者②發盤人以簽字蠟封的特殊形式發盤。美國在《統一商法典》中對上述原則作了修改,承認在下列條件下即使無對價的發盤也不得撤銷:①發盤人是商人;②以書面形式發盤;③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2)發盤的撤銷(發盤生效后)2)大陸法(CivilLaw)德國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有約束力,除非他在發盤中以表明不受其約束。法國法雖然允許發盤人在有效期內撤銷其發盤,但判例表明,他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可以撤銷,如果撤銷的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折中的規定)《公約》第16條第2款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發盤不能撤銷:①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銷的(如寫明Firm,Irrevocable等);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2)發盤的撤銷(發盤生效后)
6、發盤的失效①在發盤明確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明確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②發盤被發盤人依法撤銷。③發盤被受盤人拒絕或還盤,則拒絕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④發盤人發盤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⑤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三)還盤(CounterOffer,還價或反要約)
還盤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即還盤是對發盤條件進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1、受盤人的答復若實質上變更了發盤條件,就構成還盤。2、對發盤表示有條件的接受也是還盤的一種形式,如答復中附有“待最后確認為準”等字樣。3、受盤人還盤后又接受原來的發盤,則合同不成立。一方發盤經對方還盤后即失效。
對還盤的還盤稱為再還盤。還盤或再還盤的內容,凡不具備發盤條件,即為“邀請發盤”。如還盤或再還盤的內容具備發盤條件,就構成一個新的發盤,還盤人成為新發盤人,原發盤人成為新受盤人。還盤示例:YourofferpriceistoohighcounterofferUS$480/MTshipmentSept.Reply18th.(你方發盤價格太高,還盤:每公噸480美元9月裝運。限18日復到。)
(四)接受(Acceptance)1.含義: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是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并及時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出來。2.性質: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稱作承諾。接受做出即達成交易,合同關系成立。(四)接受(Acceptance)3.構成接受的要件(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受盤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a.用聲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盤人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發盤人同意發盤。b.用做出行為(PerforminganAct)來表示,通常指由賣方發運貨物或由買方支付價款來表示。(3)接受必須與發盤相符對發盤做出實質性修改視為還盤,但對于非實質性修改(Non-materialAlteration),除發盤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時間內表示反對其間的差異的外,一般視為有效接受;而且合同的條件以該發盤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為準(4)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做出(5)接受通知的傳遞方式應符合發盤的要求(四)接受(Acceptance)(四)接受(Acceptance)
4.逾期接受含義:又叫遲到的承諾,是指受盤人所發出的接受通知達發盤人時,己經超過了發盤所規定約有效期(或超過了合理時間)。效力:原則上不能算有效的接受,而只能算一項新的發盤。但是,為了促進貿易發展,《公約》規定由主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將其認為該逾期接受仍屬有效的意思通知受盤人,即可視該逾期接受有效。《公約》又規定,如果由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逾期接受無效,那么此逾期接受無效。(若不通知則有效)接受生效的時間送達生效:《公約》、中國、德國投郵生效:英美5.接受的撤回采用“到達主義”:接受發出后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回的。《公約》第22條:接受能撤回的條件是撤回通知趕在接受到達發盤人之前,或者二者同時到達。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銷問題。采用“投郵主義”:不存在接受撤回問題。采用傳真、EDI、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發盤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對國外市場調查研究制定出口方案發展客戶廣告宣傳交易前準備工作談判交易洽商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簽合同備貨催證審證改證(審核發現的修改)租船訂艙報驗(商檢)貨發碼頭報關、裝船、取得單證投保(必須在發貨以前)所有單據送銀行議付議付結匯合同履行完畢發生爭議處理索賠合同履行出口合同詳細流程圖案例1:關于交易磋商(一)
案情描述上海某外貿公司(以下稱上海公司)擬進口一批鋼材,于8月3日以電傳向意大利A公司詢盤。上海公司8月5日收到A公司發盤,發盤規定有效期至8月25日。恰逢國際鋼材市場價格上漲,A公司于8月22日發來電傳通知撤銷8月5日的發盤。上海公司當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盤,并隨即電傳接受發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銷發盤和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執。A公司堅持該發盤已于8月22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而上海公司則認為發盤并未有效撤銷,合同已經成立。雙方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同意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請說明理由。案例1分析要點意大利A公司不能撤銷發盤,合同已經成立。理由如下:中國和意大利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的締約國,而上海公司和A公司在交易洽談中并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的約束。《公約》第16條規定,已為受盤人收到的發盤(Offer),如果撤銷(Revocation)的通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Acceptance)通知前送達受盤人,可予撤銷。但是,發盤在下列情況下不可撤銷:(1)發盤是以規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為不可撤銷的;或(2)如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結合本案例,A公司的發盤規定了有效期,因此,該項發盤不可撤銷。A公司于8月22日發來的撤銷通知并不能有效撤銷發盤,只要上海公司在8月25日前向A公司表示接受其發盤,則合同按成立A公司發盤所列明的條件成立。(本案例主要涉及對已生效發盤撤銷的問題)案例2:關于交易磋商(二)案情描述北京某食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稱我進出口公司)擬向美國出口大蒜一批,在其向美商的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insoundbags”。美商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稱,“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進出口公司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幾天后,大蒜的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與我進出口公司聯系,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進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應如何處理?簡述理由。案例2分析要點美商復電已構成接受,合同成立。理由如下: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排約《公約》的適用,因此,交易雙方受《公約》條款的約束。《公約》第19條(2)款將接受中對發盤條件所作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并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變更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公約》第19條(3)款還規定,凡對貨物的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賠償責任范圍和解決爭端等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而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變更的范疇。因此,合同應按“Packinginnewbags”的條件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進出口公司可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賠。
(本案例主要涉及受盤人在接受發盤時作出變更的問題)練習1。我某公司與外商磋商進口機械設備交易一宗。經往來電傳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條款初步達成一致,但我方最后所發表示接受的電傳中列有“以簽署確認書為準”的文字。事后,外商擬就合同書,要我方確認,但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商討,同時有發現該商品的市場價格趨疲,因此,未及時給予答復,外商有連續來電催開信用證,我方回答拒絕開證,試分析這一拒絕是否合理?
①本案中我方拒開信用證是合理的;
②根據《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接受的條件之一:接受必須同意發盤所提出來的交易條件若提出有條件的接受,則不是一項有效接受。
③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電傳中列有“以簽署確認書為準”字樣,屬于有條件接受,后來一直沒有簽署確認書,故未構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對方要求我方開立信用證,我方有權拒絕。2。我某外貿公司3月1日向美商發去電傳,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裝”。美商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于雙方約定的4月份裝船,兩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而我方堅持合同以有效成立,雙方發生爭執,試評析此案。
①本案中,合同確已有效達成。②根據《公約》,從原則上講,接受的內容應與該發盤中提出的條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對方發盤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發盤,并構成還盤。但是,《公約》對發盤條件的添加或變更有實質性與非實質性之分,其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如果添加或變更的條件屬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實質性的添加或變更,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于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不表示反對,合同將按添加或變更后的發盤條件成立。③本案中,美商對發盤表示接受,同時對包裝條件作了小的更改,這屬于對發盤作了非實質性的更改。我方對此并未提出反對,而是著手備貨。根據《公約》規定,我方未對其非實質性改變提出異議即說明合同已按原發盤內容及修改內容為交易條件成立。④美商以我方對其修改包裝條件未確認為由否認合同的確立是錯誤的。3。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交易,經過雙方對交易條件的往返磋商之后,已就價格、數量、交貨期等達成協議,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電對方:“確認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于8月9日復電:“確認你方電報,我購玉雕一件,條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問:這筆合同是否成立,并簡述理由。這筆合同不成立。因為對方最后復電改變了付款條件,根據《公約》規定,即為實質性地變更了發盤條件,實為還盤。4。中方某外貿公司派遣貿易小組赴美購買設備,雙方在紐約已就設備規格、單價、數量等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小組赴美時向對方表示,回京后繕制合同,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回京后,用戶撤銷進口委托,合同無法簽署,信用證也未開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約,否則將在美起訴中方公司。試分析中方應如何處理此案。中方可以向美方說明我國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無效。我國對《公約》的第十一條提出了保留。5。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應中國某公司的請求,報出鎂礦石初級產品200公噸,每公噸2150美元,即期裝運的實盤。但中方接到阿方報盤,未作還盤,而是一再請求阿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并延長有效期,阿方公司將數量增到350公噸,每公噸價格為CIF上海價2100美元,有效期經三次延長,最后延長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來電表示接受該盤。阿方接到該電報時,得知國際市場鎂礦石價格上揚,因此決定拒絕成交,于是向中方發電,稱:“由于國際市場鎂礦石價格發生變化,貨物已于接到你方電報時售出。”而中方對此拒絕接受,認為中方是在發盤有效期內接受了阿方發盤,堅持要求按發盤的條件執行合同,阿方如不執行合同,則要賠償中方的損失,即差價25萬美元。(問題):中方公司9月20日來電表示接受的發盤是實盤還是虛盤?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分析:發盤,又稱報價,即民法上所稱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一個以上特定的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l)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2)內容中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確即需要寫明貨物名稱并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伴隨著要約人的保留條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約,而只能是要約邀請,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約要送達受約人。接受,又稱“承諾”,是指受盤人(受要約人)愿意根據報價人所列的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l)承諾要由受要約人作出才發生效力。(2)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3)承諾應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作出。(4)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發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一項要約之后,對方對該項要約無條件予以承諾,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達成協議,從而成立了一項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發盤分為實盤和虛盤。實盤是指含有確定意思的發盤。實盤有兩個主要特點:(1)必須提出完整、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2)必須規定有效期限。所謂虛盤,是指不含明確意義的報價,也就是發盤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實盤對發盤人來說,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虛盤對發盤人沒有法律向束力,發盤人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虛盤的內容。即使受盤人對虛盤表示接受,仍須經過發盤人的最后確認,才能成立一項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虛盤的特點有:(1)在發盤中附有保留條件;(2)在發盤中不規定有效期。在本案中,賣方在發盤后,經3次延長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實質性條款完整、肯定、明確,而且規定了有效期為9月25日,由此看出賣方發出的是有確定意義的發盤,因此,此發盤為實盤,而非虛盤。按照約定必須信守原則,阿方發出的實盤,受盤人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諾后,雙方合同關系即告成立,就應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發盤方向受盤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盤方9月20日就發電表示接受,發盤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盤方的電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貨物銷售合同已經成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條款,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案中的銷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小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通過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表示承諾而成立的。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當事人雙方就應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6。案情簡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與美國C貿易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C貿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購買一批塑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國B運通公司將這批塑料文具運往紐約,并根據承運人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將貨物運到指定的裝運港口。6月,貨物裝船,船長代理承運人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記名提單。貨到目的港后,C貿易公司始終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擬將貨物運回。在與美國B運通公司的交涉過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貨物已被C貿易公司憑匯豐銀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國某運通股份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而美國某運通有限公司認為應由買方C貿易公司自己承擔責任。雙方協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訴訟。
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和提單上的托運人,其將貨物交給美國B運通公司承運,并取得美國B運通公司簽發的記名提單,在收貨人C貿易公司未付貨款的情況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單持有人,有權主張提單項下的物權。作為物權憑證,提單的主要意義就在于,合法的提單持有人有權控制和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并可以據此擔保債的實現。美國B運通公司在未征得托運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給非提單持有人的行為,顯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單項下的物權,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貨款而對提單項下的貨物失控,依法應當對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美國B運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賠償所有貨款及利息損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憑運輸合同對承運人美國B運通公司提起了訴訟,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根據我們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還可以美國C貿易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為由向C貿易公司提起訴訟。同時,如果C貿易公司向承運人出具的是見索即付的保函,則A文化用品公司還可以直接向匯豐銀行要求承擔付款義務。
7。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訪我國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發盤后,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我方已獲知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為什么?
分析: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發盤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鑒于市場有趨漲跡象,可以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8。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戶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錄,介紹了S公司經營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圖片。8月20日A公司回電表示對其中的貨號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興趣,每個貨號訂購100打,并要求大、中號各半,10月份交貨,請S公司報價。8月22日S公司發盤如下:報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貨號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號各半,每雙CIFI舊金山12美元,紙箱裝,10月份裝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支付,8月30日復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電:你8月22日電悉。價格過高,每雙CIFI舊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電:你28日電悉。最低價每雙CIFI舊金山11美元,9月5日復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電開信用證,其中單價為每雙11美元,包裝條款中注明紙箱裝,每箱15打,其他與發盤相符。
S公司審證時發現了A公司對包裝條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習慣包裝是每箱10打,考慮到交貨期臨近,若提請修改,恐怕難以按時交貨,另外,即使按信用證要求包裝,也不會增加費用。但到9月20日,儲運部門通報,公司庫存中沒有可裝15打手套的紙箱,現有紙箱一種為可裝10打的習慣包裝,另一種可裝20打。S公司隨即與紙箱廠聯系,紙箱很少見,該廠不能供應。附近的幾個紙箱廠也如此答復。在此情況下,S公司一面四處落買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電A公司,表示包裝條款不能接受,要求改為每箱裝10打或20打。
分析: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上述對發價中包裝條款的修改屬非實質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過遲延的時間內向被發價人通知反對意見,則接受有效,據此成立的合同就應以發價內容及附有非實質性修改內容的接受為準,所以紙箱裝,每箱15打的包裝條款已達成。分析:
A國商人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商人發盤,B國商人復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兩周后,A國商人收到B國商人開來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獲商檢機構通知,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經電請B國商人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的條款,遭到拒絕,于是引起爭議。A國商人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從未表示同意,依法無此義務,而B國商人堅持A國商人有此義務。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所在國均為締約國)的規定,對此案作出裁決。
(1)A國與B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由于雙方對《公約》的適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應按《公約》規定辦理。
(2)A商在收到B商對其發盤作出附加條件的接受時,未提出任何異議,即接受有效,A商應負有提供產地證的義務。
(3)B商已根據其接受條件開立信用證,A商接受信用證后,又未提出異議,并準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后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這與B商無關,構成A商違約。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人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分析: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達到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信,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9。3月15日,A公司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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