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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題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偵查第一講: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概述一、金融金融是指資金的融通和信用活動。其融通的主要方式是有借有還的信用方式,融通的對象是貨幣資金,組織融通的中介機構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金融活動的范圍包括貨幣的發行與保管、貨幣資金的收付與借貸、票據的買賣與貼現、債券股票的發行與轉讓以及外匯的買賣等活動。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分類(一)概念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偽造、詐騙或其他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包括貨幣管理秩序、票據管理秩序、外匯管理秩序、信貸管理秩序、證券管理秩序等。(二)分類1.危害貨幣管理犯罪: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2.危害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的犯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洗錢罪。3.危害信貸管理犯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4.危害票據、結算管理的犯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5.危害股票、有價證券管理的犯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6.危害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的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7.危害外匯管理的犯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第二講:破壞國家貨幣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偵查

貨幣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

貨幣是在一國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價值的、用做支付手段的特定物。紙張的防偽特征

水印

安全線

安全絲

制版的防偽特征

設計圖案復雜的底紋

加暗記

票面主體花紋、圖案采用雕刻凹版制版技術

印刷的防偽特征

使用特殊油墨

應用先進印刷工藝

印制序列號碼

(一)固定人像水印(二)紅、藍彩色纖維(三)磁性縮微文字安全線(四)手工雕刻頭像(五)隱形面額數字(六)膠印縮微文字(七)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八)陰陽互補對印圖案(九)雕刻凹版印刷(十)橫豎雙號碼人民幣的防偽特征

人民幣的防偽特征

貨幣犯罪案件

偽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一、偽造、變造貨幣犯罪案件的偵查(一)偽造貨幣犯罪案件:是指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防偽技術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幣,冒充人民幣及境外流通貨幣,數額較大,妨害國家貨幣管理秩序的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案件。該處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硬幣和紙幣。行為人所偽造的貨幣必須是正在流通使用的貨幣,如果偽造已經停止流通使用的古錢或廢鈔,則不構成本罪。偽造的標準應在外觀上或形式上與真貨幣相似,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貨幣。(二)變造貨幣犯罪案件是指對真實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拼湊、涂改等方法,增大貨幣面值或增多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或者在真貨幣的基礎上,通過剪貼、挖補、揭層、拼湊、涂改等方法,改變原貨幣的面值、數量和形態的行為。變造的貨幣不僅應達到能夠使人誤認為是真貨幣的程度,而且變造的貨幣還應大部分保留原有貨幣的圖案、形狀、和質地。如果行為人破壞真幣的原形而制造出新幣,則屬于偽造而非變造,因為它喪失了與真幣的同一性。

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的根本區別是否以真實貨幣為材料,進行加工、改造,這是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的根本區別。也就是說,偽造貨幣是“以假充真,無中生有”,而變造貨幣是“以小變大,以少變多”。偽造、變造貨幣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變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三)偽造、變造貨幣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偽造貨幣的手段:手工描繪、拓印偽造、復印假鈔(有黑白和彩色復印機復制假鈔兩種)和印刷偽造(照相制版膠印、電子掃描制版膠印和雕刻制版凹印)。變造貨幣的主要作案手段:涂改票、拼湊票、揭張票和挖補票。(四)偵查要點通過鑒定查清偽造、變造貨幣的作案工具和材料,如紙張、印刷機等,以確定犯罪嫌疑人。通過詢問報案人和舉報人、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及及時搜查犯嫌人的住所來查清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查清偽造、變造品的來源。查清發現假幣的時間、地點、經過。查清涉案人員的情況,對于直接偽造人要查明參與者的人數及其詳細情況,制作時間、地點、材料來源、工藝過程,制作偽品和販賣的數量、特征、處理方式和偽造者的分工等。另對犯嫌人的非法所得應及時的扣押或凍結。案例分析在海南省某縣城郊區,有兩農民鐘某和李某.他們平時私心嚴重,這幾年見別人發家致富,心里也癢癢的。經合謀,他們利用自制的工具、藥水復制人民幣3張,每張面值50元,并拿到集市上使用,結果沒有被發現。嘗到甜頭后,他們又用同樣的手法,并采用手工描繪、藥液拓印的方法先后復制人民幣50元面值的100張,并非法獲利4500元存入銀行。后來,鐘某將假幣拿到百貨商場使用時,被商場營業員發現破綻,馬上把鐘某扭送到公安機關。思考:1.如何受理該案件?

2.采取何種方法進行初查?

3.立案后應采取什么偵查措施進行偵查?講評1.該案屬于群眾扭送案件即商場營業員扭送嫌疑人鐘某到公安機關.應由偵查員向商場營業員詢問案件有關的情況如發案時間、地點、情節、經過等以及其自身的基本情況,并制作《接受經濟犯罪案件登記表》,及時組織人員對鐘某進行訊問,還應對鐘某拿到商場使用的假幣實施扣押。2.審查報案材料,并對營業員進一步詢問有關案件的具體情況;將假幣送交物證技術鑒定部門實施鑒定,了解制作假幣的手段、材料等;詢問當時在場的相關知情人,證實獲取的有關案情的真實性;了解鐘某的真實身份,并對其住所附近區域進行初步的調查訪問,搜查其住所。3.對假幣進行鑒定;詢問營業員和其他相關知情人;訊問犯罪嫌疑人鐘某;搜查其住所并扣押;抓捕另外一名犯嫌人;凍結非法獲利所得。二、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犯罪案件的偵查(一)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犯罪案件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出售”是指將本人持有的偽造的貨幣有償地轉讓給他人,既可以是假幣與真貨幣之間的交易,也可以是假幣與實物之間的交易,通常是以低于偽造貨幣的票面額來出售.“購買”是指將他人持有的偽造貨幣予以收購,通常以低于票面的價格買進.“運輸”指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使假幣發生空間位移。既可以表現為使用車輛等交通工具,又可表現為人力攜帶、郵寄等方式。

行為人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是同一宗的,數額不重復計算,不是同一宗的,數額累計計算,根據行為確定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追訴標準是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案例某年3月,楊洪星、周海銀來上海市松江縣沒有找到活干,即商量去買假幣來松江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2001年4月上旬,楊洪星出資1700元,周海銀出資1800元,兩人攜帶此款于4月10日乘火車到浙江省杭州市,在該市鐵路東站用3500元從假幣販子手中買得偽造的人民幣10000元。隨后,兩人攜帶偽造的人民幣,流竄于松江的農村地區,采用以偽造的人民幣購買食品、香煙等物然后找回零錢的方法,在農村小商店使用,牟取非法利益。至4月下旬,兩人已將10000元偽造的人民幣全部用完,獲利2000余元。5月3日,兩人又攜帶人民幣4200元到杭州,從假幣販子手中購得偽造的人民幣12000元。5月7日,兩人攜帶部分偽造的人民幣到一農村小商店使用時,被店主識破并和群眾一起將兩人抓獲,從兩人的身上及住處查獲百元面值的偽造的人民幣109張。思考:應認定楊洪星、周海銀涉嫌什么犯罪?講評楊洪星、周海銀涉嫌購買假幣犯罪。本案楊洪星、周海銀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出售的貨幣是偽造的而予以購買,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購買偽造的貨幣罪。楊、周兩人購買了偽造的貨幣后,又在市場上使用,屬于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又均已構成了使用偽造的貨幣罪,但對這兩種行為不適用數罪并罰。這是因為楊、周兩人購買偽造的貨幣的目的是為了牟利,買進假幣后只有通過使用才能達到牟利的目的。因此,對購買、使用同一宗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只按其中的重罪即購買偽造貨幣罪定罪判刑。(二)持有、使用假幣犯罪案件

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或者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持有”是指行為人對假幣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使用”是指行為人用假幣購物、享受勞務或償還債務等,既可以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使用,也可以在非法的活動中使用如在賭博中使用。行為人既實施持有假幣、又實施使用假幣行為的,不實行數罪并罰,持有、使用假幣的數額累計計算。追訴標準是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偵查途徑與取證措施偵查途徑一般是”由事到人”,即從可疑的假幣實物樣品入手,發現各種嫌疑線索:有的從調查假幣的來源入手,從發現人、使用人、投放人和被害人中發現線索。有的從調查假幣的制作特征入手,從假幣的制作方法、制作版式、制作工具和物質材料所反映的偵查信息確定線索。有的從調查假幣的投放、使用地區特點和特種行業入手,發現線索。取證措施詢問證人獲取證言,詢問被害人獲取被害人陳述。對假幣進行鑒定,獲取假幣使用物質材料、使用油墨及制作過程的證明。及時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及有關場所獲得物證、書證。扣押或凍結犯罪嫌疑人所有現金或存款。訊問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對楊洪星、周海銀案例的取證措施是:詢問店主或群眾。對楊、周的人身進行搜查,并扣押相關物證,對兩人進行拘留。對識破的假幣進行鑒定。對楊、周兩人進行訊問,并及時搜查其住所。扣押或凍結楊、周兩人所有的現金或存款。第三講破壞金融業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偵查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犯罪案件的偵查(一)概念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一是行為人根本沒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設立申請;二是行為人雖已提交了設立申請,但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認為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不完全具備法定條件而未予批準。

“擅自設立”既包括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私自設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金融機構,也包括未經同意而冒用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義。認定該罪時行為人即自然人或單位必須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了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不考慮是否開展工作、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以及是否造成了危害等。(二)偵查要點1.審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查詢。2.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圍繞犯罪嫌疑人的業務情況進行詢問。3.采取搜查和扣押的措施收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批文、印章、營業執照、《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書證和留在文件上的筆跡、指紋等物證。3.查封有關銀行帳戶、財務帳冊,審查其帳目,凍結其存款,發現嫌疑線索。4.訊問犯罪嫌疑人。了解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過程和同案犯的情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犯罪案件的偵查(一)概念單位或個人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是一種特別許可從事某項行業的證明證件,其持有者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審查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是特定的。

“偽造”是仿照真實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樣式、特征、顏色、形狀,非法制造假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變造”是對真實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進行某些加工處理,從而改變其原有內容的行為,如變更單位名稱、批準日期、經營范圍等。

“轉讓”是行為人將真實、合法取得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通過出租、出借、出售、贈與等方式有償或無償地轉于或讓與他人的行為。

如果利用偽造、變造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應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從重處罰。(二)偵查要點1.審查使用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從事金融業務的個人和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查詢。2.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圍繞犯罪嫌疑人的業務情況進行詢問。3.采取搜查和扣押的措施收繳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4.查封有關銀行帳戶、財務帳冊,審查其帳目,凍結其存款,發現嫌疑線索。5.訊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偽造、變造、轉讓《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過程和同案犯的情況。第四講破壞金融票證、股票、有價

證券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偵查一、金融票證、股票、有價證券的概念(一)金融票證是指以貨幣為計量單位,標有票面價值,代表一定數量的現金,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流通的一種信用工具,是財產權利的憑證。包括金融票據(匯票、本票、支票)、金融憑證(委托收款憑證、匯兌憑證和銀行存單、信用證及其付隨單據、文件和信用卡)。

1.票據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按票面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本票、支票。

票據有匯兌功能、信用功能、支付功能、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和貼現。

2、金融憑證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和使用的支付結算憑證和證明憑證。包括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卡等銀行支付結算憑證和信用證或付隨單據、文件、保函、資信證明等為支付結算服務的證明憑證。

委托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應當填寫的憑據和證明。匯款憑證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所填寫的匯款的憑據和證明,它是針對匯兌結算方式而言的,分為信匯和電匯。銀行存單是一種信用憑證,又是一種銀行結算憑證,是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賬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憑以辦理存款的存取。

信用證即是指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常為進口商),向受益人(常為出口商)開出的一種在收到規定單據的條件下,即向受益人支付約定金額的保證付款憑證。信用證必須有付隨的單據,一般來說主要有貨運提單、商業發票及保險單三種。信用證付隨的運輸單信用證付隨的商業發票信用證付隨的保險單

信用卡是由銀行或發卡機構簽發給單位或個人的用于購買商品、獲取服務、提取現金等生活消費的信用憑證。股票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證明投資者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并應據投資額的大小獲取股息的股東身份的一種憑證。有價證券是指由國家或公司、企業發行,具有票面價值,持票人到期即可按票取得本金及利息的一種憑證。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案件的偵查(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犯罪案件

指行為人采取各種方法,仿照真實的金融票證,制造假金融票證,或者對真實的金融票證進行篡改或者變動的行為。犯罪對象為金融票證,包括:金融票據(匯票、本票、支票);銀行結算憑證(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信用證及其付隨單據、文件;信用卡。銀行匯票(第一聯)銀行匯票(第二聯)銀行匯票(第二聯)的背面銀行匯票(第三聯)銀行匯票(第四聯)商業承兌匯票(第一聯)商業承兌匯票(第二聯)商業承兌匯票(第三聯)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銀行承兌匯票(第三聯)銀行本票(第一聯)銀行本票(第二聯)銀行本票(第二聯)的背面定額銀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支票(背面)現金支票現金支票(背面)轉帳支票轉帳支票(背面)貼現單(第一聯)貼現單(第二聯)貼現單(第三聯)貼現單(第四聯)貼現單(第五聯)

變造金融票證行為人變更的只能是票證上除簽名之外的記載內容,如果變更了票證的簽名,應該屬于偽造票證的行為。如果將已經失效的金融票證涂改為有效日期,則是偽造。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了金融票據并且使用該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去騙取財物,由于前者與后者之間存在著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故視為牽連犯,認定為票據詐騙罪,一般不宜以數罪并罰。(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犯罪案件指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是無權變更有價證券所記載內容的人,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等方式,改變有價證券所記載的日期、數額等內容的行為。(三)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案件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案件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使用的目的,偽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案件是無權變更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所記載內容的人,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使用涂改、挖補等方式,改變其所記載的日期、數額等內容的行為。(四)立案標準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1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10張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偽造、變造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的。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案件: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的。(五)偵查方法從偽造、變造的方法、材料、工藝等方面入手,縮小偵查范圍,發現嫌疑人。詢問了解偽造、變造品的來源情況的發現人、被害人、投放人和使用人,發現嫌疑人。分析研究偽造、變造品的投放情況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地,從而發現犯罪嫌疑人。通過與銀行、有價證券交易中心等相關行業的聯系,發現犯罪嫌疑人。由人到事,即對特定的嫌疑人進行監控,在其活動領域安排隱蔽力量,發現其實施犯罪的情況。(六)偵查取證措施通過詢問獲取證人證言已發現的假票證的種類、數量、樣式、花紋、圖案、寫票面數額.等等;調查詢問犯罪分子使用和投放假票證的時間、地點、;條件,以及使用和投放的方式和手段,等等;詢問犯罪分子的人數、性別、年齡、身高、體態、口音、衣著打扮,以及隨身攜帶的物品,等等;詢問被詢問人所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如犯罪分子偽造票證的地點場所、偽造工具和材料的種類及其來源,等等

組織辨認獲取罪證假票證的使用人和投放人在使用或投放假票證的過程中,都與受害人進行正面接觸。往往給受害人或者目睹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用組織辨認獲取犯罪證據。通過搜查和扣押獲取罪證對于已經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對其人身、住處以及可能隱藏贓物罪證的其它場所進行嚴密地搜查,從而獲取犯罪證據。通過搜查,查獲尚未使用和投放的假票證、偽造票證所使用的各種作案工具和材料,以及其它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偽造票證或非法使用、投放假票證的證據材料并予以扣押。

通過守候和控制嫌疑人獲取證據有些偽造票證的犯罪分子在某一地區范圍內連續投放假票證,針對這種情況,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和特點,組織力量在犯罪分子經常投放假票證的場所進行守候,待其在再次投放假票證時,將其捕獲,同時獲取物證。對于在偵查中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嚴密控制發現其偽造票證的作案地點,進而獲取假票證、偽造工具和材料等罪證。

訊問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追查其犯罪同伙、獲取贓物罪證的有效措施。所以,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對其進行訊問,及時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通過技術鑒定獲得證據偵破偽造票證案件的過程中,為了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要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家進行科學鑒定。技術鑒定確定可疑票證的真假;假票證的偽造方法、手段造技術水平;偽造票證所必須具備的物質條件;假票證是否犯罪嫌疑人所偽造;等等。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案件的偵查(一)概念是指違反國家對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二)立案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不能及時清償或清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三)偵查要點1.調查詢問知情人。如檢舉人、控告人和單位領導和職工。2.審查發行人的經濟實力、資信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和判斷該發行公司或企業是否具備發行股票、債券的條件。可對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有關備案和公司登記機關的有關變更登記進行審查,證實發行債券行為是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否有合法程序。3.封存銀行帳戶、審查帳目,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的措施及時控制和追回贓款贓物。4.訊問犯罪嫌疑人。第五講破壞證券交易秩序犯罪案件的偵查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的偵查(一)內幕信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三大特征:應僅為內幕人員知悉;尚未公開;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內幕交易即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買入或賣出證券,具體包括: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期貨交易;3.非內幕人員通過非法途徑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從事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期貨交易;或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將處于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有領域。即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或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即提前公布信息。(三)概念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特殊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客觀方面內幕交易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四)偵查要點1.調查內幕信息公布前股票和期貨交易價格異常漲、跌情況,成交量、成交數異常情況,大金額買入者,賣出者成交情況,從中發現嫌疑線索。2.對有關內幕人員的社會關系及經濟來源、經濟收入異常等情況進行調查,從中查找犯罪嫌疑人并審查其主體資格。3.通過對證券機構、證券和期貨管理部門調查,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內幕信息公布前的交易記錄。4.詢問和調查接受內幕信息的個人或單位。5.訊問犯罪嫌疑人。第六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

人員背職犯罪案件的偵查一、概念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銀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違背職責義務,非法從事金融及相關的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所構成的案件。

主體:特殊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客體:國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主觀方面:故意或過失,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實施違反相關法律、違背職責義務,非法從事金融及相關的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二、分類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修正案六: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兩罪合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三、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案件(一)概念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案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二)偵查要點1.該類案件多由金融機構報案,應走訪、調查受害的金融機構,詳細分析報案材料,找準偵查方向。2.采取公開調查和秘密偵查的手段,迅速查控犯罪嫌疑人,并及時組織訊問。3.審查借款合同、審批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規;調查貸款是否已逾期,貸款人是否有償債能力,核實是否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4.查封有關資產及相關賬目,并進行審查,凍結涉案資金。四、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犯罪案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事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案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六、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犯罪案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七、高利轉貸犯罪案件的偵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案件。“套取”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的前提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貸款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且獲取由正常程序無法得到的貸款。“高利”指利率高于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立案標準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偵查要點調查犯罪嫌疑人(包括法人)有無正當的貸款理由以及貸款的性質。查封犯罪嫌疑人與犯罪有關的資金來往帳目。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偵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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