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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姓名:劉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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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_mail:csdxldb@163.com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的大事

2005年元旦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專程來到陜西省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代表黨中央、國務院看望和慰問“11·28”礦難職工牛鐵奇家屬。我國安全生產面臨的形勢我國是一個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也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同時也是世界上安全生之一;呈現出以下特點:我國目前正處在第四個安全生產事故高峰期。(1)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頻率高(2)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層出不窮。煤礦安全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成為成為我國死亡事故的主要要素。安全生產事故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圖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統計圖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友誼館發生特大火災,造成323人死亡,其中14歲以下未成年人208人。2000年12月27日,河南洛陽東都商廈發生火災,造成306人死亡。2002年6月20日,黑龍江雞西煤礦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24人全國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案例亡。全國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中石油發生天然氣井噴事故,造成243死亡。2004年10月20日,河南鄭州大平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2004年11月28日,陜西銅川礦務局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2005年2月14日,遼寧省阜新礦務局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全國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全國特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統計圖

全國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統計圖2003年12月25日重慶開縣發生井噴事故,243人死亡,4萬余人轉移,直接經濟損失過億元。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現場圖,死亡53人,受傷68人。2004年12月9日長沙市危險品爆炸事故現場火光沖天,造成2人死亡,18人受傷。2005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細水煤礦發生爆炸事故69人死亡(礦井爆炸現場照片)

2005年3.17日江西梨溫高速公司發生車輛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現場圖片資料)2005年3月29日京滬高速淮安發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8人死亡,10000多人轉移,直接經濟損失2901萬元2005年6月10日廣東汕頭華南賓館發生特大火災,31人死亡。重慶開縣井噴安全事故責任人接受法律制裁吉林中百商廈火災事故責任人接受法律制裁安全生產立法必要性

1、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立法的宗旨1、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從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4、規范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5、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的地位1、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

2、它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

3、它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4、它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確立的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2、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3、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

4、社區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

2、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

3、安全投入;

4、從業人員安全資質;

5、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6、建設工程“三同時”;7、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安全技術裝備管理;

9、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10、社會工傷保險等。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2、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

3、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1、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2、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

3、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

4、事故責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發布等。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1、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2、有利于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行政。

3、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5、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當前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的問題主要有4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產問題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目錄第一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第二章安全生產相關法規第三章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第一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掌握)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常委會通過。全法共分七章97條。安全生產法是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大法,由相關行業和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法規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精神和原則,結合本行業、本部門的特點制定的更具實際操作性的法律文件。1.1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1.2適用范圍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濟活動的一切單位各部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我國許多部門根據本行業,本部門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法規適合于本部門,例如消防安全、道路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民航安全、水上安全、通信網絡安全等。

1.3安全生產方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1)建立建全安全責任制;(2)完善生產條件;(3)各級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全面負責;(4)從業人員履行好自己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5)全員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6)各級工會組織要起到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抓安全生產不能走過場,必須落到實處,主要領導必須親自抓,這才能有效果,安全生產怎樣抓都不過份。1.4追究制度實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本法第六章有十九條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負有安全監督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甚至對地方政府,凡是違反本法,工作不力,瀆職犯罪,出具假證瞞報事故等,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降級、撤職,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19條處罰措施制定的很具體明確,條條有章可循,涉及違法違規的問題很全面具體,給予何等處罰很明確。1.5

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為了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作了明確的祥細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規法律,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能從事生產經營。

1.6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建立建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落實情況,以消除安全隱患制定并實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如實報告1.7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給予保證;對投入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1.8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要設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員。其它生產經營單位300人以上的設安全管理機構,300人以下設專兼職安全員。可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但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1.9安全考核合格的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應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建筑施工單位人員應經過考核合格后任職;考核不得收費。1.10安全教育培訓的規定

保證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否則不得上崗。1.11特種作業持證上崗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應經過特種作業培訓,持證上崗

1.12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13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在有危險因素存在的生產、施工場所,或有關設備應設警示標志。1.1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危險作業指從事爆破、吊裝等作業存在重大危險因素的工作;

從事危險作業時,現場必須有專門人員指揮管理,以確保安全措施落實。

1.15安全告之的規定告知從事作業的人員,作業場所及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1.16提供安全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提供符合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監督檢查穿戴情況;1.17安全管理檢查協調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工作,要簽定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職責和防范措施,并要有專人協調。1.18堅持職守的規定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不得逃逸,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1.19辦理保險,繳納保險費給從業人員辦理保險,繳納保險費。

以上十九個部分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做到的安全保障工作,這是勞動法對經營單位的強制性規定,必須落實。(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要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有保障從業者安全,辦理工傷保險的內容。不得與從業者訂立免除企業責任的任何協議

2、從業者有對企業安全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企業不得因此對從業者有歧視性待遇。

3、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組織要起到監督作用,工會有權對企業違反安全的各種行為,侵害從業者合法權益,違章指揮,強制冒險作業等提出批評,工會應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四)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授和調查處理1、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小的企業,組織專兼職救授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保證其有效性。2、發生事故后要逐級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救援,減少傷亡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堅決制止謊報、瞞報、破壞現場,毀滅證據。3、事故調查要實事求是,遵重科學的原則,處理事故要及時,調查原因要認真負責,判定事故性質要準確,整改措施要到位,并提出處理意見。4、責任事故,必須查清責任,依法處理,同時查明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追究其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五)法律責任安全法對法律責任的承擔規定的詳細具體,處罰力度很大,責任明確,處罰措施具體:1、對投入安全資金不足的,責令限期整改,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否則責令停產整頓。如因其原因導致事故的,依據輕重程度對生產單位給予追究刑事責任,輕者負責人撤職,并處罰款2-20萬元。2、對不按本法落實生產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停產整頓,由此導致安全事故的,根據輕重處以2-20萬罰款、撤職和追究刑事責任。(五)法律責任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或處2萬以下罰款:未按規定設制安全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的;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向從業者告之有關安全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未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的。4、檢查協調不落實的責任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作業,未簽安全管理協議,未指定專職人員檢查協調的,責令改正或停業整頓。5、生產單位與從業人員簽定免除和減輕企業責任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并處罰負責人2-20萬元罰款,6、安全距離和警示標志不明確的限期改正,停業整頓,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五)法律責任7、事故搶救和報告不落實的責任: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不立即搶救,或擅離職守、逃逸、或隱瞞事實、拖延不報的,將給予降職,撤職,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8、事故賠償的法律責任

企業單位如發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履行。如強制履行后,仍不能給受害人足夠賠償的,應繼續履行賠償義務,什么時候發生財產,何時強制其履行。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內容《建筑法》八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屬于行政法律,共計八章十五條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規定如下:(熟悉)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2、施工單位的組織設計,要有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重點項目應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3、施工現場應有安全防范措施,實行封閉管理。4、注意施工現場環保,采取防塵,處理廢氣、噪音、振動等措施。5、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6、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規定如下:7、建立培訓制度,加強培訓力度,未經培訓不得上崗。8、確保從業人員的權利。9、為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金。10、應堅持及時報告制度,積極搶救,減少傷亡和損失。11、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負責,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偷工減料,確保建筑產品安全。12、從投入開始控制材料的質量,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13、在產品壽命期內,因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責任者賠償。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內容

(熟悉)《勞動法》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如下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具備規定的標準:·建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安全事故和減少職業病發生2、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的規定:·即安全設施三同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勞動法》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如下3、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危險、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檢查身體。4、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培訓取得資格后,持證上崗,勞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對違章指揮行為可提出批評、檢舉、控告。5、貫徹執行傷亡和職業病報告規定: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報告處理制度,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用人單位,依法對傷亡事故、職業病等情況進行統計報告。《勞動法》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如下6、對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工作和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7、安全設施不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的勞動設施,衛生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可根據情節給予的處罰有: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如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8、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9、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因訂立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內容(熟悉)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五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內容(了解)1、工會依法對工程的“三同時”監督;2、解決職工危害建議權的規定: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等,有權提出解決建議,企業應必須答復,如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工會有權建議企業組織撤離,企業必須立即作出決定。工會有權對企事業單位侵害職工權益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協助配合。3、工會要協助做好職工福利、工資、勞保、保險等工作。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內容(熟悉)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一、建筑構件、材料防火標準的規定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2、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三、居住場所設置的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四、生產、存儲、使用易燃易爆品規定

生產、存儲、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德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五、使用明火的規定六、消防產品質量標準的規定七、電氣產品質量標準的規定八、不得損壞消防設施的規定九、保護火災現場的規定(請參見教材18-19頁)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十、降低消防標準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3、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十一、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2、過失引起火災的;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內容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安全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第七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了解)7.1進行職業病前期預防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其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濃度要符合國家標準有防護設施有害與無害作業區分開有更衣洗浴休息間工具設施應符合作業者心理要求法律法規的其它要求

聯建科技有限公司因違規使用化學試劑導致職工中毒案

蘇州聯建是臺灣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后者主要從事液晶顯示器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是世界上最大的手機觸摸屏生產商,客戶包括蘋果、諾基亞等世界知名企業。央視報道稱,因該企業負責人私自決定用正己烷替代酒精,用于在生產過程中清潔手機屏幕,且并未對員工進行相關告知,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導致員工集體中毒。7.2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規定設置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專業人員,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制定實施防治計劃建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建全職工健康檔案建立建全危害監測評估制度建全應急事故預案

7.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用人單位應提供防護用品,其防護用品要符合要求,起到作用

.7.4建立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公布職業病防治制度,應急措施,和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用人單位應設警示標志,表明危害種類、后果、應急措施等內容。7.5職業病應急措施規定工作場所設警報裝置,急救用品,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放射性場所,及放射性同位素運輸,儲存等設警示標志,接觸者配戴個人劑量計;對應急設施物品等經常維護、檢修、保證有效正常7.6危害的設備設立警示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的,應有中文說明,設備上掛中文警示標志,寫明設備性能,可能的危害,注意事項,應急措施等。

7.7危害材料設立警示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材料的單位應有中文說明,表明材料特性,成分,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措施等。產品包裝應有醒目的標識和警示說明首次使用進口的危害材料,應經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并報送鑒定資料,登記注冊等。7.8條款內容規定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后果、保護措施、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因工作變更涉及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告知并更改合同條款

如用人單位違反前面規定,作業者可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7.9培訓和遵守操作規程的規定用人單位負責人應接受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督促其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勞動者應學習掌握職業衛生知識,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發現隱患及時報告7.10職業病立即報告的規定可能或發生職業病事故時,用人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告,并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受危害者要急時救治,承擔費用7.11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規定

有獲得衛生、教育培訓權;有權獲得健康檢查診治防治服務對職業病危害后果措施的知情權有權使用防護用品、要求改善工作條件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批評、檢舉、控告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作業

參與民主管理權7.12防治費開支的規定職業病防治、培訓、衛生檢測等費用可列入成本7.13職業病人費用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應告知本人,并通知單位

單位應積極診斷治療,并在治療觀察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費用7.14有關制度方面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限期整改,處2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理。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不存檔上報公布的;沒有應急救援措施的;沒有組織職業衛生培訓的,未對勞動者防病指導的;首次進口與職業病有關材料,沒登記上報注冊的7.15生產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生產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產、關閉處理。危害因素超標的未提供防護用品或提供的物品不合要求的對提供的防護設備、保護用品,應急措施,不檢查檢測等,失去正常狀態的未對工作場所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7.15生產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對危害因素治理未達標而繼續作業的未對病人診斷治療的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和報告的未設立中文警示標志的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7.16個人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一、違章冒險作業的刑事責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二、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三、違規使用化學品的刑事責任違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四、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刑事責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五、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刑事責任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銷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

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熟悉)9.1環保法的立法目的改善生活、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保障人體健康。9.2環境的概念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鄉村城市等。9.3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9.4保護環境的義務及獎勵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有權對破壞環境的單位、個人檢舉控告,對保護環境有成績的由政府獎勵。9.5保護和改善環境對建設方面的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環保規定,要對環境污染作出評價,有防治措施,要報相關部門審批,沒有環保審批,建設計劃部門不能批準設計。城鄉建設必須結合植被、水域、景觀、園林、風景區建設。9.5保護和改善環境對建設方面的規定防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建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化學品,放射物品等,必須遵守規定,防止污染。9.6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防污染設施沒建設成或未達標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如投產了責令停止使用并罰款;違反本法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造成土地、森林草原等資源破壞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熟悉)10.1立法目的防治噪音污染,保護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健康,促進經濟發展。10.2噪音定義指生產、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環境的聲音10.3適用范圍適用中國境內環境污染的防治,因工作生活等受到噪音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10.4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對產生噪音污染的舉報控告;支持防噪音污染的科研工作;

對噪音污染治理成績顯著者,政府應給予獎勵。10.5針對建設方面的規定:搞工程要遵守環保規定,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噪音要報告,要有防治措施,報告書應含有項目所在地單位居民的意見;

防噪音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并經過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10.5針對建設方面的規定:市區夜間禁止施工作業;

交通運輸噪音:指機動車輛、機車、船舶、航空等產生的干擾生活的聲音

社會噪音定義:除工業交通建筑產生的噪音之外,干擾生活的聲音。10.6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建責任防噪音設施不“三同時”建設,相關部門責令停產并處罰款,拒報和謊報規定噪聲排放標準的,給予警告和罰款,施工單位違反標準的責令改正和罰款;

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社會噪音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和罰款。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熟悉)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一、目的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三、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四、法律責任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3、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第十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

4、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本章自測題一、判斷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頒布的目的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二、選擇題:1.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A.150B.200C.300D.4002.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工作。A.防止和減少B控制C預防D降低3.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必須堅持()方針。A安全生產重于泰山B以人為本,安全第一C管生產必須管安全D安全第一、預防為主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A主要負責人B項目經理

C安全生產主管副經理D現場施工管理人員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經營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和管理能力。A職稱B學歷C安全生產知識D專業知識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職。A負責人B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D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三、簡答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什么職責?2.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是什么?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有何要求?第二章安全生產相關法規第一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內容(掌握)1.1資質等級許可的規定施工單位應依法取得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1.2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規定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定期檢查安全工作;項目負責人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費用有效使用;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1.3安全經費投入的規定

施工單位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措施費用要落實和改善安全條件,不得挪用1.4建立安全機構,配備人員的規定(1).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專職安全員的職責是:現場監督檢查,發現事故及時報告處理,制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1.5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的規定

總承包單位必須完成主體部分施工,并對分包單位安全負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管理。1.6特種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后,持證上崗

起重作業,安裝拆卸,登高作業等,應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持證上崗。1.7編制專項方案的規定

施工單位的組織設計中要編制安全措施方案,對有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應編制專項方案,并附有安全檢測結果,如: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模板工程、起重、腳手架、折除、爆破等,重要的安全方案要有專家論證,如地下暗挖等。1.8安全施工技術說明的規定項目負責人施工前,應對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說明并雙方簽字。

1.9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有危險因素存在的地方,施工單位應設安全標志:如出入通道孔洞、坑基邊沿等。隨節氣、氣候變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1.10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職工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應符合衛生標準,臨時建筑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竣工的建筑物不能設職工宿舍。1.11專項防護措施的規定對因施工建設可能危及的其它毗鄰建筑物應采用專項防護措施;施工中采取環保措施,保護環境,如廢水、廢氣、粉塵、噪音、振動、建筑垃圾等;施工現場應封閉施工。1.12建立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按規定設置安全標志。1.13提供安全防護用品的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操作規程及違章作業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安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采取措施,撤離危險區1.14作業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遵守各項強制性標準

1.15施工單位采購的防護用品、機械設備等應有“三證,并在使用前檢查,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1.16特種設備使用前驗收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前應組織相關單位驗收;起重設備驗收前,應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應向主管部門登記,登記標記;1.17實施安全考核的規定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必須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才可任職;施工單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必須培訓一次,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1.18安全培訓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采用新工藝的工程,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能上崗。1.19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施工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保險,期限是工程施工期間,并支付保險費。1.20制定應急預案制定預案、成立機構、配備人員和應急設備。并組織演練。1.21施工現場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根據工程特點、范圍、部位、環節制定。總承包工程由總承包單位統籌制定;總包和分包單位各自建立應急組織和配備人員;1.22事故立即報告制度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并逐級上報。1.23保護現場規定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妥善保管有關證物。1.24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未成立安全機構,配備人員,現場無專職安全員監督的;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等未經培訓合格上崗工作的;危險位置無警示標志,未設消防通道、配備消防器材的;未提供防護用品的;起重機等未按規定登記的;使用國家明令陶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的;挪用安全費用的;施工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等;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限期整改、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25挪用安全經費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責令改正,并處挪用費用的20%~5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26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1.27條規定的限期整改,過期不改正的處5~10萬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1.27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整改、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工具設備用具等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大型機械設備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資質的單位拆裝大型機械的;組織設計沒有安全措施的;1.28未履行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由于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其職責,至使作業人員不服管理,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等,給予整頓,罰款直至行政和刑事處罰。

第二節《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內容(熟悉)2.1工傷認定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工作受到的傷害;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內,因履行職責受到傷害;患職業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到傷害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的其它情形2.2工傷認定申請時間規定從發生傷害事故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用人單位沒有按前款申請認定,工傷職工、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應由省級勞動部門認定的事項可在當地市級部門辦理,單位未按期限提交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的有關費用一律由用人單位負擔。2.3傷殘等級鑒定規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級。2.4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工傷治療應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或就近急救;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住院服務標準;因工傷住院,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伙食補助,需到外地治療的,單位按因公出差報銷。工傷其間治療非工傷疾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2.5工傷醫療期間的待遇規定工傷醫療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應經設區的市級勞動部門確認可延長,最多不超過12個月;傷殘等級評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繼續需治療的仍享受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停工留薪其間需護理由單位負責;2.6用人單位變化后,保險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工傷保險責任繼承單位,承擔責任,辦理保險變更;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由勞動關系單位承但。職工借調期間的工傷,由原單位承擔保險責任;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2.7法律責任挪用工傷保險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行政、刑事處分,追回挪用資金,沒收非法所得;用人單位瞞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由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和處瞞報工資數額1-3倍罰款;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及保險基金支出的,除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追回所騙資金,并處騙額1-3倍罰款;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則令改正,在此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按本規定由單位支付。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掌握)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一、傷亡事故的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

2、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

4、一般事故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二、事故調查原則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三、事故報告的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四、事故報告主要內容的規定五、保護事故現場的規定六、事故調查的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調查。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七、事故調查職責的規定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八、配合事故調查的規定九、失職造成事故的法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第三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十、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內容(掌握)4.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建立建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度應真實有用;有符合生產要求的安全投入;設制安全管理機構,配專職安全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考試合格;特業人員持證上崗;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為從業人員辦理保險;4.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廠房、作業場所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有職業病防預措施,并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保護;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有應急預案、救援人員、設備器材;有重大危險性檢測、監控措施及預案;總之,符合安全法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才可取證4.2取安全許可證時間規定開工前向頒發機關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頒發機關要在45天內完成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煤礦企業要以礦井為單位申請,在申請煤炭生產許可證前,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4.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3個月前可申請延期手續;有效期內沒發生傷亡事故,可不再審查,即可延期3年;4.4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轉讓、冒用、偽造。4.5“許可證”監督檢查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接受監督檢查。發證機關如發現其不具備安全條件,可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企業負法律責任。4.6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法律責任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處10-50萬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承擔刑事責任;“安全許可證”期滿后未申請延期,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補辦延期手續,沒收所得,并處5-10萬元罰款。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50萬罰款,吊銷安全許可證,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4.7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本條例施實前生產的,在本條例頒布1年內,依法申請辦理;未取得或未辦理而繼續生產的,依據本條例19條規定處理。注:本條例2004年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證通過,從2004年1月7日起執行。第五節《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了解)第五節《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定義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二、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2、廠房和專業創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3、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4、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第五節《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三、主管領導人安全管理的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炸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分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四、建立專用倉庫儲存室的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第五節《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五、爆炸器材臨時存放的規定六、爆炸物品儲存管理的規定七、運輸爆炸物品的規定八、爆破員作業證的規定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第五節《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九、實施爆破作業警戒的規定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應當及時檢查、排查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十、爆炸物品使用用量的規定本章小測試

一.判斷題1.施工單位應依法取得資質,并在一定范圍內承攬業務。()2.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由分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事故責任.()3.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施工前,應對有關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本章小測試二.選擇題1.施工單位應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至少(

)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A.4B.2C.3D.12.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挪用安全經費,處挪用費用(

)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A.20%-30%B.30%-40%C.30%-50%D.20%-50%

3.施工單位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主要負責人B.項目負責人C.作業人員D.專職安全員E.其他人員4.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月向原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A.1、2B.3、3C.2、1D.2、25.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A.特別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一般事故D.較大事故E.嚴重事故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A.1B.2C.3D.5

三.簡答題:1.安全機構和安全人員配備有何規定?2.工傷認定的規定是什么?3.安全事故調查的原則是什么?4.取得安全許可證的條件是什么?

5.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那些條件?第三章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第一節《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掌握)第一節《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一、目的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暫行規定二、原則三、使用范圍第一節《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四、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建筑業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1、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2、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教(1991)522號文件《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網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企業特殊工種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第一節《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四、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5、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6、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第二節《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相關內容(掌握)2.1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是由建設部會同各主管部門的各方面專家編制的,由建設部審定發布的。包括種類有: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工業建筑、水利電力、信息、水運、公路礦山、人防等幾十個部分,幾乎覆蓋工程建設各個領域。2.2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建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及公眾利益的必須執行的各項規定,同時考慮到節約投資,資源保護等政策要求。條文是質量管理的配套文件,是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依據2.3目的

加強建設標準的實施監督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4強制性條文定義:在中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活動必須執行的強制標準。強制性條文直接涉及到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保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2.5主要規定事故檢查標準的規定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第三節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有關內容(掌握)3.1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安全管理的主要規定現場及周圍環境規定: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施工、搭建設施、堆放雜物。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4.1.3規定。3.2接地與防雷規定(一)一般規定

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

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工作零線(N線)相同時,其最小截面應符合表5.1.8的規定。

保護零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

PE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3.2接地與防雷規定(一)一般規定

相線、N線、PE線的顏色標記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相線L1(A)、L2(B)、L3(C)相序的絕緣顏色依次為黃、綠、紅色;N線的絕緣顏色為淡藍色;PE線的絕緣顏色為綠/黃雙色。

3.2接地與防雷規定(二)接地與接地電阻的規定單臺容量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單臺容量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區,當達到上述接地電阻值有困難時,工作接地電阻可提高到30Ω。3.2接地與防雷規定(二)接地與接地電阻的規定

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2根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體,但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移動式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移動式發電機系統接地應當符合電力變壓器系統地的要求。下列情況可不另做保護接零:

1、移動式發電機和用電設備固定在同一金屬支架上,且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時;

2、不超過2臺的用電設備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機供電、供、用電設備間距不超過50m,且供、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時。3.2接地與防雷規定(二)接地與接地電阻的規定在有靜電的施工現場內,對集聚在機械設備上的靜電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高土壤電阻率地區不應大于1000Ω。3.2接地與防雷規定(三)防雷的規定在土壤電阻率低于200Ω·m區域的電桿可不另設防雷接地裝置。但在配電室的架空進線或出線處應將絕緣子鐵腳與配電室的接地裝置相連接。機械設備或設施的防雷引下可利用該設備或設施的金屬結構體,但應保證電氣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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