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辦法_第1頁
地名管理辦法_第2頁
地名管理辦法_第3頁
地名管理辦法_第4頁
地名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地名管理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地名標準化、規范化管理,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地名管理辦法》、《地名命名更名及使用標準化建設規范》、《地名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標準地名的使用、地名標志的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一)山、河、湖、島、洲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二)縣、鄉、鎮等行政區域名稱;(三)工業園區、農區、林區、漁區、礦區等專業區名稱;(四)城鎮街(路、巷)、社區、住宅小區、居民樓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稱;(五)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公共設施、公園、游園、公共廣場、文物古跡等游覽地、紀念地名稱;(六)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碼頭、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庫、灌溉渠、堤壩、電站等專業設施名稱;(七)具有地名意義的商貿大廈、賓館飯店、綜合性寫字志,必要時在適當地段增設標志;設置地名標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做到美觀、大方、醒目、堅固。第二十四條重要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住宅小區、城鎮街(路、巷)等地名標志,由民政局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主城區地名設標由民政局負責,農村的地名標志由民政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門號碼牌標志由公安局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其他地名標志,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區、城鎮街(路、巷)、橋梁、隧道和公共廣場的地名標志,應當在工程竣工前設置完成。其他地名標志,應當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完成。第二十五條地名標志的設置、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城鎮街(路、巷)的地名標志和門號碼牌標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小區、居民樓的地名標志,由縣財政承擔;(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地名標志,列入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承擔;(三)農村的地名標志,由縣財政承擔;(四)其他地名標志,由設置單位承擔。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玷污、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志。因施工等原因確需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應當事先報民政局或者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施工結束前負責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七條縣民政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各類地名標志設置、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設置單位進行維護或者更換:(一)地名標志未使用標準地名或者樣式、書寫、拼寫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標志未更改的;(三)地名標志銹蝕破損、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殘缺不全的;(四)設置位置不當的。第二十八條縣民政局應當加強對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管理,及時更新地名信息。第二十九條縣民政局應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發地名公共產品,并向社會提供地名管理、地名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第三十條住建、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與民政局及時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務建設,實現資源共享。第三十一條在報請民政局同意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開發地名公共產品,向社會提供地名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第三十二條加強歷史地名保護,住建等部門在城市建設改造中,需要對歷史地名保護規劃中涉及的地理實體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會同民政局制定地名保護方案。第三十三條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符合地名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歷史地名的研究、保護和宣傳工作。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二)不按照第二十條規定使用地名的。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編纂標準化地名工具圖書的,由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玷污、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由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第三十七條從事地名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樓等建筑物名稱。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對地名實行統一管理,設立地名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條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縣住建、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廣新旅、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名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民政局做好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條地名管理及其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第七條縣人民政府制定地名專項規劃。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民政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名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自然資源局對新規劃區域進行規劃設計時,應同步進行地名規劃。第八條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尊重當地地名的歷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第九條地名命名與更名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必須遵循下列規定:(一)符合城鄉規劃;(二)含義健康,符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三)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住宅小區的名稱,應當與其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高度、綠化率相適應;(四)地名用字準確規范,避免使用生僻字、異體字或者容易產生歧義的字;(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外國人名、外國地名命名本縣地名;(六)一般不以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為道路、橋梁、軌道交通站點等命名;(七)同一城市內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八)一地一名,名實相符,方便使用。第十條除門號碼牌外,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反映地名的個體屬性,通名反映地名的類別屬性,不得單獨使用通名詞組命名地名。第十一條路街巷通用地名標準。道路通名整體上追求層次化、規范化、序列化,將縣城區的主、次干道通名分為“大道、路”,主、次干道之間的商業、生活道路稱為“街、巷”。(一)大道:指城市的主干道、快速路,道路規劃紅線寬50米及以上。(二)路:指城市的次干道、支路,道路規劃紅線寬10米及以上50米以下。(三)街:商貿集中,繁華的中心地段。(四)巷:指道路規劃紅線寬10米以下,或長度在200米以下且有一端封閉的道路。第十二條居民住宅區通用地名標準。縣中心城區內新建居民區原則上不以房地產公司的名稱命名,舊村改造形成的居民小區,其名稱一般沿用原村莊名稱,采用城市、行政區劃、山川河湖等名稱對新規劃街道、小區進行命名的,應結合實際突出各自特點,避免雷同。使用下列通名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住宅區。(二)園、花園(苑、花苑):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多人工景點和綠地的住宅區。(三)別墅: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綠地面積一般不低于用地面積的50%,以低層建筑為主的高級園林式住宅區。(四)公寓、新寓:用于命名單位的職工集中居住區和占地面積不足5000平方米的高層住宅樓或多幢住宅樓群的住宅區。(五)山莊: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的低層住宅區或以休閑娛樂為用途的建筑物(群)。(六)新村:用于命名城鄉結合部農村拆遷后或庫區、深山移民集中安置的居住區。(七)度假村:位于郊區或風景區作度假使用,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完善設施的大型旅游場所。第十三條大型建筑物通用地名標準。縣中心城區內新建大型建筑物應當具有一定的體量和高度。(一)大廈:樓層達到10層以上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高層建筑物或大型樓宇。(二)大樓:樓層達到7層以上或建筑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綜合性辦公樓或商住樓。(三)樓:樓層7層以下的商務樓、辦公樓或綜合樓。(四)商廈:樓層達到6層以上且商場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商貿為主、辦公為輔助的高層建筑。使用性質單一的可根據自身特點,直接以“酒店”、“賓館”、“商場”、“超市”等命名。(五)館、宮:以文化、教育、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物。(六)城: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具有商住、辦公、娛樂等綜合型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城”的命名從嚴掌握。(七)中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在城市內具備某種特定功能的建筑物(群)。第十四條公共設施通用地名標準。公共設施特指公園、廣場、橋梁等公用設施,使用通名在符合指位的前提下盡量賦予文化內涵。(一)廣場: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二)公園:具備水域、花草樹林、娛樂設施等條件,可供群眾觀賞、娛樂、游玩的公共場所。(三)大橋:單孔跨徑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橋O(四)橋:達不到大橋標準的跨河橋梁。(五)立交橋:互通的立體交叉的公路橋梁或公路與公路、公路與鐵路互相跨越的橋梁。(六)人行天橋:橫跨城市道路上空,且專供行人通行的橋。(七)隧道:公路、鐵路從地下穿越山嶺、河道的人工構造物,以及城市交通埋置于地層內的地下建筑物。第十五條地名命名更名審批權限和程序:(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由民政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三)居民地名稱的命名。城鎮街路巷名稱的命名,由民政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住宅小區名稱的命名,由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報民政局審批;自然村名稱的命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民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四)工業園區等專業區名稱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五)專業設施名稱、游覽地和紀念地名稱的命名,由有關單位向其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征得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六)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的命名,由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報民政局審批。第十六條申請地名命名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實體的性質、位置、規模;(二)命名的理由;(三)擬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義、來源;(四)申報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及相關材料。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涉及公眾利益,需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進行協調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新批準的地名,審批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需要變更行政區域名稱的;(二)因道路走向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路名的;(三)因產權所有人提出申請,需要變更建筑物名稱的;(四)因路名變更、路型變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變更樓、門號碼牌的;(五)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變更地名的。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地名,由民政局發出地名更名通知書,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更名手續。地名更名的申報、審批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命名的申報、審批程序進行。第十八條因行政區域調整、自然變化、城鄉建設等原因消失的標準地名,由民政局注銷原標準地名。第十九條經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民政局負責匯集、出版并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地名。第二十條下列范圍內應當使用標準地名:(一)涉外協定、文件;(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告、文件;(三)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絡;(四)城鎮街(路、巷)標志,住宅小區標志,建筑物標志,樓、門號碼牌,景點指示標志,交通導向標志,公共交通站牌;(五)商標、牌匾、廣告、合同、證件、印信;(六)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第二十一條標準地名的書寫、拼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漢字書寫,以漢語普通話為標準讀音。使用雙語標示時,第一種語言使用漢字,第二種語言按照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規定,專名和通名均使用羅馬字母拼寫,不得使用外文譯寫。(二)使用漢語拼音拼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