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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一般理論問題中華法系的訴訟理念西方法律的訴訟概念訴訟是一種程序訴訟是完善的程序正義行政訴訟的概念訴訟的種類憲法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注:“具體的現實并不能根據相應的不同學科劃分成一些獨立的題目,此乃一項常識,…對于任何個別的社會現象或事件,…假如我們不具備若干不同學科的大量知識,幾乎不可能適當地加以研究。”——哈耶克《專業化的困境》載《經濟、科學與政治》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頁449-450訴與訟訴,告也。《漢書-成帝紀》:“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者告訴不絕。”《舊唐書-張鎰傳》:“自此奴婢復順,獄訴稍息。”杜甫《又呈吳郎》:“已訴征求貧到骨,正思戎馬淚盈巾。”訟,爭辯也。《論語-顏淵》:“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鹽鐵論-利議》:“辯訟公門之下,讻讻不可勝聽。”《后漢書-魯恭傳》:“亭長從人借牛而不肯還,牛主訟于恭。”訟獄與訟學訟獄《孟子-萬章上》:“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訟學周密《癸辛雜識-訟學業嘴社》:“江西人好訟,…往往有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易》:“噬嗑,亨,利用獄。”《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程頤解釋說:“治獄之道,全剛則傷于嚴暴,過柔則失之寬縱”“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又說:“明辨,察獄之本也。”“照與威并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邱浚也解釋說:“蓋電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欻然而為光于時頃之間,如人之有罪,或犯于有司,則當隨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罰焉。”“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敕其法令。”又說:“雷之威歲歲有常,虩虩之聲震驚百里,如國家有律令之制,違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輕或重,皆有定制,不可變渝也。”

“獄”字字從二犬,比喻兩犬相爭。因二犬之間經常打架;而人在法庭訴訟使用語言的爭執姿態,頗似“犬”狀;于是兩犬之間加上“言”,即成“獄”字。說文解字將“獄”釋作“訟也”,所以相告以定罪名,我們就稱為“獄訟”。——《中國文字學故事大辭典-獄》《詩經-行露》厭浥行露,豈不夙夜?為行多露。

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詩經-召南-行露》之“獄”與“訟”孔穎達《正義》:“獄者,核實道理之名。…此章言獄,下章言訟。《司寇職》云:‘兩造禁民訟,兩劑禁民獄。’對文則獄訟異也。故彼注云:‘訟,謂以財貨相告者,獄,相告以罪名。’是其對例也。散則通也。此詩亦無財罪之異,重章變其文耳。”問:“兩造禁民訟,兩劑禁民獄。”何謂“造”“劑”?按:“訟,謂以財貨相告者,獄,相告以罪名。”“訟”,似以事實出發;“獄”似以規范出發。《詩經-行露》的法學理解盧鵬:“多露”是趕早行路的原因,也是不能趕早行路的原因,此乃感物造端,暗喻“有家”(存在婚姻關系)是致訟的原因,也是不能致訟的原因。雀雖有角,無穿屋之理;鼠雖有牙,無穿墉之理;汝雖有家,無致我涉訟入獄之理。盧鵬:全詩像篇辯護辭,妻子嫌丈夫家窮,不愿返回丈夫家,丈夫訴訟,妻子為自己辯護。她緊緊抓住程序問題,角不是用來穿屋的,牙不是用來穿墉的,有家也不是用來訴訟的,指出丈夫訴訟的非法(道德)性。同時也不回避實質問題,指出“雖速我訟,亦不女從”,理由是“室家不足”。

無訟與禁訟《易-訟》“訟,…終兇。”《后漢書-吳祐傳》:“民有爭訟者,必先閉合自責,然后斷訟,以道譬訓喻之,親到閭里重相和解。自是爭訟省息,吏人懷而不欺。”王守仁《禁省詞訟告諭》:“一應小事,各宜念忍,不得輒行詞訟。

…若剖斷不公,或有虧枉,方訴申訴,敢有故違,仍前告擾者,定行痛責,仍照例枷號問發,決不輕貸。”(《王文成公全書》卷31)安徽黔縣南屏葉氏《祖訓家風》:“族內偶有爭端,必先憑勸諭處理,毋得遽行詞訟。…有忝家風。”(轉引自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頁337)申蒼齡息訟有媳婦因不堪婆婆虐待而自縊。申蒼齡先生勸婦家息訟,夜有鬼來怨。申先生叱之曰:“姑虐婦死,律無抵法。即訟亦不能快汝意。且訟必檢驗,檢驗必裸露,不更辱兩家門戶乎?”“君臣無獄,父子無獄。人憐汝枉死,責汝姑之暴戾則可。汝以婦而欲訟姑,此一念已干名犯義矣。任汝訴諸明神,亦決不直汝也。”蒼齡兄謙居先生評論此事說:“蒼齡斯言,告天下之為婦者可,告天下之為姑者則不可。”姚安公評論申氏兄弟之言說:“蒼齡之言,子與子言孝。謙居之言,父與父言慈。”“幕府訟學”某問老于幕府者:“頃與鄰冢爭地界,訟于社公。請揣其勝負。”老于幕府者笑曰:“先生真書癡耶!夫勝負烏有常也?此事可使后訟者勝,詰先訟者曰:彼不訟而爾訟,是爾興戎侵彼也。可使先訟者勝,詰后訟者曰:彼訟而爾不訟,是爾先侵彼,知理曲也。可使后至者勝,詰先至者曰:爾乘其未來,早占之也。可使先至者勝,詰后至者曰:久定之界,爾忽翻舊局,是爾無故生釁也。可使富者勝,詰貧者曰:爾貧無賴,欲使畏訟賂爾也。可使貧者勝,詰富者曰:爾為富不仁,兼并不已,欲以財勢壓孤煢也。可使強者勝,詰弱者曰:人情抑強而扶弱,爾欲以膚受之訴聳聽也。可使弱者勝,詰強者曰:天下有強凌弱,無弱凌強,彼非真枉,不敢冒險攖爾鋒也。可以使兩勝,曰:無券無證,糾結安窮?中分以息訟,亦可以已也。可以使兩敗,曰:人有阡陌,鬼寧有疆畔?一棺之外,皆人所有,非爾輩所有,讓為閑田可也。以是種種勝負,烏有常乎?”

訟吏者,敗有欲聯名訟縣吏者,其亡父托夢言曰:“凡訟無益:使理曲,何可訟?使理直,公論具在,人人為扼腕,是即勝矣,何必訟?且訟役訟吏,為患猶大:訟不勝,患在目前;幸而勝,官有來去,此輩子孫必相報復,患在后日。吾是以阻爾行矣。”既而聯名者皆敗,始信。

張氏婦與吏訟張氏姑婦收麥,麥為旋風吹散,婦以鐮擲風,有血滴漬地。婦魂為縛至神祠。神怒叱曰:“悍婦乃敢傷我吏!速受杖。”婦抗聲曰:“貧家種麥數畝,資以活命。烈日中婦姑辛苦,刈甫畢,乃為怪風吹散。謂是邪崇,故以鐮擲之。不虞傷大王使者。且使者來往,自有官路;何以橫經民田,敗人麥?以此受杖,實所不甘。”神俯首曰:“其詞直,可遣去。”婦蘇,復風,卷麥為一處。

問題討論:無訟息訟禁訟限訟防訟防止訴訟溫狄士格萊茨(Windischgr?tz1744-1802)伯爵的懸賞征文:“怎樣才能締結契約使其不得有分歧的解釋,并且不可能有關于財產轉移的任何爭論,從而使任何具有這一擬議中的形式的權利文件都不可能出現法律訴訟?”限制訴訟“如果說將任何權利損害都認作名譽損害的敏感勝過民眾毫無感覺地忍受不公正時的麻木,那么,相對這種敏感,不把瑣碎小事與名譽混為一談的高尚冷靜,則更勝一籌。”——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頁129羅馬法上的“訴”《查士丁尼法學階梯》:“吾在法院請求已應享有之物之權利。”(actioautennihilaliudest,quamiuspersquendijudicioquodsibidebetur.)評:從現代意義上講,“訴”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訴訟法上的訴權的統一體。葡萄樹(vites)不是樹(arbores)蓋尤斯《法學階梯》:“某人就砍葡萄樹一事提起訴訟,因在其訴中使用的是‘葡萄樹’(vites)這個詞,結果招到了敗訴。因為作為其訴之根據的《十二銅表法》僅僅籠統地規定了‘砍樹’,故而他在訴狀中應當使用‘樹’(arbores)這個名詞。”按:白馬非馬!羅馬訴訟制度之發展在共和時代早期,羅馬實行一種古老的訴訟程序——法定訴訟,這種訴訟具有形式主義的特點,訴訟時,當事人要說固定的語言,配合相應的動作。整個訴訟分為程序審和實體審兩個階段,在程序審階段,主要審查訴權是否成立、識別案件和請求權的性質并決定是否準予起訴;在實體審階段,主要審查事實和證據,然后根據裁判官的意見,由民選的承審法官作出裁決。在共和時代后期,羅馬實行一種創立于裁判官審判實踐的新的訴訟形式——程式訴訟,程式訴訟廢除了法定訴訟繁瑣而嚴格的形式,整個訴訟也分為兩個環節,在程序審階段,由裁判官根據原告的陳述和請求制作具有一定程式的包含案情和判決提示的書狀,移交民選的承審法官;在實體審階段,由承審法官根據書狀進行審理和裁決。在帝政時代,羅馬主要實行一種特別訴訟制度,其特點在于審判不公開;審判由一個法官貫穿始終,沒有裁判官和承審法官,以及程序審和實體審之間的相互制約;實行法官的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上訴者敗訴要科以罰金。

KlageVerfahrenmitdemZieleinerEntscheidung;

GesucheinerPerson(Kl?ger)andieStaatsbeh?rde(Gerichte),ihreineranderenPerson(Beklagten)gegenüberRechtsschutzzugew?hren.AnklageErhebungder?ffent.Klage(NachAbschlu?desErmittlungsverfahrens)durchdieStaatsanwaltschaftbeimzust?ndigenGerichtdurcheinenSchriftsatz,derdiedemBeschuldigtenzurLastgelegtenStraftatennebstangabederBeweismittelsowiedenAntragenth?lt,gegendenBeschuldigtendasHauptverfahrenzuer?ffnen.Proze?GesetzlichgeordnetesVerfahrenzurgericht.EntscheidungeinesRechtsstreites.StraftProze?ZivilProze?ActionAbattleduringawar.Theprocessofdoinginordertodealwithaproblemordifficultsituation.Theprocessoftakingacaseorclaimagainstsomeonetoacourtoflaw.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action.PleaAnurgent、seriousoremotionalrequest.Astatementbysomeoneinacourtoflawsayingwhethertheyareguiltyornot.Plea-bargainning:thepracticeofagreeingtoadmitinacourtthatoneisguiltyofasmallcrime,Inexchangedfornotbeingchargedwithamoreseriouscrime.AppealAformalrequesttoacourtortosomeoneinauthorityaskingforadecisiontobechanged.ProcedureTheacceptedmethodandorderofdoingthings,especiallyinanofficialmeeting,alawcaseetc.Administrativeprocedure.集中與分散在大陸法系國家,訴訟程序“完全是由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一系列單獨會晤和書面交往構成的”(梅里曼《大陸法系》,第134頁),出示證據、提出請求、作出判決就在這一過程中完成,各方到庭、一次判決的情況并不突出,而且庭審前,許多事實和法律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在英美法系,事實和法律問題往往在開庭時集中一次加以解決。分散與集中在訴訟程序上的影響首先,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由于是分散的逐步完成的,因此,當事人爭端的焦點在訴訟初期往往并不明朗;而英美法系,案件的焦點必須在一開始就明確,否則高度集中的審判無法進行。在有陪審團參加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準備不充分而重新組織陪審團是困難的。其次,具有集中性的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程序,一般要求在審判前,將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證據、證人提前通知對方當事人,不能在庭審時進行突然襲擊;而在大陸法系,由于訴訟的分散性,使得這種告知義務沒有必要,法庭上的突然襲擊也沒有意義。再次,庭審前,要求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就非實質性問題先行達成協議的程序,對不具集中性的大陸法系訴訟也沒有必要。第四,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的集中性,要求接受證據和作出判決的法官只能是同一個或幾個法官;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的分散性還表現在取證的法官和判決的法官往往并不相同。第五,英美法系的審判活動具有口頭化特點,證人的發誓、法官和陪審團的詢問、當事人的請求、律師的辯論以及法官的裁決大都是口頭進行的。而大陸法系的訴訟活動大都是通過書面進行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兩大法系的融合,大陸法系訴訟程序的集中性得到加強。從規范出發與從事實出發“大陸法系各國在訴訟之前存在著成文的實體法體系。當這種法律所認可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受到侵害時,人們為請求恢復權利或法律關系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作用是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因此它是從規范出發來把握訴訟。與此相對,英美法系各國在訴訟之前不存在成文法,深受人類社會應然的自然法支配。當自然法、社會正義受到侵犯時,人們為請求恢復法的和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作用是從案件中發現應有的法和正義,因此它是從事實出發考察訴訟。”——中村英郎《法院作用論的比較研究》轉自《訴訟法學研究》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頁581判決書風格用比較法學家羅森的話說,法國的判決書簡潔而枯燥,就象“字據或證書之類的東西”;德國的判決書熱衷于引證法律學說,就象“學術論文”;而英國的判決書則是洋溢著生命和色彩的“散文”。敏感的“訴訟”拉德布魯赫:“如果將法律理解為社會生活的形式,那么作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則是這種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桿頂尖,對船身最輕微的運動也會做出強烈的擺動。”——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頁120訴訟追求一種“糾正正義”訴訟:司法救濟過程程序:恢復正義或實現實體法律關系的過程程序與制約盧鵬:“在程序的事實、法律、價值三環節中:不同環節應由相應的利益主體完成;同一環節應由相應的不同利益主體參加。”訴訟程序的階段性和制約性在古希臘的雅典,訴訟就被分為偵查和庭審兩個階段。在古羅馬的訴訟制度中,就有了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區分。現代各國大都將訴訟程序劃分為偵察(刑事案件)、起訴、預審、審判幾個階段,審判又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等;在審判程序中,又將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開。訴訟程序階段和環節的劃分,使案件的解決在相互制約中進行,更具公正性。另外,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回避制度、舉證制度、辯護制度、辯論制度、陪審制度、審判公開制度、上訴制度等進一步保證案件的公正解決。為了使訴訟程序更好的為解決案件服務,各國大都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制定了不同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強調檢察機關的監督,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民事訴訟程序強調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和自由處分原則;行政訴訟程序強調對行政權力相對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等。司直與御史之間的制約道穆曰:“御史一經檢究,恥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虛為實,無罪不能自雪者,豈可勝道哉!如臣鄙見,請依太和故事,還置司直十人,名隸廷尉,秩以五品;…御史若出糾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數。廷尉遣司直與御史具發,所到州郡,分居別館。御史檢了,移付司直覆問,事訖與御史具還。中尉彈聞,廷尉科按,一如舊式。”——《魏書-高崇傳》提示

成功的基礎就是不斷為達成目標做承諾訴訟要求“完善的程序正義”“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不是訴訟法,而是通過訴訟法來調整的訴訟本身。”——中村宗雄《法學和自然科學在方法論上的關聯》轉自《訴訟法學研究》第六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頁282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程序正義

羅爾斯將程序正義分為三種:(1)

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也有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2)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卻沒有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3)

純粹的程序正義沒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卻存在保證某種公平分配結果的程序。程序性權利

作為實體權利工具的程序權利,如時效等;作為制約性的與程序義務相對的程序權利,如告知、說明理由、程序性抵抗等;作為目的本身的程序權利,如平等對待等。“訴訟”的四維坐標權威原告被告時間行政訴訟:行政裁決(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行政主體違法行政相對人權利受損行政法上之訴訟行政救濟(Administrativeremedy)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向國家提出救濟請求Arightwithoutremedyisnotaright;wherethereisarightthereisaremedy.行政救濟的種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訴訟制度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是否承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權力分工或分立?公民權利與國家行政權力之矛盾?行政訴訟的功能盧鵬:“行政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尋求公正的一種最后救濟手段,也是國家實現公正的一種決斷性機制,更重要的是司法對行政的監督方式,是人民對行政的控制模式。”美國大法官霍姆斯關于行政訴訟的著名言論“我覺得,控告國家如同對天揮拳一樣,正是天空滋養了人的精力,使人能夠揮拳。”——《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卷250頁349-353“人民的國家機關代表人民”?“依照蘇聯法律,既然各級蘇維埃及其機關都是行使人民權力的社會主義國家機關,那么,對這些機關擴大司法監督,這是政治上所不能允許的一種不信任行為。”——《蘇維埃國家與法》1980年第11期柏拉圖的正義觀個人正義:各盡本能、安分守己國家正義:統治者依各個人的稟賦作出的相應安排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特殊之公平…又有兩種:(一)為分配名譽財物及其他可分之物于社會人民中(…);(二)則為于私人交涉之謬者加以糾正之謂。而后者復析為二,私人交涉之自動與被動是也。自動之事,有如買賣、息貸、擔保、無息貸借、儲金、租房,以其行為之原為自動,故謂為自動,人之為此,蓋出于其自由之意志也。被動之行為,則或乃(1)秘密之事,如盜竊、奸淫、下毒、賣良為娼、誘拐奴婢、謀殺及誣證是,或為(2)激烈之事,如侮辱、囚禁、殘殺、強奸、殘害肢體、誹謗、詬罵是也。”——《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商務印書館1933年頁100-101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正義分類:

正義普遍正義特殊正義或法律正義分配正義:國家或上級分配財物、職務、評功論賞時所堅持的正義。分配正義應堅持合比例原則。糾正正義:對私人交往中不正義之糾正。主動的糾正正義被動的糾正正義正義之目的“故在糾正公平,其所謂公平者,乃為特殊被動事項得失之中道,而交涉之兩造,較之于前,無得無失。”——《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商務印書館1933年頁105按:以今言釋之,所謂分配正義乃立法上之正義;所謂特殊正義乃司法上之正義。自動糾正正義乃民事訴訟中之正義;被動糾正正義乃刑事訴訟中之正義。立法正義追求比值相等;司法正義追求恢復公平。霍布斯的正義觀行為正義:行為合乎正義品德正義:義人的道德分配正義:公斷人的正義(品行與行為)交換正義:立約者的正義(品行與行為)羅爾斯的正義觀正義分類:實質正義個人正義社會正義政治正義或憲法正義經濟正義或分配正義形式正義程序正義作為規則的正義,即法治完善、不完善、純粹形式正義

羅爾斯所謂形式正義就是法治,其基本含義是一視同仁地依法辦事,無論這個法是正義還是不正義。法治的主要原則有:應當意味著能夠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罪行法定審判公開法官獨立中立等形式正義不僅可使實質正義變為現實,而且在實質正義有瑕疵時,還可排除或減輕不正義。就如同一個猛獸,如果人們事先了解其性情和活動規律,就可免遭或減少傷害。程序正義

羅爾斯將程序正義分為三種:(1)

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也有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2)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卻沒有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3)

純粹的程序正義沒有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卻存在保證某種公平分配結果的程序。嚴存生教授關于西方正義分類的歸納正義分類:特殊正義程序正義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個人正義:道德正義社會正義政治正義經濟正義司法正義:糾正正義持有-交換-分配-訴訟謀求并實現一種“糾正正義”訴訟:司法救濟過程訴訟:恢復正義或實現實體法律關系的過程訴訟要求“完善的程序正義”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不是訴訟法,而是通過訴訟法來調整的訴訟本身。”——中村宗雄《法學和自然科學在方法論上的關聯》轉自《訴訟法學研究》第六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頁282訴訟追求一種“形式正義”訴訟程序設計思路:目的→原則→形式發現客觀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適當價值評價司法民主化司法職業化司法中立化恢復正義或法律證據制度神示證據制度:以宣誓、神明裁判、決斗等方式來裁判是非曲直,此乃神示的真實。法定證據制度:以法律預設的證據證明力為前提,通過機械的證明力計算來確定事實,此乃形式的真實。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以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信念為基礎,當這種信念達到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形成對事實的確信;或當公平的心靠近一方時,形成占優勢的蓋然性,此二者乃主觀的真實。合理懷疑1824年史塔克在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中提出“具有道德上的確定性以至于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懷疑”的概念。BeyondreasonabledoubtDenning:”它不必達到肯定,但必須是一個相當高程度的可能性,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并不是要求證據排除懷疑的陰影。如果法律允許一些離奇的可能性來影響司法過程,那么它將不能保護社會,如果對一個人的不利的證據是如此充足,以至于對該人有利的證據只是一種遙遠的可能性,根據這種證據作出的判決是‘當然這是可能的,但卻不能得到證明’,這樣案件就已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任何缺乏這種程度的證明都是不充分的。”——PeterMurphy,APracticalApproachtoEvidence,BlackstonePressLimited1992p106合理懷疑“所謂合理懷疑,指的是陪審員在對控告的事實缺乏道德上的確信,對有罪判決的可靠性沒有把握時所存在的心理狀態。因為,控訴一方只證明一種有罪的可能性(即使是根據或然性的原則提出的一種很強的可能性)是不夠的,而必須將事實證明到道德上的確信程度。”——[美]塞西爾-特納著《肯尼刑法原理》華夏出版社1989年頁549不“合理”的懷疑任意妄想的懷疑過于敏感機巧的懷疑僅憑臆測的懷疑吹毛求疵強詞奪理的懷疑于證言無征的懷疑故為被告解脫以逃避刑責的懷疑Preponderanceofprobabilities優勢證據標準Murphy:“負有法定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上的真實性大于不真實性(ismorelikelythannottobetrue)。”——PeterMurphy,APracticalApproachtoEvidence,BlackstonePressLimited1992p105日本民訴法第185條“法院作出判決時,應當斟酌口頭辯論的全部旨意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以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上的主張是否應當認定為真實。”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團藤重光:“真正絕對之真實,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中,真實畢竟是相對的。訴訟領域中的真實當然也不例外。”——團藤重光《刑事訴訟主體性理論》載《法學家》1988年第4期田口守一:“訴訟上的真實完全是法律學上的概念,而不是自然科學所研究的那種‘絕對的真實’。對于過去的實踐,只有依據證據法,認定為有‘訴訟上’的事實才是真實…所以,是‘盡可能接近真相的事實’。”——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頁9沒有證據就等于不存在故事:法官不斷地打斷當事人的陳述,要求他提出相應的證據,當事人激動地喊道:“法官大人,我正在告訴你真相。”但法官卻說:“事實真相或許確如你所言,但我認為,沒有證據就等于不存在。”Murphy對此評論道:“…在任何形式的訴訟中,無論事實真相(theactualtruth)或案件要點(meritsofthecase)是什么,除非它們能夠被以法庭準備接受并據此行事的方式得以證明,否則,將沒有任何意義。”——PeterMurphy,APracticalApproachtoEvidence,BlackstonePressLimited1980p1主觀事實美國唯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說:“什么是事實?是否就是甲和乙之間過去實際發生的事情?肯定絕對不是,充其量這種事實不過是初審法院———初審法官或陪審法官認為發生過的事情。”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盧埃林:“作為判決根據的事實,只是法院的主觀認定,而不必是客觀的存在。”——以上兩條材料轉引自嚴存生著《法的理念探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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