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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并購重組
稅收政策及案例解析沈峰博士2016年4月2/3/20231內容提綱一、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理論溯源與原則二、中國并購重組稅收政策與案例解析三、公司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的熱點前沿2/3/20232引例一中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案例:
當事方:世茂(BVI)VS世茂股份重組對象:世茂系列商業地產項目公司交易結果:股權轉讓產生的巨額利得稅意義影響:年度境內最大的非居民股權轉讓預提所得稅案例
2/3/20233世茂重組交易圖PeakGain世茂商業(BVI)9家商業地產項目公司世茂股份(600823SH)向世茂股份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境外境內世茂房地產(0813HK)
定向增發及股權轉讓協議2/3/20234關注焦點:交易時間:2007-2010年,中國并購重組稅收政策重大調整期間。重組目的:是否避稅?交易方式:股權VS現金技術問題:股權價值評估深遠影響:并購重組稅收調整掀起高潮
2/3/20235引例二國際稅收焦點案例:
沃達豐VS和記黃埔并購對象:印度HEL電信公司稅收性質:股權交易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稅款:約26億美元
2/3/20236Hutch–Vodafonetransaction
和記沃達豐交易(簡圖)CGP(開曼群島)HEL
VodafoneNL沃達豐荷蘭HTIL(開曼群島)Vodafoneplc沃達豐英國向沃達豐荷蘭轉讓CGP股權
股權轉讓協議印度境外HTIL通過CGP間接持有HEL超過50%的股權(其余由印度合資伙伴持有)
印度境內2/3/20237爭論焦點:
印度稅務局認為:Vodafone公司收購CGP公司,實質是收購在印度的HEL,政府有權對位于管轄區域內的資產交易產生的資本利得征稅,約26億美元。企業(沃達豐)認為:CGP公司不在印度境內,間接股權轉讓的稅收管轄權有爭議,“穿透”原則的適用范圍?印度最高法院:2012年判決印度稅務局敗訴。印度財政部:未決定是否上訴?2/3/20238第一部分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理論溯源與主旨原則2/3/20239中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核心稅收法規
財稅【2009】第0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舉例:特殊性稅務處理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75-50%以上)。(三)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以上)
(四)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經營持續性)(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股東持續性)2/3/202310(一)并購稅收政策的理論淵源財稅(2009)59號原文:I.R.C.sec368
taxreorganizations一般性重組tax-freereorganizations特殊性重組典型的資本利得稅2/3/202311重組稅收的法律淵源公共經濟法律:美國的【兼并準則】再向上追溯市場經濟基本法:反拖拉斯法1890謝爾曼法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2/3/202312第一層次:反壟斷法1890年謝爾曼法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大行動:
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案1911年被判決拆分為37家公司
現為:
埃克森石油(Exxon)、美孚石油(Mobil)、英國石油(BP)、雪佛龍石油(Chevron)2/3/202313第二層次:兼并準則
公司并購具有兩面性特征,并購可能會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進社會福利,但也可能形成壟斷從而損害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
帕累托改善型并購:可使并購各方都能提高效率改善福利,屬于皆大歡喜型并購,因此理所當然應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鼓勵支持。
卡爾多-希克斯改善型并購:使受益方得到的利益大于受損方受到的損害,因此公共政策應明辨利害關系做出正確的規范引導。
帕累托非效率型并購:由于其損害社會效率、妨礙公平競爭,公共政策應予嚴格禁止。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須貫徹公平競爭精神,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利于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2/3/202314立法上:兼并準則的修改變動,1968、1982、1992市場集中度衡量1968年《兼并準則》四企業集中度指標(CR4)1982年《兼并準則》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舉例說明假設某個產業由16家公司組成,前四家公司A,B,C,D的市場占有率分別為25%,25%,16%,10%,其后12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均為2%。CR4=25+25+16+10=76,
若C公司與第五家公司E合并,則CR4=25+25+18+10=78,
2/3/202315不同的結論1968年準則:如果CR4四企業集中度大于75%,而并購方公司和目標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分別高于15%和1%,那該項并購活動會受到政府限制。1982年準則:并購后的HHI指數處于1000--1800之間,該市場屬于中度集中市場,而HHI指數增量64又低于100,那么該項并購活動不會受到政府阻止。
2/3/202316
公司并購的公共政策基調:
政府關于公司并購的公共政策的目標是保護鼓勵能提高效率增進福利的并購活動,限制損害效率妨礙公平的并購活動。引申意義:從屬于公共政策范疇的公司并購稅收政策,應恪守以上基調,保護鼓勵能提高效率增進福利的并購活動,限制逃避稅收、損害社會福利的并購活動。
2/3/202317(二)并購稅收政策的主旨原則并購稅收政策主旨立意:稅收不應干擾公司的合理經營活動,但要防止公司利用并購來實現不合理的稅收目的。分類:應稅并購免稅并購2/3/202318免稅并購(特殊性處理)基本原則合理商業目的所有者權益持續經營持續股權轉讓比例資產轉讓比例
2/3/202319美國的公司并購稅制分類:應稅并購和免稅并購(也稱重組)。應稅并購:應稅的資產收購和應稅的股票收購兩類。如果出售的資產的售價不同于資產的基值,就認為實現了資本利得或虧損。資本利得在公司層次應納公司所得稅,在個人股東層次應納個人所得稅。收購公司收購的資產的基值以收購價格確定,目標公司該項資產的權利和義務均不能轉移給收購公司。免稅并購:免稅的資產收購(以股票換資產)和免稅的股票收購(以股票換股票)兩類。收購公司主要以股票作為支付方式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票,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均未被認為實現資本利得或虧損,無須繳納資本利得稅。而收購公司收購的資產或股票基值以目標公司的帳面價值確定,相應的稅收權利和義務均轉移到收購公司。
2/3/202320美國的免稅并購免稅并購的基本條件(1)所有者權益持續性標準。它要求目標公司股東在收購公司中所持有的股票所有權的價值在有效重組日至少等于目標公司股票價值的50%。并購后5年內收購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贖回或降低原目標公司股東在收購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比率。(2)經營企業的持續性標準。它要求并購后受讓方(收購公司)或者繼續轉讓方(目標公司)歷史上的經營活動,或者繼續使用轉讓方歷史上的經營資產的大部分。(3)合理商業目的標準。它要求并購交易必須具備正當的目的,并購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適應經營業務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回避稅收。2/3/202321中國特殊性稅務處理
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75%以上)。(三)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以上)
(四)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經營持續性)(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股東持續性)
涉及境內外的并購重組應適用更嚴格的稅收規定。2/3/202322小結:
1、中國公司并購稅收政策完全采用國際規則。2、中國對于該政策立意與主旨原則理解把握缺深度廣度。3、政策實施帶來影響較為深遠。2/3/202323第二部分中國公司并購重組稅收政策與案例解析2/3/202324中國公司并購重組稅收政策圖譜并購重組稅收政策公告(2010)27號財稅(2009)59號國稅函(2009)698號公告(2011)13號國稅發(1998)97號國稅發(1997)71號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國稅函(1997)207號國稅發(2004)390號財稅(2014)109號公告(2010)4號公告(2015)48號公告(2015)40號財稅(2014)116號公告(2015)33號公告(2011)24號公告(2013)72號公告(2015)7號公告(2015)41號公告(2013)66號公告(2015)5號公告(2015)37號2/3/202325(一)2008年前的并購稅制
國稅發[1997]71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稅函[1997]207號
國稅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第0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0]1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3/202326政策分析:國稅發[1997]71號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均按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繳納所得稅。股權、資產轉讓計算繳納所得稅。
股東留存收益,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國稅函[1997]207號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影響:外資企業并購重組受稅收政策影響較小,活動比較活躍。
2/3/202327國稅發【1998】第097號:(1)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計價均以原賬面歷史成本確定,不得按評估價值進行調整。所以,原則上不需繳納所得稅。(2)股權、資產轉讓轉讓損益=轉讓收入—轉讓成本,計算繳納所得稅。特別規定: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2/3/202328國稅發【2000】118、119號并購行為:
合并、分立、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原則應用:應稅VS免稅
免稅并購條件: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等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可以選擇按賬面成本免稅并購。
整體資產置換: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2/3/202329
特別規定:
資本利得單獨扣除: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虧損彌補規定: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2/3/202330政策評論:
1、政策基調:非常寬松。并購重組原則上按賬面成本計價,免稅待遇比較普遍。2、股權轉讓即使征稅,對于留存收益仍視同股息分配給予寬免,不征收所得稅。3、外資并購重組稅收政策優惠明顯,涉外并購非常活躍。4、逐步引入國際規則,但政策優惠性非常突出。2/3/202331(二)2008年后的公司并購稅制
核心:財稅(2009)59號一般性處理特殊性處理標志:全面與國際規則接軌。問題:政策主旨不清,寬嚴不當。缺陷:2009年4月30日發布,2008年1月1日起適用。2/3/202332特殊性稅務處理
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75%以上)。(三)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以上)
(四)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經營持續性)(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股東持續性)
2/3/202333涉及非居民的特殊性重組還需符合條件: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2/3/202334特別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國稅函【2009】第698號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2/3/202335政策評價優點:遵循國際慣例,明確免稅并購原則。明確計稅幣種,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不足:政策主旨不夠明確,執行容易發生偏差。政策細節不夠嚴謹,還有商榷完善之處。
2/3/202336政策商榷分析:
①虧損結轉企業合并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兩種方法是不一致的,且前者缺乏充分經濟學依據。
國際上:虧損結轉資本比較測試法(凈資產公允價值之比)
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②股權支付股權比例:85%80%50%?③股權資產轉讓比例75%50%?④合理商業目的2/3/202337世茂案例解析1、計劃階段:(1)2007年6月5日,世茂股份董事會通過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方案。(2)2007年10月22日,世茂房地產(0813HK)、世茂商業(BVI)、北京世茂通過“認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3)2007年11月30日,世茂股份召開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方案。
2/3/2023382、實施階段
(1)2008年3月4日,商務部批準上海世茂股份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2)2008年9月1日,證監會核準上海世茂股份發行股份購買資產。(3)2008年12月1日前,已完成世茂系列項目公司的股東變更工商登記手續。2/3/2023393、問題提出
世茂系列項目公司于2009年初向各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轉讓引起的股東變更稅務登記。世茂商業(BVI)與世茂股份的定向發行與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1)世茂股份向世茂商業(BVI)發行55800萬股,發行價為12.05元每股(董事會會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合672390萬元。(2)世茂商業(BVI)以其大陸境內9家商業地產項目公司100%股權(2007年8月31日凈資產評估值為672353萬元)認購這些股票。(3)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顯示,9家商業地產項目公司評估增值明顯,凈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為287899萬元。2/3/2023404、稅收政策適用疑慮:(2009年4月30日前)
1、政策過渡期,不明確。外資:國稅發(1997)71號、國稅函(1997)207號內資:國稅發(1998)97號、(2000)118、119號2、問題:賬面成本VS評估價值3、商業目的:是否規避新所得稅法關于股息預提所得稅規定?2/3/202341新重組稅收政策適用:
(2009年4月30日后)分析:是否適用特殊性處理?按照財稅(2009)59號文
條件:股權支付比例100%√股權轉讓比例100%√所有者權益持續性禁售期36個月√經營持續連續12個月不改變√合理商業目的是否影響稅負
?2/3/202342
非居民特殊性處理附加條件:(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結論:世茂重組案例不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2/3/2023435、稅收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和國稅函(2009)698號
世茂C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價:約20億元(凈資產評估價,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報告)股權成本:2.3億元(股本)股權轉讓所得:20-2.3=17.7億元股權轉讓預提所得稅:17.7*10%=1.77億元。全部9家項目公司股權轉讓所交預提所得稅:(67.25-(28.78-X))*10%>4億元這是上市公司稅收戰略重大失誤的重要案例。
2/3/2023446.案例思考
(1)政策變革時,應謹慎行動。典型:臺灣企業和內地“假外資”企業在2008年后將在大陸公司的股權從BVI轉移到HK,規避預提所得稅意圖明顯,引起稅收調整高潮,教訓深刻。(2)政策原則,需深刻領悟。評估價值調整,應稅并購處理。免稅并購,必須賬面價值處理。(3)技術細節,需深入研究。股權的資產評估難題,征納雙方角逐之地。2/3/202345(三)2014年后的公司并購稅制
基礎:財稅(2009)59號
更新:財稅(2014)109號放寬股份資產轉讓比例財稅(2014)116號給予分期納稅待遇公告(2015)7號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
標志:政策逐步成熟理性,但仍有完善空間。需要研究的重點問題:1、政策寬嚴:股權資產轉讓比例?2、政策主旨:合理商業目的判定?3、技術關鍵:股權資產評估?2/3/2023461、政策寬嚴問題
(1)股權資產轉讓比例財稅(2014)109號:特殊性處理中,股權(資產)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50%(財稅(2009)59號文為75%)。(2)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可以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特殊性處理。(3)分期納稅財稅(2014)116號: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確認繳納稅款。
2/3/202347評價:
政策放寬,股權資產轉讓比例降低,符合國際做法。居民企業集團內部,并購重組優惠明顯。分期納稅,解決無現金的燃眉之急。尚需研究:轉讓資產的性質:實質性資產VS非核心資產支付股權的性質:表決權股票
美國稅法:“實質性全部資產”:定義為代表至少為目標公司凈資產公平市場價格的90%和總資產公平市場價格的70%。“代表控制權的股票”:至少代表存續公司所有的表決權股票的80%和所有其他類型的股票的80%。
2/3/2023482、合理商業目的
合理的商業目的說明(基本要求):(公告(2015)48號最新規定)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2/3/202349安全港規則(間接轉讓)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后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2/3/202350快速法則(排除安全港規則外)
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無需按本公告第三條進行分析和判斷,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二)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2/3/202351思考建議:
1、合理商業目的是各國稅務局都在積極研討的課題,并無統一標準。2、重組若引起明顯的稅負變化,會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產生極不利影響。3、“殼”公司(SPV)等并非完全無價值,但要判斷剝離其價值較有難度。4、間接財產轉讓的“穿透”原則運用,國際上爭議較多,運用比較謹慎。2/3/202352第三部分公司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的熱點前沿2/3/202353(一)股權價值評估股權價值評估方法探索
股權性質:
有形資產OR無形資產?評估方法:1、成本法
股權價值=各項資產評估值之和-各項負責之和2、收益法
評估值=
F預期收益額r折現率n收益期
3、市場法2/3/202354
成本法與收益法之爭
企業:傾向于成本法
稅務局:傾向于收益法適用范圍探討:
持續經營的企業適宜采用收益法。擁有大量無形資產的企業適宜采用收益法。
新的完工不久的企業適宜采用成本法。
嚴重虧損,即將進入清算的企業應采用成本法。
2/3/202355市場法
思路:可比企業法指標:市凈率=每股市價/每股凈資產難題:1、股票流通性差異系數2、可比企業的選擇2/3/202356市場法國際慣例:2002年美國稅務法院判例EstateofAdamsv.Commissioner.開創用上市公司評估非上市公司股價的先例核心問題: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動性折價美國SEC:1960-1984年,折價系數約為31-36.7%。2/3/202357
(1)案例背景亞當斯遺產稅訴訟案的原告為亞當斯遺產的繼承人,被告為美國的稅務部門。由于美國的遺產稅應交納額是根據遺產的公允市場價值確定的,因此,引起雙方爭執的就是亞當斯生前所擁有的WSA公司股權于1995年9月28日(死者的死亡日期)的公允市場價值
(2)當事雙方
原告:WSA股東小亞當斯評估師Spiro
被告:IRS國內稅務局局長評估師Shriner
2/3/202358(3)雙方觀點稅務局:Shriner通過對大量交易受限制的股權交易的研究,得出缺乏流動性的股權折價比率的平均值為32.89%。但其認為保險市場比其他的市場穩定,因此將WSA公司的股權流動性折價比率降為20%。納稅人:Spiro也對大量交易受限制的股權交易進行了研究,得出平均的缺乏流動性的股權的折價率在30%到35%之間。但Spiro認為WSA公司的業務狀況會進一步限制潛在購買者的交易參與,從而使股權的流動性進一步被削弱。雖然股權的控制權性質可能會提高股權的流動性,但由于未決的稅務訴訟又將提高股權流動性的風險。因此他提出,WSA公司股權流動性的折價率應為40%或45%。2/3/202359(4)法庭判決稅務法庭考慮雙方的申訴之后,最終采取35%作為股權的流動性折價。法庭認為:WSA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不穩定,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平均水平,因此不同意稅務局Shriner將折價比率降為20%。同時,法庭也不同意納稅人Spiro將折價比率提高到45%,這并不是因為不應考慮未決訴訟的風險,而是認為35%的折價比率已經足以體現WSA公司股權缺乏流動性的折價。2/3/202360影響股權流動性折價的主要因素1、風險因素(1)市場風險市場交易數據的統計,市場交易的平均折價水平(2)行業風險發展相對穩定和成熟行業的企業,其收入和利潤相對穩定,相應的流動性折價也會減小。新興或成長行業的企業,盡管其未來收益可能很高,但風險大,因此流動性折價也應較大。(3)個體風險2、控制權因素如果股權比例越大,對企業控制權越大,將降低股票權的流動性折價。2/3/202361股權價值評估市場法國內稅收理論研究情況:
核心:流通性差異系數實證研究
流通性差異系數=非流通股價格/流通股價格折價系數=(1-非流通股價格/流通股價格)
專業指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在2004年12月頒布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
學術研究:嚴紹兵(2005、2008)彭莉(2007)2/3/202362研究結論:法人股協議轉讓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法人股的流動性折價平均值為81.43%,流動性折價中值為83.00%.上市年限、流通股性質、股權控制程度、股權轉讓排名、總價款、轉讓股權、股東權益、股權集中度、法人股比例和凈利潤率對流動性折價具有重要的影響。2004~2006年5月間326筆我國上市公司限售股權轉讓信息的研究,得出如下結論:在股改前,限售股限售期不確定,其相對流通股市場價格的折價較大,本文股改前樣本中限售股轉讓價與流通股股價之比為0.4;股改后的限售股限售期確定,其相對流通股市場價格的折價縮小,限售股轉讓價與流通股股價之比為0.58。評價:關于流通性差異系數研究處于起步階段,尚不完善,還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2/3/202363國內稅收實務發展情況:
可比市場調整法(1)流通性差異系統確定:CSMAR的定制數據庫
(2)可比企業選擇轉讓定價調整方法核心指標:市凈率2/3/202364股權轉讓市場法評估實例
背景:
Q公司為臺灣某企業集團通過設在BVI的R公司在大陸全資設立飼料企業,2008年BVI的R公司將Q公司100%股權平價轉讓給集團在HK的F公司。采用市場法對Q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基本過程如下:第一步:從滬深兩市選出從事“食品加工業”(證監會分類)的上市公司共33家。 第二步:從33家從事“食品加工業”的上市公司中選出經營飼料業務的企業12家。 第三步:剔除上市時間較短,數據缺失,不適宜進行比較分析的企業3家。 第四步:剔除主營業務為非飼料業務的企業1家。 第五步:剔除經營持續性產生問題,平均凈資產收益率<0的企業(ST或其它重大差異)2家。 2/3/202365市凈率年份通威股份600438新希望000876天康生物002100榮華實業600311正虹科技000702中牧股份600195中位值2004NA1.18NA1.21NANA1.1920052.761.25NA0.851.811.91.8120065.532.793.521.021.44.643.7120079.814.815.653.841.611.75.2320083.812.054.173.04中位值4.911.83.521.211.714.42.66可比企業市凈率選擇計算過程2/3/202366
Q公司股權評估值
=Q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可比企業市凈率*流通性差異系數
評語:市場法評估股權價值正處于初創探索期流通性差異系數是理論研究難點可比企業選擇仍是談判爭議所在值得事務所和稅務機關高度關注研究
2/3/202367(二)并購稅收的前沿政策國際稅收焦點:間接股權轉讓穿透原則運用
和記-沃達豐案例2/3/202368PageHutch–Vodafonetransaction
和記沃達豐交易CGP(CaymanIslands)HELIndia印度VodafoneNL沃達豐荷蘭(Netherlands)HTIL(CaymanIslands)Vodafoneplc沃達豐(UK)IndianSubsidiariesHTI(BVI)HoldingsLtd
(BVI)TransferofCGPsharetoVodafoneNL
向VodafoneNL轉讓CGP股權ListedinHongKong&NewYork于香港及紐約上市SPASalesandPurchaseAgreement
(“SPA”)
股權轉讓協議Shareholders
股東OutsideIndia印度境外TIIMultipleentities(Mauritius)SMMSInvestments
PrivateLtd.OmegaTelecomeHoldingsPrivateLimitedIndianSubsidiariesIndianSubsidiariesIndianSubsidiariesMultipleentities(Mauritius)14.8992%
(DirectownershipbyCGP)Tiers1&2Mauritiusentities27.4367%
(DirectownershipbyCGP)23.97%38.78%37.25%
(IndirectownershipthroughTII)12.9583%3.1061%
(IndirectownershipthroughTII)6.5798%
(IndirectownershipthroughTII)5.1108%
(IndirectownershipthroughOmega)54.21%45.79%
(IndirectownershipthroughOmega)xNote:Ownership%is100%unlessotherwiseindicated.Tier3Mauritiusentities2/3/202369Hutch–Vodafonetransaction
和記沃達豐交易(簡圖)CGP(開曼群島)HEL
VodafoneNL沃達豐荷蘭HTIL(開曼群島)Vodafoneplc沃達豐英國向沃達豐荷蘭轉讓CGP股權
股權轉讓協議印度境外HTIL通過CGP間接持有HEL超過50%的股權(其余由印度合資伙伴持有)
印度境內2/3/202370持股交易過程:1992:香港和記集團通過一家合資企業取得印度移動電信運營商的股權。1998:于開曼群島成立CGPInvestments[CGP]。1992-2004:將印度的電信業務并入HEL。HTIL(CaymanIslands)–于香港及紐約證交所上市的最終控股公司。HTIL通過CGPHoldings(Cayman)間接持有HEL超過50%的股權(其余由印度合資伙伴持有)。2006年12月:HTIL公開發表聲明,稱考慮出售所持有的印度公司HEL(后更名為VEL)的股權。2007年2月:沃達豐出價,愿以110.8億美元的價格收購價值188億美元的企業。2007年2月:沃達豐與和記達成協議,收購愈半數VEL的控股權。2/3/202371稅企爭議2007年9月:沃達豐(買方)因未履行扣繳稅款義務而收到SCN通知。2007年9月:沃達豐對SCN通知提出異議并向孟買高級法院提交申辯申請。2008年12月:孟買高級法院駁回沃達豐的申辯要求。2009年1月:沃達豐向最高法院提交特別提案申請(SLP);法院令稅務當局重新核查。2009年10月:沃達豐再次收到SCN通知。2010年1月:
沃達豐回應第二份SCN法令,申辯印度稅務當局無權對其征稅。2010年5月:稅務機關發文確定其具有征稅權,確認沃達豐被視作納稅人,應繳納稅款。2010年9月:孟買高等法院否議沃達豐第二份申辯訴求,并授予稅務機關對該交易征稅的權力。2010年10月:沃達豐向最高法院提交特別提案申請(SLP)并被其接受。2/3/202372判決階段性結果2010年11月:最高法院令沃達豐先行繳交250億盧比(約5.05億美元)的保障金
,余額(850億盧比,約17.16億美元)
由銀行提供擔保2011年8月-10月:最高法院聽取沃達豐、稅務機關及相關方的陳述。2012年1月:最高法院三位法官作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判決:印度稅務機關無權對在印度境外轉讓外國公司股權的轉讓所得征稅,即使該交易涉及間接轉讓一家印度公司。2012年10月:印度稅務局建議修改直接稅條例草案,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外國公司股權,若該外國公司在交易前12個月內,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在印度的資產公允價值占其全部資產公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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