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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政策介紹2008年9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政策介紹2008年9月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三、我市認定工作實施方案
四、工作進展及近期安排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三、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一)原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的批復(國函[1988]74號)規定對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
(一)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四)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內免征建筑稅。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新技術企業標準的,適用以上減征或者免征稅收的優惠。(一)原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一)原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原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后,于2007年12月6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稅法主要體現了“四個統一”:
一是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是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
三是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四是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稅法主要體現了“四個統一”:(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統一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1)新稅法法定稅率為25%。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并減按10%的稅率征收。(3)新稅法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4)為鼓勵企業技術進步,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統一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4)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6)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等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08年4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08年4月14日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2008年4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迅猛增長1991年由國務院授權開始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1996年開始國家高新區外認定。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取得了迅猛增長,2007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共56047家,其中高新區內約32347家。(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迅猛(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991年區內2587家區外總計1993年9687家662家10349家1997年9798家2996家12794家2000年14929家5938家20867家2003年22238家11154家33392家2007年32347家23700家56047家電子與信息領域中19957家企業中有15800家企業被評為高企,占領域中的近80%;生物醫藥技術領域中的84%企業被評為高企(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991年區(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2.企業技術創新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目前全國規模以上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的僅占25%,研究開發支出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重僅占0.56%,大中型企業為0.76%,高新技術企業平均為2%;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上我國企業研發機構少,研發投入強度低,創新能力明顯不足。(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2.企業技術創新形勢不容(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1月召開的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明確指出:“當今時代,人類社會步入了一個科技創新不斷涌現的重要時期,也步入了一個經濟結構加快調整的重要時期。面對世界科技發展的大勢,面對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們只有把科學技術真正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真抓實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機,贏得發展的主動權。”(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視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今后我國發展的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1)貫徹國家自主創新戰略,以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為核心來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新辦法最重要的一個特點。(2)新辦法明確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避免了認定工作的隨意性。(3)新辦法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指導認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局限性。(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1)貫徹國家自主創新戰略,以企業自主(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4)新辦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進行了必要的調整。(5)建立部門合作與政策協調的長效機制,構建責權分明、監管與操作分離的認定管理工作體系,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6)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區內區外,統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實現了由區域政策向產業政策的轉移。(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4)新辦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我國企業的(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1.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為:(1)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2)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3)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4)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1.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1)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2)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3)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5)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區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下列工作:(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2)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3)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4)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4.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4.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大陸居住工作。(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了解。(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文件要求。(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職責根據《重點領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運用專業技術領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進行審查,提出評價意見,作為認定機構對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的重要依據。(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職責(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2)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5)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企業調查。(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的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的職責
(1)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2)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四)認定條件《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四)認定條件《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四)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四)認定條件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四)認定條件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四)認定條件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四)認定條件5.高新技術產品(服(五)條件解讀1.企業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近三年是指申報當年以前的連續三年,不含申報當年。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獨占許可是指在全球范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對“擁有”和“核心”理解。幾類情況。(五)條件解讀1.企業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2.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從事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產品(服務)應屬于《重點領域》規定的范圍。脫離了這個范圍,從事其它領域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五)條件解讀2.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五)條件解讀3.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分別應達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企業科技人員:是指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直接科技人員及科技輔助人員。企業研究開發人員:主要包括研究人員(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試驗、測試等工作的人員)和輔助人員(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三類。研究開發人數的統計:主要統計企業的全時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來鑒別。對于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五)條件解讀3.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分別應達到30%和10(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1)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對“創造性”和“實質性改進”的理解)企業申報的研發活動(項目)判斷方法: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輔助標準)。研究開發項目的確定: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2)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可以據實申報,專家評審時按80%計入。(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與委托境內的企業、大學、轉制院所、研究機構、技術專業服務機構等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五)條件解讀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五)條件解讀6.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自主知識產權數量(30分)、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20分)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滿分100分,得分須在70分以上。企業不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四項總分值為零。每項指標分數比例分為六個檔次(A,B,C,D,E,F),分別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項指標實際得分=本指標賦值×分數比例評價指標以申報之日前3個年度的數據為準。如企業創辦期不足3年,以實際經營年限為準。(五)條件解讀6.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五)條件解讀(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A.6項,或1項發明專利□B.5項□C.4項□D.3項□E.1-2項□F.0項說明: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五)條件解讀(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五)條件解讀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最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A.4項以上□B.3-4項(不含3項)□C.2-3項(不含2項)□D.1-2項(不含1項)□E.1項□F.0項說明: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合同為準。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內容)。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五)條件解讀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五)條件解讀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1)制定了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2)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3)開展了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4)設有研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5)建立了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A.5項都符合要求□B.4項符合要求□C.3項符合要求□D.2項符合要求□E.1項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五)條件解讀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五)條件解讀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指標此項指標是對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的評價(各占10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總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銷售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五)條件解讀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指標(五)條件解讀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指標
說明:在計算會計年度內企業未產生銷售收入或成長性指標為負的按0計算;第一年銷售收入為0的,按兩年計算;第二年銷售收入為0的,都按0計算。此項指標計算所依據的數據應以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報表為準。(五)條件解讀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指標說明:(六)認定程序
(六)認定程序1.自我評價和注冊登記1.自我評價和注冊登記2.準備并提交材料企業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將下列材料提交認定機構:(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3)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2.準備并提交材料企業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3.組織審查與認定(1)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隱去企業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2)認定機構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并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上述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3.組織審查與認定(1)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技術領4.公示及頒發證書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審批備案匯總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機構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4.公示及頒發證書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七)復審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2.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研發投入比例。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七)復審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八)申請享受稅收政策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八)申請享受稅收政策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九)復核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其相關稅收政策落實產生爭議的,凡屬于《認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況的企業,按《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屬于對是否符合第十條(四)款產生爭議的,應組織復核,即采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四)款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九)復核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其相關稅收政策落實產生爭議的,三、我市認定工作實施方案
三、我市認定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體系(認定機構、專家、中介)
(二)認定條件
(三)認定程序(流程、時間)
(四)復審、復核及其他規定
(一)工作體系(認定機構、專家、中介)
(二)認定條件
(三四、工作進展及近期安排
四、工作進展及近期安排
1.轉發國家新辦法并印發北京市工作實施方案。2.建立專家庫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3.確定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財務中介機構。4.宣傳培訓。5.啟動認定工作。1.轉發國家新辦法并印發北京市工作實施方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政策介紹2008年9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政策介紹2008年9月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三、我市認定工作實施方案
四、工作進展及近期安排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三、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一)原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的批復(國函[1988]74號)規定對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
(一)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四)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內免征建筑稅。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新技術企業標準的,適用以上減征或者免征稅收的優惠。(一)原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一)原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原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后,于2007年12月6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稅法主要體現了“四個統一”:
一是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是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
三是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四是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稅法主要體現了“四個統一”:(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統一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1)新稅法法定稅率為25%。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并減按10%的稅率征收。(3)新稅法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4)為鼓勵企業技術進步,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統一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4)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6)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等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調整內容3.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08年4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08年4月14日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2008年4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迅猛增長1991年由國務院授權開始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1996年開始國家高新區外認定。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取得了迅猛增長,2007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共56047家,其中高新區內約32347家。(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迅猛(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991年區內2587家區外總計1993年9687家662家10349家1997年9798家2996家12794家2000年14929家5938家20867家2003年22238家11154家33392家2007年32347家23700家56047家電子與信息領域中19957家企業中有15800家企業被評為高企,占領域中的近80%;生物醫藥技術領域中的84%企業被評為高企(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1991年區(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2.企業技術創新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目前全國規模以上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的僅占25%,研究開發支出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重僅占0.56%,大中型企業為0.76%,高新技術企業平均為2%;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上我國企業研發機構少,研發投入強度低,創新能力明顯不足。(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2.企業技術創新形勢不容(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1月召開的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明確指出:“當今時代,人類社會步入了一個科技創新不斷涌現的重要時期,也步入了一個經濟結構加快調整的重要時期。面對世界科技發展的大勢,面對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們只有把科學技術真正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真抓實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機,贏得發展的主動權。”(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視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今后我國發展的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調整的背景3.國家對自主創新高度重(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1)貫徹國家自主創新戰略,以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為核心來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新辦法最重要的一個特點。(2)新辦法明確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避免了認定工作的隨意性。(3)新辦法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指導認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局限性。(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1)貫徹國家自主創新戰略,以企業自主(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4)新辦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進行了必要的調整。(5)建立部門合作與政策協調的長效機制,構建責權分明、監管與操作分離的認定管理工作體系,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6)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區內區外,統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實現了由區域政策向產業政策的轉移。(二)新辦法的主要特點(4)新辦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我國企業的(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1.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為:(1)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2)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3)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4)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1.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1)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2)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3)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5)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區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下列工作:(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2)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3)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4)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4.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4.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大陸居住工作。(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了解。(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文件要求。(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職責根據《重點領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運用專業技術領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進行審查,提出評價意見,作為認定機構對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的重要依據。(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專家職責(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2)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5)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企業調查。(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5.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的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的職責
(1)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2)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三)認定管理工作體系6.參與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四)認定條件《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四)認定條件《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四)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四)認定條件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四)認定條件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四)認定條件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四)認定條件5.高新技術產品(服(五)條件解讀1.企業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近三年是指申報當年以前的連續三年,不含申報當年。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獨占許可是指在全球范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對“擁有”和“核心”理解。幾類情況。(五)條件解讀1.企業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2.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從事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產品(服務)應屬于《重點領域》規定的范圍。脫離了這個范圍,從事其它領域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五)條件解讀2.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五)條件解讀3.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分別應達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企業科技人員:是指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直接科技人員及科技輔助人員。企業研究開發人員:主要包括研究人員(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試驗、測試等工作的人員)和輔助人員(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三類。研究開發人數的統計:主要統計企業的全時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來鑒別。對于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五)條件解讀3.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分別應達到30%和10(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1)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對“創造性”和“實質性改進”的理解)企業申報的研發活動(項目)判斷方法: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輔助標準)。研究開發項目的確定: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2)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五)條件解讀4.企業應達到一定的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介紹(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可以據實申報,專家評審時按80%計入。(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與委托境內的企業、大學、轉制院所、研究機構、技術專業服務機構等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五)條件解讀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五)條件解讀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五)條件解讀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五)條件解讀6.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自主知識產權數量(30分)、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20分)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滿分100分,得分須在70分以上。企業不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四項總分值為零。每項指標分數比例分為六個檔次(A,B,C,D,E,F),分別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項指標實際得分=本指標賦值×分數比例評價指標以申報之日前3個年度的數據為準。如企業創辦期不足3年,以實際經營年限為準。(五)條件解讀6.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五)條件解讀(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A.6項,或1項發明專利□B.5項□C.4項□D.3項□E.1-2項□F.0項說明: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五)條件解讀(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五)條件解讀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最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A.4項以上□B.3-4項(不含3項)□C.2-3項(不含2項)□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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