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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篇基礎知識分第一部分合同法基礎一、學習脈二、合同的訂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書的內容進行了報價,最后,A的內容進行了投標報價的行為屬于要約;A概念: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約束力子: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為要約邀請。商業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給甲稱:價格能否便宜點,1010【分析】甲的發函為要約,乙的回函為新(反)三、合同的生有“硬傷如損害國家利益、違法、強制性規定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重大誤解、顯失公能力有“欠缺四、合同的擔保證:指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人履行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抵押權:債權人對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不移轉占有,在人不履行時,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指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的擔保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人的動產,人不按約定期限履行時,債權人留置該動產,將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有無無合同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人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賦合同保證:指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人履行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VSVSVS訂(預付款表示意物品或服務而預先支付的一部分錢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返還款項定金擔保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應雙倍返還定金。償性雙重功能因此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和違約人上有過錯即應支付違約金而不考慮債權人有無實際損失。【1】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相較于損失過高或低于,均可提出調整【2】定金不足以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可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定金和損失賠絕對權(對世權相對權(對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相對權(對支配權(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請求權(必須有相對的義人給予協助方可實現約定(由當事人自由確定客體一般為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客體為行反映靜態的支配關反映動態的流轉關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占有人返還原優先效力:一般來說,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二、物權的常見分【解釋1】所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追求使用價追求交換價除地役權外,為主權從權性響償權不移轉占移轉占法三、物權變VS權變債權變動:即合同生效,要求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不看登記、交不動產:一般看登記(常見模式:債權行為+不動產登記=不動產變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動產:一般看交付(常見模式:債權行為+動產交付=動產變動【】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時設立第三部分企業組織法基礎知識VSVS投資人負,即不會連累到投資特征:①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的組織;②以營利為目的【總結】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法人在我國,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對公司承擔責任,無須股東合伙企業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即當企業不足以清償企業時,還需要普通權利能力(有沒有行為能力(能不能始于出生、終于取決于與心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法人是社會組織,往往指的是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VS代【總結】越權和越權代越權的合同:效力待定越權代表的合同:有效無論是法人企業與人企業,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二、責任的界當企業的全部不足以清償到期時,投資人應以自己的全部用于清償,即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不足以承擔的,投資人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連帶責任:界定對外時“人之間”的關不管人之間如何約定,每個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即連帶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不存在先后順序,債權人要求連帶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者部分。①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萬②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萬③找三者要共15萬【注意】連帶責任是界定對外,按份責任(人之間約定)是界定對內【】普通合伙企業中,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與之間的關系:無限責體現在合伙企業的先以合伙企業的承擔責任,合伙企業不足以承擔時,普通合伙普通之間的對外關系:連帶責體現在普通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當合伙企業不足以承擔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部分企業未能清償完畢的。普通之間的對內關系:按份責當某清償后,可以按照約定的比例向其余進行追償,這是對內的按份責任:當企業不足以清償自己的時,投資人并不需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投資人僅以其投入企業的為限承擔責任。【】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全部出資對公司承擔。三、合伙企業的基礎知AB合伙事務執行人:必須是普通,執行合伙事務的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伙企業經營管理者非參與經營管理其并非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并不享有代權,是負責履行職責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入伙應當經全體一致同意【1】普通以其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一致同意【2】合伙企業解散時如指定一個或者數個,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人的,應當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四、公司法的基礎1-50股2-200名式,分為等額制對外轉讓除另有約定須經其他股東過半自由轉子公司VSVS構是不不企業法人是是不(1資本為設立企業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一般企業的資本只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即可且公司的東和發起設立的的起人出資時無需驗資。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股東承諾繳納的投資額實繳資本(實收股本):股東已經實際向公司繳納的投資額【①公司的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③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和生產流動的總和。法定:《公司法》中的大多數條文屬于這類。比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為3年法定范圍內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比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不得超過3年。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批準,境內舉辦的企業式制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收①外方協議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①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先設立,再買②協議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先,再設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股權,僅標的是目標企業的特定資產,并不影響目企業股權結構的變東實質為股權轉讓或增實質應為資產四、法基礎知(一)(二)的常見分普通股:在經營管理和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和剩余分配方面優先于普通股,能穩定分紅的2.債券:、金融機構、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可轉換公司債券: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的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指人一次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兩種交易品種,(三)股權VSVS不論是公司的股東,還是的股東,基于出資都擁有股權,即享有出資人將其資本分成許多的等份,這些等份就叫做。公司并不將資本劃分指的載體,附載的是股東所持的【解釋2】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不只,債券、基金等也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該(五)市場的結(六)VS上【分析】關系:公司上市交易是先公開,然后等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后才進行上市交易。簡而言之,是上市的前提。但并不必然導致上市。【分析】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公開和上市聯動的,一般公開后接著就是市。(七)概念: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控制權的標志:①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司表決權超過30%③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④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①通過交易所的交易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達到該公司已的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②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30日內將其或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減持到30%或30%以下。第五部分法基礎知識二、資不抵債VS明顯缺乏清償1.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是否一定資不抵債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①因嚴重不足或者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負責管產,無法清償③經強制執行,無法清償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無法清償三、清償順四、VS債1.:包括申請受理時屬于人的全部,以及申請受理后至程序終結前人取得的。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受理申請時對人享有的債權稱為債權。五、解散VS第六部分票據法基礎知識主—×××二、匯票票四、票據關系VS非票據關票據關系:指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債權關系金額為內容的。主要的是利益返還請求權關又被稱為票據基礎關系。最重要的是票據原款。BABA【分析】(1)AB鋼材合同是兩家公司授受票據的原因,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繼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等原①票據憑證:未使用按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單位: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或人的簽章⑥意思表示真實:以、脅迫取得票據的,不能取得票據權利⑦權:權的欠缺會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⑨基礎關系:雙方不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關系時,出票、背書行為無效辯出辯出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關系A和B簽訂合同,A銷售給B,B開具票據給A,之后B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B可以對A拒付,原因就是A和B有直接債權關系(2)AC,BCB就不能行使對人抗辯了,因為B和C之間沒有直接的債權關系(六)第七部分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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