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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稅法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就其取得貨物的銷售額、進口貨物金額、應稅勞務銷售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的一種流轉稅。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增值稅稅法一、增值稅的概念1二、增值稅納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增值稅納稅范圍的特殊行為2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勞務等。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50%以上),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2.混合銷售行為3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43.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

(1)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業務活動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即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3.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5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②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③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6四、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17%低稅率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二)增值稅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四、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7五、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五、增值稅專用發票8六、增值稅銷項額的計算

(一)增值稅銷項額及其計算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規定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稱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六、增值稅銷項額的計算9(二)銷售額的確認時間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權責發生制原則)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銷售額的確認時間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權責發10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注: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11(三)銷售額的確認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2.價外費用是指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3.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三)銷售額的確認124.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屬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為實際生產成本,屬銷售外購貨物的,應為實際采購成本。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單獨計價核算,不并入銷售額計稅。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4.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136.企業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一并計稅。7.納稅人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6.企業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一并計稅。14(四)含稅銷售額的換算納稅人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再計算增值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稅率)(四)含稅銷售額的換算15七、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一)進項稅額的含義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稱為進項稅額。(二)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七、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16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5)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如果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17(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8

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19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20八、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同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公式中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若采用價稅合并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應將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八、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21例:某廠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銷售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20000元,銷項稅額20400元;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產品,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40000元(含稅);將一批成本100000元的產品對外投資。當月購料(已入庫)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60000元,稅額10200元;購進免稅農產品25000元;當月用水276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656元;購進設備一臺,價款55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9350元。計算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銷項稅額=40000/(1+17%)×17%=5812投資產品銷項稅額=100000×(1+10%)×17%=18700銷項稅額合計=20400+5812+18700=44912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10200+25000×13%+1656+9350=24456應納稅額=44912-24456=20456例:某廠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銷售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22九、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一)免稅規定

免稅是指對貨物或應稅勞務在本生產環節的應納稅額全部免繳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九、增值稅的優惠政策23(二)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二)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24十、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一)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十、增值稅的納稅期限25增值稅稅法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就其取得貨物的銷售額、進口貨物金額、應稅勞務銷售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的一種流轉稅。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增值稅稅法一、增值稅的概念26二、增值稅納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增值稅納稅范圍的特殊行為27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勞務等。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50%以上),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2.混合銷售行為28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293.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

(1)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業務活動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即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3.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30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②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③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31四、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17%低稅率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二)增值稅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四、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32五、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五、增值稅專用發票33六、增值稅銷項額的計算

(一)增值稅銷項額及其計算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規定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稱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六、增值稅銷項額的計算34(二)銷售額的確認時間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權責發生制原則)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銷售額的確認時間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權責發35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注: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36(三)銷售額的確認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2.價外費用是指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3.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三)銷售額的確認374.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屬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為實際生產成本,屬銷售外購貨物的,應為實際采購成本。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單獨計價核算,不并入銷售額計稅。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4.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386.企業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一并計稅。7.納稅人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6.企業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一并計稅。39(四)含稅銷售額的換算納稅人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再計算增值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稅率)(四)含稅銷售額的換算40七、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一)進項稅額的含義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稱為進項稅額。(二)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七、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41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5)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如果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42(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43

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44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45八、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同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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