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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大出品稅務救濟匯報人:第七組匯報時間:2015.06.28任課老師:朱為群財大出品稅務救濟匯報人:第七組匯報時小組分工:第一部分:概論——任倩文第二部分:稅務行政復議——陸佳偉、劉哲、王笑涵第三部分:稅務行政訴訟——王佳怡、任倩文、蔣炯炯第四部分:稅務行政賠償——黎知潔、胡夢瑤、何慧敏小組分工:第一部分:概論——任倩文目錄1.概論2.稅務行政復議3.稅務行政訴訟4.稅務行政賠償稅務救濟目錄1.概論2.稅務行政復議3.稅務行政訴訟4.稅務行政賠償概論>>>1概論>>>1概論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途徑

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功能:1.保證救濟機關正確、及時地解決稅收爭議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概論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途徑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是國家機概論稅務救濟途徑稅務救濟途徑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賠償途徑法律《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概念及功能概論稅務救濟途徑稅務救濟途徑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2稅務行政復議>>>2稅務行政復議>>>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特點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1.2.3.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特點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受理范圍(1)

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2)

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4)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

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5)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6)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7)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8)

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9)

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10)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受理范圍(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定義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向稅務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存在的問題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專業人員嚴重缺乏?配套法律法規不足?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條件規定不合理問題的成因?現行法規不健全?納稅人權利行使能力的弱化?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淡薄,成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發展的障礙?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成為維護納稅人權利發展的屏障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存在的問題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問題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機構的完善?受理稅務行政復議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問題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3>>>稅務行政訴訟3>>>稅務行政訴訟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稅務行政訴訟的定義與目的定義目的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目的在于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稅務行政訴訟的定義與目的定義目的稅1991~2006年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立案情況統計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絕對數量少。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占行政訴訟的比重很低。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1991~2006年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立案情況統計表:稅務行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來自:2011~2013年中國法律年鑒年份201020112012收案398405436結案402399384判決維持312125撤銷14917變更

11履行法定職責

14確認合法或有效11

確認違法或無效332駁回訴訟請求518473賠償2

不予賠償

裁定駁回起訴262522撤訴245225191移送15911終結

13其他131934行政賠償調解1

1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來自: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稀少,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被駁回的概率較高,在20%左右。發生稅務行政賠償的可能性不高。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基本情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三)我國要不要設立稅務法院?設立必要性1.獨立的稅務法院有助于依法治稅的實現

依法治稅的實質是稅務機關切實依法行政,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而國家“依法”征稅最核心的內涵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法院缺少專門的具有稅務和法律雙重知識背景的法官,往往導致涉稅案件得不到及時審理和判決,使納稅人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由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與稅務有關的技術問題常常需要向稅務征管機關進行咨詢,稅務征管部門對有關問題的先入為主的解釋現實情況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三)我國要不要設立稅務法院?設立必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2.訴訟的大量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會不斷增強,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爭議會越來越多地進入法院。

我國的稅務司法救濟系統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組成,法院內設的行政庭負責涉稅案件的審理。由于各類行政案件數量已經很大,今后單單依靠行政法庭完全承擔稅務案件的審理會有一定困難。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2.訴訟的大量性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1.設立稅務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第2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第25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

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中國稅法學會的成立以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的成立都表明了我國稅法學專家和學者的隊伍在不斷壯大。2.各地已經有了設立稅務法庭的實踐

四川省、海南省、遼寧省等地區都嘗試性地設立了一些稅務法庭3.社會已經培養了大批適宜做稅務法官的人才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4.國外的借鑒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4.國外的借鑒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現階段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稅收法典,目前立法的僅有四部法律,稅收法規層級普遍不高,設立稅務法院有必要構建于完整、健全的稅收法律體系之上。當前稅務訴訟案件少,訴訟率不高,設立稅務法院會帶來資源的浪費。設立稅務法院勢必會觸動相關部門的利益,即使有相關牽頭人和相關部門的積極推動,改革可能也具有很大的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現有阻力現有阻力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初步構建設想:第一,可設立相當于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兩層級的稅務專門法院,并使法院管轄區與行政區脫離,最終隸屬最高法院;第二,規定納稅人在稅務訴訟勝訴時被免除訴訟費用;第三,法院經費預算單列,由中央財政統一支出,使法院經費不受地方控制;第四,法院院長由最高法院任命,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第五,具備豐富稅務知識人員經過司法考試合格進入法院,不直接任命行政干部擔任法官。現階段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稅收法典,目前立Ⅰ: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起訴率低成因撤訴率高原因一部分稅務糾紛經由稅務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手段已在庭外解決一些稅務糾紛中的稅收爭議標的額不大,當事人放棄訴訟牢固的國家本位、權力本位觀念,納稅人權利意識薄弱,不敢告官法律對起訴資格和起訴條件的嚴格限制把一部分當事人擋在了法院大門之外司法審判制度難以實現立法時所期望保護的社會正義,對司法崇高信念產生失落感,納稅人不愿訴訟納稅人往往根據地方稅務征管人員的要求納稅,甚至許多一向表現守法的主題也是如此。在這種大征管環境下,即使發生糾紛,雙方往往也不會選擇通過法院適用法律的方式解決納稅人原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問題Ⅰ成因分析建議正常撤訴非正常撤訴(四)問題研究Ⅰ: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起訴率低成因撤訴率高原因一1.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克服封建社會所形成的“官本位”、“等級制”的權力觀念和官僚作風,使公民真正樹立民權意識和維權意識。實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關系的正常化。

2.改變傳統的以“納稅義務說”為中心的稅法宣傳,多向納稅人宣傳維護其權利和利益的方式,宣傳稅務行政訴訟維權的路徑和維權獲益情況。鼓勵納稅人敢于和稅務機關對簿公堂。同時也需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跟合規意識,從而加強稅務訴訟的底氣。

3.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建設,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嚴格限制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完善對稅務機關執法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人能夠安全、放心地參加訴訟。問題1成因分析建議1.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克服封建社會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

①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范文件和非規范文件。(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

②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因此,訴訟資格僅限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對人,間接相對人不具備起訴資格。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第12、13條列舉了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和不可提起訴訟的范圍規定。事實上采取的是反列舉的方式。即不屬于不可提起訴訟范圍的,都可提起訴訟。《稅收征管法》第88條列舉式規定的不服征稅行為,以及稅務行政處罰、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等具體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即不屬于可提起訴訟范圍的,不可以提起訴訟。《稅收征管法》對受案范圍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采用的是后者,固而造成實踐中對稅務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不利。建議:1.以行政職權為標準界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論行使職權的主體是依據法律還是依據授權或是委托,也不論行政行為的對象的特定的個人還是不特定的大眾,只要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都可以提起訴訟。2.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之內,成為行政法學界的共識,也符合當今世界通例。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稅務行政賠償>>>4稅務行政賠償>>>4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基礎知識構成要件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侵權主體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構成要件違法性損害事實《國家賠償法》總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范圍基礎知識構成要件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賠償主體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國家賠償法》規定稅務行為賠償范圍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反國家法律作出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作出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造成損害的;違法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違法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金或納稅擔保行為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違反國家稅法規定作出征稅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征稅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違法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審批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國家賠償法》規定稅務行為賠償范圍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受理時限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賠償請求時效終止3個月2年可以請求中止基礎知識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賠償范圍受理時限受理時限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賠償請求時效終止3個月2年可以請求受理時限收到申請之日提起訴訟時效終止3個月2個月未受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理時效終止日基礎知識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賠償范圍受理時限收到申請之日提起訴訟時效終止3個月2個月未受理,可以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相關規定計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賠償方式計算標準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基礎知識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存在問題賠償標準不夠細致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賠償范圍過窄現行稅務賠償中(一)賠償標準不夠明確細致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款(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存在的問題(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存在賠償標準不夠細致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賠償范圍過窄現行稅務賠償現行稅務賠償中(二)行政賠償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等行政違法行為,規定了處以涉稅金額0.5倍-5倍的處罰。如果稅務機關對一個偷稅500元的工商戶處以2000的罰款,而對一個偷稅2000的工商戶處以1500的罰款就屬于不合法但處罰不當的行政行為了。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決定其行為的權力。現行原則:違法存在問題:如果存在不違法但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不在此列(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賠償標準不夠細致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賠償范圍過窄現行稅務賠償中(二)行政賠償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現行稅務賠償中(三)賠償范圍過窄某納稅人因稅務機關凍結其存款三天而損失了10萬元的利潤,但在實際賠償中,他只可以獲得被凍結存款相應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存在的問題現行賠償制度采取直接損失賠償原則,但現實中由于稅務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納稅人的直接損失往往較小,而間接損失較大。存在問題賠償標準不夠細致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賠償范圍過窄現行稅務賠償中(三)賠償范圍過窄某納稅人因稅務機關凍結其存款THANKSforyourtimeTHANKSforyourtime財大出品稅務救濟匯報人:第七組匯報時間:2015.06.28任課老師:朱為群財大出品稅務救濟匯報人:第七組匯報時小組分工:第一部分:概論——任倩文第二部分:稅務行政復議——陸佳偉、劉哲、王笑涵第三部分:稅務行政訴訟——王佳怡、任倩文、蔣炯炯第四部分:稅務行政賠償——黎知潔、胡夢瑤、何慧敏小組分工:第一部分:概論——任倩文目錄1.概論2.稅務行政復議3.稅務行政訴訟4.稅務行政賠償稅務救濟目錄1.概論2.稅務行政復議3.稅務行政訴訟4.稅務行政賠償概論>>>1概論>>>1概論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途徑

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功能:1.保證救濟機關正確、及時地解決稅收爭議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概論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途徑概念及功能稅務救濟是國家機概論稅務救濟途徑稅務救濟途徑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賠償途徑法律《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概念及功能概論稅務救濟途徑稅務救濟途徑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2稅務行政復議>>>2稅務行政復議>>>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特點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1.2.3.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特點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受理范圍(1)

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2)

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4)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

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5)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6)

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7)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8)

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9)

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10)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基礎知識概念特點受理范圍受理范圍(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定義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向稅務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討論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存在的問題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專業人員嚴重缺乏?配套法律法規不足?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條件規定不合理問題的成因?現行法規不健全?納稅人權利行使能力的弱化?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淡薄,成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發展的障礙?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成為維護納稅人權利發展的屏障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存在的問題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問題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的討論?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機構的完善?受理稅務行政復議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課堂討論topic1topic2問題的完善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3>>>稅務行政訴訟3>>>稅務行政訴訟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稅務行政訴訟的定義與目的定義目的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目的在于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稅務行政訴訟的定義與目的定義目的稅1991~2006年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立案情況統計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絕對數量少。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占行政訴訟的比重很低。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1991~2006年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立案情況統計表:稅務行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來自:2011~2013年中國法律年鑒年份201020112012收案398405436結案402399384判決維持312125撤銷14917變更

11履行法定職責

14確認合法或有效11

確認違法或無效332駁回訴訟請求518473賠償2

不予賠償

裁定駁回起訴262522撤訴245225191移送15911終結

13其他131934行政賠償調解1

1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來自: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稀少,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被駁回的概率較高,在20%左右。發生稅務行政賠償的可能性不高。基本情況引言定義與目的國內基本現狀2010~2012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統計表:基本情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國外政策美國法國(二)國外政策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三)我國要不要設立稅務法院?設立必要性1.獨立的稅務法院有助于依法治稅的實現

依法治稅的實質是稅務機關切實依法行政,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而國家“依法”征稅最核心的內涵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法院缺少專門的具有稅務和法律雙重知識背景的法官,往往導致涉稅案件得不到及時審理和判決,使納稅人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由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與稅務有關的技術問題常常需要向稅務征管機關進行咨詢,稅務征管部門對有關問題的先入為主的解釋現實情況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三)我國要不要設立稅務法院?設立必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2.訴訟的大量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會不斷增強,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爭議會越來越多地進入法院。

我國的稅務司法救濟系統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組成,法院內設的行政庭負責涉稅案件的審理。由于各類行政案件數量已經很大,今后單單依靠行政法庭完全承擔稅務案件的審理會有一定困難。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2.訴訟的大量性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1.設立稅務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第2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第25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

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中國稅法學會的成立以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的成立都表明了我國稅法學專家和學者的隊伍在不斷壯大。2.各地已經有了設立稅務法庭的實踐

四川省、海南省、遼寧省等地區都嘗試性地設立了一些稅務法庭3.社會已經培養了大批適宜做稅務法官的人才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可能性可4.國外的借鑒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4.國外的借鑒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現階段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稅收法典,目前立法的僅有四部法律,稅收法規層級普遍不高,設立稅務法院有必要構建于完整、健全的稅收法律體系之上。當前稅務訴訟案件少,訴訟率不高,設立稅務法院會帶來資源的浪費。設立稅務法院勢必會觸動相關部門的利益,即使有相關牽頭人和相關部門的積極推動,改革可能也具有很大的阻力。設立稅務法院的現有阻力現有阻力探討必要性可能性現有阻力初步構建設想:第一,可設立相當于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兩層級的稅務專門法院,并使法院管轄區與行政區脫離,最終隸屬最高法院;第二,規定納稅人在稅務訴訟勝訴時被免除訴訟費用;第三,法院經費預算單列,由中央財政統一支出,使法院經費不受地方控制;第四,法院院長由最高法院任命,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第五,具備豐富稅務知識人員經過司法考試合格進入法院,不直接任命行政干部擔任法官。現階段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稅收法典,目前立Ⅰ: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起訴率低成因撤訴率高原因一部分稅務糾紛經由稅務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手段已在庭外解決一些稅務糾紛中的稅收爭議標的額不大,當事人放棄訴訟牢固的國家本位、權力本位觀念,納稅人權利意識薄弱,不敢告官法律對起訴資格和起訴條件的嚴格限制把一部分當事人擋在了法院大門之外司法審判制度難以實現立法時所期望保護的社會正義,對司法崇高信念產生失落感,納稅人不愿訴訟納稅人往往根據地方稅務征管人員的要求納稅,甚至許多一向表現守法的主題也是如此。在這種大征管環境下,即使發生糾紛,雙方往往也不會選擇通過法院適用法律的方式解決納稅人原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問題Ⅰ成因分析建議正常撤訴非正常撤訴(四)問題研究Ⅰ:訴訟率低,撤訴率高起訴率低成因撤訴率高原因一1.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克服封建社會所形成的“官本位”、“等級制”的權力觀念和官僚作風,使公民真正樹立民權意識和維權意識。實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關系的正常化。

2.改變傳統的以“納稅義務說”為中心的稅法宣傳,多向納稅人宣傳維護其權利和利益的方式,宣傳稅務行政訴訟維權的路徑和維權獲益情況。鼓勵納稅人敢于和稅務機關對簿公堂。同時也需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跟合規意識,從而加強稅務訴訟的底氣。

3.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建設,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嚴格限制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完善對稅務機關執法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人能夠安全、放心地參加訴訟。問題1成因分析建議1.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克服封建社會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

①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范文件和非規范文件。(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

②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因此,訴訟資格僅限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對人,間接相對人不具備起訴資格。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的狹窄③受案范圍的狹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第12、13條列舉了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和不可提起訴訟的范圍規定。事實上采取的是反列舉的方式。即不屬于不可提起訴訟范圍的,都可提起訴訟。《稅收征管法》第88條列舉式規定的不服征稅行為,以及稅務行政處罰、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等具體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即不屬于可提起訴訟范圍的,不可以提起訴訟。《稅收征管法》對受案范圍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采用的是后者,固而造成實踐中對稅務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不利。建議:1.以行政職權為標準界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論行使職權的主體是依據法律還是依據授權或是委托,也不論行政行為的對象的特定的個人還是不特定的大眾,只要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都可以提起訴訟。2.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之內,成為行政法學界的共識,也符合當今世界通例。Ⅱ稅務訴訟范圍狹窄稅務訴訟范圍狹窄①訴訟對象的狹窄②訴訟主體稅務行政賠償>>>4稅務行政賠償>>>4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基礎知識構成要件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侵權主體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構成要件違法性損害事實《國家賠償法》總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范圍基礎知識構成要件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賠償主體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基礎知識賠償范圍受理時限賠償方式和計算依據構成要件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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