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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uhanMunicipalPublicSecurityFireBrigadeFireProtectionBasicKnowledge內蒙古消防安全職業培訓學校消防法規基本常識一、消防法規概述(一).消防法規的概念(二).消防法規的特征(三).消防法規的作用(四).消防法規的效力

(一)消防法規的概念

1.消防法規的概念:(廣義和狹義)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狹義上是指國務院或者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消防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及消防技術標準等。(三)消防法規的作用

消防法規的作用是法規對社會產生影響的體現,它具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1、規范作用:消防法規作為調整人們消防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2、社會作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建設。

(四)消防法規的效力

1、消防法規有效性的確定(1)查明制定該消防法規的機關是否有權制定。(2)查明該消防法規是哪一種法律表現形式。

2、適用對象有效性的確定(1)消防法規的空間效力(2)消防法規的時間效力(3)消防法規對人的效力二、消防法規體系

1、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發的與消防有關的各項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1日實施。

消防法規是指國務院或者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規范性文件。(1)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2、消防法規

規章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地方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并且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委規章:如: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3)消防規章(一)、違反消防管理的刑事責任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三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責任事故罪:在違反消防管理方面,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三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在違反消防管理方面是指生產不符合安全消防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消防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A、消防行政處罰的構成與種類1、消防行政處罰的構成

第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來實施。第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第三、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錯。第四、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之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處罰。第五處罰的程序要合法。2、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

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6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行政處罰。B、消防法明確了哪些具體的違法行為?1、建筑工程以及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擅自施工、擅自使用及擅自開業的行為。2、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集會活動的行為。3、使用不合格建筑構件、材料施工的行為。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消防職責的行為。5、違法生產、銷售、維修、檢測消防產品的行為。6、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7、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品以及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其他(含毒害品、腐蝕品)危險物品。8、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行為。9、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或偽造火災現場的行為。10、其他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消防法》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主要有:(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消防法》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二)、申請消防行政復議或提起

消防行政訴訟的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壓、凍結等行政行為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公安消防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三)、消防管理活動中行政復議

和行政訴訟的要求1、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消防行政行為不復的,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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