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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總則1.1本辦法所指的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有設備事故、工藝操作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以及與生產有關的交通事故等。1.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與處理。⑶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的日常工作。2.事故分類2.1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等設備及建(構)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2.2工藝操作事故:在工藝操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所造成的生產工藝運行事故。2.3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活動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2.4交通事故: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在生產運營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車輛損壞或財產損失的事故。2.5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3.事故等級3.1一般事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事故:⑴一次造成重傷1-2人的事故。⑵因各加注站設備損壞、人員誤操作等影響正常供氣的事故。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的事故。3.2重大事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事故:⑴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死亡1-2人的事故。⑵因設備損傷導致液化天然氣大量泄漏,造成加氣站中斷供氣72小時以內的事故。⑶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加氣站中斷72小時以內事故。⑶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事故。3.3特大事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事故:⑴一次造成10人以上重傷或者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⑵管道、設備發生爆炸的事故。⑶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4.處于項目建設期間的事故劃分執行國家和建設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文件。5.事故報告5.1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立即逐級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5.2事故報告程序⑴發生一般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分管領導及安委會辦公室,安委會辦公室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書面報告安委會。⑵發生重大事故,事故單位應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及安委會辦公室,安委會辦公室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將事故書面報告安委會,安委會在24小時內上報總公司。⑶發生特大事故單位應立即報公司領導及安委會辦公室,安委會辦公室在接到報告后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在1小時內向發生事故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并在4小時內書面報安委會且立即報總公司。⑷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5.3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⑴事故單位;⑵事故發生時間;⑶事故發生地點;⑷事故簡要經過;⑸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⑹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⑺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6.事故搶險與救援6.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及時按規定匯報。當發生重、特大險情,公司領導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6.2事故搶險過程中要妥善保護現場的重要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繪出現場草圖、照相拍攝,并做出書面記錄。7.事故調查7.1事故調查工作是報告、統計分析、處理事故的基礎,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7.2事故調查以當地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主。事故發生后,公司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生產運營管理部、安全環保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依照事故等級及性質,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⑴重、特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由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組織調查,或由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公司安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調查。⑵公司負責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①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主管部門授權或公司安委會授權的重大及特大生產安全事故。b.未達到政府及上級部門受理級別的事故。7.3參加事故調查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相關專業知識。⑵與事故調查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關系。⑶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的品質。7.4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⑴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尤其是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規章制度的有關缺陷。⑵確定事故責任者(包括肇事者責任和領導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⑶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章制度。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7.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收集有關證據;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調查組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如實回答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拒絕、阻撓或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7.6事故調查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⑴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⑵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⑶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⑷事故發生的原因;⑸事故的性質;⑹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⑻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⑼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事故調查報告應有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并附有關證據材料。8.事故處理8.1事故應及時處理,結案時間一般不超過90天。8.2事故發生后,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8.3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嚴肅處理: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⑵無視上級安全管理部門警告,未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的。⑶對工作不負責、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⑷設備設施有缺陷,不按規定檢修,帶病運行的。⑸未竣工驗收,或未達到驗收條件擅自投產、使用的。⑹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⑺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⑻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⑼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⑽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安全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最終造成事故的。8.4事故處理審批權限⑴一般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安委會審批后處理。⑵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委會審批后,報總公司處理。8.5事故處理意見包括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劃分、事故處理決定、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等內容。8.6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⑴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⑵次要責任次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起重要作用或間接作用。⑶全部責任全部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無關。⑷同等責任同等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擔相同的責任8.7本著教育和管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管理從嚴、處理適量的原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對事故責任者按如下規定處理:⑴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理①對負全責和主要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扣除3~6個月月度績效工資。b.對負同等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月度績效工資。c.對負次要責任者扣除1個月月度績效工資。⑵對于重大事故責任者的處理①對負全責和主要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或留用察看一年,寫出書面檢查,扣除6~12個月月度績效工資。b.負同等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寫出書面檢查,扣除3~6個月月度績效工資。c.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月度績效工資。d.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⑶對特大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對負全責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留用察看一年或開除處分,扣除當年全年的績效工資。②對負同等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或行政記大過處分,扣除6~12個月月度績效工資。③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扣除3~6個月月度績效工資。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8對事故單位的處理根據事故認定,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予以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⑴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不采取緊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災害擴大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本單位應付工資中扣除。⑵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從本單位應付工資中扣除。⑶在日常的生產、維修、檢驗等作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公司的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本單位應付工資中扣除。⑷強令違章作業、管理混亂、對職工不進行安全教育,無證上崗、違章操作或對安全隱患不進行處理造成事故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本單位應付工資中扣除。⑸一年之中連續發生類似事故兩起以上,除以上處罰外,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從本單位應付工資中扣除。⑹公司實行領導干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依據事故等級和領導班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事故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此處同時參照《包頭市昊宇新能源績效考核辦法》中相關條款的規定。①發生特大事故的視事故后果及其承擔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處分。②發生重大事故的視事故后果及其承擔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級。③發生一般事故的視事故后果及其承擔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處分。9.事故匯報公司在事故基本情況查清后,應向上級正式匯報。9.1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各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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