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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建設工程安全法律制度本章提要:本章介紹了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學習,認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規定。7.1安全生產法工程安全是質量和效益的前提。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7.1安全生產法

7.1.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需根據以下內容保障安全生產: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7.1安全生產法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7.1安全生產法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7.1安全生產法4.安全生產工作者的知識培訓與考核(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7.1安全生產法(4)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6)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7.1安全生產法5.設備的維護與檢測(1)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2)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7.1安全生產法6.危險物品的管理(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7.1安全生產法7.安全生產的其它保障措施(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7.1安全生產法8.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3)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7.1安全生產法7.1.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1)訂合法勞動合同權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7.1安全生產法2)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3)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給予說明和解釋。4)批評、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7.1安全生產法5)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6)緊急撤離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7.1安全生產法7)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8)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9)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可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具有獲得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7.1安全生產法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義務1)自覺遵守規章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危險報告義務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7.1安全生產法7.1.3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1.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主要通過以下兩個環節:7.1安全生產法1)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2)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2.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概念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7.1安全生產法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個等級:1)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傷20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7.1安全生產法3.工程建設事故的報告制度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7.1安全生產法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對于接到報告的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3)事故發生后,事故的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7.1安全生產法4.安全事故的現場保護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排除險情,盡量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對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為將來進行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造障礙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5.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1)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接到事故報告后,企業經理、主管經理、業務部領導和有關人員在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7.1安全生產法2)事故的調查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3)事故的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4)事故的處理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7.1安全生產法7.1.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國家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這里所說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7.1安全生產法1.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實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7.1安全生產法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民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檢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項的。2)各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中央是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級依法成立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的機構。主要職責為:依法對有關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7.1安全生產法3)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建設部負責,主要職責是: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訂或修訂建筑業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督促、檢查標準的嚴格執行。4)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于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地、設備及施工作業,更應依法進行重點檢查和管理,以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干部、技術干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7.1安全生產法3.社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涉及全社會利益,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因此可以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義務,同時,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均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的權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1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由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它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1)各級領導責任制度建筑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安全責任制度。2)專職人員責任制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般為0.2%~0.5%),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建設工程生產安全認證制度為了加強建筑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生產實行了安全認證制度。其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建筑業企業的安全資格認證建筑業企業進行的安全資格認證,主要是審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在施工現場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傷亡事故率等。2)特殊專業隊伍的安全認證特殊專業隊伍的安全認證,主要是指對人工挖孔樁、地基基礎、護壁支撐、塔吊裝拆、井字架(龍門架)、特種腳手架搭設等施工隊伍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取《專業施工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專業施工。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工程項目的安全認證工程項目的安全認證,主要是指開工前對安全條件的審查,主要內容有:施工組織設計中有無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安全員的配備情況,項目經理的安全資格條件,進入現場的機械、機具、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規定等。4)四防用品、安全設施、機械設備等安全認證四防用品、安全設施、機械設備等進行安全認證,主要是指對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各類防護用品、電氣產品、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等要進行檢驗、檢測,凡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現場中使用。5)專職安全人員資格認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內容,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它企業職工。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科學技術知識。1)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建筑企業通過對職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理解和掌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在建筑生產活動中嚴格遵守執行。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安全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必須加強對建筑企業職工的安全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新職工崗前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嚴禁事項。經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操作崗位。(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對于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變換工種和工地的的培訓。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培訓。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如對其原理、操作規程、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正確處理方法沒有清楚的了解,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且一旦事故發生也不能有效控制而導致損失擴大。(5)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5.建設工程勞動保護制度通過勞動保護制度,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1)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要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止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臨之前,應對臨時設施和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2)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根據女職工的不同生理特點和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情況,有必要對其進行特殊保護。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2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作為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居于主導地位,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許多事故是由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不規范造成的,為了保障建筑生產的安全,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以下安全生產責任:1.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建設單位的限制行為(1)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2)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4)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1)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2)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3)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4.特殊作業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對于占用公眾場地,保護公共設施,保障水、電、交通暢通,進行爆破作業等,涉及物質生產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進行以及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此進行嚴加保護和嚴格規范,不得隨意占用、損壞、中斷或擅自進行作業。在施工現場確實需要進行這些特殊作業時,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之一,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進行監督。監理的職責就是對施工的各個環節起到把關的作用。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1.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3.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按照《建設建設監理規范》的規定,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4.法律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4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建筑施工企業是建筑活動的主體,在施工安全生產中處于核心地位。為遏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的市場準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規范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1.施工單位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2.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4)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2)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4.總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5.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2)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3)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6.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2)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3)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4)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5)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施工單位的勞動保護

1)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2)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3)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4)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5)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6)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7)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8)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9)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8.施工現場消防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9.施工現場特殊作業要求1)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2)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5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7.2.5.1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勘察活動由于專業性很強,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勘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等級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勘察活動。勘察工作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中居于先行地位,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資料,是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和施工必不可少的依據,對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勘察單位在勘查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安全責任:(1)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5.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安全責任:1)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2)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3)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4)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設計單位的責任主要是指由于設計責任造成事故的,設計單位除承擔行政責任外,還要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注冊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7.2.6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1.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2.出租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3.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的安裝、拆卸以及檢測屬于特殊專業,具有高度危險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和施工安全具有密切關系,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到資質管理中。1)安裝與拆卸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7.2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檢驗檢測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7.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設部于2004年7月制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7.3.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1.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7.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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