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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確認勞動關系案例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例匯總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案一、案情簡介:申請人李某于 2008 年 2 月到被申請人某物 流配送公司從事司機工作, 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 人簽訂勞動合同。 申請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請 求依法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 動關系。被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雖然經營貨物運 輸業務, 但運輸車輛均系社會雇傭, 申請人是運 輸車輛所有人招用的,與被申請人沒有勞動關 系。二、查明事實:申請人于 2008 年 2 月到被申請人處從事司 機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9 年 6 月申 請人辭職離開被申請人。 申請人提交的胸卡上寫 有“部門:營運部 ”、“職務:司機

2、”,并蓋有被申 請人的公章。 兩位證人證實, 申請人胸卡由被申 請人發放,申請人工資從被申請人財務部領取, 有時申請人出車在外由證人代申請人領取, 且領 取工資時在工資發放單上有簽名。 申請人提交的 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共21頁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運輸記錄單記載了申請人出車運輸貨物的情況。 被申請人只提交了車輛使用合同, 合同內容未涉 及有關車輛駕駛人員的約定。三、處理結果: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相互佐證, 證明申請 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的事實。 對于申請人的出勤 記錄、工資發放明細,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 而在案件審理中被申請人未提交, 因此,應當承 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

3、任。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 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四、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焦點為駕駛被申請人雇傭車輛的 申請人, 是否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確立勞動 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512 號)文 件第一條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 申請人的工作由 被申請人安排管理, 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勞動 報酬,申請人提供的勞動是被申請人業務的組成 部分,以上情形同時具備時, 應當認定申請人與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同時該文件第 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在此類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

4、請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范圍, 申請人提供了胸 卡、運輸記錄單和證人證言等證據, 并用以上證 據證明其工作和工資發放情況, 而有關申請人入 職情況、 出勤情況及工資發放情況, 被申請人負 有舉證責任,本案中以上證據被申請人均未提 供,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事實勞動關系】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 關系嗎張某自從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 一直沒 有找到工作,后來張某通過朋友介紹到一家私營 企業工作,私營“老板”面試后,考慮到張某是朋 友介紹的, 就決定讓他來企業上班, 每月發給其 一定的報酬,雙方之間從未簽訂勞動合同。 轉 眼張某在私營企業做了三年多,去年 11 月初, 張某到企

5、業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查詢個人社會保險賬戶 ,結果發現該企業一直未 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于 是,張某去找 “老板 ”要求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費,“老板”不予理睬,張某幾經交涉未果,只能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企業為其 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 理。庭審答辯 勞動仲裁委在開庭審理時,張某 提出自己在企業工作已三年多, 當初確實是通過 熟人介紹進入該企業, 進去以后企業未與我簽訂 勞動合同, 本人一直從事產品售后服務、 修理工 作。同時,張某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其工資憑證、 服務證、考勤記錄及上門為用戶修理產品

6、時單位 出據的介紹信等有關證據。 另外, 張某在購房向 銀行貸款時,企業出具的證明張某系本企業職工 等證據。 而企業在庭審答辯時認為,張某不是 企業的員工,當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讓他有口 飯吃,他本人也承諾只要有口飯吃就好了, 現在 反過來提出要求。其實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系, 更沒有勞動關系只是朋友關系, 不存在為其繳納 社會保險費的問題。 同時,企業向仲裁委提交了 所有職工工資單名冊,在名冊上沒有張某的名 字,因此,企業對張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雙 方當事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 但張某向勞動仲裁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委提供的有關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以

7、 及介紹信、企業出具的張某系本單位職工等證據 材料,足以證明張某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 系。而企業則否認與張某具有勞動關系, 卻沒有 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所以,雙方當事人存 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為張某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 會提供了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所發的工資憑證、 服務證、考勤記錄、以及勞動者為客戶上門服務、 修理時用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據材料。 而企 業予以否認,卻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該勞 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事實。 勞動者 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8、根據勞動 部勞社部發 (2005)12 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 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 下列憑證:(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 放花名冊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 二)用 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 ”、“服務證 ”等能法之公義,民之權益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 招工招聘 “登記表 ”、“報名表 ”等招用紀錄 ;(四) 考勤紀錄 ;(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此可見, 張某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所以,勞動仲裁 委員會對張某要求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并 為其補繳社會保

9、險費的請求均予以支持。【勞動爭議條例】 關于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案 的案例案情2002年 4 月 12 日至 2004年 3 月 11 日期間, 公民葉某將其所有的貨車掛靠于某汽車運輸公 司。掛靠關系存續期間, 汽車運輸公司系該車輛 的行車和營運的車主, 該車由葉某以汽車運輸公 司的名義從事貨物營運。 2002 年 7 月 15 日,葉 某與陳某簽訂聘用協議, 協議約定葉某聘請陳某 為貨車的駕駛員, 為葉某從事貨物營運, 陳某的 勞動報酬由葉某支付。 2003 年 3 月 18 日,陳某 駕駛該貨車承運貨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重 傷。陳某因工傷待遇問題與汽車運輸公司發生爭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議,

10、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請求確認申訴人 陳某與某汽車運輸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依法審理裁決確認 申訴人陳某與被訴人某汽車運輸公司之間存在 勞動關系。案件分析:本案爭議焦點為: 掛靠關系存續期間, 掛靠 人基于其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民事約定聘用勞動 者,該勞動者的用工主體為何方。即在本案中, 葉某聘陳某架掛靠車輛從事營運、 為其提供有償 勞動的行為是否屬于被掛靠人汽車運輸公司的 勞動用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十六條, 原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 1995309 號) 第二條的規

11、定,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 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作為用人單位用工,適 用勞動法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 簽訂勞動合同 ;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法之公義,民之權益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的成員, 并為其提供有 償勞動的, 則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申訴人陳某與 被訴人汽車運輸公司之間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但葉某將其所有的貨車掛靠被訴人汽車運輸公 司后,被訴人汽車運輸公司在法律關系上成為該 車行車的車主和營運主體。 葉某系公民個人, 其 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的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 格。被訴人汽車運輸公司是一家具備獨立法人資 格的用人單位, 葉某是以被訴人汽車運輸公司的 名義

12、從事汽車營運業務, 其為營運業務而聘用申 訴人陳某的行為應視為被訴人汽車運輸公司聘 用的工作人員。 因此,陳某的用人單位應為被訴 人汽車運輸公司,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緞趧雨P系爭議】 勞動者在多個單位工作, 怎么 確認其勞動關系【案情】郭先生自 2001年 1 月 10日起在某房地產集 團公司 (北京)任廣告創意總監,雙方簽訂了兩年 的勞動合同,并辦理了檔案、社保等手續。同年 6 月 10 日集團公司將郭先生派至上海分公司任 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 共 21頁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職,并由上海分公司負責為其辦理工資、 社保等 手續,但其檔案仍在集團公司。 后上海分公

13、司被 撤銷,集團公司通知上海分公司善后事宜由集團 公司處理, 并通知郭先生回北京報到, 但后來集 團公司通知其回家等安排。至 2002 年 8 月份, 郭先生仍未得到集團公司的任何通知, 無奈之下 他只好先到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工作, 但未辦理 任何手續。后來,在 2003 年、3 月份,郭先生因經紀 公司效益不好,只好要求集團公司為其安排工作 崗位。但集團公司答復說: 郭先生是上海分公司 的員工, 與集團公司無關, 并且上海分公司現在 已經被注銷。而且郭先生不僅一直都沒有來集團 公司上班, 還在房地產經紀公司上班。 并且郭先 生與集團公司勞動合同也已經期滿了, 他早已經 和集團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14、了。無奈之下, 郭先生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確認 他與集團公司的勞動關系, 并要求集團公司支付 他自 2002 年 4 月起至今的生活費,并補繳社會 保險費。法之公義,民之權益勞動爭議仲裁委經過審理認為: 郭先生與集 團公司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應當得到勞動法 的保護。郭先生與集團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 系,郭先生是在集團公司的要求下到上海分公司 工作的, 雖由上海分公司為其發放工資, 且辦理 了社會保險,但郭先生與上海分公司并未簽訂勞 動合同, 并且在上海分公司被撤銷時, 集團公司 通知郭先生回來報到。 顯然集團公司在對郭先生 行使管理權, 這屬于勞動關系的核心本質, 故認 定郭先生與集團公司存

15、在勞動關系。 又因勞動合 同期滿后, 雙方未辦理相關的終止手續, 且雙方 均未發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 故應認定 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 故裁決集團公司支付郭先 生生活費,并由社保部門核定后集團公司為郭先 生補繳社會保險。【案例分析】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 動合同的勞動者, 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 該用 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并且一般賠 償責任不低于 70% 。通常,該條款被看做是否 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顯然雙重勞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動關系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雙重勞動關系不僅 得不到法律保護,而且后建立勞動關系 (屬無效 勞動關系 )的單位和個人應

16、承擔前一勞動關系造 成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那么我們可以得出的結 論就是我國勞動關系具有唯一性。但我國也不是完全否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 系,在符合某些特殊條件的情況下, 勞動者也可 以和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 但 是這種勞動關系在實踐操作中較少。 勞動保障部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 發 200312 號)中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 系。也就是說, 我國政府認可非全日制的勞動者 可以和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那么 可以得出結論,在某些情形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上有可能會存在雙重甚至多重勞動關系。勞動部發 19953

17、09 號文指出,勞動合同 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勞動法 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是 “勞動合 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 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的情形,且依據法律的 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規定雙方于此情形應當依法履行終止手續。 而針 對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已 失效 )第 13 條所說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 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 解除 ”的情形,勞動部發 1995309 號文第 28、 29 和 31 條規定,對被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緩刑的和被勞動教養的勞動者,

18、 都由用人單 位單方考慮是否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上述內容的規定, 顯然勞動合同履行中發 生了特定情況時, 并不當然致使勞動合同自行終 止,而由企業依法行使權利, 當企業不選擇解除 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有效 存在。綜上,從法律上找不到勞動合同自行終止的 情況,所以無法得出勞動關系可以自行終止的結 論。也就是說勞動關系不應采取默示的方式解 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以明確作為 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之公義,民之權益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 共 21頁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郭先生與集團 公司之間仍存在勞動關系。 (1)郭先生與集團公司 在雙方的勞動

19、合同存續期間一直有勞動關系。 首 先,郭先生與集團公司建立有勞動合同關系, 那 么其與其他公司無法建立勞動關系, 除非先與集 團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但我們從案例中可以看 出,雙方并沒有以明示的方式發出解除通知, 辦 理解除手續,同時集團公司還管理郭先生的檔 案。其次,郭先生到分公司也是接受集團公司的 安排,顯然集團公司在對郭先生行使管理權。 最 后,在上海分公司被撤銷時, 集團公司又一次對 郭先生行使管理權,要其回北京報到 ;另外郭先 生未與分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而這里社保、 工資 等不能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 綜上我們可以 得出結論,郭先生與集團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 間雙方一直存在勞動關系,

20、 而與分公司以及后來 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建立的都是勞務關系。 (2)在勞 動合同期滿后, 雙方勞動關系仍繼續存在。 勞動 合同期滿后,集團公司和郭先生都沒有明確向對 方表示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 因雙方都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 共 21頁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未行使解除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 續?!痉梢罁縿趧臃ǖ?23、99 條勞動合同法第 44、69、91 條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 法第 6 條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 意見【工傷協議書】工程轉包發生工傷事故 應先確 認勞動關系蒙陰縣某建筑公司下屬工程處承包了一項 建筑工程項目

21、, 后又將該建筑工程項目的勞務施 工轉包給了自然人王某。 王某無建筑工程施工資 質和營業執照。 雙方簽訂了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和勞務費協議書,勞務費協議書約定: “工程處 負責提供工程主材料, 并監督工程的施工。 王某 負責組織施工。 ”隨后王某便招用李某等人開始法之公義,民之權益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 共 21頁施工,李某等人員的管理、具體工作安排、工資 的發放由王某負責。 2010 年 8 月 19 下午 13 時 許,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事故發 生后,該工程處負責人支付了李某大部分醫療 費。但該工程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工傷, 李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

22、出工傷認定申請, 終因無 法確認勞動關系, 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自己與該建筑公司存在事實 勞動關系。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根據勞動部 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5 12 號)第 4 條規定:“建筑施工、 礦山企業等用人 單位將工程 (業務 )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 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 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 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王某無建筑工程施工資 質和營業執照, 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 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仲裁委遂裁決: 確認王某 與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糾紛訴訟時效】

23、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是否適 用訴訟時效問題確認勞動關系已明確列為勞動爭議處理范 圍,應屬民事意義上的確認之訴, 根據民法理論, 三類“訴”中只有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適用訴訟 時效制度, 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調解 仲裁法及配套規定并未明確確認勞動關系是否 適用仲裁時效。 實務操作中感覺, 確認勞動關系 涉及社會保險繳納、工傷認定等勞動者切身利 益,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早期勞動關系存 續期間的確認并予安置處理問題, 具積極的社會 意義。北京勞動爭議律師認為, 依據舉證規則, 確 認勞動關系案件中, 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 但是 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所體現的時間可能存在超出 一年勞動仲裁時效的限制

24、,但因為屬于確認之 訴,應不受上述時效的限制,應根據證據情況, 給予認定,舉判例如下。案情舉例 2000 年 3 月王某到某五金件制造公司工作。 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遷到外地,王某辭去了 工作,公司按照程序, 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給王某發放了 11241 元經濟補償 金。今年春節過后, 王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 但 在體檢時發現肺部有問題。 醫生懷疑是塵肺職業 病,建議他立即做職業病鑒定。按照規定,職業 病鑒定需原單位配合。 王某立即找到了原單位負 責人,但對方只承認王某 2005 年進入公司,工 種為組裝工。此后,王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但仲裁認為 王某 2007 年 12

25、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至 2008 年 3 月提起仲裁時已超過 60 日申訴時效,駁回 了王某的申訴。今年 4 月,王某向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要求確認其在 2000 年 3 月至 2007 年 12 月 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工種為金屬拋光。說法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類別為確認之訴, 需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 系,并不涉及對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糾紛的處理,西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劉律師編輯、整理第 頁 / 共 21頁法之公義,民之權益 因此,不適用時效制度, 所以不存在王某提起勞 動爭議仲裁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爭議。法院同時認為,公司按照工作滿一年發一個 月工資的標準向王某發放了 11241 元經濟補償 金,而王某 2007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間的每 月工資為人民幣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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