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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前言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方式。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統一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從1999年3月起,著手調研起草了統一的?行政強制法?,到2002年4月,已形成?中華人民國行政強制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行政強制法?意見稿對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作了一些規定,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展審議,2007年10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行政
2、強制法草案進展第二次審議,在對草案主要問題進展了六處修改后,常委會決定繼續對草案進展審議和修改,這些都是很大的進步。同時,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那么,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于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那么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后,在監視與救濟方面,那么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
3、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責任和救濟機制不健全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妨害了行政權力的運行,降低了行政執法效率,同時侵害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文正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從宏觀和微觀方面找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缺乏,并對完善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提出自己的淺見。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理論研究在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其理論上的概念及構造都受到民事強制執行理論極其強烈的影響。然而隨著現代行政法的開展,以及行政任務的多樣化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完全依賴傳統的強制手段有時未必有效,在對傳統強制執行理論批判繼承的根底上,出現或認同了多種新型強制手段,引發
4、了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制度的構造變化,形成了更加適合現代行政法要求的理論體系。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演變及界定在中國,“行政強制執行這一概念的演變沒有像“行政強制措施那么復雜。1983年的第一本行政法教科書?行政法概要?,在提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同時,提出了“強制執行這一概念,而且對這一概念一開場的定位并沒有離今天多遠。?行政法概要?解釋道:“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國家行政機關可以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制當事人履行其義務。這就是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又叫做行政執行。這一解釋并沒有指明具體的執行主體。此后的著作、教材,除個別外,一般都有“行政強制
5、執行專門的章節,概念涵也大體接近。只是在兩個問題上略有分歧:一是在執行主體上,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二是在外延上,是否包括即時強制?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問題,在?中華人民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公布、實施前,大多數學者主把行政強制執行活動限于行政機關的執行活動。一種典型的解釋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相對方逾期不履行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權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一樣狀態的行政執行行為。?行政訴訟法?公布、施行后,由于該法第66條規定對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大多數學者
6、認為同.立法“接軌,始轉而成認人民法院作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的地位。如明安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相對人履行其義務的行為。而且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強制執行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權的延伸,這時的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受委托或代理的關系。但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機關自身強制執行固然屬于行政行為,但當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法院審查同意下令強制執行時,它就是司法強制,不應再稱為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這時的強制執行行為已經因為委托授權而不再是單純的行政行為。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外延問
7、題,對于行政強制執行包含?行政訴訟法?第66條所規定的對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點是沒有疑義的。問題是,它是否包含即時強制。按理說,這是一個不會發生的問題。但我國確有個別學者持肯定的觀點。如海坤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時強制實施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包括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事實上,如果以?行政訴訟法?第66條為“基點討論行政強制執行的外延,那么行政強制執行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包括即時強制的,因為即時強制行為無法以相對人在規定期限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為前提。以下的表達已成為中國學者們日益趨同的認識:“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時
8、,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到達與履行義務一樣狀態的活動。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為了表達行政強制執行的準確主體和外延,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宜界定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又不提起行政訴訟,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到達與履行義務一樣狀態的行為。二行政強制執行與相關概念辨析由于行政管理圍的廣泛性,行政權力的多樣性,執行案件性質的多樣性,在我國的行政法、訴訟法領域存在許多與行政強制執行相類似的概念。1、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
9、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從執行對象看,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比擬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對象僅限于物。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那么可以執行和解。2、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行政強制執行是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活動。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
10、必須是事先有一個確定行政相對人應履行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是以使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容得以實現的行政強制,是與不以執行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為目的其它行政強制相對應的一種最根本的行政強制類型。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目前的緊迫情況沒有余暇發布命令,或者有發布命令的余暇但假設發布命令并難以到達預期行政目的時,為了實現行政上所必要的狀態,行政機關不以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便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即時強制是指不發布命令便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也就是說,我們判斷一個行政強制是否是“即時強制是根據其實施程序來進展的。
11、但即時強制也不是即時行政強制措施,在理論上行政即時強制措施是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3、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于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著明顯的區別: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到達與履行義務一樣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那么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行為或危險狀態。二是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三是是動因不同。行
12、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四是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五是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到達與履行義務一樣狀態而完畢;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后,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決定。4、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分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分的共同點在于,都是因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引
13、起的。但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此法定義務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強制執行,如納稅,當事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必須強迫當事人履行;另一種情況是,此義務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給予行政處分,使其記取教訓,以后必須履行義務。如違反交通規那么,闖紅燈,此時只能科以罰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規那么,不可能強制執行。從性質上說,行政處分是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科處新的義務,而行政強制執行那么是要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強迫其履行原來的義務。這是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分的一般分界限。當然,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代執行和執行罰也有科以新的義務的容,但這種科以新的義務的目的,仍是為了履行原行政義務,并不以科以新的義
14、務為完畢。這是法律在設定處分還是強制時必須注意的。實踐中,也有以處分代替強制執行的,即以處分代替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的情況,如有些地方對農民侵占集體土地建房,行政機關不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撤除,而是以收取罰款結案,這實際上將起到慫恿的負面作用,是不可取的。此外,行政處分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很不一樣。行政處分主要運用警告、罰款、沒收財物、撤消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強制執行那么采取代執行、執行罰、強制征收以及直接強制等手段。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一個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分配模式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該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完善。而一個國家行政強制執行權分配模式的設計在很大
15、程度上取決于該國對行政強制執行權性質的理解。然而,在我國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參考學者專家們的意見,結合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筆者擬作出以下概括。1、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而非司法權有學者認為,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一項完整的行政權既包括決定權,也包括執行權。前者解決的是義務的設定問題,后者解決的是義務履行受阻時的實現問題。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題中的應有之義,而不屬于司法權。也有學者認為,普通法系國家從來都把行政強制執行權看成是司法權的一局部,而大陸法系國家那么歷來都把行政強制執行權看成是行政權的一局部。與此相似的觀點認為行政強
16、制執行是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當事人所要履行的義務而言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它所執行的前提或根底是行政義務,即行政法律規或行政機關設定的義務。而使用的手段即強制執行措施那么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從執行主體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另外一些那么為司法行為。筆者認為,無論從執行的形式,還是從執行的容上,都應當把行政強制執行權界定為行政權,理由如下:首先,衡量一種權力的性質,不是看這種權力是由誰行使的,而是看它是什么屬性。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定位不應受行政強制執行主體的影響。換句話說,我們不能簡單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是由法院來行使的就是司法權,也不能認為
17、是由行政機關來行使的就是行政權。事實上,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與誰來行使是兩個不同問題。無論是哪個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其性質都不會改變。按照行政強制執行主體來界定執行權的性質是得不出結論的。就中國大陸的情況而言,法律將行政強制執行權既賦予了行政機關,也賦予了人民法院,如果按照執行主體來理解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在中國大陸行政強制執行權既可能是一種司法權,也可能是一種行政權。同樣,在美國不但有法院負責的強制執行,也有緊急法制中行政機關負責的強制執行,按照執行主體也難以界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我們判斷一種權力的性質,不能僅僅以行使該權力的主體為標準,更應該考慮的是該權力的特性、解決的問題和運行
18、的程序。其實,行政強制執行權由哪些機關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哪個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都必須尊重該權力的特性和遵循該權力行使的原那么和程序。其次,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容是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而不是司法行為確定的權利義務。換句話說,行政強制執行權應當解釋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而不是對司法行為的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權是基于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相對人義務的需要,行使該權力的根底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這里還需進一步明確的是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超過復議或訴訟時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所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從行政強制
19、執行的容來看,也應當把行政強制執行權定位于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同時,根據行政行為的效力理論,行政行為一旦產生就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從效力上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還是法院的執行行為,都是一種二次行為。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具體表達,而行政強制執行權自然也歸屬于行政權的疇。再次,按照權力分立學說,行政本質上是一種執行行為,而司法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活動。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是對法律的執行,而行政強制執行是對具體行政決定的執行,把行政強制執行權界定為行政權是和行政權的性質與目的一脈相承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作用主要是表達在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最終實現上,即通過國家強
20、制力來實現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所要到達的目的,行政權的行使都是為了到達某種行政管理上的目的,這種目的是通過行政行為來實現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時行政相對人能自覺配合或履行,此時,行政強制權就無法表現出來,而有時行政相對人拒絕履行,這時法律就賦予了國家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以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相對人義務。因此,從本質上看,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權的合理的、自然的延伸,是行政權的特殊表現。最后,對于英美法系國家以及法國來說,雖然法院參與了執行活動,但并不意味著法院在履行執行職能去代替行政機關具體負責執行,法院的參與僅僅表達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視和制約。事實上,無論是普通法系的英美國家,還是
21、大陸法系的法國,在行政強制執行中法院只是通過對行政決定的審查而下達能否執行的決定,從來沒有去具體實施執行活動。如果把行政強制執行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來分析,法院只是參與了這個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活動,其參與該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監視和制約行政權。我們不能因為執行過程中法院的參與而把行政強制執行權界定為行政權。筆者認為,但凡強制執行由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盡管在各國立法傳統上,司法機關實施的執行行為肯定適用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相反,但凡強制執行由司法裁判確定的義務的,便屬司法強制執行。換句話說,行政強制執行是對行政行為的執行,司法強制執行是對司法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標準符合理性規律。
22、2、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是實體性權力而非程序性權力外表看來,行政強制執行權只是落實先前已被確定下來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對行政相對人增加義務和負擔,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仿佛應該只是一種程序性權力,而非實體性權力。似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存在僅有手段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目的上的意義。然而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具有明顯的涉權性,直接涉及到相對方公民、法人的權益。雖然,一方面它是在實現已經確定的法律關系:但另一方面,其方法的強制性本身就使之具有了新的法律屬性,也具有了干預相對方權益的獨立屬性。行政機關采用強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其義務,完全有可能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和負擔,如執行
23、罰。另外,執行方法失當,執行程序均可能對相對人造成新的損害。因此,行政強制執行權既有手段上的意義又有目的上的意義,是一項承上啟下的實體性權力。總之,行政強制執行權在實現原行政決定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同時,可能對相對人增加義務和負擔,可能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實體性權力。3、行政強制執行權是相對獨立性質的權力而非輔助性質的權力。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相對獨立性是指其形式上的附屬性和行使上的獨立性并存。行政強制執行權就其形式而言,它是對行政決定的執行,其實施必須以一個有效的行政決定的存在為前提。因此,行政強制執行權具有形式上的附屬性。但行政強制執行權就其運行過程而言,又表現出
24、一種獨立性。行政強制執行權對公益的調整或干預是相對獨立的,并不完全依附于其它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決定權在本質上和法律特征上,是完全不同的權力類型,有不同的行為主體,涉及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依照不同的原那么、遵循不同的程序,表現為不同的法律關系。在行政強制執行法律關系中,一方是依法擁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院,即執行主體;另一方是依行政決定而負有義務的義務人,即被執行主體。但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法律關系的容,就是行政機關或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因為,強制執行的目的,不是確定義務人有無以及有什么樣的義務,而是執行主體憑借強制執行權強制被執行主體履行義
25、務,實現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為此,執行主體可以科以被執行主體新的義務,即使不科以新的義務,被執行主體對強制執行也負有容忍的義務。并且,行政強制執行權能否最終實施的決定權也獨立于行政決定。如相對人自動履行了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時,由執行主體遵循另外的程序決定是否執行。因此,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決定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行政強制執行權應視為相對獨立性質的權力。四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總體而言,我國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可以進展兩種分類。一種是分為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執行和由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另外一種是分為對行政行為的執行和對司法行為的執行。本文中所論及的僅僅是對行政行為的執行。一個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種類是
26、否合理有效,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的順利進展,表達著一個國家行政法制建立的程度,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和諧與否。筆者在此結合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作以下歸納。第一、依執法人是否可以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為標準,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間接強制是通過間接方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又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該義務又可由他人代為時,有執行權的機關可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稱為代執行。例如,撤除違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請人代為撤除,再由不履行撤除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代執行是一種比擬緩和的執行方式,因而有很大的實用
27、價值,但僅限于可以代執行的作為義務,因而在圍上又受到一定限制。代執行的程序一般為告誡、代執行和收取費用三個階段。執行罰是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執行權的機關可通過使不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承當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執行方式。例如,對到期不納稅款者,每天處以稅款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的執行罰,以促其繳納稅款。執行罰的程序,大致與代執行一樣,必須事先告誡,并附有期限,在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執行罰應立即停頓。執行罰不是行政處分。執行罰具有罰的外形與功能,兩者都是使人承當新的義務;在執行罰不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時,最終仍需與行政處分一樣,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但
28、它與行政處分顯然不同:一是性質不同。行政處分和執行罰雖然都是針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但行政處分本質上屬于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于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于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方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二是目的不同。行政處分的目的在于制裁,通過制裁使當事人以后不再,著眼點在于過去的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一樣的狀態,其著眼點在于將來義務容的實現。三是原那么不同。制裁性法律責任一般都以“一事不再罰為原那么,一次行為懲罰一次;強制性法律責任最終目的在于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屢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直接強制是指在適用間接強制沒有到達目的,
29、或無法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的方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一樣的狀態。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一樣的狀態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或沖擊,因此,采取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作必要的、嚴格的規定:一是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但凡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必須是在窮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后。三是必須
30、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嚴格、明確的規定。我國單行法中規定了許多直接強制執行的措施,但大都沒有關于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一狀況亟待改良。四是直接強制執行中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那么國外又稱比例原那么,以實現義務人應承當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當義務的圍。第二、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可分為:強制傳喚;強制拘留;強制履行;遣送出境;強制遣回原地;強制隔離治療;強制許可;強制扣繳;強制退還;強制撤除;變價抵繳;強制拍賣;滯納金;扣除工資,或扣押財物作抵;強制鏟除。第三、根據行政強制執行容的性質,可分為:執行性強制執行;制裁性強制執行;檢查性強制執行;預防性強制執行;制
31、止性強制執行;保護性強制執行;教育性強制執行;保全性強制執行。出: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比擬研究起源于各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由于政治、歷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在開展的過程致形成了四種模式:1、英美模式英美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作為一種有擴性的國家權力,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制約,行政機關在相對一方不履行行政義務時,原那么上不能自己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對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將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金或拘禁,這就是“藐視法庭程序。當然,作為訴訟,被告方也同時可以就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決定是否合法進展爭論,因而其本身又是一次救濟程序。此外,它也并不
32、妨害相對一方在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時,根據特別法或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司法審查。另外,有以下四種情況,有即時強制必要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經由行政上的訴訟程序,或事前的司法成認而自行執行:一是對負有繳納國稅義務財產的查封與扣押;二是對外國人驅逐出境;三是對妨害衛生的行為的排除;四是妨害平安秩序之排除。由此可見,英美模式是由法院來進展行政強制執行的。2、法國模式法國是現代行政法的母國,法國除了有普通法院之外,還有獨立而自成體系的行政法院系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審判系統,前者受理行政訴訟,后者受理普通訴訟。為確保行政義務的履行,法用由司法機關對義務違反者施加刑罰的方法。依靠義務人對
33、刑罰的恐懼以促使其自動履行。這種刑罰與一般刑罰不同,稱為行政刑罰。但刑罰與行政罰只在法律有規定時才適用,如果法律對于某項行政義務的不履行沒有規定處分,或者情況緊急,需要即時強制時,行政機關也可使用強制力量直接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所規定的義務,稱為依職權執行或強制執行。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二是情況緊急;三是法律無明文規定,也無緊急情況,但法律也沒有規定其他執行方法時,強制執行是最后的執行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就不能適用強制執行;四是當事人表示對抗或有明顯的惡意。由此可見,法國模式本質上也是由法院來進展行政強制執.行,只不過因其國的司法機構設置而具有自身的特色。3、德奧模式德國和奧地
34、利同為大陸法系國家,歷來將行政強制權看成是行政權的一局部,故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德國早在普魯士時代就逐漸形成了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習慣法,行政強制執行無須根據法律之特別規定。由于這一法律傳統的緣故,德取行政執行體制。1953年,聯邦德國公布了行政強制執行法,共4章22條,具體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執行前提、執行容、方法以及執行程序。奧地利不僅擁有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擁有獨立的行政強制執行法規。奧地利國會于1925年制定了?行政強制執行法通那么?,共計13個條文。根據該法,行政強制執行權主要歸屬于縣級行政機關,并明確了行政強制執行的圍。奧地利行政強制執行的原那么有:最輕微原那么,即執
35、行機關行使強制執行權,應當注意以最輕微的方法到達強制執行的目的;最低限度原那么,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以不影響被執行人最低限度的生活及不妨害法定贍養義務的履行為限。由行政機關來實施強制執行權,對于保障行政權的運行和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此種模式在長期的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濫用強制權、不法侵害公等弊端。4、中國模式由于我國實行一國兩制,由此我國形成了兩種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即模式和大陸模式。在此結合模式重點分析一下大陸地區的模式。在地區,有三個名稱是相通的,即“行政上的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其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以1998年新修訂的“行政執行法為分界點,經歷了由雙軌制向單軌制
36、的變革。具體而言,依據1947年“行政執行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十六號、第三十五號之解釋,行政執行主體的權限劃分可以概括為:“關于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以法院為執行機關,各地方法院已往多設財務法庭負責辦理;關于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履行那么由原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假設直.接依法令之義務,那么以法令所定之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1998年,地區修訂“行政執行法,乃增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以及執行機關之規定,并將行政強制執行權統歸于行政機關行使。該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其中,對于公法上金錢給
37、付義務之執行,全分設行政執行處不只一所,實際負責執行者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因此,地區的行政強制執行主體表達為“強制執行的請求者、確認者及執行者“三位一體之特征。在大陸地區,?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有“依法兩字,意味著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律的特別授權或規定;對于法律沒有授權或規定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我國大陸地
38、區對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概括式綜合式的,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是列舉式的、單一式的。因此,我國大陸目前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應該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主執行為輔的執行模式。換言之,我國在行政強制執行上采取的是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在我國大陸地區,自出現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到行政強制執行具體模式的形成有一段時間差,原因是行政強制執行體制行政之初,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行政法學方面的研究也比擬少。在后來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形成過程中,以下多方面的原因導致形成了目前的執行模式。一是源于對行政強制執行權性質的認知。改革開放
39、之初,僅刑事和民事訴訟法對強制執行作出規定,而刑事強制執行和民事強制執行均是由法院組織實施的,故而強制執行權一直被視為司法權,應該由法院而非行政機關行使.。二是與相應的行政法律依據相伴生。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涉及到需采取對人身權、財產權的強制措施,因而需要法律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規制。然而在現行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形成之初,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亦剛剛起步,行政法制頗不健全,由此導致人們對于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知之甚少。因此,當時的行政法理論和行政法律并未為控制行政強制執行權濫用提供有效途徑,而?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該規定成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法院的法律依據。三是兩類主體的開展
40、傳統使然。八十年代初,由于法律不健全和傳統觀念的影響,行政機關主要依政策辦事在行政執行環節上,表現為手段不多,力度不夠,威信缺乏,而法院地位和威信的提高及當時法院執行的有效性,有利于到達實現具體行政行為之目的,這促使更多的法律選擇將行政強制執行權授予法院。四是受行政強制執行現實的影響。在?行政訴訟法?公布之前,行政法理論界對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法院的事實,或者并不發表意見,或者僅僅做簡單的分析,未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撐,因而實踐中多盲目模仿。基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現實,不得不確立了“以申請法院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輔的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由此可見,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形成具有自發性、應急性、
41、盲目性以及鮮明的時代性等特點,它并非出于理論上的嚴格設計,缺乏審慎的價值思考與判斷。這也決定了現行行政強制執行體制遠非一種理想的模式,其在運行的過程中必然會引發諸多問題,它盡管能應一時之急卻不能作為長久之計。隨著社會的開展,行政管理事務日益紛繁復雜,人們的法制觀念也日漸增強,行政法治的開展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更新。六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行政強制執行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實現行政目的的有效方式。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直接涉及公民的財產權與人身權,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十分重大。應松年將行政強制執行比喻成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行政強制執行是國家行政管理的必要
42、手段,它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是行政秩序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進展行政強制執行,將會直接侵犯公民的根本權利,造成十分不良的社會后果。這就需要健全合理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來進展調整和規。一是解決困擾行政執法實踐的“執行難問題非訴行政強制執行存在三難: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集中執行難。二是現實中執行案件涉及拆違建筑數大幅上升,執行到位難。三是局部行政處分不合理,執行推進難。局部行政處分對象過于廣泛,不具執行性;局部行政處分搞“一刀切,沒有顧及弱勢群體的利益;局部行政處分過于教條主義,沒有考慮歷史等因素。這些都給執行工作帶來較大阻礙。當前,“執行難,行政強制執行更難的呼聲越來越高,
43、由于行政決定的執行流于形式,行政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客觀上助長了行政行為的泛濫,不利于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此,就需要采取措施來化解,而其中體制的構建就是化解矛盾提高執行效率,從根源上解決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難最重要最根底的措施。通過構建良性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去除執法難的理論、依據根源,可以及時實現作出的行政決定,使行政義務得以履行,實現履行義務所要求的狀態,促進我國對國家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二是解決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問題在我國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如城管攆攤沒有書面依據材料、城管收費不開票據、房屋拆遷部門不按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遷等,這不僅損害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
44、益,而且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這都是由.我國長期以來行政管理模式所導致的。要真正減少這些現象的存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和制度來進展調整和規,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就是題中之義。三是解決行政機關權力實施不順暢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在我國不僅僅存在濫執行的問題,也存在執行難、效率低的問題,兩者并不完全是正反對應的。由于執行權得不到有效及時的實施,導致很多行政決定不能及時履行,行政執行的效率過低,不利于社會的管理,也不利于政府威信的樹立。大家都知道行政強制執行中強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執法,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執行過程中相對任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一套好的
45、制度來規,行政強制執行就違背了該項權力設置的初宗。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現狀隨著社會的開展,行政領域逐步擴大,行政管理面臨的社會公共事務日益復雜和多元化,行政強制執行的運用也越來越頻繁。由于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鑒的根底上建立起來的獨特體系,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還不成熟,現實中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實踐操作中也存在很多具體的問題,例如,低額罰款,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繳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怎么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強制執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沖突的,因此亟
46、待改革。鑒于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僅影響了行政權力的順暢實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給公民法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一定損害,成為制約行政法制建立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管理體制上的問題我國行政管理的管理色彩濃厚、觸及的領域比擬廣泛深入,但缺乏必要的外監視。在我國,行政管理是主動性比擬強且涉及的領域比擬廣泛的行為,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所有社會公共事務進展的管理。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后并非都需要強制執行,只有具備義務人既不履行義務又不起訴且訴訟期限屆滿三個條件時才能強制實施。無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還是自行執行,都必須有嚴格的授權控制、程序控制、監視控制。但
47、在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體制中,對行政機關依職權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監控都存在許多漏洞,由此導致出現執行不公、執行和相對人權益受侵害后找不到救濟途徑的現象。1、授權繁瑣且劃分混亂授權首先應解決授權來源問題,即由誰授權,是法律授權,還是法規規章授權?由于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會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其權力只能由法律授予,排除法規和規章。另外,授權還要解決好授予權力的分配標準、授權限度等問題。對此學者們做過如下歸納:以案件的執行標的為標準;以案件的法律后果嚴重程度為標準11;以案件影響大小為標準12;以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為標準;以案件執行的難度為標準13;以案件的專業技術性為標準14
48、等等。上述觀點雖然都有合理成分,但也存在明顯缺乏,實踐中錯綜復雜的因素又很難僅由這幾個標準加以解決,因此在方法上也很難予以采納。例如,執行標的標準規定人身強制和重大財產強制由法院實施,但所有的人身強制都如此似有不妥。如公安機關的強制拘留、強制遣返原地等如何解釋?再如,何謂重大財產強制、嚴重法律后果、案件影響大、對相對人權益影響大、對案件執行難?以何為標準?如果對每項行政強制執行都按上述六項標準加以衡量,標準之再設標準,豈不繁瑣且劃分混亂?2、程序機制不健全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分為決定程序和實施程序,而實施程序又分為行政機關的實施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實施程序。這里著重分析一下實施程序。一是行政機關自行
49、執行的實施程序。有的學者將其分成三個階段,即作出決定、告誡和執行15;也有學者將其分成五階段,即調查、作出決定、告誡、準備執行和實施強制執行16筆者認為僅有程序階段的規定還不能完全保證程序公正,必須對每個程序階段的環節和步驟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至少對調查階段要作以下兩方面補充:一方面調查制度中規定要對事實和法律進展全面性調查,但對調查人員本身還缺乏限制。依據裁執別離原那么,為保證執行的公正,要求執行中調查組要另行組成,原作出決定的行政人員要“回避。另一方面調查階段只規定了一般性調查,并未引入聽證程序。立法中應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限制人身自由、重大財產處置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告知相對人有
50、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由調查組主持,義務人和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行政人員各自述意見和理由,互相辯論,以求程序公正,做出的決定合理合法。二是法院依申請執行的實施程序。這一程序一般包括: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交相對人證明材料;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合法性進展審查,據此作出司法強制執行決定;告誡義務人;執行庭實施強制執行等。筆者認為,法院實施程序也有兩個細節需要改良: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法院目前對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只能進展合法性審查,而不能進展全面審查。筆者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法治精神。行政處分因涉及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而承受法院全面審查,行政強制執行也應由法院進展全
51、面審查,包括合理性審查,否那么法院依申請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就會流于形式。當然法院不能過分干預,立法規定要把握好這個限度。其次原來由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因為行政強制執行產生之初,法院原本僅有“決定權,而無執行權;德國行政法院沒有設置執行機構,而借助于其他機關的執行機構或地方法院來執行;17即便是司法本位主義的美國,其法院中也無“執行庭,而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院的指示執行。18總之,要保障行政強制執行公正合法,必須有嚴格的法定程序,這是至關重要的。程序性控制將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之所以緊鑼密鼓加快行政程序立是適應這一法律的需求。3、監視方式和責任追究機制缺乏立法上的明確規定行
52、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機關,對其監視也可分為兩局部:即法院執行應承受檢察院的專門監視;行政機關那么需要承受來自多方面的監視,包括權力機關的監視、司法機關的監視和行政機關自身的監視等。權力機關監視可以通過檢查、調查、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等多種方式進展;司法機關的監視包括檢察監視和法院監視。對公安機關、國家平安機關、監所的檢察監視,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對行政機關執行不當而由法院采取的監視補救途徑有: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不服,認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對造成損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向主管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建議等;政機關自身監
53、視包括一般監視和專門監視。前者主要是層級監視,即通過審批程序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進展約束和控制;后者專門性監視可采取行政監察、審計監察、行政復議等途徑,對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決定進展監視。行政強制執行立法不僅需要設置上述監視控制的規定,而且需要對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做出規定。二立法和理論上的缺乏雖然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出現較早,同時也是我國重要的行政權力之一,但我國理論上對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研究還不充分,立法上甚至還沒有統一的規定,理論上也缺少指導原那么。這對于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是極為不利的。首先,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缺乏統一立法。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根本的行政法制
54、度,必須建立在統一的立法根底之上。有了行政強制法這個統一明確的執法依據,在實際的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才便于操作,才有法可有些立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依。目前我國有關強制執行的立法極為分散不統一。行問題,有些卻沒有規定;即使規定了的,也十分原那么和不統一。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說明了一個原那么,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為的執行均需申請法院。很顯然,這一原那么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以什么標準確定行政自行強制執行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哪些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又如何實現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的申請如何執行?責任由誰承當?是否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強制執行等問題,不一而足,
55、要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進展統一立法。其次,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缺少指導原那么。像其他行政行為一樣,行政強制執行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那么和規。但由于我國立法并無太多類似的規定,所以實踐中濫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未經預先告誡強制撤除房屋,超過執行圍采取強制措施,習慣使用直接強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間接強制措施,不分時間強制執行,錯誤執行拒不承當賠償責任等,這些問題均需通過統一立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原那么加以解決。三執行主體和執法人員上的問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主體方面權限不明確、執法人員的素質較低。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不健全,缺少必要的執行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和執法觀念不高,權力濫用的現象比擬
56、嚴重。從執行主體來看,我國奉行的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主執行為輔的執行模式,但哪些情況的強制執行權可授予行政機關,標準不明確。行政強制執行權原那么上歸法院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行使,標準是什么?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有人對此作了歸納,認為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執行權力的標準有以下幾種觀點:以執行標的為劃分標準;以法律后果嚴重程度為標準;以案件影響大小為標準但凡在該地區影響大的由法院執行,一般的由行政機關執行;.以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為標準;以案件執行的難度為標準。筆者在前面論述行政強制執行時,實際上也作了劃分,從形式看,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的由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沒有授權
57、的,全部由法院執行。法律授權的標準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法院執行比擬困難,行政機關執行較為方便的,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執行。一般性、普遍性的行政強制執行和法律后果嚴重的,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所有這些都只是學者們的概括,常常只是從一個側面反響出問題的實質,不具有操作性。四執行手段不理性,程序不健全。現行體制下,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應有的力度和威懾力。表現在,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對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情況往往力不從心,難以到達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例如?行政處分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分決定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分款。如果沒有其他強
58、制措施相輔助,僅憑此種執行罰是無法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此外,諸如沒收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分及其他行政行為如何執行,那么找不到相應措施。再如?兵役法?規定對拒不履行服兵役義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有權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至于如何強制那么沒有任何具體的措施和手段。再如?土地法?對占地的行為規定了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撤除地上建筑的強制執行手段,但遇有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本身并無任何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不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執行起來就更為困難,由于沒有法律授權,所有行政決定的執行都須申請法院,以至于一些數額較小,又無爭議的罰款沒收處分或責令停頓行為的處分在法院欠拖不決,難以得到及時執行,個別法院
59、也借機收取執行費,或與行政機關“聯手執行,造成很壞影響。目前,法律對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規定也不統一,有些行政行為的執行,只有直接強制手段,而無間接強制手段,有些相反,只有間接強制手段,卻無直接強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對行政決定的執行也存在諸多難題,與法院的判決、裁定“執行難一樣,同樣難以到達迫使相對人及時全面履行義務的目的。由于目前幾乎沒有任何規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現實生活中因行政機關濫施強制措施引發的爭議迅速增多,法院也難以判斷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別是對于法院依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程序,實踐中的做法非常混亂。不僅發揮不了法院監
60、視行政決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皮現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見,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缺乏與力度不夠、程序欠缺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大問題,有必要通過統一立法加以解決。五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救濟暴露問題和缺陷法律救濟作為維護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局部,目前尚面臨一些困惑。首先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我國目前幾乎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對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后的救濟途徑,而對這種強制執行行為是否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問題也是中國行政法學者在行政強制領域爭議最多的容之一。同時,法律并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但行政機關卻自己強制執行了應負什么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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