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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0年5月29日注會經濟法重點筆記文檔僅供參考第一單元上市公司【考點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 個月內舉行。(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 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 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3)股東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在股東大會召開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
2、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 日內通知其它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4)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2、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1)一般決議(N 條):出席1/2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選舉更換獨立董事等事項;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2)特別決議(5 條):出席2/3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1 年內購買、出售
3、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經過。(3)回避出席1/2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經過。(4)回避出席2/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考點2】上市公司董事會1、董事會的會議制度(1)臨時董事會的召
4、開條件(3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 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獨立董事提議。(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能夠”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它”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2、董事會的決議方式(1)全體1/2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經過。(2)無關聯關系1/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經過。出席
5、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 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3)出席2/3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 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3、損失賠償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能夠免除責任。【考點3】上市公司經理1、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職務。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經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3、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
6、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考點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1、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1)滿足董事、監事任職條件的一般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 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
7、 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2)具有5 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它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 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 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 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
8、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2、獨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能夠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3、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 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董事會不能直接撤換)。4、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 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5、獨立董事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
9、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 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考點5】上市公司的股東權利1、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2、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能夠要求上市公司收購其股份。3、1(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能夠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4、1(股東訴訟
10、)(1)股東直接訴訟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能夠(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代表(公司)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監事會監事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會公司以外的她人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連續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只能以股東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相關鏈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 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連續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3(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在股東大會召開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6、10(申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
12、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經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公司持續2 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而且無法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解釋】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
13、院不予受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考點6】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1、上市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自回購之日起10 日內注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應當在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 個月轉讓或者注銷);(4)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獎勵職工(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3)用于回購
14、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 年內轉讓給職工。【相關鏈接】(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參加利潤分配。3、合并、分立(1)合并、分立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經過。(2)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3)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內能夠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4)公司解散有兩種情況:一是不需要清
15、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二是應當清算的,即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5)司法解釋( 年新增)合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對企業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的有關債權債務的承接作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公司合并。根據該規定,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合并方或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可是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
16、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法院應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分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可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
17、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考點7】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的限制1、發起人自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 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是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 股
18、的,能夠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限制。(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 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期間。【相關鏈接】違反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3、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它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她人名義持
19、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她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4、中介機構(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 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 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相關鏈接】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
20、的罰款。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 個月時間限制),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 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相關鏈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
21、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 個月內又買入,給予警告,能夠并處3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6、股票:55(1)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經過協議、其它安排與她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資者持有或者經過協議、其它安排與她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 日內,不得
22、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7、上市公司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 個月內不得轉讓。8、非公開發行的股票(1)36 個月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經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戰略投資者。(2)12 個月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9、境外戰略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3 年內不得轉讓。【考點8】上市公司對外擔保1、股東大會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
23、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經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經過。【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在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
24、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經過。2、無效擔保合同的責任界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考點9】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重大事件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解釋】(1)
25、董事沒有數量限制;(2)僅限于總經理,不包括副經理、財務負責人。(2)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3)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4)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5)任一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2、重大事件的披露(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有關各
26、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2)”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 個交易日內。(3)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相關鏈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考點10】內幕交易1、內幕交易的界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
27、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她人買賣該證券。【解釋】內幕交易的范圍:(1)自己買賣;(2)建議她人買賣;(3)泄漏該信息、她人買賣。2、內幕人員的界定(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能夠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它人員;
28、(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人。3、內幕信息的界定(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它重要信息。【解釋】內幕信息包括重大事件和其它信息。4、法律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
29、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它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她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考點11】虛假陳述( 年新增)1、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根據的規定,構成法律上的虛假陳述行為,應當是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陳述。同時,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
30、情形:(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可是,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它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2、虛假陳述行為的損失認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
31、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行為人的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投資人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已經除權的證券,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1)資金利息資金利息是指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包括兩種情況:一
32、是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二是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解釋】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經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
33、交量不予計算;(2)按前項規定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 個交易日為基準日;(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能夠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能夠前述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3、虛假陳述行為的歸責與免責事由(1)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2)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并給投資人
34、造成損失的,能夠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夠向實際控制人追償。實際控制人違反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3)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其免責事由同前款規定。(4)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5)其它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違反的規定,
35、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的規定,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參與虛假陳述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以及存在其它應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考點12】出具虛假報告
36、的法律責任1、上市公司出具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1)根據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2)根據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它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金。2、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37、(1)根據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2)根據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索取她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她人財物的,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證券服務機構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8、。【考點13】非公開發行股票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1)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經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2)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對象和發行價格。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3)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2
39、、法定障礙(1)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2)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3)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 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4)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5)最近1 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考點14】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40、在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能夠經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國有股東經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能夠采用事后報備和事先報批兩種情況處理。國有控股股東國有參股股東事后報備(1)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2)總股本不超過10 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 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 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
41、比例小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2、協議轉讓(1)( 年新增)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人應為法人,而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3 年以上,最近2 年持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2)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 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3)( 年新增)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
42、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 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考點15】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1、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2、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3 年內不得轉讓。【考點16】上市公司收購1、一致行動人的界定2、股份轉讓的限制(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行政劃轉、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達
43、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3、被收購公司的行為禁止(1)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
44、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經過處理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2)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4、要約價格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 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5、支付方式(1)現金收購人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2)證券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 年經審計
45、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1 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3)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能夠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
46、,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6、收購期限(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過60 日;可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2)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第一單元上市公司11(3)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可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7、預受股東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 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能夠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 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8、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2)上市公
47、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 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 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9、適用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年新增)(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
48、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 年后,每12 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5)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而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6)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
49、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第二單元股票的發行1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表5-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創業板上市成立滿3 年的規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 年以上(2)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己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
50、(1)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發行人最近1 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5)發行人最近1 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依法納稅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不存在重大風險發行
51、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對外擔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資金占用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審計報告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內控制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公司治理結構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制度業務獨立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業間
52、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 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募集資金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未彌補虧損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股本總額/3000萬
53、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 萬元”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 萬元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最近3 年內最近2 年內第二單元股票的發行2盈利能力(1)最近3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2)最近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或者最近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 億元最近2 年連續盈利,最近2 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 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 萬元,最近2 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資產
54、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 萬元法定障礙(1)最近3 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2)最近3 年內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 年前,但當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發行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10 條)1、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第148 條、第149 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 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 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第148 條】董事、監事、高級
55、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149 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她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她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2、最近12 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相關鏈接】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經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
56、供的任何擔保;(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3)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5)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解釋1】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經過。【解釋2】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
57、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經過。【解釋3】首發股票只要存在違規擔保即構成法定障礙,但增發股票只要求”最近12 個月內”不存在違規擔保。3、上市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 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在主板和中小板首發股票】發行人最近3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在創業板首發股票】發行人最近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5、最近
58、24 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6、最近3 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首發股票】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財務報表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第二單元股票的發行37、( 年重大調整)最近3 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 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8、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
59、產、借予她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首發股票】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她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1)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2)上市公司最近12 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 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4)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
60、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5)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10、股東大會就增發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經過。(P182)(二)配股條件:103上市公司配股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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