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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實務(第五版)2 第一章 國際貿易慣例概述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 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和 習慣做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雙方 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即由當事人在他們 的具體交易中自愿使用,沒有強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 的進程中,國際貿易慣例起著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 3 買賣合同公約中,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 和效力得到了明確的肯定和較大程度的 反映。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具有悠久的歷史, 其產生過程通常劃分為三個階段。最早可 追溯到中世紀時期。大約在公元13世紀, 地

2、中海沿岸各國間的商業往來已經非常興盛。 當時從事貿易活動的商人團體為了維護自身 的利益,根據業務實踐自己制定了一些習慣4 做法和規則,形成了適用于各個商業發達 港口和市集地區的具有國際性的商業習慣 法律。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長期的業務 實踐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間的交易中使用, 并曾由附屬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執行, 因而又被稱之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 14世紀西班牙編纂的著名的“康蘇拉度”法 (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紀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運輸習慣做法的海事 法典。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商業票據、提單 、租船運輸等貿易慣例用語,并沿用至今。5 第二階段涵蓋了公元17

3、世紀中葉至19世紀。 上述國際商事習慣法逐漸被各主權國家納入 其國內法,從而形成了各國的國內民商法。 在這個時期,盡管各國進行了大規模的商事 立法,使商事習慣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 排擠,但并不能使各國的國內商法完全取代 國際商事習慣法,商事習慣法仍然獲得了一定 的發展。例如,FOB及CIF貿易術語、信用證 等開始出現。6 進入20世紀以后,隨著各國國內法的 發展,以及隨之而產生的各國實體法之間 的法律規定差異,從事國際貿易的當事人 都要求適用本國的法律來調整他們之間的 權利與義務關系,因而導致了尖銳的法律 沖突。雖然可以按照國際私法的規范來調整 這種法律沖突,但是沖突規范并不直接調整 當事人的

4、權利和義務,適用沖突規范的結果 仍然是,以沖突規范所指向的國家的國內法 來調整。運用國內法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 明顯不足是,時間長、成本高、不確定等。7 而這與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要求迅速、節省、 低成本背道而馳。因此,這無疑給國際貿易 業務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嚴重妨礙了國際貿易 的順利發展。 為克服因各國國內商法的分歧所導致 的法律障礙,擺脫國內法的限制,近幾十年 來,國際社會不斷努力促使國際貿易法的 統一,通過編纂國際貿易慣例和締結國際 條約,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國際貿易 關系的統一的實體規范。這一時期是國際 貿易慣例產生的第三個階段。8 在此期間,在國際貿易慣例的編纂方面已 取得了一系列的成

5、果。這些成果主要有國 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海牙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電子提單規則 、海運單統一規則、維斯比規則;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等。9 這一時期出現的國際貿易慣例其特點是, 貿易慣例成文化、非由國家制定以及其約束 力也為仲裁機構所承認等。由此可見,目前 被廣為接受的貿易慣例與各國國內法并駕 齊驅,共同規范國際貿易行為。10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內涵 “國際貿易慣例”,又稱“國際商業慣例”, 沒有既定的概念。特別是“慣例”(Custom) 與“習慣”(Usage)兩詞經常相互混用

6、。就 一般字義而言,“習慣”通常是指在實踐活動 中形成的一種重復性的行為;而“慣例”則是 指在重復性行為基礎上產生的固定的行為 規則,它因從業人員經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約束作用。就其確定性、規范性和普遍性 意義而言,慣例不同于由重復行為而形成的 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Practice)。11 關于國際貿易慣例或國際商業慣例的 內涵,國際上有許多評論或解釋。廣義上 的商業慣例實際上分為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 (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與不成文的商業習慣性做法 (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 傳統觀念

7、將“慣例”理解為必須具有法律 規范的普遍約束力以及必須具備“形成已久 的”和“眾所周知”的條件,而忽視了現代國際 貿易慣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及其他 特點。12 國際貿易慣例是歷史發展的產物,但 其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國際貿易 客觀情況的發展和變化,不斷地發生相應的 變動和修改。因此,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 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規范化、 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確定性和指導意義的行為 規范以及一些習慣做法。它們一經形成和 出現,又反過來對國際貿易實踐產生深刻 的影響,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下,對 國際貿易業務的進行和發展起著一定的指導 和制約作用。13 三、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與特

8、點(一)國際貿易慣例必須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二)國際貿易慣例必須具有權威性(三)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和國際公約, 本身不具有強制性或約束力(四)國際貿易慣例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產生 法律約束力,具有強制性(五)國際貿易慣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變更14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一)在國際貿易中適用慣例,可以避免被動 局面(二)國際貿易慣例可以作為裁決或判決的依據 五、國際貿易慣例與公約的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在貿易業務中往往比國際立法 更具影響力,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隨著 現代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 不斷迅速發展和變化,尤其是隨著通訊技術 的變革,貿易過程不斷縮短,手續更加簡便,15 要使

9、國際立法經常、及時地隨形勢變化 進行調整,以適應客觀形勢變化的需要, 既不現實,也非常困難。而通過國際組織 或團體根據不同時期客觀情況的變化和需 要,及時并相應地對國際貿易慣例進行修 訂、補充或編纂,卻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 目前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一項十分重要的 統一的實體法國際公約,它為國際貿易創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國政府已核 準了該公約,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16 有義務執行其各項規定。但必須指出的是, 該公約的適用不具有強制性,即當事人可 以在一定條件下排除該公約的適用,也可 以削減或改變該公約的任何規定的效力, 換言之,即使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

10、別處于兩個不同的締約國,但當事人完全 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不適用該公約,而 規定以該公約以外的其他法律作為合同的 準據法。17 六、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的關系 經過國家認可的、與各國現行法律不相 抵觸、不違背一國公共政策和社會公共利 益的國際貿易慣例是一國法律的有機組成 部分。通常而言,國際貿易慣例要成為一 國法律的組成部分須具備兩個條件:即該 國明示或默示地認可該國際貿易慣例;其二, 該國際貿易慣例不違背一國強制性法律、 不與公共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18 一國的國內立法與國際貿易慣例互相依存、 互相補充,在一定條件下國際貿易慣例可以 轉化成一國國內立法。 中國民法典和海商法等均已 明確

11、認可了國際貿易慣例,這在原則上為 國際貿易慣例在中國的實施及中國企業和 自然人采用國際貿易慣例清除了法律障礙。 但對于國際貿易慣例與中國法律的關系還 存在一些模糊的問題,尤其是中國民法 通則的規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19 To be Continued20 第二章 公約及中國法在國際貿易 中的應用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商進行的交易中,很多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中國的公司、企業在同營業地設在其他締約國的企業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將有可能適用公約的規定。但貿易合同在適

12、用公約時并不排除中國法律的適用。對公約和中國法律的相關問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21 本章結合有關案例對公約及中國 法律中涉及的一些問題予以分析。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爭議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中,關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爭議占相當大比例,而買賣雙方要約(發盤)與承諾(接受)的有效與否又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關鍵所在。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對此予以規范。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的角度,弄清這兩條規定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22 某年10月,中國A公司銷售經理X先生與乙國B公司采購經理Y先生在電話中協商了A向B出售其M產品的事宜。之后,A正式向B發出了書面要約(發盤)。A考慮到其今

13、后可能每年出售給B的數量,此次給予了B8%的折扣,并特別指出這一折扣異乎尋常的低,是給予所有客戶中的最低價格,而A一般給予老客戶的折扣是4%。B接受了要約,雙方于11月7日簽訂了購買100噸A公司M產品的合同。次年3月底前交貨,采用CIF條件,合同金額為160 000美元。該合同如約履行完畢。23 5月2日,Y給X先生打電話,表示要購買1 000噸A公司的M產品。 X提出由于市場因素現在單價提高到了1 700美元/每噸,Y先生表示接受。電話交談后,Y于5月3日通過電傳向X發出合同確認書(要約)。合同條款與第一個合同基本一致,只是裝船日期、數量不同,產品單價為1 700美元,但未提及折扣。此外,

14、該確認書還指出“11月7日合同中的支付、運輸條件和其他類似條款適用于本合同 ”。與此同時,X也給了Y一份確認書(還價,反要約),不同之處在于明確了1 700美元單價的折扣為4。但Y于 6日收到文件后即電告X,折扣應為8%。X于9日的回復中指出,8%只是給予第一筆交易的折扣,而沒有打算或者承諾將來的交易也是8%。24 Y于10日的電傳指出,B購買A公司產品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出于8的折扣。若不給予8%的折扣,B將向原供貨商購買,請X立即答復。X于12日的答復仍堅持8%只是給予第一筆交易的,并表示A公司的價格在同行業中是低的。但Y未對此做出回復。X于27日再次詢問B的意圖。Y于6月2日答復稱,其已購買

15、了C公司 的產品。于是,A公司向B提出索賠,但遭拒絕。25 就本案而言,第一,雙方不存在購買產品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公約對合同的成立做了詳細的規定:向一個和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若十分確定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即受其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第14條第1款); 受要約人聲明或作出其他行為表示接受一項要約,即是“接受”(acceptance );接受要約的通知自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第18條第1款)。對要約表示接受但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要約并構成反要約(還盤;還價);對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

16、賠償責任范圍和解決爭端等的添加和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變更要約條件(第19條1-3款),合同自按照本公約規定對要約的接受生效時訂立(第23條)。26 本案中, 因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并未明確規定交貨日期,且依合同也無法確定一個日期,因此該合同是未規定交貨日期的合同,所以賣方即A公司應在合同訂立后一個合理時間內交貨。但是,A公司并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其交貨義務,也未做任何履行義務的準備(從其27日仍在詢問B的意圖即可以看出)。事實上,B就是因需要該商品才與A商談訂約一事,而A公司未履行其交貨義務,有可能對B公司造成損失。27 綜上所述,即使雙方合同成立,也是有A不履行義務在先,B在沒有其他選擇的

17、情況下,只有選擇從其他公司購買所需產品;再者,正是由于A不履行交貨義務的違約行為,使得雙方的合同已歸于無效,故而,無論于情于理,B均不存在違約。28 二、賣方違約買方有權購買合同替代貨物 賣方以自己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則為合同當事人,理應受合同約束。盡管賣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當事人。若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29 某年6月5日,被申請人湖南Y公司(賣方)向申請人瑞士W公司(買方)發盤出售10 000公噸菜籽粕,質量標準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單價

18、FOB中國張家港78美元/噸。6月7日,買方接受賣方的發盤,并要求賣方將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傳真給買方,賣方于9日將已蓋有公章的售貨合約傳真給了買方。30 買方收到賣方傳真的售貨合約后,刪除了原合約上“不接受超過20年船齡的船舶 ”的要求,并將“運費已付 ”修改成“運費按租船合同支付 ”,委托意大利米蘭公司簽字蓋章后,于6月9日當天傳真給賣方。此后雙方對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買方遂于2001年7月23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31 仲裁裁決 1賣方賠償買方購買替代貨物的損失15067500美元; 2賣方賠償買方的利息損失9 040.50美元; 3駁回買方的其他請求;

19、 4本案仲裁費美元,由賣方承擔90,即美元,買方承擔10,即美元。上述仲裁費已由買方向仲裁委員會預繳,因此,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美元,以償付買方為其墊付的仲裁費。上述1、2、4項賣方應付款項,應于本裁決生效后45天內執行完畢。如逾期未支付,賣方應向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支付。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32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訴訟時效、質量瑕疵擔保及風險轉移糾紛處理 依中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時效期限是4年,但依公約第39條,國際貨物買賣中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的主張,應在實際收取貨物后的2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就貨物質量提出索賠 的權利;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規則不能作為

20、貨物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某年11月16日,寶得利為買方、廣東電子為賣方簽訂售貨合同,約定:廣東電子為寶得利提供生姜一批,總價款為美金16 579.2元,目的港為紐約,FOB廣州;裝運期為第一個貨柜于11月底出貨,33 第一個貨柜出貨后一星期出第二個貨柜;寶得利在簽訂合同之后,先預付30%的訂金,待貨到驗收后,七天內付清余款;由廣東電子提供提單和其他貨單、裝箱單和發票。其第10條質量要求條款為手寫并添加在印刷體的合同文本中,其內容為:“賣方保證該批生姜到達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國食品衛生標準,姜塊在100克以上,不爛、不碎、不發芽、不發酶?!?雙方是通過傳真形式協商合同條款的,其中廣東電子提供的幾份

21、傳真文件中,亦有手寫的有關質量要求的條款,與廣東電子提供的最終合同文本上的質量條款內容一致。34 11月28日,廣東電子送檢的兩批生姜經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取得植物檢疫證書,這兩批生姜分別在同年12月6日和13日,在黃埔港裝運,運往美國紐約。寶得利在美國紐約收到貨物后,次年1月1日,寶得利向美國農業部申請對第一批生姜進行檢驗,檢驗結論是:早期軟腐爛為0%33%,干腐爛為15%90%,影響根部新鮮至1/2英尺深,大部分集裝箱中的貨物都是濕的,且可以看見根部長有小芽和/或表面有白色霉點,箱中的部分貨物,多為干癟并有表面皺紋。35 1月17日,寶得利向美國農業部申請對第二批生姜進行檢驗,檢

22、驗結論為:箱內所有貨物潮濕,且大部生姜長有絨毛狀白色至藍色/綠色至黑色霉,大部分生姜受到了干腐化或者軟腐化的影響,且一些生姜,約在1/10-1/8英寸處長有小芽,箱中大部分的貨物都是濕的,且可見根部長有小芽和/或表面有白色霉,箱中的許多貨物,多為干癟的并有表面皺紋。之后,寶得利將該批生姜作為垃圾處理,支付了垃圾處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年8月5日,寶得利的律師向廣東電子發出律師函認為,其交付的生姜不符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構成違約,要求廣東電子承擔違約責任。36 另查,寶得利于當年11月16日和12月3日分別支付了貨款總額30%的訂金,人民幣20 550元和20 541.6元,廣東電子開具了兩份發

23、票。同年12月5日,廣東電子向寶得利開具兩張金額均為8 289.60美元的未加蓋公司章的隨貨發票。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還貨款本金16 579.2美元及其利息約2 400美元,合人民幣155 627.8元。2、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3 236美元及其利息約2 000美元,折合人民幣108 535.2元。3、被告支付以下費用:(1)紐約州認證、委托書費用250美元及625美元;(2)紐約認證律師費250美元;(3)稅費35.36美元;37 (4)報關費95美元;(5)美國農業部收取的排放費25美元;(6)美國農業部檢驗費484美元;(7)美國內陸運費355美元;(8)美國農業部抽樣檢驗費

24、40美元;(9)美國檢驗費299美元;(10)美國海關檢驗費35美元;合計:2 493.36美元(折合人民幣20 445.55元)。法院判決如下: (一)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電子進出口廣東公司清償貨款11 605.44美元,折合人民幣95 852.47元; 38 (二)駁回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 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9 四、“根本違約”與 “非根本違約”爭議 公約將違約劃分為“根本違約”和 “非根本違約”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約。兩者 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其后果、救濟措施有何 不同?這些問題對雙方至關重要。合同應 如何

25、約定貨物的品質規格、違約性質和后果 以及如何付款對買方極為重要。中化國際 (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 對進口商在國內銷售貨物具有啟示。40 五、貨物轉賣下家后引發的質量爭議 在國際貿易中,買方將合同貨物轉賣給 下家很常見。若買方未對貨物質量提出異 議,但其下家對此提出異議,此時買方可 否向賣方提出索賠,相關案例給予借鑒和 啟示。41 六、國際貿易中的預期違約糾紛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發生一方先違約,其結果是可能另一方也必然違約。依公約,通常情況下,先違約的一方需承擔責任,后違約的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是預期違約制度。違約又分為非根本違約和根本違約,兩種不同違約下,其補救措施有所不同。對此

26、公約予以明確規范。 2008年6月,賣方中國A鋼鐵公司與買方韓國B公司簽訂了螺紋鋼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裝運條款是CFR FO CQD Inchoo Korea,裝船時間為2008年8月30日前,以信用證付款。42 合同約定適用公約。合同簽訂后,B公司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數次要求A公司延期裝船,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延期發貨。隨后全球經濟危機發生,該貨物價格大幅下跌。2008年11月28日,中國A公司向韓國B公司發出履行合同通知書,要求B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內,修改信用證或重新開證,做好接貨準備。但韓國B公司不僅未在上述期間內履行相應的義務,反而在2008年12月4日向A公司發出通知要求終止該合同。

27、2008年12月10日,中國A公司依公約的相關規定向韓國B公司發出宣告合同無效聲明書。隨后,中國A公司將貨物轉售,因受金融危機影響,貨物轉售價值僅為原合同貨值的40%,差價達60%。43 2009年2月,中國A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主張因韓國B公司預期違約導致中國A鋼鐵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銷售貨物,請求裁決韓國B公司支付貨物降價損失、利息損失及律師費。但B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貿易條件是CFR,A公司作為賣方應租船或訂艙裝運貨物,因貨物未交付導致的損失由A公司自行承擔。A公司認為,B公司構成預期違約,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該案引發了預期違約制度的問題,即如

28、何認定預期違約?其法律后果又如何?在此擬對公約關于這一制度的規定予以分析探討。44 七、合同預先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可預先在 合同中約定,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同意 采用仲裁方式解決;也可以在爭議或糾紛發 生后再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兩者具有同 等效力。相關案例則為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 預先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45 八、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不能糾紛 在國際貿易中,即使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 但因一方或雙方的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合同 義務是常見的糾紛之一。一旦合同被解除, 違約方須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相關 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鑒。46 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能否同時適用

29、公約 和中國法律? 2004年6月21日和7月13日,美國某公司(下稱“美國買方”)與中國上海某公司(下稱“中國賣方”)簽訂了三份貨物銷售合同。合同分別約定美國買方向中國賣方購買Z-Bike 50型 83輛、Z-Bike 125型 42輛和Z-Bike150型41輛以及MOTORCYCLE GTX150、MOTORCYCLE AX100、MOTORCYCLE MX150各200輛;上述三份合同的貨款分別為USD33l 392.00、USD29l 880.00以及 USD156l 000.00。47 三份合同的第4條付款條款(Terms of Payment)均約定付款方式為:30%T/T IN

30、 ADVANCE AND70% AGAINST COPY OF B/L;第5條 運輸時間條款(Time of Shipment)均約定運輸時間為: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30% T/T。第10條附加條款和條件條款(Additional terms & conditions)約定:As an agent,the seller hereby wishes to be released and discharged from further performance of,and all duties,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u

31、nder the contract,and the contract shall be and remain in full force48 and effect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consigner。此外,三份合同還對Port of Shipment、Port of Destination、Insurance以及 Inspection、Lodge a claim等事項作出約定。 仲裁裁決(1)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2)本案仲裁費用全部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生效。 49 第三章 國際貿易術語慣例概述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

32、含義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通過磋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義務。作為賣方,其基本義務是,提交合格的貨物和單據,并對貨物的所有權進行擔保和轉移;作為買方,其基本義務則是,接收貨物和單據,并支付貨款。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是交易雙方在談判和簽訂合同時必須加以明確的重要內容,因為它們直接關系到商品的價格。對于上述問題,通常采用貿易術語加以確定。50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以明確國際貿易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或到貨地點,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等問題,并用英文縮寫形式表示的一種專門用語,如CIF即可表示上述含義。 由于在貿易術語中包含價格、交

33、易條件等問題,所以有時又將貿易術語稱其為“價格術語”或“貿易條件”等,如“FOB價格”或“FOB條件”等。51 二、國際貿易術語產生的原因及其作用 國際間的貿易是跨越國界的,具有距離遠、環節多、涉及面廣、風險大等特點,交易雙方在洽商和訂立合同時,會遇到許多國內貿易所沒有的問題,如賣方在什么地點(內陸、港口、車站、飛機場)、以什么方式交貨(直接交給買方或交給指定的承運人)?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時或到貨時)?由誰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以及海關過境等的手續(賣方或買方)?由誰負擔運費、保險費、檢驗費、裝卸費、進出口捐稅及其他雜項費用(賣方或買方)?52 交易雙方需要交接

34、哪些單據(提單、保險單、發票、檢驗檢疫證明等)?如果每筆交易都要求雙方對上述問題逐項磋商,必將耗費大量的精力、時間和費用,并將影響交易的達成。但上述問題又是每筆交易必須明確的最基本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產生了各種不同的貿易術語。通過采用不同的貿易術語,上述問題則可以很容易地解決。53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漸地在大多數從事國際貿易的進出口商之間形成了貿易術語,由于它們被經常使用而逐漸形成了慣例。由于這些慣例的存在,使各國商人之間的交易可以按慣例進行,使得交易順利進行,減少了他們之間的爭議和摩擦。 國際商會自20世紀20年代初開始對貿易術語作統一解釋的研究,這項工

35、作具體是由國際商會下設的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來完成的。國際商會于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具有國際性的統一規則,定名為 Incoterms1936,其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即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中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縮寫形式。54 國際商會制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對國際貿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具有國際性的通則的解釋,使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解釋的情況下,能選

36、用確定而統一解釋的貿易術語。因此,采用Incoterms,可以避免不同國家對這些術語作不同的解釋,或者至少可將這種情況減少到盡可能小的程度。55 國際貿易術語出現后,可以用簡單的英文字母代替復雜的語言和文字描述,只要雙方同意采用某一種貿易術語,其貿易談判過程和合同內容則可以大大簡化,因此,貿易術語的產生大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其具體表現為,首先,簡化交易程序,縮短洽商時間,節省費用。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均有明確的含義和具體的規定,且被廣泛接受,成為從事國際貿易的統一慣例和規則,因而為簡化交易程序、減少時間、節約費用提供了便利條件。56 其次,有利于貿易雙方進行價格比較,加強成本核算,靈活選擇

37、不同的貿易術語。每一貿易術語所包含的價格因素不同,從屬的費用就不同,因而采用不同的貿易術語,其貨物的價格也就不同,雙方可以根據相關因素比較價格的高低,預算貿易成本,按自己的需要選擇某一貿易術語。最后,有利于妥善解決貿易爭議。貿易雙方簽訂合同時,因某種原因可能對某一事項規定不明確,甚至沒有約定,當履約中產生爭議,無法按合同規定解決時,可以援引相關的貿易術語慣例加以處理。57 三、國際貿易術語的發展變化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產生,同時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貿易術語的數量、名稱及其內容等方面也在不斷地發展和不斷變化,使其更加符合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隨著貿易實踐的需要,新的貿易術語應運

38、而生,不合時宜的貿易術語逐漸被淘汰。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了Incoterms,此后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4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進行了多次修訂,以反映國際貿易的發展變化。 58 Incoterms2020重點對貨物運輸中的安全、 運輸、保險以及FCA條件下,銀行在特定貨物 買賣融資中對已裝船提單的要求予以重點修訂。 同時,還以更加簡明的方式呈現所有的術語, 包括對語言的修改、對引言和解釋的擴充、 以及對條款順序的重新編排,以更好地反映 買賣交易的邏輯。新版國際貿易術語慣例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39、2020)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59 四、其他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在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中,除了包括內容最多、使用范圍最廣和影響最大的國際商會的Incoterms之外,還有下列兩種國際貿易術語慣例。(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 Oxford Rules 1932) 19世紀中期,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地采用,但在使用這一貿易術語時,關于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因而給國際貿易雙方帶來不便。為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的華沙開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制定了統一規則,稱其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括22條。60 其后,該規則又于

40、1930年紐約會議、1931年巴黎會議、1932年牛津會議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條文共21條,稱之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簡稱W.O.),并一直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CIF的性質、貿易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事項均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它為國際商會制定INCOTERMS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鑒。61 該規則在總則中說明,該規則供交易雙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應援引本規則的規定;經雙方明示約定,可以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予以變更、修改或增添;若本規則與合同條款發生沖突,則應以合同為準;凡合同中沒有約

41、定的事項,應按本規則辦理。62 (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1919年美國九個大商業團體制定了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其后,又于1940年和1941年予以修訂,稱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1990年,美國對該文本予以修訂,形成了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該修訂本對六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該修訂本主要在美洲國家使用。63 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特別是對FOB術語的解釋與Incote

42、rms的解釋有明顯差異,因此,中國企業在與美洲國家進行交易時,應予特別注意。另外,其序言中明確規定,本定義無法律約束力,除非有專門的立法規定或為法院判決所認可。要使其對有關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議買賣雙方接受此定義作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64 第四章 Incoterms2010 一、Incoterms2020概述 國際貿易術語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 通則(Incoterms)自1936年由國際商會 (ICC)制定以來,為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 需要,歷經多次修訂。新版國際貿易術語 慣例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下稱Incoterms2020)于2020年1月1日 正式生效。65 目前,In

43、coterms已被各國貿易商普遍 接受,其適用已呈現全球性和廣泛性的 特征,因此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行業均在 其適用范圍之內。新版Incoterms2020 的適用將對全球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 為配合對新版術語慣例的適用,從事貿易、 銀行、運輸、保險等行業的業者應盡快 熟悉這一最新國際貿易慣例,及時與國際 慣例接軌,確保準確運用最新貿易術語, 發揮其在貿易中的獨特功能。66 (一)Incoterms2020修訂背景 全球經濟的增長給予大多數企業前所未有的進入世界市場的更多機會。因此,當今,貨物得以在更多的國家、以更大的數量、更多的品種和更快的節奏進行買賣。但隨著全球貿易規模的增長和復雜程度的增加,

44、若買賣合同訂立不當,誤解,則代價昂貴(costly)的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Incoterms 是適用于國內與國際貿易的術語,以便利全球貿易行為,解決此類風險。 67 在貨物買賣合同中援引Incoterms,可在諸如交貨、費用、風險轉移以及運輸和海關清關安排等方面清晰界定當事人相應的義務,從而減少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自國際商會于1936年首次編纂了一套標準的貿易術語 作為Incoterms規則以來,這套 在全球范圍內被廣為接受的標準被數次更新,以反映國際貿易的發展。 68 Incoterms2020重點對貨物運輸中的安全、自行運輸、保險及FCA條件下,銀行在特定貨物買賣融資 中對已裝船提

45、單的要求予以重點修訂。 Incoterms2020還以更加簡明的方式呈現所有的術語,包括對語言的修改、對引言和解釋的擴充、以及對條款順序的重新編排,以更好地反映買賣交易的邏輯。 Incoterms2020也是國際商會Incoterms的第一個包含“橫向”展示的版本,即把所有類似條款集中在一起,使貿易商清楚地看到11個術語在處理特定問題上的差異。69 (二)Incoterms2020宗旨 Incoterms2020的宗旨包括四個方面: 1.解釋Incoterms2020規定及不規定的內容,以及如何將其以最佳方式并入合同中; 2.闡明Incoterms2020的重要基本事項:買賣雙方的基本角色和責

46、任、交貨、風險,以及Incoterms2020與典型的進出口買賣合同(以及適用時的國內買賣合同)的各個附屬合同(注:運輸合同;保險合同 等)之間的關系;3.解釋如何以最佳方式為特定的買賣合同選擇正確的貿易術語; 4.闡明Incoterms2010與Incoterms2020之間的主要變化。 70 二、如何將 Incoterms 2020最佳地并入 合同 若當事人期望 Incoterms2020適用于其買賣合同,確保實現這一期望的最安全做法是,在其合同中以下列措辭明確地將術語并入其中,例如:CIF Shanghai China Incoterms2020, 或 DAP # # Works Bei

47、jing China Incoterms 2020 during July,2019. 若術語中遺漏年份將可能帶來問題。當事人、法官或仲裁員需確定合同適用的是 Incoterms的哪個版本。71 三、Incoterms2020中交貨、風險與費用 規則及三者的關系 國際商會指出,2010年之前的 Incoterms 將所有術語分為E組、F組、C組和D組。自 2010年以后,已按運輸方式分組,但以往的 分組方式仍然有助于理解交貨、風險及費用 轉移界限的關系。 每一術語之后的指定地點或港口(如CIP# # Chicago或Seattle, USA Incoterms 2020) 發揮至關重要作用。

48、72 四、Incoterms2020對買賣合同的附屬 合同的作用 賣買雙方訂立的貿易合同中,總會涉及與此相關的運輸、保險甚至信用證等。因此,買賣雙方還要訂立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等。這些與買賣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一般稱為其附屬合同 (Ancillary Contracts)。那么,Incoterms2020對此起到何種作用? 國際商會回答,Incoterms 并不構成該附屬合同的一部分。若這些附屬合同中加入貿易術語,則Incoterms 僅約束買賣合同的某些方面的問題。73 五、11個Incoterms2020術語的正確選用 Incoterms2020 中引入的以適用于任一 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包

49、括EXW、FCA、 CPT、CIP、DAP、DPU與DDP)和適用于 海運與內河水運的術語(FAS、FOB、CFR 與CIF)的分類以及這些術語之間的區別被 保留下來 。 四個適用于“海運”的術語意在用于賣方在海港或內河港將貨物裝到船上(或在FAS下的船邊交貨),即賣方在此地點向買方交貨。使用這些術語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該港口開始由買方承擔。 74 另一方面,七個適用于任一或多種運輸 方式的術語(所謂“多式聯運”)則意在 用于未裝上船的地點。 75 六、Incoterms2010與 Incoterms2020之間的區別 Incoterms2020 背后最重要的舉措之一是聚焦在如何改善呈現

50、方式,以便引導用戶針對其買賣合同正確選擇貿易術語。因此: (1)在引言中更加強調了如何正確地選擇; (2)更加清晰地解釋買賣合同與附屬合同之間的區分與聯系; (3)針對每個貿易術語,將使用說明升級為現在的用戶解釋說明; (4)重新對術語內容排序,更加突出了交貨和風險轉移。76 除上述變化之外,相比Incoterms2010,Incoterms2020 還有一些其他的實質性的變化。國際商會在Incoterms2020 中做出的對Incoterms2010 的改變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1) FCA 術語下的已裝船批注提單 (2)費用(若列出) (3) CIF和CIP中不同的保險險別 (4)在FCA

51、、DAP、DPU、DDP中使用賣方或買方自有運輸工具安排運輸 (5)將DAT修改為DPU (6)在運輸義務和費用中加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 (7)用戶解釋說明 77 七、Incoterms2020術語應用策略 Incoterms已被各國貿易商所普遍接受,其 適用呈現全球性和廣泛性的特征,因此,從 事貿易、銀行、運輸(貨代)、保險等行業 的業者應熟悉這一國際貿易慣例,確保準確 運用貿易術語,發揮其在貿易中的獨特功能。 貿易術語也包含價格問題,其既表明了價格 的構成,同時,又決定了買賣合同的性質及 交貨條件,因而也是貿易商的一種報價策略 工具。78 選用適當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 行,保證買賣雙

52、方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 此,恰當 地選擇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的重 要環節之一。 針對Incoterms2020 的11種貿易術語, 建議相關業者采取適當的策略。 79 八、常用貿易術語的變形 Incoterms2020 對術語變形(如FOBST +地點)同樣予以的提示:有時當事人希望 修改貿易術語的內容。Incoterms2020并 不禁止此類改變,但這樣做是有風險的。 為避免任何的意外,當事人需要在其合 同中非常清晰地明確此類修改意欲達到的 效果。如,若合同修改了Incoterms2020 術語中的費用分攤,則各當事人也應清楚 地表明其是否同時也希望改變交貨點及風 險轉移至買方的劃分點(po

53、int)。80 第五章 Incoterms2020與國際貨物買賣合 同的關系 一、Incoterms2020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產生影響的方式 Incoterms2020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產生影響,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依照該慣例的有關規定行使其有關權利和履行其有關義務,即該慣例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這種影響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81 (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Incoterms2020中的某一貿易術語 例如,在合同中規定CIF Seattle,USA Incoterms2020,或CIF Seattle,USA,然后又規定“The trade term in this contrac

54、t should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Incoterms 2020”。采用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將Incoterms 2020納入了買賣合同之中,將其變為合同的條款之一,因而它對合同當事人則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即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者該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另有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依據 Incoterms 2020的相關規定履行合同。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Incoterms 2020最常用的方式之一。82 (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某一貿易術語,但沒有明確約定對該術語的解釋依據 例如,在合同中規定CIF Seattle,USA。此時Incoterms 2020適用于買賣

55、合同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可能產生爭議。首先,需要當事人的國內法承認Incoterms 2020之類的國際慣例,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如中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泵绹y一商法典規定:“貿易慣例賦予合同特定的含義,對合同條件加以補充或限制。”目前各國法律一般都對此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其次,需要當事人的國內法規定,涉及貿易術語的解釋必須依據Incoterms 2020 ,而不是其他。83 (三)推定合同默示適用Incoterms 2020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除了上述兩種明示方式適用Incoterms 2020外

56、,有時還可以推定合同默示適用Incoterms 2020,此時該慣例應視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受他們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的約束,除另有協議外,雙方當事人應視為默示同意他們已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的約束?!边@表明,對于那些眾所周知的國際慣例,只要當事人沒有相反的約定,則認為已被當事人默示接受,從而可以適用于他們訂立的合同。84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或仲裁員有時也可推定Incoterms 2020適用于當事人所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第三種情況下,也需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示約定適用Incoterms 2020

57、 ,但也沒有明示排除適用Incoterms 2020 ,否則,也不能推定適用。85 二、Incoterms2020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作用及局限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成立、修改、變更、終止等法律事項,以及貨物品質、數量、價格、支付方式、運輸、保險、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等內容。上述內容通常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在合同中加以約定。但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所有事項都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得非常詳細。而對于在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一些事項,有時可能對交易的進行有較大的影響,為此,可以適當地運用一些國際慣例加以補充。因此,作為國際貿易慣例的Incoterms2020,可以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起到補

58、充和解釋作用。86 Incoterms2020一旦被納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它就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成為調整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之一。但Incoterms2020所調整的主要是貨物的交付、進出口手續的辦理、風險的轉移、費用的劃分和通知義務的履行等事項。這些事項只是與合同履行有關事項的一部分。除了這些事項之外,在合同的履行中還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和所有權保留等許多事項,這是買賣合同中具有核心意義的法律事項,Incoterms2020對此并沒有規定。87 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除了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法律事項之外,他們之間因合同而產生的法律事項還包括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的變更、

59、解除與修改、違約責任等問題。對于這些事項,Incoterms2020中沒有任何規定。對于這些Incoterms2020中所沒有規定的法律事項,以及Incoterms2020已經規定但仍沒有完整地解決的法律事項,必須依賴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加以調整。88 三、Incoterms2020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關系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國際公約,其目的是統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為國際貿易創造更為良好的法律環境。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各自的買賣法,但彼此之間存在諸多分歧,因而在國際貿易中不可避免地引起法律沖突,不利于國際貿易的開展。為了解

60、決這個問題,國際社會經過多年的努力,在1980年3月正式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國政府于1986年12月核準了該公約。該公約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可以充分運用該公約的各項規定。89 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對于營業地在中國的從事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來說,若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該公約的另一締約國境內,則該公約就成為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對該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他們在合同中明確排除該公約的適用。 以下就兩者共同涉及的主要事項予以分析,以使合同當事人對此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90 (一)貨物的交付 1.交貨與交單 在國際貨物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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