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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外法史古代:A不同點: 原始社會的影響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 宗教影響不同B共同點: 法律本質基本相同發展形態基本相同適用范圍相同中世紀(封建社會):西方日爾曼法、教會法、北歐的凱爾特法、斯堪的納維亞法、東歐的俄羅斯法;東方日本法、伊斯蘭法、拜占廷法(羅馬法)特點:A、共同點:公開的等級不平等 不動產法占重要地位 家族本位 男尊女卑 習慣法是主要的法律淵源B、不同點: 法的統一性程度不同 法律淵源的多少不同 法律與道德、宗教的聯系不同 法律內容的發展重點不同二、楔形文字法
2、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兩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鐫刻的奴隸制法的總稱。又稱兩河流域法,美索不大米亞法。 特征:一、以楔形文字鐫刻;二、法律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形式上逐漸向序言、正文、結語三段式過渡;三、楔型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匯編,并無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四、屬于非宗教法;五、是典型的東方奴隸制法歷史沿革:分散的習慣法時期(BC 30thBC 22最初的國家形成,蘇美爾人創造楔型文字。成文法的初步發展時期(BC 22thBC 18)烏爾國家的興起,迄今所知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烏爾那姆法典烏爾那姆法典主要內容:根據考古學家研究,有序言和29條正文,實存23條。序言占全文的五分之二,
3、詳細敘述國王烏爾那姆受神的寵愛,制定法律的過程。主要說明和強調國王根據神意確立人世間的正義和秩序。正文:1、禁止巫術。2、傷害他人人身可以罰金代替同態復仇 (只在等級相同的人間適用,有明顯的階級性);3、全體居民劃分為自由民和奴隸。烏爾那姆時期奴隸制度的標志。4、締結婚姻的當事人是:男方、女方家長。5、婦女犯通奸罪要處死。歷史地位:迄今為止所知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對以后的兩河流域立法有一定影響全盛時期(公元前18世紀前16世紀)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著楔形文字法發展的高峰。 衰敗時期(公元前16世紀前6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紀發現-1902年法國考古學家在古城蘇薩(今伊
4、朗境內)發現。現存于巴黎盧佛宮內。制定的原因:1、法律不統一;2、新型經濟關系的出現;3、自由民內部的分化結構和體系:序言:宣言君權神授;接受神意,管理國家,進行立法。正文:282條;基本上可以劃分為:1-25道德規范;26-41國家規范 強調國家管理;42-282私人社會 人與人交往過程中的規范。債務,婚姻等。結語:強調法典的效力。體例相對比較清晰。 內容和特點:1、古代東方土地所有制特點的公有制。農業文明的標志 有利農業的發展和國王的管理2、自由民中劃分為阿維魯和穆什凱努。在法典上受到的保護不一樣軍人屬于穆什凱努阿維奴:具有公社社員資格的人,貴族、僧侶、高官、自耕農、手工業者后者:失去資格
5、的人,外來人、依附于王室經濟的人、軍人3、家內繼承制 產原同和經濟不發達相關土地是主要的財產。男充分繼承權女嫁妝動產 4、緩社矛措施:a廢除終身債務奴役制度(期限三年)、b限息(最高利率)、c債務d擔保人質安全(不能隨意毆打虐殺)、e債務奴役期限。5、刑事法、國事法 刑罰手段殘酷:廣泛適用死刑,傷害肢體刑,同態復仇、血親復仇6、訴訟由私人提起,訴訟制度中帶有原始習慣殘余。證據制度中發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神明裁判:在案件無法辨別是非的情況下,借助神力,判斷訴訟當事人是否應負罪責的一種證據,它在古代以及中世紀一些國家或地區被采用。歷史地位:a楔型文字法的代表性法典;b保留至今最早最完整的成文
6、法典;c體現了較為發達的立法技術,有一定的立法思想、立法水平;d鞏固了兩河流域的中央集權制,推動了經濟的發展;e為后世研究兩河流域及整個東方社會提供了原始資料;f在古代東方法律發展史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三:古印度法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隸制時期法律制度的總稱,內容包括婆羅門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國王政府頒布的敕令。定位在印度奴隸制法律特點:a宗教密不可分;b嚴格維護種姓制度;c法律、宗教、倫理等各種規范的混合體。 歷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產生: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國家的產生;婆羅門教的產生;婆羅門教法的產生佛教法時期:公元前6世紀到公元6世紀。創始人:釋迦牟尼(公
7、元前557-495年);佛教法的產生;阿育王的貢獻:佛教國教;摩奴法典得到編纂。印度教法(新婆羅門教)時期:公元6-8世紀。源于長期以來佛教和傳統婆羅門教相互沖突和妥協而產生 淵源:1、吠陀(吠陀經):詩歌體,不僅是法律的淵源;2、法經:散文體。相對吠陀而言,法律的內容明顯增強,奠定印度人永世不變的生活規則和行為規范的圣典;3、法典:許多規范的綜合體,婆羅門祭司根據吠陀經典、累世傳承和古來習俗編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2世紀,兩種翻譯版本;4、佛教經典 :“三藏”,經藏(釋迦牟尼及門徒宣揚的佛教教義),論藏(佛教各派學者對教義的論說),律藏(佛教寺院規條);5、國王詔令:在古印
8、度其法律淵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輕視,但阿育王的詔令除外; 基本制度:種姓制度一、種姓制度、概念、起源、四大種姓、婆羅門為萬物之主概念:古印度社會等級,古印度法核心內容,是與種族姓氏密切關系的社會團體,各集團嚴格實行內婚制,職業世襲。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雜種種姓即迦提, 婆羅門(最高種姓,祭司種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權);剎帝利(第二種姓,武士種姓,軍政大權);吠舍(平民,商業、農業生產);首陀羅(多奴隸、低賤職業)二、所有權:國王所有村社占有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為主;有限制的私有;有等級的私有,不同種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權。三、債法:1、契約關系較為簡單;已經注意到契約的法律效力。2、對高等種姓
9、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滿宗教色彩; 是神的安排。維護種姓內婚制;嚴格控制種姓逆婚(首男+婆女=旃陀羅“賤民”),并規定雜種種姓的法律地位。高等種姓一夫多妻,低等種姓一夫一妻。五、繼承法:長子優先原則 繼承權與種姓制直接掛鉤六、犯罪與刑罰:a缺乏抽象性,只是具體行為的列舉。b等級刑法,不同種姓同罪異罰。c罪名的設置與宗教教義相關;懲罰手段受宗教影響。七、訴訟制度:司法權由婆羅門行使;神明裁判廣泛運用三、古希臘法概念:古希臘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紀存在于古希臘地區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歷史地位:一、古希臘法的一些具體法律制度、 原則和思想, 特別是雅典“憲法”所確認的
10、民主制度,對后世國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二、雅典“憲法”關于全體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制度、選舉和監督國家公職人員的制度、集體責任制和一人不能連續兩次擔任同一職務的原則等,一直被視為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先聲。概況:一、公元前12世紀以前,克里特文明到邁錫尼文明。二、公元前12世紀到公元前8世紀,“荷馬時期”城邦出現:雅典,斯巴達三、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6世紀,“殖民時期” 大量的希臘人移民到周邊地區。周邊國家不斷的希臘化。 四、公元前5世紀到公元前4世紀。“古典時期”,希臘文明最為繁榮的時期。 五、馬其頓入侵、羅馬入侵發展:公元前20世紀左右最初的法律;“線形文字法”;“荷馬時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階
11、段;公元前3世紀后,古希臘法走向衰落。雅典法律制度: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1、公民權取得的條件具備武裝2、將官員從貴族中選拔變為抽簽選舉3、組成400人議事會。評價:一、廣泛使用嚴厲的刑法,苛法(對偷竊水果、懶惰等過失都要判處死刑)二、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梭倫立法(公元前594年)立法背景:一、工商業奴隸主主體;二、自由農民同盟內容:(一)廢除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債務,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債,禁止把欠債的平民變為奴隸。由國家出錢把因無力還債而被賣到異邦為奴的人贖回。這一措施史稱“解負令”。(二)鼓勵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措施。1、如除自給有余的橄欖油外,禁止任何農副產品出口;2、凡雅典公
12、民,必須讓兒子學會一種手藝;3、獎勵有技術的手工業者移居雅典,給予其公民權;4、改革幣制;5、確定私有財產繼承自由的原則等。6、禁止厚葬、撫恤為國犧牲公民的親屬等法令。(三)承認私有財產繼承自由,消除了所有制度上的氏族殘余政治上:(一)廢除世襲貴族的壟斷權利,不再以出身而以財產的數量來劃分公民等級。按一年農產品收入的總量把公民分為4個等級(按年收入的的谷物等產品的數量分別列為500斗、300斗、200斗和200斗以下四級)。第一等級可擔任一切官職;第二等級的公民可以擔任除司庫(即財政官)以外的高級官職;第三等級可任低級官職;第四等級的公民不能擔任公職,但有權參加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同時,不同的
13、等級所盡義務也有差別。例如,在軍事義務方面,第一、第二等級提供騎兵,自備軍械、軍裝和馬匹。第三等級提供重裝步兵,他們自備軍械和軍裝,但不需提供馬匹。他們是構成雅典軍隊的主要成分。第四等級主要是充當輕裝步兵和一般水手,不用自帶軍備,只帶棍棒。(二)設立四百人會議作為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四百人會議由4個部落各選100人組成,除了第四等級外,其他公民皆可當選。(三)設立陪審法庭(也譯為民眾法庭,相當于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任何公民都有權上訴。陪審法庭的陪審員由所有等級的公民經抽簽方式選出。陪審法庭受理并裁決公民投訴或上訴的案件,擴大了公民的權力。(四)制定新法典取代德拉古的
14、嚴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關殺人罪的部分,使整個雅典法較有人道色彩。意義:一、以財產代替血緣來劃分等級,客觀上發展了雅典的私有制。二、公民參加民眾大會奠定了雅典的民主制度的基礎。三、涉及范圍廣,標志著雅典法制初具規模四、一定程度上廢除了德拉古立法一些殘酷的刑罰。緩和了社會矛盾。五、包含了一系列的工商業的規定,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六、開創了陪審制度。一方面完善了雅典的國家機器,另一方面為西方的司法制度和陪審制度開創了先河(評價:經濟上的改良、政治上的革命、立法上的革新)克里斯提尼立法:內容:一、改變按財產選舉為按照選區選舉。消除了氏族部類的最后殘余;二、改變400人會議為500人會議。并設置十將軍委
15、員會。不搞抽簽而只由選舉產生,并可連選連任 ; 三、“貝殼放逐法”,評價:一、劃分選區標志著雅典國家成型;二、標志雅典法律成型;三、標志著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成型伯里克利立法:內容:一、官職向所有的公民開放。取消任職限制。二、雅典公民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三、規定了官職津貼制度。 雅典“憲法”的民主性與局限性:民主性: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與國家的日常活動;大多數國家的公職人員都是選舉產生,而且集體職務多于個人職務;雅典公民能夠通過各種制度或措施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免遭來自反民主勢力的破壞和攻擊。 局限性:雅典民主制“憲法”的實施和民主制度的貫徹,實際上局限于一個狹小的范圍內; 在民眾大會或其
16、他重要機關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奴隸主階級的上層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公職人員盡管是選舉產生,但擔任所有公職均需具備一定條件,如年齡、財產資格等等; 統治集團利用各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來限制民眾大會作用的充分發揮。民主性:全體公民是統治者,參與政治,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公民集體內部相對平等,法律至上.局限性: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之上,是少數人的民主廣大奴隸群眾不僅毫無權利可言,而且被列為專政對象.婦女和外邦人不能參政.民法(財產法,債法)所有權:1、私有制相當發達嚴格保護私有制。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原始/傳來取得債法:基于契約而產生的債;基于損害而產生的債婚姻家庭法:一、梭倫立法之后,出現遺囑繼承。二
17、、只有男子才享有繼承權。刑法:保留了原始社會血親復仇的殘余;法院組織和訴訟法“私訴”和”公訴”四、羅馬法概念:羅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獻的名稱,而是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制度的總稱,包括公元前6世紀公元6世紀羅馬國家全部的法律。淵源和分類:習慣法、民眾大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長官的告示、皇帝的敕令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自然法: 市民法:萬民法;成文法:不成文法;市民法:長官法;公法:私法特點:羅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羅馬法具有強烈的實踐性;羅馬法以私法為核心,羅馬私法特別發達。塞爾維烏斯的改革:把羅馬的全體自由民按財產多寡劃分為六個等級,作為征兵和納稅的基礎 。取消原先三個部落的劃分,
18、把整個羅馬按照地域劃分為四個部落羅馬共和前期:1、共和政體的三級構造 2、共和政體的民主化傾向 3、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十二表法城邦共和政體:執政官、君主因素+元老院、貴族因素+民眾大會、民主因素=混合政體 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背景:古代羅馬共和時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因傳說刻在12塊銅表上而得名。它的頒布與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有關。平民要求編纂成文法典,以限制掌握司法權的貴族官員隨意解釋習慣法的專橫行為。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在法律上的成果 制定:學習希臘,組成十人委員會內容:1、傳喚:體現私人訴訟。 2、審理:體現可以采取獨任制。3、執行(索債):有三十天恩惠期。 4、家長
19、權:明確家長專制。5、繼承和監護:婦女、精神病人、浪費人的監護。禁治產人(大陸法系)6、所有權和占有:取得時效。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 時效婚一年7、 土地和房屋:主要為相鄰關系8、私犯:侵權行為:傷人,和解,和解不成,同態復仇;家畜傷人主人賠償;夜盜者,格殺勿論;利息不得超過一分。9、公法:立法者不得為自己利益立法;貪官,嚴懲;判刑者,可上訴民眾大會(任何人不經審判,不得被處死)10、宗教法:禁止奢侈 。 11、前五表的補充 :平民和貴族,不得通婚。12、后五表的補充:奴隸損害他人利益。新法優于舊法特點:1、私法為主,諸法合一;2、對官僚有一定限制、如程序法定,死刑只有民
20、眾大會有權決定等;3、比較殘酷。如對夜盜的處理,處死債務人,保留了同態復仇等;4、限制高利貸,緩和社會矛盾。意義和評價:羅馬第一部成文法,是羅馬法的淵源之一,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內容:十二銅表法內容龐雜,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占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后期: 市民法:概念:市民法也稱公民法,是古代羅馬國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眾大會和元老院通過的帶有規范性的決議、法律以及習慣法規范,其適用范圍僅限于羅馬公民。內容:主要是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以及一部分訴訟程序的問題,涉及土地等財產方面的不多。市民法的特
21、點:是體系不完整、帶有保守性、形式主義比較濃厚等。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市民法之后,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律。在羅馬法司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后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聯系:一、性質相同。均為羅馬法的淵源。二、兩者相互吸收。三、最后統一。將公民權授予在羅馬的全體自由民。區別:市民法 內事裁判官(BC367)萬民法 外事裁判官(BC242適用范圍羅馬公民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非羅馬公民之間內容公法較多所有權與債法形式形式主義更靈活帝制時期:法學家任務1、解答
22、2、編撰3、訴訟4、著述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士、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后期 學說引證法: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并不一致,取決于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伯比尼安的解釋為準,若涉及爭議則選五位中比較公正的意見。 國法大全的編纂:優士丁尼/查士丁尼主持是由東羅馬帝國時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及死后不久新編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新律四部法典匯編的統稱,也是奴隸制時代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成文法典。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優士丁尼法典:立法文件匯編,羅馬歷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23、優士丁尼法學總論或(法學階梯),法學教科書,以蓋尤斯同名著作為藍本,參照其他優士丁尼學說匯纂或(法學匯編),法學著作和法律解答匯編新律立法文件匯編,查士丁尼頒布的敕令羅馬私法體系:人法;物法(物和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訴訟法(法定、程式、特別)人法(身份法):權利主體的規定。人:自然人/法人;確定人的權利能力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完整的人格權1、自由權:是實現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享有市民權和家族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自由權,即為奴隸,也就無其他權利而言。2、市民權: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公權(榮譽權、選舉權等)劃分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的標準 3、家族權:指家族團體內的成員在
24、家族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人格減等: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生變化自由權 人格大減等(三種權利全部喪失,例如從自由民變為奴隸。)市民權 人格中減等 家族權 人格小減等法人:無抽象的法人概念,有法人制度;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人的成立婚姻:有夫權婚姻:又稱要式婚姻,男女雙方按照市民法的所發生的婚姻方式。特點:1、王政時期最主要的形式,帝國時期取消。2、只適用于羅馬市民,是一種特權。3、注重形式。結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時效婚。4、夫妻之間不平等。5、離婚困難。 無夫權婚姻:又稱為略式婚姻。在十二表法頒布時候已經出現。一般認為無夫權婚姻初步奠定近現代婚姻的模式,婚姻自由的雛形。特點:1、不
25、再以家族的利益為基礎,而以夫妻本人的利益為目的。2、適用對象不限于羅馬人,包括在羅馬的自由人。3、婚姻自由,夫妻雙方同意。4、夫妻雙方形式上平等。妻子可以擁有財產。5、夫妻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婚姻。6、成年子女開始擁有一定權利,家長權受到限制。物權:分類:a自物權:所有權(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c占有b他物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一、羅馬法上的物,是專門指的一種資產或財富。二、羅馬法上的物,不限于外界通常意義的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連法律關系和權利也包括在內,(如奴役、質權。)所以與現代相比較物的外延極廣。 無體物:則是指沒有實體存在、僅由
26、人們憑主觀而擬制的物,比如債權和用益權等等。死者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總稱為繼承物,同樣也被視為無體物。有體無體、可有不可有、要式轉移略式、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一、主體只能是羅馬公民。不具市民權的人不能享有,其財產得不到市民法的保護。二、所有權的客體十分狹窄,能作為客體的只有意大利半島的土地和法律規定的動產三、所有權的轉移必須嚴格遵照法定的方式。一般認為統一的無限制的平等的所有權奠定了現代法制中私法主體上平等的原則 準契約:指雙方當事人間雖未訂立契約,但因其行為而產生與契約相同效果的法律關系,并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監護/遺贈/共有等)私犯: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違
27、犯者應負賠償責任。、 準私犯: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 簡述程式訴訟:盛行于共和國后期帝政前一百年,適用于羅馬市民和非羅馬市民,整個程序分為法律審查和事實審查,裁判官主持法律審,承審官主持判決,裁判官通過記錄過程獲得造法大全,公開進行。意大利波輪那: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國:人文主義;德國:潘德克頓 對后世 英國的影響(對英美法系的影響)1.英國衡平法思想借鑒了羅馬裁判官“公平”“正義”原則判案的經驗。2.信托制度也借鑒了羅馬法的用益權和信托遺囑的經驗。概念、術語1.羅馬私法體系。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
28、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原因:1、體系完備2、立法技術發達
29、3、體現了衡平原則4、運用武力強行適用五、教會法 概念: 教會法即寺院法、宗規法,是基督教制定的對其信徒和神職人員在信仰、倫理和教會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的法律的總稱。中世紀,教派:天主教基督教分裂。天主教(羅馬為中心) 東正教(君士坦丁堡為)淵源:圣經, 舊約新約, 舊約 “摩西十誡:圣經中最具有法律意義的規定。圣經一直是教會法的中心內容,是教會法的基本法教皇教令集1、格拉蒂安教令集最有名的教令集,公元1140年前后。2、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 1234年官方背景。3、教會法大全 1582年,中世紀后期教會法最基本的淵源。4、1917年天主教會法典1983年修改重新頒布。體例:第一部分,101節
30、,每節有數條和數十條法規。其中闡述了教會法和世俗法的關系。第二部分,由35個案例組成,每個案例包含數個問題,每個問題下有數條或者百多條教規。例如買賣神職的弊端,審理犯罪的主要規定,審理異端的規定第三部分,論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禮儀特點:不是單純的記錄原文,而是進行分類、整理和編排,并且對教會法的規則、圣經和教皇教令進行了解釋,使教會法有了體系性和系統性。地位:有很大的權威性。為西歐各地教會法提供了資料。中世紀法制史和文化史劃時代的成就,而且是12世紀文藝復興在法學領域的重要成就之一。 教階制度(教會法基本制度)教階制度是規定基督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制度。封建制度的標志之一教皇、教皇近衛軍
31、、大主教(紅衣主教)、主教、神父奧古斯丁(圣師),托馬斯阿奎那財產制度:1、教會財產的主要來源,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2、教會財產的保護: 棄絕罰制度(被教會拋棄的制度)一種嚴厲的懲罰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凡強占教會財產的人不得參加圣禮領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會職位,不得行使選舉權,不得與親友往來。 裁判所(異端裁判所)概念:專理有關宗教的案件程序上的特別:1、法庭上不得讓被告知道控告人、見證人的姓名。2、凡有兩人作證,控告即可成立。見證人如撤回證詞,作異端同謀犯處理。3、準許反復刑訊逼供 4、任何人凡給予被告以法律援助的,均被革除教籍。5、對認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審訊即處
32、以死刑。 教會法影響:國際法上:一般認為國際法是開始于基督徒之間的法律。主張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和平的而不是戰爭。當戰爭不可避免的戰爭不是征服而是為了和平和恢復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反對重婚童婚、反對近親結婚、財產繼承男女平等。憲法:教權與王權相互重疊沖突,構成教權和王權的二元對立結構,有時被稱為“二權分立”。這是非常重要之點,它構成了近世憲法制度最重要的歷史來源。刑罰:注重對犯罪者靈魂的凈化和道德的矯正。教會主張囚禁刑優于死刑,因此它給予犯罪者一個反省自己罪孽的機會。近代教育刑思想影響。在定罪量刑方面,教會法堅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樣,一律平等,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則的先聲。訴訟法:
33、教會法堅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審判過程中的所謂“良心原則”后來發展為西方的“自由心證”確立起來的糾問式訴訟對大陸公訴制度的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以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取代了落后的訴訟證據制度,對訴訟法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六、伊斯蘭法概念:伊斯蘭法即伊斯蘭教法,是適用于全體穆斯林(即伊斯蘭教徒)的“有關伊斯蘭宗教、政治、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準則的總稱”。古蘭經,習慣到成文,四大哈里發時期,執法守法最理想公議:法學家在創制、解釋律例或遇有分歧意見時,如在經、訓中無先例可循,則以某一地域、某一代權威法學家的一致意見為依據,作出判斷,以便有所遵循。五功:又稱五善功,五項基本功課的總稱。是穆斯林必須履行的神圣
34、義務和功修制度,它是基本信仰付之實踐的基石,旨在維系、堅定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表達對安拉的虔信和敬畏,通過功修達到認主歸一。念功:口誦,信仰的確認;拜功:信仰支柱;齋功:“齋戒”;朝功:朝覲圣地;課功:法定施舍瓦克夫制:以奉獻真主的名義捐獻土地或其他形式財產。僅轉移用益物權,扔可保所有權。獨特的制度:公益瓦克夫制:教法中指用于宗教或慈善事業的實產或資金。主要用于公益慈善事業,且多著眼于穆斯林大眾,如修建清真寺、學校、醫院、浴室、陵園及橋梁路面等。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瓦克夫”占為己有,亦不準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 經定刑的犯罪: 1.通奸罪。2.誣告婦女失貞罪。3.偷竊罪,砍右。4.搶
35、劫罪,砍雙5.背教罪,死6、酗酒罪:鞭刑特點:1、與伊斯蘭教有密切聯系 2、法學家貢獻突出 教法學家的作用3、深受外來法律影響 4、具有分散性和多樣性七、英國法 普通法:指11世紀諾曼底征服之后,設立王室法院,實行巡回審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倫敦后,相互協商,將各個地方的習慣法匯集到一起,逐漸形成的可以適用與全國的法律體系。形成和發展條件:1、王室法院的設立是普通法發展的前提。2、巡回法官的活動是普通法發展的動力。3、各地存在的分散的習慣是普通法發展的源泉。4、中央集權的體制是普通法發展的保障。特點:1、普通法以習慣法為基礎,具有重具體輕一般,重形式輕內容的特點。2、程序先于權利的特征。3、救濟
36、措施有限。以損害賠償為主。4、普通法的表現形式是判例。令狀制度:是皇家最高官員即首席司法官(后為大法官)以國王的名義簽發的,在簽發此種令狀時他不需要審理被告,由原告支付手續費用。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法律至上原則、陪審團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以相似的方法處理相似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規則與實踐”。一個法院先前的判決對以后相應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1.歐洲法院在解釋歐盟法的判例高于所有英國法院。2.上議院的判決高于其他英國法院。3.上訴法院高于下級法院。4.高等法院高于下級法院。優點1、公正性2、確定性3、可預見性缺點1、量多并且雜2、僵化3、事實上的隨意性衡平法: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
37、關系的復雜化,普通法逐漸不能滿足需要,在此情況下,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傳統向國王提出申訴,由國王交給大法官根據公平正義來進行審理。這種判例自15世紀前后逐漸形成和普通法平行的法律體系。 普通橫瓶關系:同:1、兩者的性質相同。都是封建法。2、兩者的背景一樣。都是以王權為依托。3、兩者相互補充。不同點:1、前者程序復雜,后者程序簡單2、前者以習慣法為淵源,后者以羅馬法為淵源。3、調整對象上,普通法是全方位的,后者主要在民商事方面。4、救濟方式上,前者以賠償為主,后者多樣性。 5、發生沖突的時候,衡平法優先。 制定法:大憲章:國王有義務服從法律,國王處于“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國王創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國王”。此外,英國議會的創立,進一步縮小了王權控制的范圍,使“王在法下”原則具體表現為“王在議會”,國王的權力只有在議會中或通過議會才能體現出來 當代英王的作用:1、王權是君主立憲制度的構成要素。2、在理論上和法律上,國王仍然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和國家的化身,從事一系列禮節性國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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