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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證據法學練習題一答案名詞解釋1、傳來證據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復制品等都是。2、書證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

2、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自由心證制度所謂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來,“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有漸進之勢,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證審案也見諸報端。圍繞自由心證能否成為我國法官判斷證據的標準,我國法學界一直頗多爭議。但是,實踐中自由心證的運用,以及目前進行的庭審改革,將庭審由原本法官的職權主義模式變為當事人對抗主義模式,都為自由心證的運用提供了土壤。5、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最初是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術語,后經日本傳入中國。其基本含義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

3、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真偽,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證明責任又稱舉證責任。6、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6、物證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8、鑒定結論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

4、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鑒定。進行這種鑒定活動的人,稱為鑒定人。鑒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稱為鑒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為鑒定意見。9、口供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10、證據為本證據為本(證據裁判主義),就是說在司法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本源,司法證明活動必須以證據為基石。換言之,司法裁判必須建立在

5、證據的基礎上,因此又為證據裁判主義”。這是人類社會在擯棄了神明裁判和主觀斷案的司法證明之后確立的一項司法原則。11、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12、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指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13、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14、本證本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15、司

6、法認知司法認知又稱為審判上的認知,由西方訴訟程序中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明的古老格言演變發展而來,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某種待認定的事實存在與否或其真實性,無須憑借任何證據,不待當事人舉證即可予以認知,作為判決的依據。簡答題1、什么是神示證據制度?神明裁判有沒有科學性?它為什么能夠存在?人類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神證、人證和物證三個階段。而出現于人類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即神證,作為原始訴訟形態裁判依據的第一道分水嶺,并跨越數個世紀以致并殘存至封建社會末期,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是顯而易見的,生產力的落后導致生產方式的低級狀態,這便是神示證據制度產生的最為本質的歷史背景及原

7、因。沒有科學性。神示證據制度作為人類證據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一個階段,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可以設想,當人類還處于奴隸社會的“初始狀態”中,思想意識的滯后導致認識能力的狹隘性。他們很難估量出他們視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沒有先進工具的輔助也就直接導致了他們對周遭環境及自然小心謹慎的態度。神秘令他們不安,變化無常的天氣、火山爆發、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現象使他們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們感知范圍之外的生物”。這是夕卜界高等生物”的懲罰一智者們的猜測成了人們堅定的信仰,他們開始相信作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無時無刻的監視著他們的行為。2、證據學理上的分類有哪些?答:根據證據事實形成的方法、表

8、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關系,可將訴訟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根據訴訟證據是否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可將訴訟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的來源,可將訴訟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否定有罪或罪輕的證據是無罪證據3、簡述證明對象的特征。答:(1)證明對象是與當事人的主張相聯系的概念。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依其訴訟地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請求,也就是權利主張。(2)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系。(3)證明對象是指需要證據證明的要證事實。(4)證明

9、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4、如何理解證據的客觀性標準?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客觀性的根據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觀性決定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發生的,只要有行為的發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種痕跡和影像,即使行為詭秘,甚至毀滅證據,也還會留下毀滅證據的各種痕跡和影像。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二是辨證唯物主義哲學觀告訴我們,對證據的認識,同對任何事物的認識一樣,必須堅持物質存在第一、認識第二的基本路線和方法,按照這一基本理論的要求,從證據的來源考察,其客觀性是必然存在的。沒有客

10、觀存在為依據的任何一種陳述,是理所當然的謊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從這種意義上講,客觀性就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一條基本標準。總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對于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人都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客觀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采用證據的客觀性標準應該包括兩個方面。首先,證據的內容必須具有客觀性,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雖然這種反映可能會有錯誤和偏差,但是它必須以客觀事物為基礎。純粹的主觀臆斷,毫無根據的猜測,以及夢幻中的情節和迷信邪說的咒語,即使被當事人提供為證據,也不具有可采性。?其次,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必須是人們可以某種方式感知的東西。無論是物證、書

11、證,還是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都必須有其客觀的外在表現形式,都必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如果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反映僅存在于某人的大腦之中,沒有以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等形式表現出來,那它就不具備證據的可采性。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分析的可采性太多是程序性問題的一種符合刑訴訟,也可以為“訴中訴”也就是說,刑事訴訟不單是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還要解決程序性的問題。在程序性裁判中被告人反過來成為程序意義上的“原告”,公安、檢查人員成了程序上的“被告”。對于侵犯憲法性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公權力行為,都應當建立證據排除規則加以救濟。誠然,由于人腦本身就是物質的高級存在形式,所以存在于人腦中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

12、是這種存在形式無法讓他人感知,不符合采用證據的客觀性標準。5、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是什么?比較兩者的異同。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征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

13、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三查鑒定材料是否可靠,鑒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鑒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一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二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在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時,要注意幾個問題:1分類的范圍內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2所謂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指肯定意義上的直接證據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能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無關。直接

14、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

15、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6、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概念和運用規則有哪些內容?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1)在證據的收集中,要盡可能地獲得原始證據。司法和執法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追要求源,盡最大努力去發現原物、原件,直接聽取

16、原始證人、當事人的口頭陳述,以獲得對案件事實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的情況下,也應盡可能地獲取最接案件事實的傳來證據。2)傳來證據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對傳來證據的運用,首先要樹立起傳來證據也是證據的觀念,不要對傳來證據視而不見。其次,要充分發揮傳來證據的作用。傳來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而來的,收集到傳來證據,可以尋根溯源,找到原始證據;傳來證據還可以與原始證據互相印證、核實,增強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在難于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用傳來證據代替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經審查屬實,也可用作定案的根據。3)根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不同特點認真審查其真實性。(1)來源不明的材料;(2)在運用傳來

17、證據時,應采取傳聞、轉抄、復制次數最少的材料。(3)只有傳來證據時,定案必須持慎重態度,對案件事實不能輕易作出結論。7、視聽資料證明力的特點?(1)客觀、直觀、形象;(2)證明過程簡單;(3)系統、全面、貯存量大;(4)體積小易于保管;(5)種種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虛假成分。如剪輯、篡改或受周圍環境的影響而失去真實性。8、自由心證制度產生的歷史條件是什么?答:自由心證制度產生有其特定的歷史條件。17世紀以后,歐洲大陸的資產階級革命和啟蒙運動從政治層面上推動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證據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和個人權利的啟蒙思想者對以刑訊逼供為特征的法定證據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18世紀末至19世紀

18、初,歐洲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了勝利,封建制度被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制度所取代。法定證據制度所依賴的登記觀念與資產階級推崇的自由、平等、博愛相沖突。另一方面,訴訟制度與訴訟模式的變化導致了證據制度的更替。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上述主張的影響下,辯論式的訴訟程序逐漸取代了糾問式訴訟程序。為了與訴訟制度的變革相適應,1791年1月18日,法國憲法會議正式廢除法定證據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證制度。9、簡述鑒定結論的特點。鑒定結論的定義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民事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后所作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的特點:1、專門性,是鑒定人用專業知識,就專門問題作出的結論

19、,而不是法律問題提供的意見。2、科學性,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分析、鑒別,因此有著特殊的證明力。從而往往成為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10、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是什么?比較兩者的異同。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

20、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征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三查鑒定材料是否可靠,鑒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鑒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一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二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11、論述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答:1在證據的收集中,要努力尋找、發現并盡可能地獲得原始證據。司法和執法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追根求源,盡最大努力去發現原物、原件,直接聽取原始證人、當事人的口頭陳訴,以獲得對案件事實的最深入的了解。即

21、使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的情況下,也應盡可能地獲取最接近案件事實的傳來證據。2傳來證據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對傳來證據的運用,首先要樹立起傳來證據也是證據的觀念,不要對傳來證據視而不見。其次,要充分發揮傳來證據的作用。傳來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而來的,收集到傳來證據,可以尋根溯源,找到原始證據;傳來證據還可以與原始證據互相印證、核實,增強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在難于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用傳來證據代替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經審查核實,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但是,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據規則外,還應遵守相應的特殊規則:(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采取傳聞、轉抄、

22、復制次數最少的材料;(3)只有傳來證據時,定案必須持慎重態度,對案件事實不能輕易作出結論。12、談談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三者之間的關系?證明對象是作為證明的最初環節而產生的。正是在觀念上首先設立了證明對象,才產生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對象是證明的出發點,又是證明的歸宿。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系。證明對象在獲得確證之前處于真假不明的狀態,為了確證其真假,有必要把證據的提供落實在特定的訴訟主體身上,這就是證明責任。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證明責任解決的問題是:對于待證事實,誰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明標準解決的問題是:對于待證事實,應當證明到什么程度。從邏輯上說,證明標

23、準是從證明責任基礎上產生的概念,沒有證明責任,便沒有證明標準。同時,證明標準又是證明責任的方向和準繩,證明責任因為證明標準而具體化和具有可操作性。13、簡述證人證言的特征。答:證人證言是由知曉案件有關情況的人所陳述的內容;(2分)是證人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1分)應當是證人就案件有關情況向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14、簡述證明對象的特征。答:(1)證明對象是與當事人的主張相聯系的概念。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依其訴訟地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請求,也就是權利主張。(2)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系。(3)證明對象是指需要證據證明的要證事實。(4)證明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15、

24、有人說:“原始證據才能成為直接證據,傳來證據只能成為間接證據”。你認為這句話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答:此話不正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劃分在于證據的來源不同。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依據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并不相干,不能將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同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相混淆,不能認為

25、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是原始證據,也可以是傳來證據。論述題1題在一列火車上,一名殘疾人因為忘記帶殘疾證,而被要求補買全價票。面對乘務人員的質疑和刁難,他悲憤地說:“難道我少了一條腿,還不能證明我殘疾么?”在我們的生活中,類似現象被概括為“有證件才有權利,沒有證件就沒有權利”。請結合這一現象,闡述證據的本質。答案:案例所指的證據的本質的問題,實際上是證據和證據的表現形式的問題,這個問題應當圍繞這一點來回答。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于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

26、據的基本特征。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體表現為: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并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

27、提供了物質基礎。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么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征表明:其

28、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

29、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并結合案例的內容加以分析。2題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將其打傷,使其住院治療一周。范某提供了證人證言、住院治療的有關證明及費用清單,要求判決董某賠償損失。被告董某否認打傷范某,辯稱1998年3月2日下午其正在國外旅游,不可能打傷范某,并提供了其出國旅游的飛機票、住宿證明等。請分析:董某提供的飛機票、住宿證明是本證還是反證?

30、理由是什么?答案:董某提供的飛機票和住宿證明是反證。反證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董某提供的飛機票、住宿證明能夠證明其在1998年3月2日其不再國內,在國外旅游,從而否定了原告主張的事實“董某在1998年3月2日下午將其打傷”,所以是反證。3題2002年2月3日下午5時,在某市一處居民樓里發現一具男尸。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發現,被害人尸體側臥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臟部位有一傷13,法醫鑒定結論為他殺,兇器為一把雙刃匕首。距尸體2米處的一張桌子有一打火機,打火機上附有一血指紋,地上留有數根頭發和一枚黑色紐扣。經查,死者名李某,32歲,某貿易公司職員,是該居民房房主。經

31、進一步偵查,又收集到如下證據:第一、某貿易公司職員張某與李某因經濟問題長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張某是公休日,張某在證明案發當天下午活動時,支支吾吾,表現反常,先說是修車,后又說是看電影,經查都不是事實。第二、發案當天晚上,張某回家后,其妻發現張某衣服上有血跡,問怎么回事,他說“:與別人打了一架”。第三、某貿易公司劉某證明,案發前一天。,張某與李某發生激烈爭吵。張某揚言要干掉李某。第四、從張某家中搜查出雙刃匕首一把,將匕首與李某左胸傷13進行比對鑒定,結論是傷13為該匕首所致。雙刃匕首上有血指紋一枚,將該指紋與作案現場所提取打火機上的血指紋進行比較,經鑒定均為張某所留。第五、從張某家中搜查出張某

32、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紐扣,現場提取的黑色紐扣與西服紐扣經鑒定為同一質地、顏色和型號。第六、現場遺留頭發經鑒定為張某頭發。第七、犯罪現場發現的打火機經過張某妻子和同事的辯認,是張某日常所用的打火機。請回答:本案偵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中哪些是物證?哪些是證人證言?請分別列舉。物證:犯罪現場提取的打火機;打火機上的血指紋;頭發;紐扣;尸體;尸體上的傷口;張某家中搜查出的雙刃匕首少一紐扣的西服。證人證言:張某妻子的證言;貿易公司劉某的證言。證據法學練習題二答案簡答1、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其理由是什么?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被告承擔,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其原因主要在于

33、:(1)行政訴訟中所針對的訴訟標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作出來的;(2)被告相對于原告而言,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條件,讓被告負責舉證不會與公正、公平原則相沖突;(3)讓被告負證明責任,還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導向方面的意義。2、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辯解和陳述,即通常所說的口供。(2)特征是:證明案件的直接性;口供內容的不穩定性;口供內容的復雜性。3、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對我國的啟示是什么?(1)

34、訴訟職能劃分是傳聞證據規則產生的前提;(2)對抗式審判制度是傳聞證據規則得以確立、豐富和發展的動力;(3)傳聞證據本身的缺陷是傳聞證據規則產生的直接原因;(4)直接言詞原則是傳聞證據規則的核心思想。4、收集視聽資料應當注意的事項。(1)依照合法程序進行,不得侵害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2)應當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若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則可以提供復制品,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的制作經過;(3)妥善保存收集的視聽資料,防止磁化或被刪改;對于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資料,應當注意保密;對于淫穢視聽資料要妥善封存。5、簡述證人證言的概念和特征。(1)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在訴

35、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2)其特征為:證人證言是由知曉有關案件情況的自然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證人就案件有關情況向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比較大。6、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特別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合法形式。7、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文明作用。8、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的范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證據法律的集中體現。9、證明對象:證明對象也就是證明的客體,即要件事實或者待證事實,它是法律規定的司法人員為正確處理案件必須查明的案件事實。10、證明標準:是

36、指司法工作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11、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于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12、直接言詞原則:也稱口證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并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13、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簡答題1、物證審查判斷的內容和方法是什么?(1)審查認定無證的來源是否合法;(2)認真仔細的審查無證的外部特征,以確定其同案件

37、事實的關聯性;(3)審查判斷物證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認、技術鑒定和比較印證等方法。2訴訟中的書證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1)表現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樣性;(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須同案件互相關聯;(3)書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是可以供人們認知和了解。3書證證明力的特點是什么?(1)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者。4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

38、況的人;(4)由于證人是以知道案件情況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絕額定了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占有優先地位;(5)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6)刑事訴訟中的見證人,應視為特殊的證人。5如何確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1)按照證人證言形成的三個階段,(感受、記憶、陳述),判斷證據力的大小與強弱;(2)審查判斷證人證言同案件事實的關聯性;(3)審查判斷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以確定其傾向性,判斷其真實程度;(4)審查認定證人的品格、操行對其證言是否產生影響;(5)審查判斷證人的作證能力;(6)綜合對比,實物驗證。論述題1、試述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1)

39、詢問。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或者有關鑒定情況;(2)訊問。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3)辨認。是指執法機關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者;(4)勘驗。是指公安司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5)檢查。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6)搜查。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7)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

40、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8)偵查實驗。是指公安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2、試論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的區別。(1)主體不同。被害人陳述是合法權益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將其受犯罪侵害的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則是合法權益沒有受犯罪直接侵害的案外人,將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的;被害人陳述可由自然人作出,也可以由法人作出;而證人證言只能由自然人作出;(2)故意出假證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如果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而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則構成刑法規定的偽證罪;(3)能否轉換不同。被害人陳述的性質決定其是不能轉換的;證人證言則有些可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陳述演化而來。3、試論刑訊逼供的原因和危害。(1)刑訊逼供的原因是:封建社會證據制度的影響;特權思想作怪;有罪推定意識的影響;不愿做深入細致艱苦的調查研究工作;處罰偏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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