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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審計學專業財政審計(精華版)(第4版)課程代碼:06073考試時刻:2013年4月考試題型:單選(15*1=15);填空(10*1=10);推斷改錯(5*2=10);簡答(5*5=25);案例(4*10=40)考點精析:共42頁第一章 政府審計理論架構內容提要:1、政府審計的目標和職能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而變化。2、現時期我國政府審計的目標包括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政府審計以經濟監督為要緊職能,評價和鑒證為輔助職能。3、政府審計具有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差不多經濟秩序,防范社會政治、經濟風險;對政府經濟治理行為的規制;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貫徹科學進展觀、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效

2、果,促進經濟可持續進展;保持國家干部隊伍的廉潔和政府經濟信息的公開透明;兼顧社會公平道義責任等作用。第一節政府審計的起因1、審計有三種類型,即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這三類審計中,國家審計發端最早,演進歷史也最為悠久,在各國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2、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國家審計制度,審計體制存在著較大差異,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獨立型等模式之分,然而統治者利用審計干預經濟、介入政治(政權)建設、維持公眾利益的目標取向和差不多做法卻是相同或相通的。3、第一,政府審計是經濟進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是與國家政權伴生同時成為國家機器的重要部件,其功能要緊是從經

3、濟方面愛護或維系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維持了國家政治、經濟的安全。第二,政府審計隨著市場經濟的成長而得以長足進展,市場為政府審計提供了寬敞的舞臺,特不是近、現代政府審計,與市場經濟更是結下了不解之緣。4、在現代社會中,政府審計的社會分工和所扮演的角色是:將監督的觸角伸向宏觀經濟各個角落,監控市場經濟運行過程,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競爭,強化市場經濟秩序,保證資源配置效率不受損害,以保障一定時期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進展目標的實現。理論推演與實踐運行的結果證明,審計作為政府規制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還能夠在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促進市場競爭、幸免政府失靈等方面發揮獨特的作用。總之,

4、政府審計是國家差不多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之一,是國家治理的工具,是國家政權組織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是與國家職能相適應的,是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產物,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與文化背景。政府審計在各個國家和各個歷史時期的進展是不同的。第二節政府審計歷史進展回憶(專門少涉及)一、我國政府審計簡要回憶(一)我國古代政府審計(二)中華民國審計(三)革命依照地審計(四)新中國政府審計的建立和進展(1949年至今)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改革開放,我國一直未設置獨立的政府審計機關,而是給予會計人員以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職權,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進行不定期的會計檢查,對財政、稅務和銀行進行業

5、務監督。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或簡稱憲法)正式確立了我國政府審計監督制度。1983年9月我國最高審計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正式成立。1983年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和1985年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等,為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和規范審計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規依據,保障了起步時期審計工作的開展。1988年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審計制度體系。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或簡稱審計法)正式頒布(1995年1月1日實施),是中國審計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審計工作走上了法制運行的軌道,中國特色審計監督制度框架初步

6、形成。1997年國務院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生活的不斷進展變化,審計法在運行了十年后部分內容差不多不再適應現實的情況,需要對其進行修訂,2006年2月修訂后的審計法頒布,我國政府審計進入了繼往開來、創新前進的新的歷史進展時期。在各級政府部門之下的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差;只有中國稱政府審計,其他國家或地區稱財政審計。今年出的審計準則,條例會有小題考。二、國外政府審計進展的簡要回憶(一)國外古代政府審計(二)國外近代政府審計3.美國近現代政府審計的進展。1789年,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之初,就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在財政部設置了6名審計官,分不負責財政

7、部、陸軍部、海軍部、內政部、郵政部、國務部和其他各部的審計工作。由于這種審計工作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192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預算與會計法案,并依據該法案在國會設置了美國審計總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1945年,依據政府公司管制法案的規定,審計總署應對與國防有關的國營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審計。1974年,依據國會預算與留存操縱法案,審計總署應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對聯邦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撥款的效果進行審計。2004年美國審計總署更名為美國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突出了對政府的

8、責任審計,反映了其以后的進展方向。4日本近現代政府審計的進展。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在財政部內建立了監督司,負責批準和監督各政府機關的開支。此后,隨著各部在財政開支方面權力的膨脹,財政部內設的檢查機構已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督和操縱作用,迫切需要一個獨立的檢查機構,以監督包括財政部在內的所有各部的財政開支。1880年,日本成立會計檢查院。1889年,日本明治憲法實施,規定一切權力屬于天皇。因此,同年制定的會計檢查院法規定,會計檢查員直屬天皇,獨立于內閣。會計檢查員要緊對國家財政決算進行審計,年度審計報告呈送天皇,也通過內閣呈送議會。1947年,日本實施了新的憲法,同時實施的會計檢查院法規定,會計檢查院是

9、一個獨立的不屬于國會、內閣或者司法機關的機構。第三節政府審計的法律依據(要緊考小題)一、政府審計的法律淵源二、立法型國家審計的法律依據立法型國家審計的代表國是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實行立法型國家審計的國家,大都受英美法系的阻礙,因此,阻礙立法型國家審計地位的法律規定,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美國的國家審計屬于立法型,其法律地位是審計總署隸屬國會,獨立于行政和司法,向國會報告工作三、司法型國家審計的法律依據司法型審計體制的代表國是法國和意大利。實行司法型國家審計的國家,大都以成文法確定國家審計的法律地位。1985年2月11日,法國公布了審計法院法,再一次明確了審計法院的司法地位:獨立于政府和議會

10、,向議會提交審計報告。四、行政型國家審計的法律依據行政型審計體制的代表國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可見,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地位是: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下,隸屬于政府行政系列,是政府行政的一個職能部門;實行雙重領導的治理體制,既隸屬于政府又監督政府。五、獨立性國家審計的法律依據獨立型審計體制的代表國是德國和日本。從法律規定看,德國聯邦審計院是一個最高聯邦機構,

11、是一個憲法機構,是獨立的同時只向法律負責的審計機關,既不屬于行政,也不屬于立法,只是為這兩種權力機構服務。法律規定聯邦審計院的成員具有法官的獨立性,但不是法官,只是享有法官所享有的法律保障。日本會計檢查院法第1條規定:“會計檢查院對內閣具有獨立地位。”這種地位是專門專門的,會計檢查院不僅獨立于國會和司法之外,而且其獨立性還表現在它屬于行政系列,但對內閣具有獨立地位,它不是內閣的所屬機構,是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審計報告不通過行政首腦而直送國會。第四節政府審計的目標,職能和作用(專門少涉及)一、政府審計目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條規定,政府審計的目標有三個: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一)真實

12、性所謂真實性,是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真實性審計目標要緊是確定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差不多發生,有無差錯、虛假、舞弊行為等;各種經濟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全面、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經營治理成果,政府各項經濟責任是否如實履行,向社會和公眾所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實無誤,所作承諾有無如約兌現等。(二)合法性 所謂合法性,是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合法性審計 目標要緊確定各項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的發生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財政、財務收支程序是否合法,各項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了法律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特不是對政府是否

13、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其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客觀、公正等進行審計監督。(三)效益性所謂效益性,是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效益性審計目標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部分。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概言之,經濟性的直接含義是成本減至最低;效率性的直接含義是達到最佳的投入和產出比例;效果性的直接含義是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的比例關系。二、政府審計職能政府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等多種職能。三、政府審計的作用(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差不多經濟秩序,防范社會經濟風險(二)規制政府經濟治理行為(三)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1審計的本質是獨立的經濟監督,審計職能的發揮能夠在維

14、護社會公平、民主法治建設、遏制懲治腐敗等方面發生效力,而這正是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2審計機關在一些具體業務領域、具體業務工作中,貫徹黨和政府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落實其特定時期、特定目標的工作部署,直接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服務3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多元化趨勢明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核心確實是協調和促進經濟利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維護社會多元利益格局的差不多平衡與穩定。4政府審計不僅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監督和保障人民的財產能夠管好、用好、有效益、不流失,而且在建設誠信和高效政府、樹立公眾對政府信心、釋放社會壓力、推動先進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獨特的功效。(四)貫

15、徹科學進展觀,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效果,促進經濟可持續進展(五)保持國家干部隊伍的廉潔和政府經濟信息的公開透明第二章政府審計組織理論內容提要1、政府審計組織要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共設有中央、省、市、區(縣)四級審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同意國務院總理領導,對國務院負責。地點各級審計機關采納雙重領導體制。審計署設有在京派出局和駐地點特派辦兩類派出機構,設有9個業務司和其他日常治理部門。2、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地區)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國家審計制度。依照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審計權的歸屬性,世界政府審計體制要緊有立法型審計體制、司法型審計體制、行政型審計體制和

16、獨立型審計體制4種。我國屬于行政型審計體制。3、我國行政型審計體制在建國初期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與我國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相適應,發揮了專門好的監督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不斷進展和變化,現行審計體制顯現出了一些弊端。關于我國審計體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節我國政府審計組織概述 審計體制,特指國家審計體制,不包括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的體制和結構,它指國家審計的法律規定和組織結構系統,要緊包括國家審計的法律地位、授權關系、領導關系、隸屬關系、業務關系、報告關系、經費關系和管轄范圍與職責權限的劃分等要件。審計體制決定了審計規制的性質、作用形式、特點和效用,是阻

17、礙和制約政府審計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審計組織是為了實現審計目標而設置的機構、配備的人員和授以職責權限的有機整體。政府審計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是指政府審計權力的承載者和政府審計監督活動的實施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審計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照這一制度設計,我國政府審計組織體系架構的差不多面貌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地點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

18、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地點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依照工作需要,經本次人民政府批準,能夠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依照審計機關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依照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l條的規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8個組成部門之一。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審計署內設機構包括9個業務司:審計署內

19、設機構除了業務司以外,還有負責審計署機關日常事務治理的其他部門,包括辦公廳、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法制司、監察局、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等。審計署依照審計法及其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的工作需要,設立了在京派出局和駐地點特派辦兩種類型的派出機構。在京派出局和特派辦都屬于中央審計機關。審計署在中央各大部委的派出機構共設有25個(在京派出局):審計派駐地點共有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第二節各國政府審計體制綜述(專門少涉及)美國審計總署每年組織大量的審計工作,但90以上的工作內容是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大部分都交給了政府部門的內審機構或聘用私人會計公司去做。司法型審計體制的典型法國審計法院法國

20、是議會共和制國家,現行憲法確立了兼具議會制和總統制的某些特征,被稱為“半總統制”的政治體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拿破侖于1807年9月16日通過法律形式,創建了法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審計法院,采納法國最高法院的體制,地位上僅次于最高法院,權力相同,具有終審權。現行法國審計法院沿襲了這種體制,獨立于政府和議會,是司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審計法院的最終司法判決具有終審效力。獨立型審計體制的樣板德國審計院 德國審計已有280多年的歷史。早在1714年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時期就建立了“總會計署”。1871年普魯士最高會計署承擔了當時新成立德意志帝國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帝國的收支,并作為“德意

21、志帝國審計院”一直連續到1945年。1948年成立了聯合經濟區審計院,1950年成立了聯邦審計院。德國憲法明確了聯邦審計院為獨立審計監督機構及其核心職責范圍。聯邦審計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為終身制公務員,任職期限為12年,不得再次當選,人選由議會議員過半數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并由聯邦總統任命。聯邦審計院法明確規定了聯邦審計院作為獨立審計監督機關的國家法律地位,獨立于立法、司法和政府之外。聯邦審計的完全獨立性是德國審計的特色之一。六、行政型審計體制的標本瑞典國家審計局(從2000年改為立法型)第三節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歷史沿革與改革趨向一、我國政府審計體制的歷史沿革 1982年12月,新的憲法修改草案

22、公布,其中規定在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1983年9月13日,審計署正式成立,隸屬國務院治理,同時在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下設立審計機關,如此,就形成了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審計體制。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差不多架構是:依照憲法規定,我國縣和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可劃分為最高(中央或國家級)審計機關和地點審計機關,前者指國家審計署及地點和部門的派出機構,后者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受國務院總理直接領導,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為中央政府部門,同意國務院的領導,執行國

23、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組織和領導全國審計工作;另一方面,審計署依照自身職責范圍和法定管轄事項,以獨立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審計工作,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監督、評價和報告。我國地點審計廳、局實行雙重領導制,即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點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其行政治理以地點政府領導為主;實行“上審下”和“同級審”并存;實行“兩個報告”制度,即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審計結果報告,受本級政府托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地點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

24、意;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等。二、我國政府審計體制的改革趨向第四節 政府審計機關與年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的關聯一、政府審計機關與內部審計機構第一,政府審計作為一種外部審計,在工作中可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由于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操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能夠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費用。政府審計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前需要對其工作進行評價,評價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所遵循的審計規范、工作成果的可信程度,以決定是否利用和如何利用。政府審計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要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內部審

25、計關于單位內部操縱制度的評審結果;二是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屬單位進行審計的結果;三是利用內部審計發覺問題的線索,以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第二,政府審計依法能夠對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要緊內容有:制訂內部審計事業進展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落實;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宣傳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制定公布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關心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培訓審計人員;指導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指導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工

26、作等。二、政府審計機關與社會審計組織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第30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中予以明確。第三章政府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內容提要1982年的憲法確立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1988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7年10月國務院頒布審計法實施條例。2006年2月28日通過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審計法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實施。隨后審計署1號令、2號令、3號令、5

27、號令陸續公布,現在國家審計準則由1個差不多準則、15個具體審計準則構成。第一節我國政府審計法律與規范沿革一、1982年。修訂憲法。確立國家審計監督制度二、1983年至1994年國家審計法規的進展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審計工作的進展,已有的審計法規已不能適應新時期強化審計監督,依法開展審計工作的需要,制定審計法的必要性已十分突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打算綱要明確提出要抓緊制定審計法。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第八次、第九次會議審議、修改后,于8月31日

28、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同時停止執行。 在草擬制定審計法的過程中,作為審計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開始著手。審計法頒布后,加快了起草步伐。1997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審計法頒布后,為了貫徹落實審計法關于審計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規定,國務院1995年還頒布了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方法。與此同時,一些地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依照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地點性審計法規,推動審計法及事實上施條例的貫徹執行,促進地點經濟的進展。四、2006年6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

29、審計法從1994年頒布至2005年11年的時刻,是建立健全新中國的審計監督制度,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進展的時期,或者講是新中國審計事業進展的黃金時期。實踐證明。1994年審計法促進了審計工作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在立法上既保持相對穩定,又有重大突破。 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社會經濟空前進展的同時,審計環境同樣發生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給我們的審計工作帶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許多新任務、新要求。1994年的審計法的某些規定差不多無法適應如此的新形勢,因此需要進行修訂與完善,其必要性能夠概括

30、為三個方面: 一是堅持依法審計,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差不多方針,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一步將依法治國的差不多方略載人憲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職權法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差不多要求。這在客觀上要求審計法要依照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界定審計監督范圍,進一步規范審計監督程序,大力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保證被審計單位獲得公平有效的救濟途徑,明確審計人員自身的法律責任。 二是適應社會經濟和民主政治進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資金治理方式和國有資產的存在形式都發生了變化,純粹

31、國有的企業、金融機構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混合所有制企業、金融機構和多元化投資的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也日益多元化。客觀上需要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精神,重新對審計監督范圍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進展,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希望在政府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上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三是適應審計工作自身進展的需要。黨中央和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的專門監督。各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不斷要求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社會各界對審計監督的期望也越

32、來越高。然而,一方面,隨著審計面臨的客觀環境的變化,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職責時,需要調整增加相應的電子財會信息檢查權、公款私存查詢權、提請協助權和必要的強制措施,從法律層次上為審計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這些年審計署對審計文書形式和審計質量操縱程序進行了探究和改革,其中一些實踐證明是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及時總結并固定下來。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于2006年6月1日開始實施。五、國家審計準則的進展審計署2號令、3號令、5號令陸續公布,現在國家

33、審計準則包括1個差不多準則、15個具體審計準則。 依照我國審計事業進展需要,借鑒國際審計經驗,以憲法和審計法為依據,審計署于1992年便開始著手研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差不多準則,通過不斷論證、修改,1996年12月6日頒布了這一差不多準則。同時按照國際審計領域通行的審計準則體例結構和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結合我國國家審計工作實際情況,提出了構建審計準則體系的初步設想,擬制定一系列與審計差不多準則相配套的具體審計準則,但考慮到審計法頒布實施的時刻不長,全面制定具體準則體系的條件尚不成熟,1996年只頒布了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

34、計事項評價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6個具體審計準則。 為了完善審計準則體系,2001年通過大量的論證、修改和審定,審計署出臺了審計署第1號令,涉及“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序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差不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審計署于1996年12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差不多準則同時廢止。隨后審計署2號令、3號令、5號令陸續公布,現在國家審計準則包括1個差不多準則、15個具體審計準則。第二節我國政府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一、我國政府審計法律體系政府審計法律體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

35、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審計法和法律中有關政府審計的規定構成的法律總和,是層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級最高的審計規范。(一)憲法是國家的全然大法,它要緊確定國家全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差不多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權等。一切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依據憲法制定。2004年憲法中有兩條專門規定國家審計制度:“第91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點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09條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36、地點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此外,還有關于審計機關行政首長的地位和任免的相關規定:“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依照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第6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7、的人選。”“第8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公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公布動員令。”“第86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二)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審計法,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依照2006年

38、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了1995年實施的審計法,于2006年6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后的審計法共7章54條。對我國審計監督的差不多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國家審計的差不多制度作了全面規定。此次修改之處達34項之多,要緊在四個方面作了修訂:一是為了健全審計監督所作的修訂。要緊包括:明確了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和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提出了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要求;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能夠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要求政府將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

39、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規定審計機關能夠設立派出審計機構;明確地點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二是為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作的修訂。要緊包括:明確了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調整了事業組織、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三是為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作的修訂。要緊包括:增加了審計機關對電子財會數據及其系統的檢查權、對公款私存的查詢權、對有關財會資料及違反規定取得資產的封存權和提請有關機關協助權;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增加了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處理措

40、施。四是為規范審計行為所作的修訂。要緊包括:將“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增加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所做審計決定的監督程序;明確了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具體處理措施;確定了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審計法是專門規定國家審計制度的法律,是我國國家審計的差不多法律。(三)有關政府審計的其他法律要緊有兩類:一是有關財經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或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 (以下或簡稱稅收征收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或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或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41、以下或者簡稱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或簡稱會計法)等就審計機關對這些領域的審計監督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這些財經法律也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預算法第9章第72條規定:“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2001年5月1日實施的稅收征收治理法第3章第53條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2001年1月1日實施的海關法第7章第76條規定:“

42、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有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6章第40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同意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不進行的審計和監督。”2004年2月1日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6章第63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同意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2000年7月1日實施的會計法第4章第33條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

43、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差不多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幸免重復查賬。”第34條規定:“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二是對國家行政活動進行監督治理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我國審計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審計監督活動也是國家的行政行為,也應遵守這些法律的規定。二、我國政府審計法規體系政府審計法規體系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有

44、關行政法規和地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點性法規中有關政府審計的規定構成的體系。政府審計法規體系是我國層次較高,法律效力等級僅次于審計法律的審計規范。有時,也把審計法律體系和審計法規體系統稱為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一)審計行政法規審計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照憲法、審計法及有關法律制定的,在全國范圍使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有關政府審計的規范性文件。1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年10月21日頒布)。審計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專門規定政府審計的行政法規,是政府審計最差不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在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將審計法的一些規定加以具體化,并提出了具體貫徹落實的措施。審計法實施條

45、例也按照審計法的體例,對審計監督的差不多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作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2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方法 (1995年7月19日頒布實施)。這是國務院為了適應審計法關于審計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需要,專門規范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的行政法規。它要緊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中央級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內容、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和審計工作報告制度,以及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等作了規定。3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制發的規定政府審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除上述規范政府審計的行政法規外,國務院或以國務院辦公廳

46、名義規定了一些關于政府審計的行政措施,如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等,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這些行政措施也是規范審計機關組織和開展審計監督活動的重要法規依據。4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與政府審計有關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等。除直接規定政府審計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外,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規、行政措施和公布的決定中,許多也同樣適用于政府審計,如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實行罰款處罰和收繳分離的方法等。許多行政法規、行政措施和決定還規定審計機關

47、應對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抗災救災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這些規定差不多上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是政府審計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地點性審計法規地點性審計法規是地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地區范圍內適用的有關政府審計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憲法和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有權制定地點性審計法規的地點權力機關有以下四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二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所制定的地點性審計法規應報省

48、、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三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所制定的地點性審計法規也應報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四是其他個不地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特不授權,能夠在授權范圍內制定地點性審計法規。地點性審計法規的表現形式要緊有兩種:一是地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專門規定政府審計的地點性法規,如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制定的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等。二是地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與政府審計有關的其他地點性法規。第三節我國政府審計準則體

49、系我國政府審計準則是指由審計署制定頒布的,對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規范審計業務工作的行為規范。它要緊是對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作出的規定,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和進行審計業務治理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業務質量的差不多尺度,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最具體、最具有操作性的行為規則。審計準則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體系概念,各個層次的審計準則便構成了審計準則體系。審計準則體系要緊由以下3個層次的審計準則構成: 第一個層次是政府審計差不多準則。政府審計差不多準則是在審計法、審

50、計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統率各項具體審計準則的綜合性審計規章。它既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的差不多規則,又是外部人員衡量和評價審計質量的差不多標準。政府審計準則共5章47條,分為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和審計報告處理準則。 第二個層次是具體審計準則。具體審計準則是依據差不多審計準則的內容和我國審計業務工作的差不多環節、差不多方面的要求制定的,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提出審計報告,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則。政府審計具體準則共15個(審計署先后以2、3、5號令形式公布),具體審計準則要緊是由通用具體審計準則和專業審計準則構成,通用具體審計準

51、則要緊是按照審計業務工作運行的各個環克制定的,是各專業審計都應遵守的具體審計準則。專業審計準則是專門規范各項專業審計工作,適用于相關專業審計的業務規則,例如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 第三個層次是專業審計操作指南。專業審計操作指南是依據差不多準則和各項具體準則制定的,適用于政府審計業務某些方面,用以指導和規范具體審計操作的指導性文件。它是對專門行業的專門審計領域提出的合理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工作要求,具有專門強的指導性、可操作性以及一定的約束力,然而沒有法律強制性,只是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的參照依據。如企業財務審計指南等。國家審計準則、具體審計準則是審計署依照審計

52、法的規定制定的部門規章,具有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全國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時必須遵照執行。而專業審計操作指南不具有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全國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參照執行。第四節 國外政府審計準則體系簡介一、國際政府審計準則體系 為協調各國審計準則,指導各國審計準則的制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于1992年頒布了國際政府審計準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是由聯合國成員國的最高審計機關組成的國際性組織。1953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開了第一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大會,只有34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參加會議。會議決定每三年進行一次國際大會,常設秘書處在哈瓦那,由古巴審計署主持工作。1

53、960年,古巴審計署解體,常設秘書處遷至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由奧地利審計院接替古巴審計署負責秘書處的工作。1968年,在日本東京進行的第六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大會上,通過了國際政府審計組織章程,正式宣告了國際政府審計組織成立。現在,該組織共有186個成員,成立了7個地區性組織。1978年成立了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構建的審計準則框架,包括利馬宣言、道德法則、審計準則和指南資料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利馬宣言,它要緊為公共部門審計提供綜合的認識基礎;第二層次是道德法則,要緊涉及審計人員日常工作的價值觀念和原則的講明;第三層次是審計準則,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原則;第四層次是指導資料

54、,指導最高審計機關在各項審計工作中如何運用審計準則。199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秘魯首都利馬進行的第九屆國際大會通過的聞名的利馬宣言,首次提出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第四章財政審計概述(重點)內容提要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第十個五年打算提出,要“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共財政框架”。公共財政框架的建立,預算制度改革、部門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導致財政審計的一系列適應性變化。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治理體制,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按照中央與地點政府的事權劃分,依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點稅和中央與地點

55、共享稅,由此將稅務部門劃分為國稅和地稅。我國預算治理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從中央到地點,共設立五級預算。中央預算和地點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我國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全面實施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前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劃分為一般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債務預算收支科目。改革后的政府收支科目由“收入分類”、“支出功能分類”、“支出經濟分類”三部分構成。財政屬于宏觀經濟范疇。財政審計屬于宏觀經濟范圍的審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我國國家審計監督在宏觀治理方面充分發揮作用。財政審計必定成為國家審計機關的首要任務。財政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家財政

56、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審計監督。除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方法之外,預算法及事實上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差不多上財政審計的審計依據。財政審計的管轄范圍實質上確實是通過法律形式將各級審計機關的分工范圍固定下來,明確各級審計機關的責任和權力。在此基礎上,本章還介紹了財政審計的審計目標、內容和審計方法,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概念、范圍和內容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的概念和內容。第一節公共財政及財政治理體制一、公共財政概述公共財政是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旨而進行的政府收支活動或財政運行機制模式,它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財政類型。是國家財政在市場經濟下的體

57、現。公共財政具有三個差不多特征:一是財政資金和財政活動的公共性,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調節收人分配差距,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二是立足于非盈利性,即公共財政框架下的政府部門,是一個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動力的單位和實體,它提供物質、文化產品,但不直接介入市場,政府部門沒有本身的市場利益;三是政府收支行為法制化和民主化,即有關法制的健全和全部政府收支形成完整統一的預算,同意人民的監督,反映人民的意愿。二、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按照經濟形式的不同可分為預算收入與預算外資金兩部分。預算收入要緊包括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事業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國家資源治理收入和公產收入等

58、。財政收入按收人形式劃分,可分為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非稅收收入要緊包括債務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入、罰沒收入、規費收入、基金收入等。我國目前稅收收入占預算內財政收人的90以上,非稅收收入在地點預算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非稅收入大致可分為3類:預算內非稅收入國有資產收益、教育費附加和其他收入等;預算外非稅收入地點財政部門的各項附加收入、集中事業收入、專項收入、事業行政單位的專項基金、經營性服務純收人、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資金、中小學勤工儉學收入;制度外收費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費、制度外集資攤派收人、制度外罰沒收入、“小金庫”。三、財政支出財政支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為實現其職能和滿足社會公共

59、需要而耗費的開支。按財政支出用途分類是財政部門治理財政支出最重要的一種分類方法。我國現行國家預算支出由“類”、“款”、“項”、“目”4個層次構成四、財政治理體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財政治理體制。在分稅制財政治理體制下,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按照中央與地點政府的事權劃分。中央財政要緊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進展、實施宏觀調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治理的事業進展支出。地點財政要緊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進展所需支出。依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點稅和中央與地點共享稅。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

60、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例如消費稅、關稅;同經濟進展直接相關的要緊稅種劃為中央與地點共享稅,這類稅收所占比重最大,例如增值稅;適合地點征管的稅種劃為地點稅,例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都市維護建設稅等。國家與地點分設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和中央與地點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地點稅由地點稅務機構負責征收。第二節預算與決算一、政府預算政府預確實是一國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財政收支打算。我國預算治理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從中央到地點,共設立5級預算。國家預算由中央政府預算和地點預算組成。預算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和地點的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必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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