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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2016)版解讀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2016 版) ,自 2016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為全面深入了解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及其對策,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名錄進行詳細解讀。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 1)修改了前言。與2008 年版名錄相比,本次修訂前言部分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醫療廢物的管理內容。二是修改了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廢物屬性的判定說明。三是新增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以及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時如何對其歸類的說明。( 2)調整

2、名錄廢物種類。 2008 年版名錄共有49 個大類別400 種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 46 大類別 479種( 362 種來自原名錄,新增 117 種) 。其中,將原名錄中HW06 有機溶劑廢物、 HW41 廢鹵化有機溶劑和 HW42 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 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 將原名錄中 HW43 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原名錄中 HW44 含多氯苯并二惡英類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 廢催化劑類廢物。( 3 )增加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的

3、基礎上,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16 種 /類,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4)取消 2008 年版名錄的“ * ”標注。2008 年版名錄中對來源復雜,其危險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國家具有明確鑒別標準的危險廢物,標注以“ * ” ,所列此類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所產生的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該特定廢物可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此類危險廢物共33 種。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體廢物在不同地區的管理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以下簡稱固體法 )關于“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4、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不符。 ( 5 )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危險化學品目錄 。 2008 年版名錄附錄 A 列明了優先管理類廢棄危險化學品共498 種,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在此次修訂中,根據我國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危險特性的規定,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鑒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 10 個部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涵蓋了所有危險特性,本次修訂時直接采用了危險化學品目錄 。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 ( 1)突出重點。本次修訂針對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

5、,選擇了廢催化劑、精蒸餾殘渣、生物制藥廢物等作為修訂重點。修訂過程突出風險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風險評價的修訂方法。同時基于有限的監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制定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對部分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較小的管理環節實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 2)動態性。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 變化頻繁, 期望一次修訂解決所有問題并不現實,在保持名錄基本體系不變的基礎上,應堅持動態修訂原則。本次修訂是基于現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標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環保公益項目、鑒別案例以及相關工作基礎,對部分產生特性和危險特性已經清楚的廢物進行修訂。隨著基礎工作不斷加強、鑒別工

6、作不斷積累,將根據具體情況動態修訂,補充和完善名錄 。( 3)實用性。 名錄制訂目的是為環境管理服務。危險廢物的認定專業性較強,開展時間較短。我國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危險廢物的專業知識相對缺乏。因此,修訂名錄既要考慮科學合理, 又要便于操作。 本次修訂對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 4)連續性。 2008 年版名錄已實施8 年,為避免改動過大給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本次修訂仍以產生源作為危險廢物分類的主要依據。廢物分類與 2008 年版名錄基本保持一致,對部分可以合并的類別進行了合并,如將有機溶劑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和廢有機溶劑類廢物合并成一類

7、。 問:本次名錄修訂體現了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答: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以實現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為目標。 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 污染特性差異極大,采用單一的管理手段難以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險廢物管理應以環境風險控制為原則,采用全過程控制和分類管理手段達到防止和抑制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本次名錄修訂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也將作為后續名錄修訂的重點內容,逐步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答: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

8、危險廢物的屬性。 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 ( 1)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 / 代碼和名稱) ; ( 2)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 ( 3)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問: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答: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 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含義如下:“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過程不按

9、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 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 綜合經營許可證;“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 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 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 移活動需事后備案。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其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如何銜接,以確保后續 環節

10、仍按危廢管理?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節的 前后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在豁免環節內, 可以豁免的內容也僅限于滿足所列條件下的列明的內容,其 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 需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 )中 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問: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

11、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答: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5085.7-2007 )的第 5 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進行判定, 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 GB 5085.1 、 GB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 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

12、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5085.7-2007 )的第 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 進行判定, 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 經 GB 5085.1 、 GB 5085.4 和 GB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 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XXXX ”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 XXXX 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答: 名錄中關于“不包括XXXX ”的

13、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 ,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 不屬于危險廢物。問:本次名錄修訂為什么刪除HW43 、 HW44 兩大類危險廢物。 答: 2008 年版名錄中, HW43 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廢物、 HW44 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惡英同系物的廢物,均屬于非特定行業產生的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物,并標注“ *”。按照

14、 2008 年版名錄對標注“ * ”廢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兩大類持久性污染物的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5085.6 )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因此,實際工作中 HW43和 HW44 類廢物無法根據名錄直接判定。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5085.6 )中包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11 種、劇毒物質39 種、有毒物質143 種、致癌性物質 63 種,致突變性物質7 種、生殖毒性物質11 種。考慮到危險廢物名錄不便于給每一類經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后的危險廢物單獨增設廢物類別代碼,本次修訂將HW43 、HW44 兩大類廢物刪除,不再單獨列出。這些廢物經鑒別后可以按照名

15、錄第八條進行歸類管理。 問: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的,應該如何對其歸類? 答:在名錄第八條中規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 xx(xx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進行歸類管理。如鑒別后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為砷,其危險廢物類別代碼應為“ 900-000-24” 。 問:關于 名錄中 “行業來源”的具體解釋和范圍,應以什么為依據? 答: 名錄中的行業來源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 GB/T 4754-2011 ) 。在確

16、定廢物行業來源時應遵循該標準中第 3.1 條原則,即按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性質。當單位從事一種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該經濟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當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與廢物產生有關的活動確定廢物產生的行業。 問:電子廢物、廢電線電纜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答: 2008 年版名錄中對“ 900-044-49 ” 類廢物描述為“在工業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電 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 集的鉛酸電池、鎘鎂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 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將“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是危險廢物的誤解,本 次將該條修改為“廢棄的鉛蓄電池、 鎘鎮電池、氧化汞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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