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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編安全規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白石湖露天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防止煤礦事 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 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特制定白石湖露天煤礦安全規程。第二條 白石湖露天煤礦生產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 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第四條 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 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第五條 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

2、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第六條安全監察部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 需要的人員及裝備。第七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 對煤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 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 了解并提出建議。第九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礦領導必須支持群眾組 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 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

3、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遇險情況時,生產調度中心有權停止一系 列生產活動。第十條必須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92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第十一條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

4、能產生職業病危 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 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年度預算費用。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 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四條進入作業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 識的工作服。嚴禁酒后上崗。第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一)地形地質圖。(二)工程

5、地質平面圖、斷面圖。(三)綜合水文地質圖。(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五)供配電系統圖。(六)通信系統圖。(七)防排水系統圖。(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第十六條 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 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第十七條 與當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應當配備應急急救藥品。第十八條當煤礦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 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第十九條 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 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第二十條

6、 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批準。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 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第二十二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二)因工作需要沿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 必須時刻注意前后方向來車。躲車時,必 須躲到安全地點。(三)橫過礦山道路時,必須止步瞭望。(四)跨越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桿的棧橋通過。(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者逗留。第二十三條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未經批準進入作業區。第二十四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置柵 欄

7、,并設置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柜、 箱、盤應當加鎖,并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物品庫、油庫、 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志;礦山道路必 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志;進入采區必須嚴格執行左側行車規 定,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志。嚴禁擅自移動和損壞各種安全標志。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一)距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二)爆炸物品庫爆炸危險區內。(三)不穩定的排土場內。(四)爆破、巖體變形、塌陷、滑坡危險

8、區域內。第二十六條 用電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 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第二十七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 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或者通過。移動設備應當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者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條設備走行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大于設備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 徑不得小于設備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第二十九條 遇到特殊天氣狀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二)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者片幫危險區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

9、帶。(三)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起重、動火、高處等危險作業。(四)遇有8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輪斗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第三十條 作業人員在2m及以上的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或者設置安全網。 第三章鉆孔爆破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三十一條 鉆孔、爆破作業必須編制鉆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鉆孔、爆破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爆破前應當繪制爆破警戒范圍圖,并實 地標出警戒點的位置。第三十二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物品庫建筑 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 例等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爆破作業,必須遵守

10、爆破安全規程。第二節鉆孔第三十三條 鉆孔設備進行鉆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應當符合 表1的要求。表1鉆孔設備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 m臺階高度44101015安全距M122 2.52.5 3.5坡頂線第一排孔穿孔時,鉆孔設備應當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者調角布置 (夾角應當不 小于45。);有順層滑坡危險區的,必須壓延鉆孔;坡頂線第一排孔穿孔時,應當有專 人監護。第三十四條 鉆孔設備在有采空區的工作面鉆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 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10 -第三十五條鉆孔設備風管接頭連接處必須安裝防脫落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風管脫 落傷人。第三十六條 鉆機升降段、行走距離大于3

11、00m或場地不平整時,必須落下鉆架。第三十七條 鉆工作業前,要仔細檢查鉆孔設備的完好性,保證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正 常時,才允許作業。若作業過程中穿孔設備發生故障,要立即停止作業,不允許帶故障 作業。第三十八條穿孔作業時應使鉆機穩固并調平后方可作業。第三十九條 鉆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和防塵口罩。第四十條 鉆機在采空區、自燃發火的高溫火區和水淹區等危險地段作業, 應有相應 安全技術措施。第四十一條 鉆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 1m在作業和走行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l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ii - 要時事先落好鉆架。第三節爆破第四十

12、二條 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條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第四十四條 爆炸物品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區域負責人應當對爆炸物品進行檢 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民用爆破物品到達爆破現場后,由保管員負責發放到責任人,并簽字確認,做到誰 領取誰負責,現場發放記錄必須規范,嚴禁亂涂亂改。第四十五條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20m以內嚴禁煙火,10m 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12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 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 藥

13、2m以外。第四十六條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裝藥前在爆破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嚴禁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二)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得超過 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 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者帶金屬包頭的炮桿。(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腳線、導爆管及導爆索損壞時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 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四)機械化裝藥時由專人現場指揮。(五)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充填。預裝藥期間嚴禁連接起爆網絡。(六)裝藥完成撤出人員后方可連接起爆網絡。-13 -(七)禁止強行拔出孔內雷管尾線,導爆管起爆網絡中不得有死結,不得將導爆管拉 細、對折,孔內

14、不得有接頭。第四十七條 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二)爆破區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三聯系制。(三)因爆破中斷生產時,立即報告生產調度中心,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第四十八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 于 200m(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 300m(三)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 200m-14 -第四十九條 起爆前,必須將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 戴抗靜電保護用品。第五十條 設備、設施距松動

15、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表 2的要求。表2設備、設施距松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 m設備名稱深孔爆破淺孔及二次爆破備注挖掘機、鉆孔機3040司機室背向爆破區信號箱、電氣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3030小于此距離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高壓電纜4050小于此距離應當拆除或者采取保護措施-15 -礦用卡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當采取就地保護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nrj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第五十一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當停電。 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第五十二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各類

16、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重要工業廠房,0.4cm/s.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一般石專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水工隧道,10cm/s;.交通涵洞,15cm/s;-16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 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按下式計算:R=(k/V) 1/a.Qm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Q 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 cm/s

17、;m藥量指數,取 m=1/3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三)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 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者試驗。第五十三條 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17 -6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嚴禁爆破作業。第五十四條 在高溫區、自燃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 80C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滅火、 降溫措施。(二)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方可裝藥起爆。(三)高溫孔應當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第五十五條爆破

18、后檢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爆破后5min內,嚴禁檢查。(二)發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負責人報告。(三)發現殘余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第五十六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18 -(二)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者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以再次連線起爆。(三)嚴禁在原鉆孔位鉆孔,必須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徑處重新鉆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 藥爆破。(四)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當報告生產調度中心,并指定專業人員研究處理。第五十七條 爆破作業起爆方式必須采用微差爆破,減少爆破震動。第五十八條 爆破作業時,爆破區域周圍必

19、須插設警戒旗,各個路口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牌及路錐,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爆破區。第五十九條爆破作業現場嚴格執行“三位一體”(礦方安全員、施工單位安全員、爆破公司安全員)安全管理模式,認真履行爆破安全監管職責。第六十條 爆破作業時,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制(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第六十一條 爆破結束后,保管員和三方安全員要對爆破器材使用情況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在爆破審批流程單上簽字確認。-19 -第四章采裝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六十二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 求。第六十三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通信 線路、供排水系統、安全擋

20、墻等的正常布置。第二節單斗挖掘機采裝第六十四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行走前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二)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離。-20 -(三)挖掘機應當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險時, 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超過 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 應當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五)挖掘機行走時,過環坑線路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當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 定

21、的最大允許坡度。第六十五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二)需爆破的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21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 差。停止第六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作業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臺階。第六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與卡車載重相適應。(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 發出裝車信

22、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卡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 面裝車應當由勺斗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盡量放低勺斗,具插銷距車廂底板不得 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22 -(五)裝入卡車里的物料超出車廂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 信號。(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八)裝入卡車里的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 3 m3。第六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或者反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嚴禁用勺斗載人、砸大塊和起吊重物。(二)在回轉或者挖掘過程中,嚴

23、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三)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四)反鏟上挖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下挖作業時,履帶不得平行于采掘 面。(五)嚴禁裝載鐵器等異物和拒爆的炸藥、雷管等。-23 -第六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者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 守下列規定:(一)公路運輸時,兩者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二)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 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條 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 并報告生產調度中心檢查處理:(一)發現臺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二)工作面

24、有傘檐或者大塊物料。(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四)遇塌陷危險的采空區或者自燃發火區-24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者掘溝遇水被淹。(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其他不明障礙物。第七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電纜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生產調度中心報告 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第三節破碎第七十二條 破碎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二)卸車平臺應當便于卸載、調車。(三)卸車平臺應當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防護擋墻。(四)卸車平臺應當有良好的照明系統,并有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第七十三條 破碎站作

25、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25 -(一)處理和吊運大塊物料時,非作業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二)清理破碎機堵料時,必須采取防止系統突然啟動的安全保護措施, 設專人監護。第五章運輸第一節汽車運輸第七十四條 礦用卡車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當定期 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志。第七十五條 礦場道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寬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 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二)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2/53/5 (擋墻高度不低于1.2m),底盤寬度不應小于3m(三)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當在適當位

26、置設置緩坡道。-26 -(四)平盤道路、運輸主干道路、排土場道路最小寬度為20nl轉彎處寬度不低于30m坡道最大坡度為8%第七十六條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超 車;特殊路況(修路、彎道、單行道等)下,任何車輛都不得超車;除正在維護道路的設 備和應急救援車輛外,各種車輛應為礦用卡車讓行。冬季應當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 者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得急剎車、急轉彎或者超車。第七十七條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制動和 警示燈,并采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后30m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

27、措施。霧天或者煙塵影響視線時,必須開啟霧燈或者大燈,前、后車 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者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27 -第七十八條 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當采取安全 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第七十九條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 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二)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三)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四)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第二節左側

28、行車第八十條 凡進入本礦左行區域的所有機動車輛,在左行區域內的所有道路執行左側 通行的規定。上述機動車輛具體指現場作業的生產運輸車輛和經過礦方允許入礦的外來 車輛。-28 -其中生產運輸車輛指采區內作業的重型自卸汽車,小型翻斗車,服務于施工單位的 現場指揮車、維修保障車、加油車、裝藥車、通勤車等;外來車輛指領導視察車輛或服 務于施工單位業主的工作車輛。第八十一條所有機動車輛見到換向指示牌要按限速警示牌提前減速,及時換向。第八十二條 現有施工單位允許進入采區的服務車(如生產指揮車、加油車、維修車、 通勤車等),未辦理相關通行許可手續的禁止進入采區。允許進入采區的上述車輛進入 采區前必須配插警示旗

29、,配插的警示旗必須符合以下規格要求:(一)所插警示旗的車輛旗桿頂端到地面高度不低于3.2米,警示旗要插放牢固;旗桿要由鋼制或鐵制等材料制成。(二)旗面面積不小于50cmX 40cni橫向懸掛;旗面顏色為紅色。(三)警示旗旗面要有明顯的反光標志。-29 -第八十三條 夜間行車時,現場行駛的生產車輛要有良好照明或醒目的反光安全警告 標志。第八十四條 外來車輛入礦前,駕駛員認真閱讀“入礦須知”后才允許進入礦區,否 則禁止入礦。第八十五條外來車輛進入左行區域后,針對不同種類型外來車輛按下列情況分別執行:(一)領導視察車輛。經礦方安全部門批準,由引領車輛引領方可進入采區。只有 經安全部門許可,并辦理了具

30、備作為引領車手續的車輛才可作為引領車,否則不允許被 作為引領車輛進入采區。(二)對于不具備引領手續的車輛,引領視察車輛進入采區,走出采區后要按規定 進行處罰,由引領車引領的領導視察車輛不用插警示旗。(三)非領導視察及外來其他車輛,未經礦方允許,禁止進入采區。-30 -第八十六條 對于進入采區的混煤運輸車輛,必須執行我礦左側行車的管理規定。第八十七條 采場、排土場主要運輸道路要安置明顯、 醒目的警示牌,提醒作業車輛 左側行車、注意行車安全。在重要運輸地段,安全監察部及施工單位要安排專門人員負 責監察,及時制止車輛逆行等不安全行為。第八十八條 除維修等原因,大型運輸設備不允許出左行區域行駛。第三節

31、帶式輸送機運輸第八十九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 ,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 ; 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不受此限。(二)輸送帶設計安全系數,應當按下列規定選取:.棉織物芯輸送帶,89。.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31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采區可控軟啟動、制動措施時,57(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當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第九十條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下列安全保護:(一)拉繩開關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二)上運時應當設制動器和逆止器,下運時應當設軟制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三)機頭、機尾、驅動滾

32、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第九十一條帶式輸送機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避開采空區和工程地質不良地段,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二)帶式輸送機棧橋應當設人行通道,坡度大于 5。的人行通道應當有防滑措施,(三)跨越設備或者人行道時,必須設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護設施。(四)除移置式帶式輸送機外,露天設置的帶式輸送機應當設防護設施。(五)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當設置消防設施。-32 -(六)帶式輸送機沿線應當設檢修通道和防排水設施。第九十二條 帶式輸送機啟動時應當有聲光報警裝置, 運行時嚴禁運送工具、材料、 設備和人員。停機前后必須巡查托輯和輸送帶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檢修時 應當停機閉

33、鎖。第六章排土第九十三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當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 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當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第九十四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采取安全措施。第九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0 ,嚴禁超挖。(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33 -.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臺階高度1115m為8m.臺階高度1620m 為11m.臺階高度超過20m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第九十六條礦用卡車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當

34、遵守下列規定:(一)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墻,車型小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 于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 0.35倍(100t 級卡車卸載區排土高度不低于1.2m,其他小型卡車卸載區不低于0.8m)。不同車型在同 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擋墻,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當保持 3 %5 %的反坡。(三)應當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排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 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34 -(四)卸載物料時,礦用卡車應當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擋墻。第九十七條推土

35、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臺階的穩定情況。(二)嚴禁平行于坡頂線作業。(三)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四)嚴禁以高速沖擊的方式鏟推物料。第九十八條 排土場作業區必須安排專人現場指揮排土作業,白天指揮人手持紅、 綠旗指揮,夜間指揮人必須穿反光馬甲,手持紅綠燈指揮,應當有通信設施,夜間設照 明設施,照明設施能夠全面覆蓋排土區域。第七章邊坡第九十九條 白石湖露天煤礦應當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和穩定性分 析評價。-35 -應當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 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36、。發生滑坡后,應當立即對滑坡區采取安全措施,并進行專門的勘查、評價與治理工 程設計。第一百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 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條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 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當修改設計或者采取治理措 施。第一百零二條白石湖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 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當修改采礦設計或者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條 采場最終邊坡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36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嚴禁超挖。(

37、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當采用控制爆破。(三)最終煤臺階必須采取防止煤風化、自燃發火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第一百零四條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二)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 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 松軟土巖。(三)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采掘臺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四)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37 -第八章防治水和防滅火第一節防治水第一百零五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

38、,并制定當年的防排水措 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第一百零六條 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 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第一百零七條 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 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 圍采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采取防滲措施。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第一百零八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 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38 -第一百零

39、九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當 超前于采礦工程。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當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第一百一十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 應當進行地下水位、 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 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第二節防滅火第一百一十一條 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 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40、 法規和標準的規定。-39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第一百一十二條 開采有自燃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制定防滅火措施。第九章電氣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 修、試驗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 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第一百一十五條 向采場內的移動式高壓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嚴禁中性點直接接 地;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且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應當限制-40 - 在

41、200A以內,必須裝設兩段式中性點零序電流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還應當裝 設單相接地保護。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掛接三相短路接地 線,裝設遮欄并懸掛標示牌。第二節變電所(立if)和配電設備第一百一十七條 變電站(移動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采場變電站應當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Ini變電站的門應當向外開,門口懸掛警示牌。(二)采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當設有圍墻或者柵欄。(三)必須對變電站、移動變電站、開關箱、分支箱統一編號,門必須加鎖,并設安 全警示標志。變電站內的設備應當編號,并

42、注明負荷名稱,必須設有停、送電標志。(四)移動變電站箱體應當有保護接地-41 -(五)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 2周巡視一次。(六)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絕緣用具。第一百一十八條 移動變電站進線戶外主隔離開關必須上鎖,饋出側隔離開關與斷 路器之間必須有可靠的機械或者電氣閉鎖。第三節架空輸電線和電纜第一百一十九條 采場內架空線路敷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當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二)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 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 25mm2由 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當采用橡套電纜。(三)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

43、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對于直線桿,上下橫 擔的距離不得小于800mm對于轉角桿,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于 500mm (10kV線路及-42 - 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當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 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 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四)架空線下嚴禁停放礦用設備,嚴禁堆置剝離物和煤炭等物料。第一百二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架空線路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必須 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架空線與地面及設施的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 111035采場和排土場66.57人難以通行和地面運輸必須通行的地點55.56臺階坡面34.55配電線和接觸網的平面交叉點223-

44、43 -鐵路與配電線路的平面交叉點7.57.57.5第一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以及在架空輸配電線附近作業的機械設備,具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應當符合表4的要求。第一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者其他支架基礎的安 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第一百二十三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表4設備距離架空線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最小距離/m60.7101.0352.5-44 -663.01103.5第一百二十四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 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當根據計算確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敷設橡套電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開火區、水坑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二)跨臺階敷設電纜應當避開有傘檐、浮石、裂縫等的地段。(三)新投入的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試驗;修復后的高壓電纜必須進行絕緣試驗;運行高壓電纜每年雷雨前應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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