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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卷四2015-09-2515:14:59點擊次數:119提示:本試卷為論述題、案例分析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題20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XX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關于的說明)材料二:同黨和國家

2、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XX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X、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3、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參考答案(要點):(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即: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X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從立法環節來看,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4、,加強憲法實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形成完備的法律規X體系,要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三)從執法環節來看,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權威均在于實施。建設法治政府要求在黨的領導下,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四)從司法環節看,要保

5、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X司法行為,加強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二、(本題23分)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按照

6、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高某回到小

7、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XX和一X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X儲蓄卡和XX,XX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XX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問題: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答案二:高某、夏某掐

8、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將錢某的儲蓄卡與XX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

9、XX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XX犯。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二)夏某的刑事責任不管是自己直接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三)宗某的刑事責任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

10、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四)尹某的刑事責任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2.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三、(本題21分)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

11、屋現已出租給X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甲將此事告知X某,X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乙擔心甲將房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X圍。甲乙

12、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問題: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效果?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13、,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義務,在擔保權的實現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擔保權實現后,甲、丙、丁的關系如何?6.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李某能否主X買賣合同無效為無效或者撤銷登記?為什么?是否可以主X房屋過戶登記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參考答案:不能。理由是預約雖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訂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將來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X損害賠償。但是,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條

14、請求賠償,也可以根據第94條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2.甲應對丙承擔違約責任。甲應說明買賣標的物上有負擔的事實而未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該納入到違約責任中。按照我國物權法第21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后,甲再處分房屋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即丙對房屋的交付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優先權,可以對抗所有的未登記的購買人。4.預告登記后,甲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將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丙可以選擇實現抵押權或者向保證人丁主X保證責任。丁還是戊履行擔保責任后,都有權向甲追償。(或:丁、戊可向甲追償,也可以要求對方或者戊

15、)承擔一半的份額)無論(丁不得主X無效。即使沒有處分權,也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可以主X房屋登記過戶為無效,對于善意的丙不得主X無效。不成立。由于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關系存續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四、(本題22分)案情:楊之元開設古玩店,因收購藏品等所需巨額周轉資金,即以號稱“鎮店之寶”的一塊雕有觀音圖像的翡翠(下稱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向勝洋小額貸款公司(簡稱勝洋公司)貸款200萬元,但翡翠觀音仍然置于楊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經營不佳,進入虧損狀態,無力如期償還貸款。勝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楊之元。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抵押貸款合同有效,楊之元確實無力還貸,遂判決翡翠觀音歸勝洋公司所有,以抵

16、償200萬元貸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楊之元未在期限內履行該判決。勝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聲稱該翡翠觀音屬于自己,楊之元無權抵押。并稱:當初楊之元開設古玩店,需要有“鎮店之寶”裝點門面,經楊之元再三請求,商玉良才將自己的翡翠觀音借其使用半年(楊之元為此還支付了6萬元的借用費),并約定楊之元不得處分該翡翠觀音,如造成損失,商玉良有權索賠。法院經審查,認為商玉良提出的執行異議所提出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遂裁定駁回商玉良的異議。問題:1.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為什么?2.如商玉良認為作為法院執行根據的判決有錯,可以采取

17、哪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3.與第2問“兩種途徑”相關的兩種民事訴訟制度(或程序)在適用程序上有何特點?商玉良可否同時采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什么?參考答案:(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因為,商玉良主X被抵押的翡翠觀音屬自己所有,即法院將翡翠觀音用以抵償楊之元的債務的判決是錯誤的,該執行異議與原判決有關,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二)商玉良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三)1.第三人撤銷之訴在適用上的特點:訴訟主體: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應當具備訴的

18、利益,即其民事權益受到了原案判決書的損害。商玉良是原告,楊之元和勝洋公司是被告。訴訟客體: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提起訴訟的期限、條件與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條件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判決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受訴法院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特點:適用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得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適用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并在重審中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其它程序內容與通常的再審程序基本相同。(四)商玉良不可

19、以同時適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3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本題18分)案情:鴻捷XX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藥研發。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

20、%、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

21、、乙、丙等人發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X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但這一主X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鑒于丁繼續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

22、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問題: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

23、公司可否向其主X違約責任?為什么?丁可否主X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為什么?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X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參考答案:1號股東會決議為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程序上符合股東會決議的程序。首先應確定騏黃公司與鴻捷公司間簽訂的新股出資認繳協議,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來看,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或合同,這是討論違約責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條,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

24、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三種,但在本案中,如果強制要求騏黃公司繼續履行也就是強制其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則在結果上會導致強制騏黃公司加入公司組織,從而有違參與或加入公司組織之自由原則,故而鴻捷公司不能主X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至于能否主X騏黃公司的賠償損失責任,則視騏黃公司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這在本案中,騏黃公司并不存在明顯的過錯,因此鴻捷公司也很難主X該請求權。3.不可以。丁主X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依據,為公司法第34條,即“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不過該條所規定的原股東之優先認購權,主要針對的,是增資之股東大會決議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規定的情形;而且行使優先

25、認購權還須遵守另一個限制,即原股東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實繳出資比例,主X對新增資本的相應部分行使優先認購權。該增資計劃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東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權內容即未影響其表決權重,因此就余下的860萬元的新股,丁無任何主X優先認購權的依據。2號股東會決議是合法有效的決議。內容不XX,也未損害異議股東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僅為14%,達不到否決增資決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這兩個決議均在解決與實施公司增資因此2號股東會決議是對1000萬元的計劃,由于1號股東會決議難以繼續實施,1號股東會決議的替代或者廢除,后者隨之失效。5.只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完畢新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后

26、,才能產生新的注冊資本亦即新增注冊資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只有經過工商登記,才能產生注冊資本的法定效力;進而在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冊資本時,也同樣只有在登記完畢后,才能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定效力。6.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可準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的規定,認可公司債權人的這項請求權,即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公司債務時,各股東所認繳的尚未到期的出資義務,應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來處理,進而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六、(本題20分)案情:某公司系轉制成立的XX公司,股東15人。全體股東通過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董事長產生及變更辦法,章程未作規定。股東會

27、議選舉甲、乙、丙、丁四人擔任公司董事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選舉甲為董事長。后乙、丙、丁三人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會議通過罷免甲董事長職務并解除其董事,選舉乙為董事長的決議。乙向區工商分局遞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經多次補正后該局受理其申請。其后,該局以乙遞交的申請,缺少修改后明確董事長變更辦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為由,作出登記駁回通知書。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工商局經復議后認定三人提出的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分局作出的登記駁回通知錯誤,決定予以撤銷。三人遂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經過公證的臨時股東會決議

28、。問題:請分析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如市工商局維持了區工商分局的行政行為,請確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說明理由。如何確定本案的審理和裁判對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維持區工商分局的行為,有何不同?4.法院接到起訴狀決定是否立案時通常面臨哪些情況?如何處理?5.行政訴訟法對一審法院宣判有何要求?參考答案:公司的設立登記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XX公司或股份XX。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XX公司或股

29、份XX。公司的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為行政許可。公司的變更登記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改變,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的登記。對變更登記的性質認識不盡統一,有兩種主流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是行政許可,理由是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意見認為是行政確認。理由是變更登記并不決定公司的身份或資格,只是對民事權利的確認。2.乙、丙、丁為原告,被告為市工商局和區工商分局。本案中,針對區工商分局的決定,乙、丙、丁申請復議。如市工商局作出維持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26條第2款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區工商分局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故乙、丙、丁為原告。3.本案的審理裁判對象是市工商局撤銷區工商分局通知的行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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