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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省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審查管理,規范審批、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及其相關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均須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初步設計是指有關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在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進一步認證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編制設計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設活動過程。第四條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

2、建設工程,均應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復雜、政府投資或者備案立項的小型建設項目和利用世行貸款、亞行貸款、國債資金的小型建設項目應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分期建設的按立項核準及規劃審批等相關文件確定;技術簡單的小型建設項目可以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工程項目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第五條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管理工作。初步設計實行分級審查管理制度。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審查與管理:(一)審批政府投資或者備案立項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二)審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貸款、亞行貸款、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大中型城

3、市供水、排水、煤氣、供熱、道路、橋梁、地鐵、垃圾處理等市政工程。(三)審查管理建筑工程:單體在8萬平方米以上、高度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間)工程。其他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由各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審查管理。具體管理細則由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 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原則(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規劃、用地、環保、消防、人防、抗震、衛生、綠化和節能等要求和批復。(二)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設計標準和規范,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實用、美觀耐久、資源綜合利用。(三)積極采用經過法定部門鑒定的新技術、新工藝

4、、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方法,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四)合理編制工程總概算。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省或者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需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的,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申請和相關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設計審查申請,并轉報相關材料。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數視審查會議實際需要而定):(一)申請文件。(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主要包括: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5、(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規劃設計要點、建筑單體設計方案的批準文件;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4、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礦產、航空管制、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5、供水、供電、固體廢棄物處置、燃氣、熱力、通信等相關協議。(三)技術文件。主要包括:1、擬建設場地達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2、超限高層或特殊工程應按國家規定提交專項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驗原件);3、工程初步設計文件(說明書、圖紙、相關計算書及設計概算等)。(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掃描文件)的電子文件。(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

6、文件。第九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初步設計審查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二)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三)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四)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

7、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六)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化;3、是否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程序完成審查工作: (一)省、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規模、工藝、

8、技術特點提出專家組組長及成員的推薦名單。專家組一般由相關專業的5名以上專家組成,遵守審查回避制度并兼顧就近聘請原則。(二)至少在召開審查會議的5個工作日之前,將建設單位的申報材料送至專家組成員審閱。(三)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由省、設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相關部門、審查專家組成人員、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負責人及勘察設計單位的各相關專業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議程:1、踏勘工程場地2、建設單位簡要介紹建設工程背景與前期工作情況介紹3、設計單位作初步設計文件編制介紹4、分組審議,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質詢5、各專業組向會議提交審查意見6、現場形成會議紀要并經會議確認7、會

9、議總結(四)設計單位根據會議紀要補充、修改、完善初步設計文件,并報組織審查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審專家的具體評審活動。第十三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設計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批復。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方式,應根據其建設規模、投資狀況、重要程度確定。(一)本細則第五條(一)、(二)款項目,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二)其它項目以初步設計會議審查意見作為依據,形成并以正式文

10、件印發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應當對相關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第十四條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由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重新申報審查。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并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的調整,還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手續。第十六條 有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初步設計從嚴把關,不得越權、超計劃規模審批工程初步設計。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基本建設程序,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和施工許可等手續。對未經建設行政有關部門做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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