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問題與思考之習題答案(王欣新 第四版)_第1頁
《公司法》問題與思考之習題答案(王欣新 第四版)_第2頁
《公司法》問題與思考之習題答案(王欣新 第四版)_第3頁
《公司法》問題與思考之習題答案(王欣新 第四版)_第4頁
《公司法》問題與思考之習題答案(王欣新 第四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公司法第四版問題與思考參考答案第一章公司法概說.如何區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答: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和其他企業法 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 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等多種類型,企業法人僅是法人中的一 種形態。而企業本身又有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別,公司僅是法人型企業的一種,除公司外,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也都屬于法人型企業。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性質不一樣。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 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2、營利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 法人,即不僅從事營利性事業,而且還向其成員分配利益。.如何理解公司的本質和特征?答: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并依法承當社會責任的營利法人。公司具有獨 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和訴訟能力。公司除作為股東和經營者的營利工具外, 還寄托和承載著債權人、勞動者、消費者、當地社區、政府、社會公眾與子孫萬代等利害關 系人的切身利益。現代公司須承當社會責任。從法律上講,我國的公司主要有四項特征:(1)依法設立;(2)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 織;(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4)具有法人資格。.如何理解公司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答: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在

3、于:第一,公司是法人型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屬于非法人組織,即企業 與投資人在對外的法律人格、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完全獨立。第二,合伙企業是較為典型的人合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是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設 立并維系的,其對外信用也主要是依賴于合伙人個人的信用,即使是有限合伙企業,其基礎 也主要是合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而我國的公司是資本型企業,即使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具有 家族性的公司也具有資合性質,在法律上仍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股東 僅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第三,合伙企業是建立在合伙協議基礎上的,即建立在合同關系之上。合伙協議是當事 人之間不對社

4、會公開的內部文件。合伙協議作為合同,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遵循自 愿、平等、公平、老實信用的原那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修改。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須經全體合 伙人同意,并修改合伙協議。公司是建立在章程基礎之上的,公司章程是對社會公開的文件, 是社員間共同訂立的行為標準。新股東加入公司屬于參加行為,即在成認原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進行,無須經過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不以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為前提, 只需經法定多數通過即可修改生效,反對者也須服從公司章程。第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可以與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有所不同。公司股東的出資限于財 指公司不僅對股東負有責任,而且應當對股東之外的雇員、債權人、供應

5、商、客戶、社區以 及公共利益負有責任。聯合國在1999年提出了企業的全球契約,要求跨國公司重視勞工 標準、人權和環境保護,以克服經濟全球化進程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并具體提出了9項關 于社會責任的原那么和核心內容。在國外,承當社會責任已成為企業生存的重要手段。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職工等其他主體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 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平安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職工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 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6、。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 險和勞動平安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 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 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公司法在2005年的修訂中擴大了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 理的范圍,不再局限于舊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和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 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外,該法還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應當或可以設置職 工代表董事的情況。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

7、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 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股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何在?答:股權是一種既不同于物權,又不同于債權的新型資本性財產權利。股權作為資本性 的財產權利,一方面表達在股權的收益是不確定的,依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具有資本投資的 風險性。另一方面,作為資本性權利,為維持公司資本,持有股權的股東原那么上不能退股, 而只能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其投資資本的轉移。針對股權的特點,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是 各國立法著重考慮的問題。股權與物權又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物權表達了所有者對物的個人直接支配關系;而股 權那么更多地表達為公司成員間的團體關

8、系,股東對其已經投資到公司的財產不再享有直接支 配權利,只能通過股東的團體一一股東大會間接行使支配權利,將股權簡單地視為所有權會 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以及物權法上一物一權的原那么沖突。第二,物權的性質為支配權、絕對 權、對世權,所有人無須他人行為即可直接支配、處分其物;而股權的大多數權能那么表達為 請求權,只能向公司行使,必須依賴于公司的履行行為才能實現,屬于相對權、對人權。第 三,兩者內容不同:物權僅具有財產內容;而股權還具有非財產性內容,如股東大會的參加 權、表決權等。第四,物權具有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同屬于物權的不同權利之間也有先后順 序之分;而在公司清算時股權那么后于債權受償,普通股權本身

9、亦無先后順序之分;等等。股權與債權也屬于不同的權利:第一,債權表達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個體上的社會關系, 而股權那么主要表達公司社員間的團體關系;第二,債權的義務主體不限,而股權的義務主體 只能是公司;第三,二者的內容不同:債權的內容是請求權,如給付等,股權那么包括自益權 和共益權多種形式,將股權視為債權無法解釋股東的共益權;第四,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 而股權可以是無期限的權利;第五,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債權多樣化,可因單方行為而發 生,而股權的初始產生僅限于投資行為,均因雙方行為而發生;第六,債權的實現即為債權 的消滅,而股權權利的實現,如分得股利,并不表示股權的消滅;第七,二者轉讓時的限制

10、不同: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而股權轉讓的限制那么不同,如對發起人轉讓的時間限制、 高級管理人員轉讓的時間限制等。.股東應如何正確行使表決權?答:股東表決權行使的范圍,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規定或約定的股東大會的職權為限。 我國公司法第37條、第99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股東(大)會的職權作有列 舉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的除外。股份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原那么是一股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3條對此作 有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不得以章程約定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等 形式加以限制

11、或剝奪,董事會更無權限制或剝奪股東的表決權。在我國公司法實施之前, 曾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其發布的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中規定,只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一定比 例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限制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權 利。這種限制是違反公司法基本原那么的,侵犯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故在1994年公司 法實施之后仍發布此類股東大會召集通知的上市公司,均被中國證監會要求發布更正通知。股東可以本人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對出席股東大會者的股東身份,記名股票依股東名冊 (包括電子數據形式的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上市公司召集股東大會應確定股權登記日,有 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為在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

12、東。上市公司的股東應當持股票賬戶 卡、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說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身份 以股票持有人為準,即使持有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公司也不負審查確認義務,仍應認定其 享有會議出席權與表決權。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大會,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一般而言, 每一股東只能委托1人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 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以口頭形式包括 等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委托無效。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委托之代理人的身份問題,有的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為封閉型 公司,公司經營情況不宜對外公開,所以,股東不宜委托非股東作為代理人,只可以委托其 他股東作為

13、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此種觀點有所不妥,缺乏法律依據。法律不要求有限責任公 司的經營情況對外公開,并不等于可以借此限制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范圍與權利。對當事人商 業秘密或隱私的保護,從來沒有、也不應擴展到限制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范圍上。婚姻案件的 隱私性質更為突出,但是照樣可以委托非當事人作為代理人,對方當事人也不得就此提出異 議。代理人是幫助委托人行使權利的,限制代理人的委托范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的行 使。尤其是在股東之間存在矛盾、爭議等情況下,只允許無法出席會議的股東委托其他股東 作為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將其會議出席權與表決權交給可能和其利益沖突者去行使,實質上 會剝奪其權利,或者導致股東會因此無法

14、舉行,既不合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其實,在股東 委托非股東作為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維護公司商業秘密的正確方式,不是限制股東委托代 理人的范圍,而是約定代理人對會議上涉及的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承當違約責任。.股東如何正確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答:根據公司法第166條,公司的股利分配應貫徹以下原那么:(1)公司無盈利不得分配股利。通常股利源于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無盈利,當然無從 分配股利,否那么便成為分配公司資本。(2)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 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缺乏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15、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領先 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4)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 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5)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股東實繳的出資 比例或者全體股東的約定分配(公司法第34條);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參加分配利潤。(7)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 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它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何在?答:股東代表訴訟提起

16、權,又稱股東派生訴訟、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 訟追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人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責任及實現其他權利 時,具備相應資格的股東為公司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者賠償公 司損失的權利。從權利性質上來講,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是一種事后救濟性的權利,股東只 有在公司的利益已經遭受實際損害的狀態下,才有權利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而提起訴 訟。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進行訴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僅僅為了提起訴訟的 股東的個人利益,所以勝訴所得利益原那么上歸屬于公司,而不是由進行訴訟的股東個人所獨 享。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

17、幾個方面:(1)提起條件不同。股東代表訴訟設有前置程序,只有在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監事會(監 事)對股東要求公司起訴的請求置之不理,或當延遲將導致失去獲得賠償的可能時,股東方 可提起訴訟。而股東的直接訴訟那么無須董事會等同意,無前置程序。(2)調整范圍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調整范圍是侵權行為人對公司利益的侵害,而股 東直接訴訟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對股東個別成員利益的侵害。股東直接訴訟發生在股東合法權 益受到侵害的各種情況下,訴訟的對象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雇員等,但不包括公 司外的第三人。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那么發生在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而公司無正當理由怠于或 拒絕行使訴權的情況下。有的國家規定,

18、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僅限于董事,如日本;有 的國家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包括大股東、董事、經理、雇員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如美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其他 人對公司的侵權行為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3)提起者的身份不同。直接訴訟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 代表公司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等第三人提起訴訟。所以,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雖然形式上 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實際上是在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具有代位性,股 東在訴訟中行使的是公司的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股東除代表公司外,還將代表與其 法律地位相同的其他股東。其他

19、股東在原告股東起訴后,只能請求參加訴訟,不能再以同一 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而且案件的裁判結果對其他股東也具有法律效力。(4)保護的利益不同。股東代表訴訟中的侵權行為對公司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股東提 起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權益,從而保護所有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代表訴訟獲勝的直接 結果是所獲利益歸公司所有,間接結果那么是使所有股東的權益得到維護。在直接訴訟中,是 股東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侵權行為有時并未對公司造成侵害,它保護的是股東的個 人利益。(5)提起訴訟時原告的資格條件等不同。各國的公司法就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往往規 定有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對股東持股期限、持股數額、對違法行為的態度等方面

20、的要求,而 股東直接訴訟那么不受這些規定的限制。我國公司法也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作有一 定限制性規定。.股東知情權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答:股東知情權不是單獨的一項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各項具體權利從不同方面 相互結合,以保障股東能夠及時、全面、準確地知悉公司情況。股東的知情權包括股東對公 司文件的查閱權、獲取權、質詢權等多方面的權利。一些學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結后認為, 各國法上知情權包括查閱權、質詢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與信息接收權(包括但不限于強制 信息披露)。立法的差異在于有的包括以上四種權利,有的包括其中的三種或者兩種,由此 形成不同的權利構成,而且就每種權利的內容安排亦不相同。以

21、上四項權利能夠統一于股東 知情權的概念之下,乃在于同質的制度功能即保障股東獲取公司信息,以及彼此間密不可分 的邏輯聯系。在此意義上,股東知情權就是股東獲取公司信息的權利。.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技術開發(下稱新雨公 司),由乙任執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甲任監事。乙同時出任其個人投資的東風建材 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理。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 的一處房屋以極低價格出租給東風公司。甲知悉該情況后表示反對,但乙不予理睬。問: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濟 措施?答: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

22、生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51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 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 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 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 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 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

23、以自己 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趙某為A公司40%股權的實際出資人,該比例股權由第三人李某代為持有。趙某根 據其與李某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向法院起訴,認為其持有A公司40%的股權,即趙某為 該比例股權的實際出資人,要求A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前述股權變更登記。在該案的 審理過程中,李某確認涉案40%的股權系其代趙某持有,趙某為該比例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公司的其他股東楊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趙某成為公司股東,A公司亦不同意辦理股東 變更登記手續。問: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答:趙某是實際出資人,李某為名義股東。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 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

24、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 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本案中,出資占比60%的股東楊 某不同意趙某成為公司股東,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第三章公司資本制度.如何理解公司資本的概念與法律意義?答: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法上,資本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冊資本,即股東投資于公司、 用來承當法律責任的財產。經濟意義上的資本或資產是一個隨企業經營狀況不斷變化的動態 范疇,而法律意義上的注冊資本那么是一個靜態范疇,隨企業設立及變更時對注冊資本的登記 而確定。在公司成立開始經營后,注冊資本(尤其是實繳的注冊資本)在法律責任的承當上往 往便只具有形式

25、上的意義,因其已經轉化為公司的資產,并隨公司的經營狀況而不斷變化。 資產而不僅僅是注冊資本成為對債權人利益保障的基礎。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 額。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注冊資本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它通過對股東投資于公司之財產的注冊登記,將 股東個人之財產與公司之財產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區分,并且公示于眾,從而明確了公司股 東應用于承當投資法律責任的財產范圍,確立了股東對公司承當

26、有限責任的財產基礎。其次, 通過對公司資本的注冊,確定股東的資本認繳義務,保證公司擁有相應的運營資產與信用, 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的平安和債權人的利益。實繳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在與 運營的初始物質基礎。.如何評價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與折中資本制三種立法主義?答:法定資本制,又稱實收資本制,是指公司不僅應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數額,而 且全部注冊資本必須于公司成立時全部認購、實際繳納,公司方得成立。近代大陸法系國家 的公司法確立了這一原那么。在法定資本制下,立法通常規定有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要 求。公司授權資本制,是指只要求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數額,即授權發行的資本數額, 股

27、東無須認購并繳納全部股本,公司即可設立。公司注冊資本與實際發行資本之間的差額, 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之后視營業需要另行募集。授權資本制通常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資 本原那么。折中資本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繳付折中資本制,它是指注冊資本需要全額發 行與認購,但無須全額繳付的資本制度,如德國。在一些國家中,繳付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 有限責任公司。由于這種資本制度更接近于法定資本制,所以也被稱為分期繳付的法定資本 制。另一種是發行折中資本制,它是指注冊資本無須全額發行與認購,但已經發行局部須達 到一定比例,已認購股份的對價應全額繳付的資本制度,如法國。此外,在英國及我國香港 等少數地區,還實行一種保證

28、資本制:股東設立公司時無須繳付出資,而是保證在公司清算 時,以股東承諾的資產承當公司債務責任。法定資本制強調資本對債權人的擔保價值,有利于防止設立空殼公司等欺詐行為,可以 保證公司有較充足的初始運營資金,并有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與交易平安,但是可能會降 低商務活動的效率,增加了公司設立難度,還可能造成資金的閑置,并且其保障交易平安的 作用如無其他制度配合,在公司的持續經營中往往也難以得到充分表達。授權資本制強調資 本對股東的運營價值,可使公司易于成立,不會閑置資金,但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與交易安 全那么可能有所缺乏。鑒于這兩種資本制度各有利弊,一些國家又在兩者之間采用一些折中的 做法,形成上述的

29、折中資本制。在當今,很多國家都在進行資本制度的改革,摒棄了一些過 去的理念,強調放松資本制度的管制,降低市場進入本錢,鼓勵創新創業,相互啟發借鑒, 弱化了過去各國不同資本制度的區別,有的國家甚至廢除了授權資本與法定資本的概念。3,我國企業資本制度的開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如何評價公司法確立的繳付折中資 本制即認繳登記制?答:(1)國家財政全額劃撥資金(本)階段。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以及實施改革開放政策 的初期,設立企業所需的注冊資本稱為注冊資金,由國家財政全額劃撥給付。(2)企業資本“撥改貸”階段。為改變上述狀況,國家決定改變企業投資體制,采取 以銀行貸款取代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設立企業,希望通過貸

30、款進行基本建設投資需要還本付 息的壓力,迫使企業強化本錢概念,考慮投資效益,約束不當投資。(3)我國1993年公司法公布之后,設立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即在公司章程中 記載的注冊資本數額,必須于公司成立時全部實際繳納,否那么公司不得成立,但其關于公司 資本制度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4)國務院相關規定。1996年,在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試行資本金 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文)中,規定了與1993年公司法有所不同的資本制度。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規章在公司資本制度上也存在與1993年公司法不 同的規定,如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有關規定。根據2000年5月11日北京市政

31、府辦公廳 (京政辦函200053號)文批準,關于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改制改組工作 的試點意見出臺實施。(6)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制度。改革開放之后,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最早出現的公司型 企業。但在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之前,外商投資企業采用的是另外一套與內資企 業不同的獨立的資本制度,其性質屬于折中資本制。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對公司資本制度改采繳付折中資本制。2013年公司法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 記其他條件。我國公司的資本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開展與體制改革的深化而變化的。在公司法 于1993年最初制定時,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社會信用

32、程度不高,公司運作也不 夠規范。在這種情況下,于一定時期內采取法定資本制有其合理性因素。但是,隨著社會情 況的變化,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開展和企業設立的需要,其弊端日 益凸現,甚至引發各地方政府自行其是、公司法實施混亂的現象。一方面,許多地方政 府為了促進經濟開展、鼓勵公司設立,制定了種種地方行政規章,放寬公司設立時的資本條 件,尤其是允許分期繳付資本,從而使得公司法有關法定資本制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名 存實亡,甚至在國務院發布的文件中也存在與法定資本制不符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定資本 制的嚴格要求以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規定過高,使得公司設立較為困難,一些人便采取 了種種規避

33、法律甚至違反法律的做法設立公司,實踐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現象普遍存在。 盡管上述行為是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有些是應受到法律處分的,但是如果一項法律制度在實 施過程中遇到人們普遍的抵抗,甚至遇到地方政府以自行制定與之不同的地方法規的方式加 以抵抗,那么這一制度的合理性就確實值得人們反思了。因此,公司法在2005年修訂后, 摒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采用繳付折中資本制,以適應我國社會情況的開展。2013年公 司法再次針對公司資本制度和設立登記制度進行重大修訂,采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以 進一步適應社會經濟的開展需要。任何立法都有其特定的社會價值取向。保障交易平安是商事法律首要的價值功能之一, 公平和效

34、率那么是法律追求的共同目標。但事實上,在公平、平安與效率之間卻時常存在著不 協調甚至沖突。當法律過分強調交易平安時,往往就會提高公司的運作本錢,而影響其效率; 反過來,如果法律過分偏重為投資者設立公司提供方便的辦理條件,過分強調其效率功能的 發揮,那么有可能削弱法律的平安保障機制,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尋找適當的平衡點。一國 立法究竟采取何種價值目標模式,是由其特定的、動態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所決定的, 這種價值模式的選擇也需要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進行必要的調整。我國公司法制定后 的數次修改就表達了對適合社會實際情況的公司資本制度的不斷探索、確認與開展。4.如何理解資本三原那么的具體內容?答:

35、資本確定原那么,即指法定資本制,公司在章程中記載的注冊資本數額必須全部實際 繳納,公司方得成立。我國1993年公司法對公司設立采用這一原那么,現修訂后的公 司法已經不再采用這一原那么。資本維持原那么,又稱資本充實原那么,指公司在成立與運營過程中應維持與其注冊資本(或 實繳資本)相當的資產,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社會交易平安。由于公司成立之后,在 經營過程中其實有資產會隨經營業績的好壞而增加或減少,與原注冊資本(或實繳資本)數額 必然存在差異,故要正確理解“維持”的含義。不應把“維持”理解為股東負有在注冊資本 (或實繳資本)數額范圍內不斷對公司補充投資的義務,而應理解為在不增加股東補充資本義

36、務的前提下,應采取盡量維持公司擁有與注冊資本(或實繳資本)相當資產的制度措施。這些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股東不得以勞務、技藝、信用出資,規制非實物出資;(2)股東不得 抽逃資金;(3)在公司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4)股票發行的價格不得低于票面 金額;(5)禁止公司違法收購本公司的股份;(6)規制公司對外擔保及捐贈行為;等等。資本不變原那么,指公司的注冊資本確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公 司隨意減少資本,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而公司不必要地增加資本,又可能造成 資金閑置,并減少、攤薄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因此,公司法對公司資本之增減規定有 相應的程序。5我國

37、公司法為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設立了哪些具體的制度?答:為確保資本維持原那么,需要對股東的出資方式加以規范、限制。各國立法通常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技藝、信用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并限制以債權出資。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82條規定了設立公司時的出資問題,其第27條規定:“股 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 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 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2條規定,股份發起人的出資問題也適用第27條

38、 的規定。我國公司立法對股東出資問題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由“嚴”向“寬”的演變過程。如1993 年公司法對股東出資形式采取列舉式的規定,并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 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這對股東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公司的合理出資 構成一定障礙。2005年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予以放寬,將原來對出資形式的列舉 式規定改為列舉加概括的規定方式,在指出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出資的同時,規定股東還可以用其他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 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同時: 2005年公司法不再 規定無形資產在公司注冊

39、資本中的最高比例,而是規定貨幣出資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應占 的最低比例,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2011年2月16日 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也對股東出資等問題作出了詳盡規定。2013年公司法 取消了貨幣出資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最低比例限額規定,取消了對注冊資本強制的繳納 期限以及對實繳資本的驗資制度等,使設立公司的投資條件更為寬松。股東出資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在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即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 資,對出資方式的爭議主要存在于非貨幣出資。在確認不同的非貨幣財產能否作為出資之時, 首先應當分析其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作為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也稱為現物出資。

40、所謂現物包 括實物或財產權利,不限于有體物。其中以共有物出資的,共有物應經分割,不可分割時應 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此外,現時屬于他人之物也可約定作為出資,但須經物之所有人同意, 且在繳納出資之前應變更產權。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公司及其債權人 的利益,設定擔保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出資 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 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J這一規定考慮到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出資問題上 的適用,有利于維持公司資本,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由于現物出資的具體形式多樣,為保證公司、股東及債權人

41、的正當利益,必須對其加以 規范化。我國公司法中將非貨幣財產可作為出資的條件,規定為“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 以依法轉讓”,即同時具有可估價性與可轉讓性兩大特征。前者的目的是通過以貨幣的估價 使不同形態的出資可以實現同質化,保證股東出資的貨幣價值與其在注冊資本中認繳的貨幣 數額相符,從而確保實繳資本及注冊資本的真實、準確。后者那么要求通過出資的可轉讓性, 實現股東出資向公司的交付,并實現公司將出資作為債務清償保障財產向債權人可能的償 付。同時,公司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處規定的 “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主要是指那些雖然具備可估價性與可轉讓性,僅因法律特別規定 才不得作

42、為出資的財產。至于本來就不具備可估價性與可轉讓性的財產,自身就不符合法律 規定的一般出資條件,當然不得作為出資,已無須法律、行政法規再另作規定了。6.債權出資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答:我國公司法規定,非貨幣財產可作為出資的條件是“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以依 法轉讓”。如僅據此規定分析,債權應是可以作為出資標的物的。首先,債權能夠以貨幣估 價。這里的能夠估價,既包括對非貨幣標的物的債權的貨幣化估價,也包括對債權實際價值 的市場化估價。我國已經對資產評估包括債權的評估發布有相關的法律規范文件。其次,債 權原那么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這是出資能夠交付給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典合同 編規定,債權人

43、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 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 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依據公司法的上述原那么性標準,債權作為出資在法律上與一般法 理上不存在障礙。我們認為,出資人可以以對公司的債權作為出資,立法對此無須限制。第一,出資人以 對公司的債權作為出資,即所謂“債轉股”,相當于先向公司收回債權,然后再以該收回的 債權作為出資,只不過省略了中間程序。此種情況下的債權出資可降低公司的負債,增加其 凈資產,對公司及其債權人來說,

44、與貨幣出資的效果完全相同,并無不利影響。第二,在對 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上,出資人是居于債權人之后的。出資人以其對公司的債權作為出資, “是使其地位向作為股東的清償順位的資金提供者后退的,所以對其他債權人及將來的債權 人來說是有利的行為”。第三,在公司的破產重整程序中,允許債權人將其對公司的債權轉為 股份而成為股東,是各國破產法之通例,是為挽救企業、防止其破產通常采取的一項重要的 重整措施。我國企業破產法中也設置有重整程序,此項挽救性措施自應為法律所成認。目前對以對公司之外的他人之債權作為出資的行為,還是應予以嚴格規制,即原那么禁止, 例外允許。在實踐中,以對他人之債權作為出資,可分為向由原有企

45、業改制設立的公司出資 與向新設公司出資(或增資)兩種情況。第一,在由原有企業整體改制設立公司的情況下,原企業的股東以該企業享有的對外債 權作為出資。此種情況應當允許。原有企業改制設立公司的活動,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企業組 織形式的變更,或者說,屬于同時伴有其他法律行為的企業組織形式的復雜變更。這種企業 組織形式的變更,往往既涉及被改制企業的注銷和以其為主體的新公司的成立,同時還伴有 新股東的引進與增資。原有企業存在非經營性資產、非主業資產或不良資產時,還可能需要 進行企業的分立、資產的剝離等活動。由于被改制的企業在解散后并不進行清算,其債權債 務依法由新成立的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原企業的股東以該企

46、業享有的對外債權作為出資自 然應當允許,否那么,原企業之債權人的利益反而可能會失去保障。同理,其他股東以其對原企業的債權作為出資也應當允許。此類債權出資雖然債務人的 名稱在發生變化,但仍屬于以對公司的債權出資,而不應被視為以對他人之債權出資,因其 債務人實質上是新設之公司。第二,以對他人的債權向新設公司出資(增資)行為的評判。有的學者認為,是否允許以 債權出資的分歧集中在對公司本身的債權能否作為出資。但以對本公司的債權出資,只要制 止欺詐行為(畢竟是個別行為),問題不大,其他國家的立法也多加允許。反倒是以對他人之 債權作為出資的行為因將債權回收的風險轉由公司承當(屬于普遍情況),不利于公司資本

47、的 充實、穩定以及對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在我國目前信用普遍不良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允許是值得慎重考慮的問題。7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分別規定了哪些法 律責任?如何進一步予以完善?.答:出資不實,主要是指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我 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 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 的其他股東承當連帶責任?!钡?3條第2款規定:“股份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 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

48、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 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當連帶責任?!睂Τ鲑Y不實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 東要承當連帶責任,股份的發起人也需承當連帶責任。募集設立的股份的 認股人雖屬于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但并不參與公司的發起活動,故不應承當責任。但如 非發起人股東對出資不實行為負有過錯,視同其參與公司發起活動,便應當對公司或債權人 承當連帶責任。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出資不實行為的處理,那么與虛假出資的情況相同。 須注意的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出資不實行為承當連帶責任,這可能導致其為出資不 實之股東代為補實出資。但是,這一義務的履行并不表示其他股東可以因此自動而獲得其代 繳股款局部的股權或

49、股份。代為出資的其他股東只享有向出資不實者追繳相應債務的權利。虛假出資行為,是指股東名義上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其出資行為本身是虛假的,出資因 出資人的主觀原因而并未繳納到位。而不繳納出資的行為,那么通常均是公開的、不經掩飾的。 典型的虛假出資行為是制造各種假的出資繳納文件騙取公司登記。虛假出資行為對公司、其 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損害后果與不繳納出資的行為是相同的,所以法律規定應承當的民 事責任情況也與之基本相同。對虛假出資行為,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應當承當連 帶責任。從實踐情況看,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對虛假出資行為的發生通常均是明知的,甚至參 與共謀、以虛假文件騙取公司登記,既然有過錯當然

50、要承當責任,立法規定其對公司或債權 人承當連帶責任也表達了法律要求的誠信原那么。抽逃出資行為是實踐中最為常見、最為嚴重、最易于偽裝的違反出資義務行為。公司 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對此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 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 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 行為?!笨紤]到我國實踐中抽逃出資行為較為嚴重,且往往具有隱蔽性、模糊性、復雜性, 舉證證明困難,本條對抽逃出資行

51、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且在行為類別上作了適當擴大的解 釋,將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侵害公司資產 從而間接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也納入抽逃出資范圍。不過本條規定請求認定抽逃出資行為必 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除行為符合列舉情形之一,還必須是行為損害公司權益,也就是說, 從文義上看,符合列舉情形之一的行為,不一定都會損害公司權益。但分析其所列舉的各項 行為,均具有損害公司權益的性質,這樣規定不僅存在邏輯不嚴密的問題,而且可能使違法 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找到借口,需要在執行中加以注意。.我國公司法對限制違法分配利潤有何規定?答:我國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

52、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缺乏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 金之前,應領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 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 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 反規定分配的利潤

53、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备鶕覈痉ǖ?66條,如果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違法在公司彌補虧損和 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以保護債 權人的利益、維護資本維持原那么。對違法分配股利的行為具體應如何處理,在學界存在三種 主張。其一認為,盡管公司的分配行為違法,但股東取得的股利分配是有效的,不應向股東 追回。其二認為,僅對違法分配股利行為持惡意即負有責任的股東負有退還義務,其他股東 不必退還。其三認為,所有股東不分善意、惡意均應負有退還義務。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支持第三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而且符合實際。如本書前文所述,在實

54、踐中,要想 向公司的所有股東追回已經分配的利潤有時是非常困難的,如上市公司的社會投資者變動頻 繁,有的甚至可能已經退出證券市場,向其追回分配利潤的本錢巨大,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 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對上市公司也未真正實施過。止匕外,對違法分配股利負有責 任之董事應當向公司承當賠償責任。.法律為什么禁止股票發行的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答: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因為票面金額代表著股東出資數額,低于票面金 額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股本金額低于面值,必然造成注冊資本不實,違背資本維持原那么,影 響公司經營和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在公司設立后的增資發行中,會使已出資股東的資產處于 貶值出售的狀態,使其

55、利益受到損失。雖然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但發行后其 在股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卻可能因種種因素而低于發行價格,甚至票面金額,這便是股票 投資的市場風險所在。股票發行的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是傳統的資本維持原那么,但為適應市場經濟開展的 需要,在現代也已有所突破,如日本、韓國的立法。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不得折價發行規 那么基于股票面值來判斷是否折價,就顯得不合時宜。特別是,當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急需新資 金時,面值規那么反而阻礙了新資金的流入。因為公司虧損導致每股凈值可能低于面值,每股 市值更低,那么擬入股的投資者自然不愿意按照股份面值來繳納出資。結果,本來是為保障 產和財產權利,而普通合伙

56、人還可以以勞務等作為出資。第五,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的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當責任,對公司那么以出資額為限承當有限責任。第六,由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業與公司不同, 沒有資本或注冊資本的概念。第七,合伙企業的組織機構不同于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在于:第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股東只有一人,在出資人的人數上與個人獨資企業相同, 但屬于法人型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型企業,而是自然人企業,即企業與投資人在法 律人格、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完全獨立。第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于投資人個人所有,出資人對

57、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有直接 支配的權利。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屬于公司所有,公司對股東的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財產 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以個人財產對獨資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當責任,對公司那么以應繳納的出資額為限承當有限責任。第四,由于出資人對企業債務的法律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也與公 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不同,法律對其出資形式不予限制,設立企業時只需要申報出資即可,無 須資本注冊。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限于貨幣、實物、財產權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 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必須對資本進行注冊。第五,

58、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公司的組織機構不同。4.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以對公司作哪些分 類?答: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公 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的公司。股份,又稱股份公司,是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 限對公司承當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 任的公司。兩合公司,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 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

59、的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的公 司。5,什么是資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資合兼人合公司?它們有哪些區別?答:資合公司,指以資本的結合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 人,股東個人是否有財產、能力或信譽一般與公司無關。股東對公司債務彼此承當獨立、有 限的責任,共同設立公司、加入公司,可以不以股東彼此都相互認識、信任為前提(對公司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除外)。因此,資合公司通常具有健全的制度與法人治理機制,借此保 障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資合公司以股份為典型,有限責任公司本質上也屬于資 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

60、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形式為無限 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別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 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 股東間平等待遇而設置的面值規那么,反而阻礙了股東間真正實現公平”。所以,在我國立法 中,對股票發行的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的原那么,也應當進一步明確其適用的例外情況。10.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有哪些具體規定?答:我國公司法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規定,股份原那么上不得收購、持有本公 司股票。同時,我國公司法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和公司經營需要,又規定在假設干特別 情況下,股份可以收購、持有本公司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