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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系統強化階段刑事訴訟法復習提綱復習科目:刑事訴訟法主要知識點: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重點)1、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1、 公安機關: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人民法院沒有偵查權)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監獄、軍隊內部的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機關2、檢察機關:檢察、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決定逮捕(自偵案件)3、法院:審判權、決定逮捕權。權力的行使具有專屬性(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能行使);三機關分別行使;依法行使。二、審判公開原則:1、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被告人為14歲以上不滿
2、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被告人為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只能在偵查階段】,或者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或者終止審理【審判階段,終止審理用裁定】,或者宣告無罪【審判階段,用判決】:(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沒有犯罪,只有違法行為,只能做無罪判決,不能做終止審理】;(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個階段,超過最長時效的,需要最高檢批準】;(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特赦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簽署】(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絕對告訴才處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主體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他偵查機關刑事訴訟中的參與人: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所有依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并且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根據與訴訟結局的關系,訴訟參與人又分為當事人和其它訴
4、訟參與人。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管轄一、立案管轄: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五類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舉證;侵犯人身、財產權;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偵案件(特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1)貪污賄賂犯罪。(行賄;介紹賄賂)(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4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條第 6 條) 交叉案件,原則上分別管轄;涉嫌主罪的機關管轄,另外機關配合三、 地區管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四、專門管轄1、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三類案件一律由軍事法院管轄:1)涉及軍事秘密;2)軍人違反職責罪;3)現役軍人(包括在編職工)在服役期間犯罪在服役期間發現的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視不同情況處理:(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
6、)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A.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B.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C.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D.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1)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以及違反鐵路運輸法規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五、特殊案件的管轄1國際公約規定的罪行(抓獲地中級法院)2中國船舶(最初停靠地)3中國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國際列車(協議;沒有協議,最初停
7、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駐外領使館(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6領域外(離境前居住地或原戶籍所在地)7外國人(入境地中級法院)8漏罪(原則上為原審法院;服刑地、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更為適宜的;由該地法院管轄)9新罪(服刑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脫逃的,在犯罪地抓獲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轄;押解回監后發現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轄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轄。回避1、 回避適用對象:公安司法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2、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可能影響
8、案件公正處理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體現程序優先)6在本訴訟階段以前曾參與辦理本案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本案的審理(發回重審的情形、調職、同一階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參加一次)三、回避的決定權主體:誰聘請誰決定(針對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書記員)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與民事訴訟有別),只有院長的回避是審判委員會,其余的如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都有院長決定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委員會(同級) (負責人都是正職人員)辯護與代理一、辯護人的范圍1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律師;社會團體或
9、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或親友注意: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2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1、2、3為絕對排除)(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注意:4、5、6、7 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監護人,可以作為辯護人。】二、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拒絕辯護權、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人身權利保障、庭審言論豁免權、保密義務、律師與其
10、他辯護人的區別。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3、 辯護的種類; 1自行辯護2委托辯護(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3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只發生在審判階段
11、;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能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指定辯護又可以分為應當指定辯護和可以指定辯護兩種情況。(1)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3款)(2)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四、拒絕辯護的情形:1、被告人拒絕辯護A 強制辯護時,可以拒絕
12、一次,但最終必須有辯護人參加(拒絕指定辯護的,要有理由)B 其他情形時,可以拒絕兩次,但最終是不允許委托辯護人(不需要理由)2、律師拒絕辯護委托事項違法,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隱瞞事實五、刑事訴訟代理1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產生的時間: 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權利(不享有會見權)與辯護人基本相同)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代理人產生時間:隨時)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4申訴案件的代理。刑事證據證據的法定形式1物證、書證物證和書證的區別: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如作案工具、指紋、腳印等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
13、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二者的重要區別在于: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2 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精神病的鑒定問題 :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6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和物證的區別:視聽資料,是指
14、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它是借助高科技手段,以其儲存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物證則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不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如果一個物品雖然表現為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磁盤等媒體,但不是以其儲備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它就不屬于視聽資料,而是其他證據7勘驗、檢查筆錄證據的分類:原始和傳來證據、實物和言詞證據、直接和間接證據、有罪和無罪證據證明對象:1、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1)被告人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
15、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1)一般人共同知曉的事實;(2)已為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啟動再審程序除外;(3)法律、法規;(外國法要證明)(4)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程序事實。(5)根據法律所推定的事實;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證明責任分為 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和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 證明標準在不同的階段是不同的 (立案,逮捕,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強制措施拘傳:拘傳與傳喚:1、對象不同,拘傳的對象是沒有羈押的犯
16、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傳喚的對象是當事人;2、是否具有強制性不同,拘傳具有強制性;傳喚沒有強制性; 3、二者的關系,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取保候審:1、取保候審適用情形(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5)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訴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
17、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8)持有效護照和出入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不適用取保候審。】【危害國家安全可以由國家安全機關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方式(1)人保保證人的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外國人不能作為保證人因為不享有政治權力)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前提:協助逃匿、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提供;民事連帶;連帶的范圍:僅限于保證前被害人提供的訴訟賠償數額以內。)(2)財產保注:
18、不能同時適用3、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要公安機關決定外,還需要決定機關(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同意】(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特意聯系)(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監視居住:監視適用對象、監視程序、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有: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
19、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拘留:拘留適用的條件,拘留程序,拘留羈押期限拘留的適用條件:(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61條)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20、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1、有權逮捕的主體,(1)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權決定逮捕;(3)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決定有權審查批準;(3)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2、逮捕的程序,1)決定期限(拘留的,7 天;未被拘留的,15 天,最長不超過20 天)2)檢察機關審查后的處理:批準與不批準(沒有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
21、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3)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級檢察院層報最高檢,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其他的案件,省檢征求省級外事部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偵案件向上級檢察院備案,接受監督。)(規則第93、94 條)3、逮捕的變更1)逮捕變更為其他措施A 可以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嚴重疾病;哺乳;(患嚴重疾病、哺乳的可以繼續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繼續羈押)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B 應當變更或解除(一審判決為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
22、加刑;羈押期限已到一審判處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2)其他措施變更為逮捕對于被取保或者監視的人,如果有社會危險性;嚴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應變更為逮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1、以刑事訴訟成立為前提2、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3、有明確的被告人及具體的要求和事實依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附帶民訴的賠償范圍和賠償責任人的范圍賠償范圍:物質損失,且是直接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必然遭受的損失。賠償責任人的范圍:(1) 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4)已被執行死刑
23、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6)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時的保證人。(7)其他偵查一、偵查行為: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和被害人(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6)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
24、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言的,應當允許3、勘驗、檢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于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征求本人的同意。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和醫師進行。 4、搜查(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2)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
25、、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5、扣押物證、書證6、鑒定7、辨認8、通緝通緝對象為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對于超出其轄區范圍的報其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由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2、 偵查終結:偵查終結的條件,偵查終結后的處理,偵查羈押
26、期限補充偵查:1、 審查起訴階段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一次一個月,檢察院自行偵查沒有次數限制,但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變更管轄前后的總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2、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一般由檢察機關主動提出,但合議庭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合議庭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但最終決定權在于檢察機關。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限于兩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期限
27、屆滿,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視為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在審查批捕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而沒有補充偵查。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內容、步驟與方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
28、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1、不起訴的種類(1)絕對不起訴(刑訴15條)(2)相對不起訴(3)存疑不起訴2、不起訴的程序3、不起訴的救濟程序審理中特殊情形的處理:1、延期審理:(新的證據(1個月,不算在辦案期限內);補充偵查(重新計算計算);回避(暫停計算);變更辯護人(10天,不算在辦案期限內);變更、追加起訴的(重新計算)文書:決定,需要向法院申請2、中止審理(暫停計算)文書:裁定 中止審理的理由都不需要向法院申請;期限計算不同(1)
29、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2)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4)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文書:決定)期限:重新計算3、終止審理(刑事訴訟法15 條的2-6自訴:自訴案件的審理特點(1)審理程序 公訴轉自訴不適用。(2)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公訴轉自訴不適用。(3)可以自行和解。(4)可以撤回自訴。(5)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兩類)(反訴的對象是自訴人;與本案有關的行為;反訴的案件屬于自訴;在自訴一審宣告前提出,否則另行起訴)注:與
30、附帶民事訴訟不同,附帶民事訴訟在二審中提出時可以調解。(6)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訴人的可分性)解釋第193 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7)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兩次合法傳喚或中途退
31、庭(部分撤訴,不影響其它的審理)(8)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合并(可以)(9)自訴案件的強制措施(調解或和解,應立即解除)(10)審理期限(普通程序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6個月,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簡易程序:20天)、被告人認罪案件:1 、適用的范圍 下列案件不適用:(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7)其他。2 、程序的提起:檢察院建議、法院建議(雙方建議,三方決定(檢、法、被)3 、審理的程序(程序可以簡化,但不能省略;酌
32、情從輕)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基層法院、一審) 簡易程序較之普通一審程序,體現為程序上簡化的特點,包括:()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期間和送達方式上更加靈活()一般當庭宣判。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何種審判形式中,被告人必須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并作最后陳述。因此,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被告人也必須出庭。判決(有罪和無罪)、裁定(程序性和實體性)和決定( 回避;是否立案;有關強制措施;實施各種偵查行為;撤銷案件;延長羈押期限;起訴或不起訴;開庭審判;延期審理;抗訴;提起再審程序等 )第二審程序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1、上訴的主體(1)獨立的
33、上訴主體: 除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其余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非獨立上訴主體: 被告人的辯護人及其近 2、抗訴的主體(1)抗訴主體:提起抗訴的原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的是二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2)申請抗訴的主體:被害人(針對對象:只能是判決,對裁定只能等裁定生效后申訴;時間:5天,檢察院5天內決定是否抗訴)二審程序的審理原則:1、全面審查原則1)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2)既要審查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
34、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5)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6)既要審查實體問題,又要審查程序問題。2、上訴不加刑原則(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
35、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8)對事實清楚、證據
36、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9)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屬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審的審理結果1)維持原判;裁定2)改判(應當;可以)A、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只是量刑錯誤,這時沒有發回重審的,應當直接改判。B、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3)發
37、回重審(可以;應當)A、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B、程序嚴重違法,可能引起案件的公正審判的,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程序不公的四種情形:違反公開審判;回避;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程序優先、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審理附帶民事上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并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上訴、抗訴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上
38、訴案件,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發回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死刑復核程序一、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程序1、不上訴或抗訴的,層層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
39、的,在上訴期滿后3 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 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復核結果的一般情形:1)裁定核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
40、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2)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A、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B、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注意:原合議庭成員不需要回避)C、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3、復核結果的特殊情形最大程度的減輕最高院負擔1)數罪并罰案件兩罪以上判處死刑(兩個罪都是死罪)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
41、死刑的判決。2)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三、 死緩的復核程序1、死緩案件的核準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和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2、死緩案件的報請與復核程序(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2)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
42、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3)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最高院不需要提審)(4)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A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B如果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人民法院復核后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C認為原判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死緩復核不加刑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包括申訴的主體)(一)有權
43、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二)申訴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當事人的申訴1、申訴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取保候審的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辯護人。2、申訴的對象(生效的判決、裁定)3、申訴的理由(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原來的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分、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適用法律有錯誤;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申訴的效力5、申訴的時間(生效裁判執行完畢后的2年以內;不受2 年限制的:原審被告人
44、可能無罪的;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受理的;重大、疑難、復雜的)6、人民法院對申訴的處理。(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訴;維持原判的二審法院可以交一審法院;兩級申訴為限)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1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這主要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大情節不清楚或者失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2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這主要是指沒有正確地適用刑事實體法和執行刑事政策,導致定罪不準,量刑顯失公正。主要表現是:(1)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混淆罪與非
45、罪的界限。(2)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量刑不當。(3)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定罪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4)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5)對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沒有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使量刑顯失公正的。3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公開審判的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等等。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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