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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法制史知識點整理1 緒論2 中國法律的起源與特點3 中國法的早期發展時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4 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的法治秦朝法制5 法律儒家化階段漢朝法制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隋唐法制6 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宋朝法制遼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7 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國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國后期(1928-1949)的法制8 現代法制編輯版 word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民主政權法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的發展與挫折(1949-1976)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1977-2010)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一 緒論一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意義:(一)辯證地分析歷史,達到“古為今

2、用”(二)通過對比,提高對社會主義法制的認識(三)為學好部門法打下基礎(四)有利于發展造就我國獨立的法學理念及制度。(五)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法制史二中國法制史的地位( 一 )中國古代法律源遠流長,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歷史,號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 )中國古代法律特征鮮明,獨立發展,是寶貴的文化傳統。( 三 )在歷史上曾對于東亞地區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三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點里法主體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為捐移指導原則以禮轂為指導意則和理論基皴居律的三要 幡諸法創也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層序法:在口況法為王要內容的同:寸 也有民疝 行詼法.經濟法 的相關規定.司法與行旗 的關

3、系司正人屬于行政*不同等級的行J短員同玄也是下同言靜 范國的司法官員四.中國法制史與中華法系的關系(1) 中國法制史是中華法系的發展史(2) 中華法系的概念,是中國的封建法律和亞洲一些仿效這種法律的國家法律的總稱。(3) 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 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五:中華法系的特點(1) 農本主義的法律體系(2) 皇權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3) 儒家學說的深刻影響(4) 引禮入法,法與道德相互支撐:出禮入刑,“治之經,禮與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5) 家族法的重要地位(6) 法、理

4、、情三者的統一(7) 多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成果的融合(8) 重教化慎刑罰的人文關懷 六.與其他法系相對比,中華法系的突出特點編輯版word中華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原因:1) 中國古代長期以農立國,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2) 內陸性的封閉環境,加之自然條件優越,可以自適自洽;3) 專制主義深入到思想文化領域,七中華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華法系開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206 年 ) ,成熟期: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衰落解體:清末九 中華法系對周邊國家的影響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 761 年)編制的大寶律令就是以唐律為楷模制定的,該法

5、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朝鮮高麗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 ,該法共 71 條,在唐律基礎上取69 條,從唐獄官令上取 2 條。越南李朝刑法和陳朝國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 。十 中國法律制度發展、演變的主要過程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近代法律(清末、中華民國)十一 . 立法沿革圖法經-秦律-漢律魏律-晉律-梁律-陳律編輯版 word北魏律TJ-北齊律開皇律,L -唐律同光刑律統類I大周刑統-宋刑統金律-(誨世大典元典堂,明律-清律十二.中國法制史的特點獨立發展和移植借鑒相結合:

6、古代獨立發展,近代移植借鑒。禮法結合公法發達家庭本位近代轉型,艱難坎坷。二.中國法律的起源與特點一關于法律起源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1、起源于黃帝時代說2、起源于堯舜時代說3、起源于夏代說: 竹書紀年 、 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 尚書大傳有“夏刑三千條”。漢書刑法志說:“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二關于法律起源的觀點:法律起源方式兩個主要觀點:刑始于兵,禮源于祭祀左傳 :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1. 法源于天說2. 法源于苗民說3. 皋陶造律說4. 法源于定分止爭說5. 刑源于性惡說6. 法源于習慣說,禮源于祭祀7. 刑起(始)于兵說(一)刑起于兵說1 .含義:

7、中國古代的刑罰,最初起源于戰爭或軍事活動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最初脫胎于戰爭或軍事活動中所產生的軍法2原因:A 、 “師出以律”。8、 “兵獄同制”。(1)國語魯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薄刑用鞭撲,以威編輯版 word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2)上古三代和秦漢的司法官名稱:士或士師。( 3)中國歷史正史的體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實。( 4)有關考古資料印證“刑始于兵”(二)禮源于祭祀1. 含義:禮作為中國古代的一種社會調整規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動中形成的某些禮儀道德規范2. 禮是中國古代法制體系的基本內容關于“禮”與原

8、有的部落風俗習慣關于“禮法”與“禮”關于”禮法“與”現代意義的法二 法起源的表現:古代文獻記載中的早期刑罰1、黃帝時代的五刑制度:國語魯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笨,薄刑用鞭撲2、蚩尤時代苗民的五刑制度:尚書呂開:五虐之刑:殺戮、鼻IJ、耳IJ、稼、瓢3、虞舜時期的刑罰:( 1)流放刑:流放“四兇”( 2)象刑: (三種觀點)三法律起源時的名稱溯源:中國古代的“刑”、“法”、“律”的 含義及演變在具有法律、法令、典范、模式約束之意義上,三者相通;三代稱“刑”;春秋戰國稱“法”;秦以后稱“律”“法”:渡說文解字:“渡,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篇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篇去”編輯版

9、 word(或聲律);法律;古代的戰爭主要靠“聲”“音”劃一行動,指揮兵士,所謂“鳴“音”劃一行動,指揮兵士,所謂“鳴金收兵”、“擊鼓奮進”。在戰爭中,律被賦予法令的意義。 說文 : “律,均布也”。四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1. 禮法結合2. 血緣紐帶更加強韌3. 部族首領的地位不斷強化并受到法律保障4. 作為戰爭產物的刑罰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濃厚五中國法律起源方式的影響:影響到中國傳統法制的若干特點:強調領袖的權威性古代法的刑事性古代法的等級性(注重區分身份與特權)人民對法律的敬畏與遠離禮法結合六從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時間:1. 古希臘雅典法律的產生與發生2. 古羅馬法律的產生。3. 中西法

10、律起源的主要特征。A 中國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間的戰爭,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內部各種力量的妥協。B.西方法律在內容上遠比中國法律廣泛的多。C禮制在中國法律起源中占據重要地位。4.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歷史比較七法律產生的基本規律與夏代法律的萌生1 .法律產生的基本規律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認為法律產生的基本規律有三:第一,法律是社會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上,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第二,法律的產生過程有一個從氏族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演變和發展過程。第三,法律產生的過程受宗教、道德的極大影響2 .夏代國家組織的產生帶動法律的萌生國家產生的判斷標準: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提出:

11、國家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之處有三點:第一是國家按地區來劃分國民。第二,是公共權力的設立,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都存在。第三,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恩格斯所說的國家的特征,文獻記載中的夏代均已具備。3 .原始習慣在夏代已向習慣法轉變(一)母系氏族習慣向父系氏族習慣的轉變(二)父權制習慣向奴隸制習慣法的轉化1、確認部落聯盟酋長的權威地位。2、確認保護私有財產的習慣。3、確認有關處罰的習慣。流宥五刑(瓢(面上刺字)、鼻IJ (割鼻)、耳I"去耳)、稼(讀酌,破壞生殖器官)、處死(三)習慣法的產生伴隨夏奴隸制國家的產生,奴隸制習慣法也同時孕育而生。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

12、偶然的,它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中國法律發展重點內容1. 宗法制2. 禮與刑的關系3. 奴隸制五刑4. 西周婚姻制度:原則、前提、六禮、七出、三不去、特點、影響5. 西周家庭制度:三黨、九族、特點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動:表現,意義7. 春秋時期的法律思想8. 法經 :體例,歷史地位9. 商鞅變法10. 漢文帝時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時的笞刑改革及意義11. 漢代察舉征辟制度12. 春秋決獄與秋冬行刑13.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發展要點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刑罰適用原則八議制度、官當、重罪十條、五服、三宥三赦14. 北齊律15. 魏新律對漢舊律的改革16. 隋:十惡制度17. 唐律的篇目解釋18

13、. 唐代刑罰適用原則19. 唐代貴族、官員犯罪減免刑罰制度20. 秦、漢、唐三朝自首原則之比較21. 唐律特點22. 唐律為中華法系典范的原因23. 宋代鞫讞分司制、翻異別勘制度、理雪、駁議與法官的責任制度一, 傳說中的法律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傳說中夏代法律,法令的總稱。取名禹刑 ,是為了表示對先人的尊重。 禹刑具體內容已不可考。湯刑:左傳記載:“殷有亂政,而有湯刑”。湯刑可能是傳說中商代法律,法令的總稱。取名湯刑 ,是為表達對先人的尊重。 湯刑具體內容亦不可考。九刑:左傳記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組成,故得名,早已失傳。也

14、有人認為是指墨,劓,刖,宮, 大辟 ,贖,鞭,撲,流等九種 刑罰 。呂刑: 周穆王 時,為緩和社會矛盾,穩定周王統治地位,接受大臣呂候建議,廢止嚴酷舊法,并命呂候以“明德慎罰”為指導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呂刑。 呂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動。二:成文化時期的法律鑄刑書:公元前 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國家權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會公布, 史稱“鑄刑鼎”,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這一行動曾遭到 晉國 大臣 叔向 等反對。鑄刑鼎:公元前 513年, 晉國 的 趙鞅 把前任執政范宣子 所編刑書正式鑄于象征國家權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

15、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竹刑:鄭國的 鄧析 所編的刑書。竹刑原是鄧析私人所著,后來被鄭國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戰國時期的魏國李悝, 在總結春秋以來成文法運動經驗的基礎上, 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 法經篇目:分為六篇,分別為盜法 、 賊法 、 囚法 、 捕法 、 雜法 、 具法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因此將盜法 、 賊法于與篇首,以示重點打擊對象。總體上看, 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以刑法為主的法典。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囚禁,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規定盜 、 賊以

16、外其他犯罪與刑罰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具法 ,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到“具其加減”的作用。六篇中, 具法相當于現代刑法的總則,其他五篇相當于分則;囚法 , 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規定。二, 儒家化時期的法典1, 九章律 :是漢法典的主要組成部分。相國蕭何在法經六篇基礎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增加戶, 興, 廄三篇, 合為九篇, 故稱 九章律 。 九章律 構成漢律核心和骨干, 一般所稱漢律即 九章律 。2, 曹魏律 :是魏明帝時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18篇。在體例上,它把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 ,放于全律之首,以統率諸篇,使體例趨于合理

17、。在內容上,進一步調整各篇內容,使之更為簡練嚴密。同時,首次將“八議”規定在律文中,并相應調整和增加許多新法規,使之較秦法更豐富全面。3, 晉律 :是西晉武帝時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與晉武帝泰始年間,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張斐、杜預曾對律作注,經武帝批準頒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稱張杜律。它是南北朝時編輯版 word期唯一頒行全國的法律。 它在漢、 魏法律基礎上又有所發展。 體例上, 把魏律 的“刑名”分為“刑 名”,“法例”兩篇,仍置于律首,并調整魏律的篇章結構,使之更合理。內容上,進一步納禮入律,尤其是確立了“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4, 北魏律 :是南北朝時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漢、

18、魏、晉律之大成,共20 篇。主要特點有:納禮入律,規定存留養親制度,使禮法進一步結合;規定封建制五刑雛形。5, 北齊律 :是南北朝時期北齊的法典,以“法條明審,科條簡要”著稱,共計 12 篇。在體例上,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確定了名例律作為封建法典總則和核心的地位,自此各朝不改。 12 篇的體例也為后世多數王朝效仿。內容上,首次確立“重罪十條”作為封建法典核心內容,后被發展為“十惡”制度;同時,基本上確立了封建刑罰體系,封建制五刑即在北齊“杖鞭徒流死”基礎上發展而來,后來成為隋唐律藍本。6,開皇律:是隋文帝開皇年間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北齊律為藍本,具發展表現為:, 篇

19、章體例對北齊律稍微加以變易,該體例被唐朝全部繼承,影響后起王朝。,正式形成十惡制度, 置于律之首篇。,正式確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一直延續至清末。,特權法進一步發展,除八議外,還有“上請”,“例減”,“聽贖”等規定。 ?三, 唐朝以后的法典1, 貞觀律 :唐太宗明房懸齡等制定,內容體例與開皇律大致相同,主要改動在于刑罰體系的完善, 包括: , 廢除斬趾酷刑, 增設加役流刑, 作為死刑減等之刑。 , 大大減少舊律中重刑條款。,縮小族刑連坐范圍。,確立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當,免及化外人犯罪,類推,死刑 復奏等基本原則和制度。2, 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 ,是唐朝立法最高成就

20、,也是中國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時期,唐朝政治,經濟,文化已發展至鼎盛階段。永徽 2 年,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以貞觀律為藍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 12篇, 500條。 12篇的順序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編輯版 word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同時, 鑒于當時中央和地方的審判中對法律條紋理解不一, 每年科舉考試也缺乏統一標準的情況, 唐高宗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闡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重要原則制度的源流演變和立法意圖,并設問答,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經皇帝批準,于永徽四年,頒行天下,律文與律疏

21、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律疏的主要內容:,名例律:主要規定五刑,十惡,八議等特權制度,主要刑法適用原則等。,衛禁律:是關于警衛皇帝及其宮殿、太廟、陵墓,保衛城鎮、官府、武庫、關津要塞和邊防等方面的法律,其基本精神在于維護皇帝人身安全,維護皇帝權威和國家主權。,職制律:是關于國家機構編制、官吏選拔、考核、職責及驛傳等方面的規定,懲治官吏的失職、瀆職和貪贓枉法行為。,戶焙律:是關于戶籍、賦役、田宅和焙姻家庭等方面的規定,重點在于保證國家賦役來源,維護封建的婚姻家庭關系。, 廄庫律: 是關于公私牲畜飼養及使用管理和官府倉庫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用以保護國家和私人的資產財物。,擅興律:是關于軍隊征調、軍需

22、供給和工程興造等方面的規定,嚴懲擅自調動軍隊、主將臨陣先退以及擅自征發民工興建工程等犯罪行為。,賊盜律:是關于懲治屬于“十惡”范圍的殺傷罪和其他各種殺人、傷害等犯罪及強盜、竊盜、監守自盜等侵犯公司財物等方面犯罪的規定,是唐律量刑最重的一篇。,斗訟律:是關于斗毆和告訴方面的規定,懲治明間斗毆,殺傷、越訴、誣告、教唆詞訟等行為。,詐偽律:是關于懲治欺騙財物、詐取官爵和偽造印信、符璽、兵符及官私文書等行為的規定,其中帶政治性的詐騙行為出發更重。, 雜律: 是關于無法列入其他各篇的各種違法犯罪的規定, 范圍極廣, 包括買賣、 借貸、 市場管理、編輯版 word偽造貨幣、賭博、放火、決堤和強奸、和奸等方

23、面的內容。11, 捕亡律: 是關于追捕和處罰逃犯、 逃丁、 逃兵等方面的規定, 懲罰追捕官吏的失職、 泄密等行為。12,斷獄律:是關于禁囚、審訊、判決、復核、刑罰的執行和監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其中強調法官的責任,帶有明顯程序法性質。3, 唐六典: 是記載唐代國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獻, 制定于玄宗開元年間, 共 30卷, 分理、 教、禮、政、刑、事六部分,其內容主要記載了唐朝國家機構的設置、官員的編制、品級及職責、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監督、獎懲、俸祿、退休等制度,可稱是中國第一部較系統的行政法典。從此,單純行政性質法律便從“律”中分出, 編為“典”, 使得封建刑律和行政法典成為基本并行的兩

24、大體系。后世明清的會典,即以唐六典為藍本。4, 大中刑律統類 :唐末宣宗于大中年間命大臣將刑律各篇分為若干“門”,每門下又分別附之以相關內容的赦、令、格、式,編制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統類 。這種以律為主、分類編排的法典編撰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時間中適用法律,對五代及宋立法產生重大影響。5, 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訂的一部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宋刑統在編纂體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和五代大周刑統 ,以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赦、令、 格、 式和朝廷禁令、 州縣常科等條文, 都分類編附于后, 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綜合性法典。6, 大明律 :是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著手制定的通

25、行全國的法典。 大明律取法唐律 ,但進行了大膽改革:,體例上,一改傳統 12篇舊制,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確定,形成了以名例居 首,更、戶、禮、兵、開心工7篇為架構的新格局。,內容上,“重其重罪,輕其輕罪”。,在 立法技術上較唐律更為精細。7, 明大誥: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律外之法, 其名稱來源于儒家經典 尚書。 大誥 明大誥 與大明律 具有同等效力。 特點: , 以“明刑弼教”為指導思想。 , 是朱元璋亂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 其重點是懲治貪官與豪強,內容80%設計警告、懲戒貪官污吏;許多罪名是律法上沒有的;處罰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適用五刑之外的刑罰。,以判例形式出現,是帶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

26、,是編輯版 word大誥續編律外之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明大誥共四編,即大誥一編 大誥三編 , 大誥武臣 。明太祖死后,大誥逐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會典 :仿唐六典體例而制定的行政法典,內容遠較唐六典充實,對調整政權機關活動有重要作用。由于大明會典匯集了明代法令典章,故也有法規大全的性質。9, 大清律例 :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典,于乾隆5 年完成。以大明律為藍本,集中國封建成文法典之大成,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一部法典之中,“律”、“例”同時存在,對社會關系共同起調整作用,兩者關系可總結為“律垂邦法為不易之常經,例準民情因時以制宜”。10, 大清會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

27、、嘉慶、光緒五朝曾進行會典的編纂。五朝會典合在一起稱為五朝會典 ,又稱大清會典 ,不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者。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古代訴訟審判制度一、起訴形式及限制(一)起訴形式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西周時以財貨相告稱“訟” ,即民事訴訟;以罪名相告稱“獄 ” ,即刑事訴訟。說明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無論民事還是刑事訴訟,大都由原告或當事人起訴,類似當今之自訴,輕微的案件以口頭起訴即可,重大案件則須提交書狀,民事案件書狀稱“傅別 ”,刑事案件書狀稱“劑” 。起訴須交納訴訟費,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 束矢 ”(一百支箭) ,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

28、鈞金 ” (三十斤銅) ,如不交納則被認定“自服不直” ,或不予受理,或判以敗訴。中國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起訴制度,其起訴方式根據起訴主體之不同主要有兩類: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對罪犯的起訴, 類似今之公訴; 二是當事人及其家屬直接對罪犯的起訴, 類似今之編輯版 word自訴 -漢代稱起訴為“告劾”,與秦朝一樣,分當事人自訴與政府官員公訴兩種形式,但其公訴人主要是監察官吏。由于漢代起訴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襲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稱謂不同或有些特殊規定。(? 二)自訴的限制1 限制親屬相告,尤其嚴禁卑幼控告尊長,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時期便規定父子不得相訟,下級貴族不得控告上級

29、貴族。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為具體的規定。秦朝將自訴案件分為“ 公室告 ”與“ 非公室告 ” :公室告是指控告與自己無血緣關系的他人盜竊和殺傷等行為,此控告司法機關必須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盜竊自己財產或子女控告父母、 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諸自己各種刑罰, 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堅持控告,則控告者有罪。漢朝時確定了 “ 親親得相首匿” 的刑法原則, 規定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同時,嚴禁卑幼控告尊長,違者以不孝死罪論處。自此至清的歷朝歷代基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長的規定,視告發尊長或證言尊長為犯罪行為。直到近代的中華民國南京政府,都有對直系尊親屬和配偶不得提

30、起自訴的規定。2嚴禁誣告中國歷史上自秦朝起便有嚴禁誣告的訴權限制。秦律規定,故意捏造事實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誣陷的罪名,對誣告者處罰。之后歷代法律中,均有誣告反坐的規定。而明朝則加重了對誣告的懲處,明永樂年間還專定誣告法 。3嚴禁越訴為了嚴格訴訟程序,漢律規定,人們必須按照司法審級逐級告訴,除有冤獄一般不準越級上訴。唐律也規定, 訴訟必須自下而上向有管轄權的官衙提起, 否則構成越訴罪, 起訴者和受理人均要處笞編輯版 word四十。之后,宋、元、明、清諸朝法律均有越訴之禁。4嚴禁在押囚犯控告為了防止罪犯誣告他人或陷害原告, 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禁止未決犯告發犯罪, 秦律、 西晉、 北齊、唐律、宋刑統和

31、清律都有禁止在押犯告舉他事的規定。5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為了避免因訴訟影響農業生產, 唐律規定, 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農忙季節, 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債務等方面的民事訴訟;宋朝則專門定有“ 務限法 ” ,規定有關民事訴訟僅在農歷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個月內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清朝也規定,地方司法機關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間,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戶婚,田土細事,概不受理。另外,宋朝還規定了民事訴訟的時效,超過時效的訴訟,官府不受理。二、上訴與直訴 一(一)上訴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 乞鞫 ”的上訴制度。按當時的規定,審判官作出判決后,要向當事人宣判,稱為“ 讀

32、鞫 ” ;宣判后若當事人及其親屬對判決不服,可要求重新審理,稱為“乞鞫” 。乞鞫時限,據距離遠近而有所不同,乞鞫案件由司寇審理并作出判決。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了西周的“乞鞫”制度。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 斷獄律規定,徒刑以上案件審結后,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機關重審,原審機關不予改判的,即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唐代還規定了嚴格的上訴程序,受理上訴案機關由下至上有州司、尚書省、三司和皇帝四級。宋代的上訴案件,先由同級審判機關內部異司重

33、審,稱之為“別推” ,仍不服,再移送上一級審判機關復審,稱之為“移推” ,還不服,則可申訴朝廷乃至皇帝裁決。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賂不法” ,可徑赴憲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清律對上訴亦有清晰的程序規定。(? 二)直訴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直訴是訴訟中的特別上訴程序。中國古代直訴方式主要包括:1、 “路鼓 ”與“ 肺石 ”西周時始有的直接上訴天子的兩種方式。 “路鼓”即在王宮門外懸鼓,申訴人可擊鼓鳴冤,直訴國王; “肺石”即在王宮外設一塊色赤如肺的石頭,百姓若有冤者可立于上,相關司法官吏便會問其冤情以告于王。南梁時發展為“ 肺石函 ”投訴制度。直

34、到唐代“肺石”仍為直訴的一種方式。2、設登聞鼓我國古代直訴真正成為固定的制度起始于西晉“ 登聞鼓 ” 的設立。 登聞鼓與西周時路鼓有相似之處,晉武帝時設登聞鼓,即懸鼓于朝堂外或都城內,臣民若有重大枉屈可擊鼓鳴冤,相關司法部門聞聲錄狀,奏報皇帝。北魏和南朝梁亦有此舉措。此后歷代相沿,只是設置的機構和地點有時不同。3、邀車駕邀車駕即冤抑者直接攔截皇帝的車駕以申訴。我國歷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車駕方式直訴的規定。三、審級管轄(一)中國古代的審級管轄中國古代司法審級管轄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對簡單,通常只分地方與中央兩級管轄。奴隸社會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輕微的刑事案由稱作“ 士 ”的地方司法官審理,重案與疑案則上報中央司法官審理。秦、 漢及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兼理司法的地方行政長官郡守、 縣令或州牧, 可自行判決一般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難案件則須報中央廷尉審理,并由皇帝最后裁決。唐朝時構建了較健全的司法審級管轄體制。1 .唐朝采取基層初審,逐級復審判決的審級管轄制度,所有的民、刑案件均須先在基層州縣立案審理,但縣一級僅有權對一般民事和笞、杖罪等輕微刑事案作生效判決,即一審終決;2 .徒刑以上案斷后則須州府復審,州府復審后可對徒刑案作生效判決,經刑部復核后即可執行,即二審終決;3 .州府復審的死刑和流刑案,刑部復核后還要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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