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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人民交通出版社“十一五”高職高專土建類專業規劃教材教輔產品電子教案建筑法規整體策劃:人民交通出版社 邵江電話:010-Email:第一章 緒 論【教學時數】 4學時【學習要求】通過本章學習,了解建筑與建設、建筑活動與建設活動等基本概念的區分,我國建筑法規的立法概況;掌握建筑法規的具體表現形式、作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建筑法規所確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關系的特征和構成要素;熟悉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基本法則。【重點難點】1. 建筑與建設、建筑活動與建設活動的基本概念2. 建筑法規的具體表現形式3. 建筑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第一節 建筑法規概述一、建筑與建筑活動“建筑”一詞
2、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于地上的、有一定造型和技術特征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另一方面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營造過程,即建筑物或構筑物經過建筑主體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的建筑活動和建筑行為。我國建筑法中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的活動。建設一詞與建筑密切相關,在古代建設有建立、設置的含義,也常指興建營造。在當代,建設的含義主要指國家或集體創建新事業或增加新設施。二、我國建筑法規立法概況我國建筑立法和其他法規一樣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漸健全的過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全面的、綱領性的建設法規。1997年11月1
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該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法律,將建筑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為協調建筑活動中的經濟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三、建筑法規的表現形式(一) 憲法(二) 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三) 行政法規和規章(四) 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五) 國際條約四、建筑法規的作用(一) 規范指導建筑行為(二)保護合法建筑行為 (三)處罰違法建筑行為五、建筑法規的調整范圍建筑法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
4、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1. 裝修、裝飾活動問題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3.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4. 搶險救災及其它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5.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 六、建筑法規確立的基本制度(一) 建筑許可制度(二)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三) 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四)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五)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第二節 建筑法律關系一、建筑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建筑法律關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協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一) 建筑法律關系具有綜合性(二) 建筑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在國家計劃制約下的建筑活動管理、協作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三) 建筑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強制措施保證實現的社會關系二、建筑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一) 建筑法律關系主體建筑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規范,參與或監督管理建筑活動,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1、國家機關1)國家權力機關2)行政機關3)司法機關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包括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它們可進一步分為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1) 建設單位2) 勘察、設計單位3) 施工企業4) 中介機構3、自然人自然人在建筑活動中也可以成為建筑法律關系的主體。
6、如建筑工人同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爭議等,自然人成為建筑法律關系的主體。(二) 建筑法律關系內容建筑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建筑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建筑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既有法律規范規定的,也有當事人依法設定的。建筑行政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三) 建筑法律關系客體建筑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建筑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1、物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自然存在和人工創造的物質財富。2、貨幣和有價證券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
7、,貨幣是以價值形態表現的資金。有價證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額,代表某種財產權的憑證。3、行為行為是法律關系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活動,包括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能夠為人們帶來經濟價值的獨創的腦力勞動成果。三、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一) 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法律關系的產生,即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發生變化。法律關系的終止,即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二) 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情況。法律事實根據是否以法
8、律關系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1、 行為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情況,即法律關系主體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行為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1)合法行為(1)行政管理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3)司法行為2)違法行為2、 事件事件是不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情況。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事件還可以依照是否由人們的行為引起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第三節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是工程項目科學決策和順利進行的保證。一、立項決策階段立項決策階段是
9、對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的合理性進行考察和對工程項目進行選擇的階段。二、工程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通過立項、可行性研究、立項審批、建設用地申請、規劃許可等前期準備工作結束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對報建的文件、資料審查合格后發給工程發包許可證。建設項目被批準立項并報建后,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將擬建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等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給擇優選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施工階段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施工單位在技術、物質方面的準備和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施工階段根據設計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將工程設
10、計轉化為建筑產品,是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活動。四、竣工驗收階段竣工驗收階段是工程項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全部建成,依據一定的技術標準文件進行全面考核,評價施工生產活動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不得交付使用。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驗收組通過查驗后,對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作出總體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
11、償責任。第二章 建筑許可法規【教學時數】 2學時【學習要求】通過本章學習,了解行政許可的一般原理、建筑許可的基本含義;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掌握施工許可證的申領要求和時間效力;熟悉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等級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從業條件和資質分類,建筑工程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法律規定。【重點難點】1. 建筑許可的概念和特點2. 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申領要求和時間效力第一節 建筑許可概述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我國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并于2004
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行政許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導原則是:1. 合法與合理的原則; 2. 效能與便民的原則;3. 監督與責任的原則。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如下幾方面特征: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3、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特定活動的事前控制。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和管理方式,對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管理,保護并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等,都有重要作用。二、建筑許可(一)建筑許可的概念許可:準許或容許,即行政管理機關
13、根據個人、組織的申請,依法準許申請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行政行為,申請者的申請一旦獲準,被批準者即依法獲得了從事所申請行業活動的某種權利能力或從業資格。建筑許可: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準許、變更或中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建筑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 建筑許可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基本建設的宏觀調控,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總量控制; 2、規范建筑市場、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 3、保護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二)建筑行政許可的特點1、建筑工程許可制度的性質2、建筑許可制度實施的目的 3、建筑許可制度的強制性 4、建筑許可制度實施的被動性
14、5、建筑許可制度是事前控制制度(三)建筑工程許可的作用 1、建筑工程許可制度的實施,可以監督建設單位盡快實施和建成擬建項目,防止土地閑置,實現土地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擬建工程可能出現的延期影響公眾利益。 2、建筑工程許可制度的實施,可以保證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后的順利進行,避免由于不具備施工條件而盲目上馬,給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3、建筑工程許可制度的實施,有助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項目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避免國家對建設工程管理的失控。第二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允許可以施工的證明。實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是
15、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兩個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一、施工許可證的申領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根據我國建筑法規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須申領
16、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大,結構復雜的工程才必須申領施工許可證。1.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2.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二、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時間和條件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時間必須是在開工日期之前。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準。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即獲得有效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出讓和劃撥的方式取得建筑
17、工程的土地使用權。(二)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是我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用地需要,確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界限的法定憑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18、拆遷,是指根據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拆遷計劃以及當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遷移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的行為。房屋拆遷的程序,主要經過申請、審批、房屋拆遷行政公告、簽訂拆遷協議、實施拆遷等過程。(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確定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該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五)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經按照規定通過審查。施工圖紙是實現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術文件,是施工的依據。技術資料包括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的資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來源、水電供應和運輸條件
19、等技術經濟條件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是施工準備工作的中心環節。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工程任務情況、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辦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施工機械部署、施工組織技術措施、施工總平面圖、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施工組織設計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編制,按照隸屬關系及工程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資金必須足額落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 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
20、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已委托工程監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家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是指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特別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
21、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三、施工許可證的時間效力根據建筑
22、法第九條的規定,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條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起三個月內開工。領證之日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交付建設單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二)建設單位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申請延期的理由,應是指不可抗力或難以補救的現象。(三)延期申請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許可證自行作廢。四、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報告制度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損失
23、,保證工程恢復施工時可以順利進行。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況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恢復施工情況。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1. 經發證機關審查認為具備施工條件的恢復施工。2. 經發證機關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收回施工許可證,待具備條件后,建設單位應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第三節 建筑活動從業資格許可一、從業單位的條件建筑活動從業資格許可制度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從業資格許可制度和從事建筑活動的個人的執業資格許可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從業資格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管理
24、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承擔相關業務的能力和范圍,并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執業資格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法進行考試、注冊,并頒發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從業資格許可的法律依據 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筑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施行辦法、工程勘察資格分級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施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施行辦法、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25、建筑法的相關規定。 (二)建筑工程從業許可的內容1、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筑活動應具備的條件;2、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在建筑工程從業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3、建筑工程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建筑活動應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三)建筑工程從業許可的條件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條件:1、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 有與其從事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從業單位的資質從業單位資質制度是指
2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管理水平等進行審查,以此確定其承擔業務的范圍,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允許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一種制度。(一)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1、資質分類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1)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
27、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2)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3)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2、資質申請與審批1)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
28、批。3)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1) 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2)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3)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4) 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5) 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6) 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7)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
29、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8) 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9) 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10)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3、資質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質、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二)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1、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分類、分級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
30、質。2、資質申請與審批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1) 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2) 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3) 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
31、在勘察設計文件簽字的;4)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5) 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6)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7) 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8) 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9) 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勘察設計的;10) 轉讓資質證書的;11) 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12) 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13)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3、資質監督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3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4、企業資質年檢制度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
33、資質。 (三)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工程監理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四)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甲、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全國范圍內承
34、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2、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接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地址;2、咨詢項目的名稱、委托內容、要求、標準;3、履行期限;4、咨詢費、支付方式和時間;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審查制度是指對具有一定專業學歷、資歷的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國家相關考試和注冊確定其執業的技術資格,獲得相應的建筑工程文件簽字權的一種制度 (一)注冊建筑師 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
35、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建筑師的報考條件根據申請的級別不同而不同。報考者只要符合以下規定條件之一即可報考。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證書;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注冊。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 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3) 因在建筑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
36、不滿2年的;4) 受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5) 有國務院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筑設計、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二)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并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經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者,由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核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自領取證書起,5年內未注冊的,其證書失效。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由擬聘用申請者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統一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的
37、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注冊,頒發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報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備案。(三)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我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合格者頒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對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核發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主要包括:結構工程師設計、結構工程師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
38、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四)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注冊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從事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 通過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監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合格證書。 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主要
39、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核審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算、結算、決算、工程招標投標書的編制審核;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工程造價依據的編制、核審以及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其他業務。 (六)注冊建造師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第三章
40、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法規【學時】 6學時【學習要求】通過本章學習,了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承包方法,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與活動原則;掌握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具體行為規范,強制招標的范圍和標準,招標投標的程序以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的法律規定。熟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發包承包管理的基本原則 。【重點難點】1.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行為規范2. 強制招標的范圍和標準3. 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第一節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概述發包承包是一種經營方式,是指交易的一方負責為交易的另一方完成某項工作或供應一批貨物,并按一定的價格取得相應報酬的一種交易行為。 我國在工程建設中所采取的經營方式有自營方式和承包方式兩種。承包
41、方式又可分為指定承包、協議承包和招標承包。指定承包是指國家對承包人下達工程施工任務,承包人接收任務并完成。協議承包是指發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就工程內容及價格進行協商,簽訂承包合同。招標承包是指由三家以上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承包競爭,建設單位擇優選定建筑施工企業與其簽訂承包合同。 我國工程承發包業務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四個階段: 1、鴉片戰爭后外國建筑承包商進人中國,包攬官方及私營的土建工程。 2、新中國成立以后到1958年間由基本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把建設單位的工程任務以行政指令方式分配給建筑施工企業承包。 3、1958-1976年建筑施工企業處于徘徊不前的狀態。 4、1978年至今建立、推行和
42、完善了四項工程建設基本制度:1)頒布和實施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為建筑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制基礎;2)制定和完善了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貫徹合同管理制;3)大力推行招標投標制,把競爭機制引入建筑市場;4)創建了建設監理制,改革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 工程承發包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對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總承發包,也可以分別對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及設備采購供應、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生產準備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階段性承發包。一、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的主體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的主體是指參與建筑生產交易過程的各方,主要有業主(建設單位或發包人)、承包商、工程咨詢服務機構
43、等。 1、業主 業主是指既有某項工程建設需求,又具有該項工程的建設資金和各種準建手續,在建筑市場中發包工程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并最終得到建筑產品達到其經營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項目業主的產生,主要有三種方式: 1)業主即原企業或單位2)業主是聯合投資董事會 3)業主是各類開發公司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的主要職能是:(1)建設項目立項決策;(2)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與管理;(3)辦理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4)建設項目的招標與合同管理;(5)建設項目的施工與質量管理;(6)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試運行;(7)建設項目的統計及文檔管理。2、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擁有一定數量的建筑裝
44、備、流動資金、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及一定數量的工人,取得建設行業相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筑產品并最終得到相應工程價款的建筑施工企業。 承包商從事建設生產,一般需具備四個方面的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經資格審查合格,已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3、工程咨詢服務機構 工程咨詢服務機構是指具有一定注冊資金,具有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取得建設咨詢證書和營業執照,能為工程建設提供估算測量、管理咨詢、建設監理等智力型服務并獲取相應
45、酬金的中介機構。 工程咨詢服務企業包括勘察設計機構、工程造價(測量)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工程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二、建筑工程發包(一) 建筑工程發包方式1、 直接發包直接發包是對特殊建筑工程或法律規定應招標發包范圍以外的工程,發包方直接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的行為。2、招標發包招標發包包括兩種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開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文件,使所有潛在的投標人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擇優選定中標人。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預先確定一定數量的符合招標項目基本要求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從中確定中標人。(二) 建筑工程發
46、包行為規范1、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2、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3、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公開招標。4、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5、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6、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三、建筑工程承包(一)建筑工程承包方式1 、按承包的范圍和內容可以分為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和專項承包。2 、按承包中相互結合的關系,可分為總承包、分承包、獨家承包、聯合承包等。3 、按承包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可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價酬金合
47、同。我國建筑法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1、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建筑工程總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直接向發包單位負責。1) 總承包單位可以自己負責整個建筑工程的全過程,也可以依法分包給若干個專業分包單位完成。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2) 允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3) 實行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4)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2、分項總承包建筑工
48、程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二)建筑工程承包行為規范1、禁止承包單位以虛假、欺詐手段承攬工程。2、 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3、 禁止轉包。轉包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只收取管理費,對工程不承擔經濟、技術及管理責任的行為。轉包的形式有兩種:1)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
49、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2)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第二節 建筑工程招標與投標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概念、原則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以要約和承諾特殊表現形式的招標與投標是合同的形成過程,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招標投標法是國家用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調整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
50、一)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1、 公開原則2、 公平原則3、 公正原則4、 誠實信用原則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的監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依法核查必須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的建設項目2、對招標項目的監督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的要求(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批準手續的,已經批準;(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4)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2)對招標人的招標能力要求(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經濟、法律咨詢和技術管
51、理人員;(3)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4)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5)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如果招標單位不具備上述(2)一(5)條要求,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3)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3)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3、對招標有關文件的核查備案1)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核查(1)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2)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2)對招標文件的核查(1)招標文件的組成是否包括招
52、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能使投標人明確承包工作范圍和責任,并能夠合理預見風險編制投標文件。(2)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承包工作范圍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3)招標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競爭的條件。4、對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開標、評標、定標的活動,監督招標人按法定程序選擇中標人。5、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二)我國目前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的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
53、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具體實施辦法細則還需遵從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執行。根據國家計委2000年5月1日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運輸項目;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
54、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3)體育、旅游等項目;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產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在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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