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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金額單位: 人民幣元(列至角分)行次項 目本期金額累計金額1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2營業收入3營業成本4利潤總額5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6減: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請填附表1)7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請填附表2)8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9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10稅率(25%) 11應納所得稅額(9行×10行)12減:減免所得稅額(請填附表3)13 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14 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15應補(退)所得稅額

2、(11行-12行-13行-14行)16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17本月(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18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19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9行×1/4或1/12)21稅率(25%)22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20行×21行)23減:減免所得稅額(請填附表3)24本月(季)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2行-23行)25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26本月(季)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額27總分機構納稅人28總機構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5行或24行或26行×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29財政集中分配所得

3、稅額30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機構分攤比例)31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32分支機構分配比例33分配所得稅額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是 否 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納稅人公章: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會計主管:經辦人:受理人: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填報說明一、適用范圍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

4、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適用本表。二、表頭項目1.“稅款所屬期間”:為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三、各列次的填報1.第一部分,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

5、數據;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計數額。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數據;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計數額。3.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6行。其中:“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數額;“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計數額。四、各行次的填報1.第1行至第

6、26行,納稅人根據其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實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7行。實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9行至第24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6行。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其中: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在填報第1行至第26行基礎上,填報第28行至第31行。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只填報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一)按實際利潤額預繳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納

7、稅人營業收入數額,不參與計算。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成本數額,不參與計算。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4.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5.第6行“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屬于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

8、計收入、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金額。本行通過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填報。6.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等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稅收上采取加速折舊,會計上未加速折舊的納稅調整情況。本行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填報。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8.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稅率(25%)”:填

9、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10.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9行×10行。11.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填報。12.第13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計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寫。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

10、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14.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15行“累計金額”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15.第16行“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未辦理退稅,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16.第17行“本月(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7行“累計金額”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1.第19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

11、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列不填。2.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1)按月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12。(2)按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4。3.第2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4.第2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22行=20行×21行。5.第2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填報。6.第2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4行=第22-23行

12、。(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第2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繳納所得稅額。(四)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有關項目的填報1.第28行“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當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并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3)“按照稅務

13、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上述計算公式中“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2.第29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并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2)“按照上一納

14、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3.第30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并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

15、”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上述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執行填報。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

16、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行。4.第31行“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按規定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部門,所應分攤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5.第32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填報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確定的該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6.第33行“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計算應預繳或匯算清繳的所得稅額。第33行=30行×32行。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填報1.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年預繳時,選擇“是”,預繳累

17、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2.本年度新辦企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3.上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預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否”。4.納稅人第一季度預繳所得稅時,鑒于上一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本欄次為必填項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選擇“否”。七、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2.第11行=9行×10行。當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9行×10行。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時,填0。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5.第20行“本期金額”=19行“累計金額”×1/4或1/12。6.第22行=20行×21行。7.第24行=22行-23行。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規定比例。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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