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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印發平度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平度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平度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和青島市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

2、際,制定本實施方案。一、基本原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堅持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二、居民養老保險基準日2011年1月1日。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平度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四、參保登記(一)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

3、一式兩份),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平度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二)居民養老保險相關申請表格(包括參保登記表、補繳申請表、注銷登記表等)需本人填寫,本人無法填寫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須本人在表格上簽字或留指紋確認。五、基金籌集和參保繳費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個檔次。市政府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或城鄉居民收入增

4、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1、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自然年度繳費,采取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參保人員制發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參保人員應按市級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未按規定時間將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造成銀行無法為其代扣代繳的,視同本人當年不參保繳費。2、參保人員首次參保登記選定繳費檔次后,每年繳費由指定銀行按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代扣代繳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每年可以變更,變更時需到戶籍所在地鎮級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3、對于達到16 周歲或領取

5、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與普通年份一樣都按1整年繳納。(二)集體補助。1、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成員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在個人繳費檔次范圍內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確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的補助檔次應相同。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資助的總和每年不超過個人繳費的最高檔次。2、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

6、助或資助的,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鎮級經辦機構提交平度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經辦機構指定賬戶。(三)政府補貼。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目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

7、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達到60周歲時可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也可補繳,但不享受相應補繳年限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3、重度殘疾人繳費和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個人繳費標準第五檔500元給予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在享受政府給予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還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繳費補貼。2011年1月1日前,45周歲及以下的重度殘疾人,按年給予政府代繳保費和政府繳費補貼,最長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繳

8、保費;4659周歲的,按年給予政府代繳保費和政府繳費補貼,達到60周歲時一次性補齊15年;已經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5年的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和政府繳費補貼。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在繳費期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可從認定次年享受政府代繳保費,至領取待遇年齡的實際年數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實際年數的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到待遇領取年齡一次性補齊15年的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至領取待遇年齡的實際年數多于15年的,最長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繳保費。凡年滿60周歲后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繳保費。六、個人賬戶(一)建立個人賬戶。1、市級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

9、位參保人員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各級政府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2、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分項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個人賬戶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

10、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年內單利計息,逐年復利計息。年內新增繳費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計息,歷年結余資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市級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封存,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不間斷按月計息。(三)個人賬戶注銷。對于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到村(居)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注銷登記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七、養老金待遇(一)養老金待遇標準。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

11、、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目前為55元,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時,由統籌金支付。(二)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1、年滿60周歲(重度殘疾人經自愿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可提前5年即55周歲,下同)、按規定繳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平度市戶籍的參保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2、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也可不用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12、,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參保登記的,其基礎養老金自2011年1月開始發放;2011年12月31日后參保登記的,其基礎養老金自參保登記次月開始發放。在集中繳費期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2011年1月開始發放;集中繳費期后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補繳次月開始發放。從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辦理此類人員的補繳手續。 3、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達到60周歲時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凡是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到60周歲時又不補繳的,最高只能享受個人

13、賬戶內養老金數額,不享受基礎養老金。4、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達到60周歲時補繳。凡是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歲時又不補繳的,最高只能享受個人賬戶內養老金數額,不享受基礎養老金。5、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保繳費滿15年且年滿55周歲的,本人可自愿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鎮級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殘聯審核確認,市級經辦機構核準,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提前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從提出申請的次月開始。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5559周歲分別對應月數執行。(三)待遇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市

14、級經辦機構應在每月規定日前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于每月規定日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市級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和支付明細。每月月末市級經辦機構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四)資格認證。1、資格認證實行屬地化管理,由鎮級經辦機構負責認證,市級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對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資格認證每年開展一次,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進行,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月30日。待遇領取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認證期內到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鎮級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因年老體弱

15、或患病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辦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鎮級經辦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認證,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2、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可持青島市異地居住領取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協助認證確認表(以下簡稱協助認證確認表,此表可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居住地所在鎮級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后,寄回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鎮級經辦機構。3、未辦理資格認證或異地居住待遇領取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以郵戳為準)未提供協助認證確認表的待遇領取人員,其養老金從次月暫時停發。鎮級經辦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或發函)的形式向有關待遇領取人員催辦認證手續;待資格認證符合條件后,重新發

16、放養老金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養老金。4、認證結束后,鎮級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時,公布舉報與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5、鎮級經辦機構于每年1月15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公示證明和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花名冊、停止或暫停支付養老金人員花名冊原始件等材料匯總后報市級經辦機構。(五)待遇變更、終止。1、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最后一次發放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

17、其個人賬戶余額中除政府補貼外的部分按規定繼承。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監外執行或假釋的,可繼續發給養老金,但期間不參與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后,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2、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次月2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居)委會協辦員和鎮級經辦機構,向市級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六)待遇調整。根據國家、省、青島市規定,我市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和

18、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市政府提出,報青島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七)喪葬補助制度。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的,可一次性發給1000元喪葬補助金。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發放。八、基金管理和監督(一)基金管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值增值。目前,基金實行平度市級統籌。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真編制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確保對參保人補貼及時到位和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基金監

19、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基金監管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居民養老保險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杜絕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指導各鎮(街道、園區)在村(居)委會對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九、制度銜接(一)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1、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原待遇不變,加發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可在享受原待遇的基

20、礎上,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自愿一次性補繳不超過15年的保費,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再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領取待遇。2、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尚未辦理“老農保”養老金領取手續的,應先辦理“老農保”養老金領取手續,養老金補發至2010年12月,再按前款規定辦理。3、不滿60周歲已領取原“老農保”待遇的,可繼續領取原待遇,達到60周歲時,再按標準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可停止領取原待遇,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4、已參加“老農保”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

21、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二)與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1、已經領取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及以上人員,可以繼續領取原待遇,加發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可以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礎上,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自愿一次性補繳不超過15年的保費,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再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領取待遇。2、不滿60周歲已領取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繼續領取原待遇,待達到60周歲時,再

22、加發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可以停止領取原待遇,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達到60周歲時,除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領取待遇外,再加發原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以2010年12月標準為基數,即每人每月40元)。3、已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應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達到60周歲,并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領取條件的,

23、再加發原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三)與其他地方新農保制度的銜接。主要指按平政發200852號文件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非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1、60周歲及以上已領取待遇人員,原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保持不變,但其基礎養老金標準達不到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執行;也可在原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按居民養老保險自愿一次性補繳不超過15年的保費(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再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領取待遇。2、不滿60周歲、已領取待遇的,可繼續領取原待遇,待達到60周歲時,其基礎養老金標準達不到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居民

24、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執行;也可停止領取原待遇,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3、已參加地方新農保未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應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分段計發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按原支付系數計算,以后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計算)。(四)原農保基金繳費年限折算。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繳納的原農保基金積累,在納入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一次性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折算繳費年數,但最長不超過本人參加原農保第一次繳費到2011年1

25、月1日之間的年數(中間允許斷保)。同時,折算的年數最長不超過15年,超過15年的按15年計算。折算年數的余數按四舍五入計算。政府不再對原農保基金積累折算的繳費年數追加繳費補貼;折算的年數也不作為本方案“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的計算。(五)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省、青島市規定執行。(六)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居民養老保險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按照

26、國家、省、青島市有關規定執行。十、關系轉移接續(一)參保人員繳費期間跨市(區)轉移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將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二)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地區的,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三)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地戶籍人員遷入我市的,可從戶籍遷入的次月起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中,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選擇參加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參保登記時均應提供遷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證明。經核查,外地遷入人員已享受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

27、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四)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市(區)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十一、經辦能力建設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經辦。全市實行統一制度和政策、統一信息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統一編制和實施預算、統一待遇調整、統一基金管理。(一)加強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加強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健全機構,增加人員,補充經費,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建立市、鎮(街道、園區)、村(居)委會三級經辦機構和網絡;鎮級經辦機構配備57人,具體經辦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配備1名協辦員,協助辦理。充

28、分運用現代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市、鎮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村(居)委會協辦員的工作補貼由各鎮(街道、園區)每年予以適當補助。(二)強化經辦管理。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1、市級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鎮級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

29、督考核。2、鎮級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審查和登記、基本信息錄入、保費收繳、待遇領取資格認定、檔案管理等工作,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3、村(居)委會協辦員具體負責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和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三)建立舉報制度。市級經辦機構每年指導鎮級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在行政區域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級

30、經辦機構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市級經辦機構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四)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與國家、省、青島市統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鎮級經辦機構與市、青島經辦機構聯網,有條件時推動村(居)委會與上級經辦機構聯網。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十二、工作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園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工作。市財政局:編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

31、專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我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規模,安排啟動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同時將經辦機構所需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市公安局:負責城鄉居民身份認證、信息比對及無二代身份證人員身份證制發等工作,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全市城鄉居民基本信息、生存狀況及人員服刑與勞動教養等相關數據信息。市民政局:負責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全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生存狀況等相關數據信息。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傷殘認定工作,做好重殘人員享受政府代繳保費資格審核等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市監察局:對

32、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和社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察,對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鎮(街道、園區):負責做好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宣傳發動和推進等各項工作。十三、其他事項(一)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二)本方案實施后,平度市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平政發200571號)、平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平政發20081號)、平度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平政發200852號)同時廢止。附件1: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于顯祥    市政府市長副組長:郭 萍    市政府副市長成 員:鄧乾玉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鄒學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史洪杰    市財政局局長荊會平    市公安局局長于京勤    市民政局局長孫顯輝    市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趙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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