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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文書復習題一、名詞解釋1、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jiān)獄等機關,下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2、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3、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出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4、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2、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5、通緝令,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jiān)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6、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7、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8、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9、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
3、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準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10、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11、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12、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fā)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13、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14、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
4、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15、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16、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17、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
5、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18、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19、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20、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21、民事裁定
6、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22、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23、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guī),參照有關行政規(guī)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24、監(jiān)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jiān)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刑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
7、家法律和監(jiān)管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25、罪犯入監(jiān)登記表,是指監(jiān)獄記載新入監(jiān)罪犯基本情況的表格類文書。26、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jiān)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zhí)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27、提請假釋建議書,是監(jiān)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假釋時制作的一種文書。28、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jiān)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fā)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fā)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29、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zhí)幚硪庖姇?是監(jiān)獄在刑罰
8、執(zhí)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30、律師實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開展業(yè)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的總稱。31、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32、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33、上訴狀,是指
9、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34、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35、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36、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37、形事
10、申訴書,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制作并使用的文書。38、支付令申請書,是指債權人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請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fā)出催促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命令的法律文書。39、公示催告申請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的情況下,為使票據上標示的權利與實際權利相分離,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得以依法重新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逾期不申報時,判決利害關系人喪失該項權利的法律文書。40、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
11、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法律文書。41、宣告失蹤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失蹤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上確認并宣告該公民失蹤,并為其設定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文書。42、宣告死亡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并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法律文書。43、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44、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作出肯
12、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45、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師,依法對其親眼所見或親自審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出具的一種文書。46、收養(yǎng)協議書,是指收養(yǎng)人與送養(yǎng)人之間為確立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為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47、書面遺囑,是公民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這種法律行為,以文字形式加以確認的文書。48、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對爭議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4
13、9、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50、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fā)生或者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51、仲裁申請書,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生了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協議中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該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文書。52、仲裁答辯書,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所作出的書面答復與反駁。53、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
14、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54、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對申請人提交仲裁的請求事項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駁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駁回的書面決定。55、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yè)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56、公證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57、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 58、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
15、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59、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fā)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60、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tǒng)稱為筆錄。61、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本人可以辯護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他人為自己辯護。62、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fā)表的系統(tǒng)性法庭發(fā)言。63、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
16、方的合法權益,發(fā)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tǒng)發(fā)言。三、簡答題1、簡述法律文書的概念、種類及其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聯系與區(qū)別。答: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jiān)獄等機關,下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
17、書和筆錄式文書。(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聯系和區(qū)別:一是司法文書這一名稱,這一文書述語是我們以前曾經長期使用過的,并以它作為我們這一教材的總稱。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文書,應該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而不應包括公證文書和仲裁文書,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書。因為公證文書一般不具有處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仲裁文書雖具有裁處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當事人原有協議的制約,它的約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這兩部公文書與司法文書的作用和效力,還是有著明顯的區(qū)別。但是這部分文書在啟動和推進法律活動中卻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是獨立于司法
18、文書之外的民用法律文書。二是訴訟文書這一名稱,它也是某些司法機關經常使用的一個文書述語。顧名思義,訴訟文書應該是專指涉及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既包括司法文書,也包括涉及訴訟的民用法律文書,如案件當事人自書或律師代書的各類訴狀等法律文書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書中的非訴訟文書以及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自然應該排除在訴訟文書這外。總之,學生在了解法律文書這一概念內涵的同時,也應了解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這兩個與法律文書相關名稱間的交叉或包容的錯綜關系。2、法律文書的基本特點有哪些?答:法律文書的特點:1主旨的鮮明性。2材料的客觀性。3內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釋的單一性。6使用的
19、實效性。3、簡述法律文書的主要作用。答:主要作用: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宣傳法律的現實教材;3記錄法律活動的文字裁體;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5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4、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應掌握哪些要點?答: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jié)、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tài)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
20、及的人物,糾紛的發(fā)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zhí)意見以及證據。5、法律文書應從哪些方面闡述理由?答: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也是主旨的集中體現。敘寫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時,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項規(guī)范;(3綜合表達,敘議這主;(4寫清事實,掌握要領;(5分析事理,以法為據;(6說明情況,乘法明晰;(7語方精確,樸實莊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異。6、簡述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立
21、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內部審批案件使用的一種書面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即成為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的依據。它的功能有兩點:一是依法確認案件成立,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文字憑據;二是對偵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因為立案報告書對案情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偵查計劃,指導偵查工作順利進行。7、呈請立案報告書的正文應寫明哪些內容?答:正文。寫明:(1立案的事實依據。即已經掌握的有關案件情況,包括案件來源和報案人員簡況、案件和偵查對象的情況。(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即通過案情分析,闡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以說明立案偵查的正確性、必要性, (3偵查計劃:偵查的方向和偵查的范圍以及主要任務;查明
22、案情應當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驟;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何緊密銜接;偵查的時間要求等等。8、通緝令的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有哪些?答:正文。寫明:簡要案情;被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號碼、體貌特征和攜帶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聯系人、聯系電話;附項(被通緝人照片、指紋及社會關系等。9、簡述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概念和功能。答: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行使刑事訴訟權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逮捕、
23、不批準逮捕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10、簡述起訴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答: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起訴的法定文件,具有啟動審查起訴的作用。本文書記載著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案件的結論性意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并且體現了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11、起訴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1辦案簡況。寫明:A、案由和案件來源。表述為“犯罪嫌疑
24、人涉嫌一案,由舉報(控告、移送等至我局?!盉、辦案過程。寫明受案、立案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C、過渡性文字。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現已偵查終結。(2案件事實。以“經依法偵查查明:”為開頭語,寫明經偵查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要素。常用敘事方法有時間順序法、主次順序法(突出主罪和突出主犯、綜合歸納法以及多種寫法并用法。證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引出證據的列舉;列舉完后另起一段寫明“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有關量刑的犯罪情節(jié)。寫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從重、從輕、減輕情節(jié)。犯罪性質的認定和移送審查起訴的法
25、律依據(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款,涉嫌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現將此案移送審查 12、簡述要求復議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答: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行使要求復議權的具體體現,對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有制約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檢察院正確執(zhí)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避免差錯,確保辦案質量。13、檢察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有何功能?答: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
26、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偵查的合法依據。決定立案后,人民檢察院才能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14、簡述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時應注意的問題。答: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憑證,也是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的依據。15、簡述起訴書的概念和功能。答: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對偵查機關來講,起訴書是確認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情節(jié)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活動合
27、法的憑證;對檢察機關來講,起訴書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交付審判的文書,又是出庭支持公訴、發(fā)表公訴意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基礎;對審判機關來講,起訴書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刑事審判活動,既是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憑據,又是法庭審理的基本范圍;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來講,起訴書既是告知已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通知, 16、寫作起訴書的理由時應闡明哪些內容?答:起訴的理由和根據。首先,概括闡明被告人行為的犯罪性質;其次,指出被告人行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構成的罪名;第三,說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和法律依據,依法提出量刑的傾向性意見;最后,寫明起訴的法律依據與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
28、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17、簡述不起訴決定書的概念和功能。答: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憑據,具有終止本案刑事訴訟,免予追究被不起訴人刑事責任的法 18、簡述公訴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1檢察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法律根據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職責。(2對法庭調查結果的概括評述。(3支持公訴的意見。(4結論(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見。19、簡述刑事抗訴書的概念和種類。答: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刑事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
29、使審判監(jiān)督職權的重要工具,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文書之一??乖V書對20、民事(行政抗訴書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是什么?答: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民事(行政抗訴書,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進行再審的有效依據,也是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21、簡述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特點和作用。答: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被告人有罪第
30、一審刑事判決書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對于及時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維護公民的正當合法權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種類較多,其中以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最為典型。2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首部包括哪些內容?(1法院名稱(基層人民法院應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名稱;涉外案件,各級法院應 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2案號。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質、審判程序代字、順序號組成,即“( 刑初字第號”。(3公訴機關 (4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在何處。(5
31、(6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對于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在“受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寫以下內容:“本院于年月日作(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二審后,于年月日作出(刑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3、第一審刑事裁判書在敘寫案情事
32、實方面應包括哪幾部分內容?答:事實和證據。依次寫明:控辯主張:“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辯稱。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經審理查明,”。24、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答:判決理由:以“本院認為,”開頭,依次寫明:行為的性質及其危害性;觸犯的刑法條款及構成的罪名;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表態(tài);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表態(tài);判決的法律依據:“依照(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25、簡述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和特點。答: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后,經審理
33、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它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后作出改判決定的文書,而且是終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26、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寫作重點是什么?答:正文。寫明:(1事實和證據:A.控辯主張;B.“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2判決理由。(3判決主文:A.全部改判的,寫為:“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改判的具體內容?!盉.部分改判的,寫為:“一、維持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維持部分的內容;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
34、刑事判決的第項(撤銷部分的內容;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部分改判的具體內容?!?.尾部。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并由審判長、審判員署名,注明判決時間等。27、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主文應當如何表述?答:判決主文:A.全部改判的,寫為:“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改判的具體內容?!盉.部分改判的,寫為:“一、維持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維持部分的內容;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撤銷部分的內容;28、試舉出三種常用的刑事裁定書。答:1駁回自訴用刑事裁定書;2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用刑事裁定書;3終止審理用刑事裁定書。29、簡述第一
35、審民事判決書的概念和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答: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為文字敘述式文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1.首部。應依次寫明:(1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應居中分兩行書寫。(2案號。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質、一審程序代字、案件序號構成,即( 民初字第號。(3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依次寫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或者當事人單位或字號的全稱和
36、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訴訟代理人及其基本情況。(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原告與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2.正文。寫明:(1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經審理查明。”(2理由。寫明:“本院認為,(判決的理由。依照(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3判決
37、結果。3.尾部。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事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簽署,注明判決日期,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30、在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如何寫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答: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依次寫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或者當事人單位或字號的全稱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訴訟代理人及其基本情況。31、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答:正文。寫明:(1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
38、,然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經審理查明?!?2理由。寫明:“本院認為,(判決的理由。依照(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3判決結果。32、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交待上訴事項的規(guī)范寫法是怎樣的?答: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為文字敘述式文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1.首部。應依次寫明:(1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應居中分兩行書寫。(2案號。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質、一審程序代字、案件序號構成,即( 民初字第號。(3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
39、。依次寫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或者當事人單位或字號的全稱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訴訟代理人及其基本情況。(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原告與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2.正文。寫明:(1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40、”,“經審理查明。”(2理由。寫明:“本院認為,(判決的理由。依照(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3判決結果。3.尾部。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事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簽署,注明判決日期,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33、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有何區(qū)別?答: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同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范疇,但二者也有區(qū)別:第一,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
41、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第二,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著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第三,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復雜、且內容詳實。第四,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fā)生法律效力。34、民事調解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答:正文。寫明:(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
42、(2協議內容。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開頭,然后分項寫明具體協議內容。(3協議確認。寫明“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或者“上述協議,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35、簡述民事裁定書的概念和適用范圍。答: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第一審民事裁定書適用的范圍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訴;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駁回起訴;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解除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按撤訴處理;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等。36、簡述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
43、概念和功能。答: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guī),參照有關行政規(guī)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制作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質性的問題,即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否合法、正確作出公正判斷的判決。如果是解決審理過程中的某些程序問題,則只能使用行政裁定書,不能使用行政判決書。37、如何敘寫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答:依次寫明:(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證據;(2訴辯主張;(3庭審質證、認證的情況;(4庭審認定的事實;(5庭審辯論情況;(6判決理由:A.論證被訴
44、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B.正確引用法律根據。(7判決結果:38、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有哪幾種?答:判決結果:第一,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維持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一、撤銷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二、(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不需要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钡谌?部分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一、維持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
45、維持的具體內容;二、撤銷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三、(針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第四,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表述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行政主體名稱的行為合法?!被颉氨桓?行政主體名稱的行為違法。” “變更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改為(寫明變更后的處罰內容?!?“責成被告(行政主體名稱(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的內容和期限?!?9、提請減刑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幾部分內容?答:正文。寫明
46、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減刑的理由;減刑的法律依據及監(jiān)獄的意見。40、提請假釋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幾部分內容?答:正文。寫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假釋的理由;假釋的法律依據及監(jiān)獄的意見。41、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有何區(qū)別?答:主要是:1文書制作的法律根據不同。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制作的法律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制作的法律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只適用罪犯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或者發(fā)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fā)現的罪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適用范圍具有廣泛性,社會上發(fā)生的應
47、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各類刑事案件一般均適用。3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監(jiān)獄要求起訴的對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書中稱為“罪犯”;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對象一般屬于社會上的自由人,在文書中稱為“犯罪嫌疑人”。兩種文書要求起訴的對象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4制作的主體不同,署名不同。一為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獄,一為公安機關。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最后只加蓋公章,不加蓋負責人的印章;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則由公安局長蓋章,并在其下加蓋公章。42、簡述民事、行政起訴狀的概念和功能。答: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
48、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民事、行政起訴狀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依據,也是原告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工具。43、民事、行政起訴狀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1訴訟請求。即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2事實與理由。民事起訴狀中,應當寫明原、被告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發(fā)生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jié)和結果等。行政起訴裝中,應當寫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其結果。理由闡述應當依事論理、依法論理,現事實及訴訟請示相一致(3證據。證據應當真實、可靠,并注明其來源(證人證言應寫明證人姓名及住址。44、簡述刑事自訴
49、狀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45、刑事自訴狀正文部分的寫作內容是什么?(1案由和訴訟請求??馗娴淖锩鸵笕嗣穹ㄔ鹤肪勘桓嫒诵淌仑熑蔚恼埱?。(2事實與理由。應當首先寫明被告人犯罪的具體事實,然后以事實為基礎、以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闡明起訴理由。(3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的名稱與來源。46、簡述答辯狀的概念和功能。答: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
50、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答辯狀就是被告行使答辯權的有效工具,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裁決。47、簡述上訴狀的概念、功能及其寫作內容。答: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上訴狀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全面審查,經過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據。48、如何闡述上訴理由?答:闡述上訴理由應當注意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無論是民事上訴狀、行政上訴狀,還是刑事上訴狀,一般主要從下述凡個
51、方面進行論述:一是針對原審認定事實的錯誤進行論證。二是針對原審適用法律的錯誤進行論證。三是針對原審違反違反程序進行論證。總之,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關鍵內容,是論證上訴人的上訴請示的依據。上訴理由是否充分,關系到上訴目的能否達到。律師代書上訴狀,應當根據本案導致原審裁判錯誤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地予以反駁。49、簡述法律意見書的概念和作用。答: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法律意見書的作用是,就當事人的某些法律問題給予書面解答,為當事人確定行動提供法律依據。50、簡述仲裁文書的概念
52、和特點。答: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文書是仲裁活動中具體適用法律的書面表現形式,是仲裁活動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一般都有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的憑證作用。仲裁文書的制作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對于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仲裁文書作為一種法律文書,具有以下特點:1仲裁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仲裁機構和仲裁當事人;2仲裁文書的制作必須符合法律和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3仲裁文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51、簡述仲裁協議書的概念、結構和寫作內容。答:仲裁協議書的概念、結構和寫作內容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
53、已經發(fā)生或者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寫明文書名稱、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 3.尾部。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寫明簽訂的日期和地點。52、簡述公證文書的概念和功能。答: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yè)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公證書所證明的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因此,它所證明的內容:第一,必須是客觀事實;第二,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還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它在一定范圍一定意義上說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二
54、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凡是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訴訟中,除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應直接作為證據采用或交付執(zhí)行。53、試舉出三種常用公證文書。答:幾種常用的公證文書:1.合同公證書。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 2.繼承公證書。3.親屬關系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 54、試舉出三種常用筆錄。答:1、偵查實驗筆錄;2、調查筆錄;3、評議筆錄;4、執(zhí)行死刑筆錄;5、死刑臨場監(jiān)督筆錄。55、簡述現場勘查筆錄的概念和功能。答:現場勘查筆錄是指公安
55、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fā)現線索等情況,所作的文字記載。現場勘查筆錄不僅是搜集罪證、發(fā)現線索、揭露犯罪的依據,而且是甄別犯罪嫌疑人口供真?zhèn)?證實犯罪分子作案事實的有力證據,還是公安機關研究罪犯活動情況,制訂偵查工作方案,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破報告書以及起訴意見書的依據。56、辯護詞主要應從哪幾方面進行辯護?答: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fā)表的系統(tǒng)性法庭發(fā)言。辯護人發(fā)表辯護詞既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法庭公正合理地處理案件。辯護詞通常由前言、辯護意見、結束語三部分組成。前言簡要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為法院所指定,概括說明出庭前進行的工作及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辯護意見作為辯護詞的核心,主要應針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構成的罪名、提出的處理意見等,從事實認定是否正確、定罪是否準確、應否從輕減輕量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等幾方面進行說理駁辯。結束語應總結歸納全篇辯護詞,強調其中心論點。57、代理詞應圍繞哪些問題說理駁辯?答: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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