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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摘 要】消費者擁有諸多權利,知情權是其他權利的根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基礎性作用。本文從消費者知情的基本理論出發,簡單闡述了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和性質、歷史發展以及國外立法,并說明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現狀,分析現行法律規范的缺陷和面臨困境,最后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探索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措施。【關鍵詞】知情權;消費者;法律保護一、 消費者知情權概述(一) 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和性質1. 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從兩個方面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第一,消費者擁有獲得商品或者服務真實信息的權利;第二,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
2、服務的具體情況的義務。該規定的缺陷在于僅要求信息的真實性,而忽略了其他要素。為了彌補該缺陷,綜觀世界各國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定義,國際上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沒有統一規定,表述也不同,但含義基本是一致的,即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重要、適當、及時的信息權利。12. 消費者知情權的性質理論界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性質存在分歧,主要包括民事權利說和人權說。民法學界普遍認為消費者知情權屬于民事權利。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消費者知情權中,消費者和經營者分別作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處于平等地位,系民法中的平等主體,因此消費者知情權具有民事權利的性質。在商品經濟不
3、發達的階段,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是平等的,在這種情況下將消費者知情權定性為民事權利是合乎實際的。但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現階段,消費者和經營者實際上已不再處于平等地位了。在消費領域,相比經營者,消費者的地位明顯處于劣勢。故而民事權利說已不再符合商品經濟現狀了。人權說將消費者知情權歸屬于憲法上的基本人權。該觀點認為消費者知情權具有以生存權為核心的基本人權的一般屬性,符合人權的本質特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諸多向消費者傾斜的權利,旨在彌補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此種保護方式有別于民法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保護。雖然消費者知情權產生基礎在一定程度上產
4、生于民法原則,譬如誠實信用原則,但知情權來源于這些原則而又高于這些原則。2因此,將消費者知情權提升到人權的高度,不僅適應當今商品經濟的發展,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和精神。(二) 消費者知情權的歷史發展消費者知情權源于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提出的消費者四項權利之一,即受告知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調查并了解欺詐、模棱兩可、夸張虛偽的廣告或商標、說明書的事實真相。在這之后,各個國家相繼立法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1963年日本政府在關于保護消費者的咨詢答復中提出消費者三大權利中的知情權,并于1968年制定了保護消費者基本法,將其法定化。1974年澳大利亞貿易慣例法禁止商業領域的任何經濟組織對消費者
5、進行任何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 或進行任何有可能是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1984年西班牙消費者和使用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對不同產品和服務的正確咨詢、教育和公布,以便提供有關其適當使用、消費和享受的知識。1992年法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的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有權了解所提供財產或服務的主要性能、以及銷售商和生產商的企業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我國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國際法層面,1960年成立的國際消費者組織同盟提出知情權是消費者有權擁有足夠的資料并尋求咨詢。1973年歐洲會議通過了消費者保護憲章,
6、其中也確立了消費者的知情權。1985年聯合國通過的保護消費者準則規定了知情權是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況的選擇。3二、 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現狀及不足關于消費者知情權,我國許多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核心,對消費者知情權做了基礎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則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做了針對性的規定。另外,某些行業制定了相關行業規定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維護業內秩序。如我國的醫藥行業就出臺了相關的醫藥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使用和內容有詳細的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范、準確,還要
7、求藥品生產企業出于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主動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等等。4上述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體系,行業規定則是對作為補充,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即便如此,我國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制度從立法到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缺陷。(一)法律法規滯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一特征在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制度中尤為明顯。面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以及各種新興經營方式及經營主體的不斷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相對狹窄,難以緊跟時代的步伐。法律滯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因
8、此需要有配套措施來彌補缺陷。以網絡購物為例,消費者不能親自解除商品,只能通過圖片視頻展示、文字說明及經營者的描述,來對產品進行選擇判斷。許多網店經營者運用美化圖片、夸大文字宣傳、欺騙性價格等方式,來引誘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進而使消費者的財產甚至人身遭受損害。根據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統計, 最近三年網絡購物投訴量最多且增長最快,其中,質量問題、合同問題、售后服務問題投訴數量分列前三位。雖然當前網購消費者有了反悔權,但在實現過程中實現率卻因主觀意識和客觀障礙不盡人意。5(二)規定不夠細化由于當今經濟水平、教育水平、地域差異、消費習慣等差距逐步呈現擴大化趨勢,消費者類型也向多元化發展。在類型
9、上,隨著高新產品、金融產品、醫藥服務等商品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分化出“金融消費者”、“旅行消費者”、“醫藥消費者”等新型消費者。新型消費者群體的擴張沖擊了原有過于原則化的知情權制度,針對新型消費領域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亟需更加具體化的規定。在知識水平上,高科技產品或者服務要求消費者需要具備更高的文化程度,而由于消費者文化水平層次不齊,知情權的實現效果也就有所差異。由于上述各種因素的不同,消費者的知情權獲知度差異巨大,必然呈現出復雜化,而現有的知情權制度顯然難以應對紛繁復雜的各類消費者群體。(三)法律責任不明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真實全面信息
10、的義務。第七章規定了經營者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了經營者欺詐和虛假宣傳時的法律責任,而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卻未作規定。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應包括三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顯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知情權的法律規范缺少了法律后果這一要素,這就使得第二十條關于經營者強制披露義務的規定只有宣示之名,而無強制之實。(四)高新技術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沖擊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展,無人機、無人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高科技產品逐漸普及開來,這些產品科技水平高、生產技術精湛、更新換代迅速、專屬性強等特點也對傳統消費者的知情權產生巨大影響。首先,技術提升增加了消費者知
11、情權的實現難度。消費者獲悉商品或服務信息的傳統途徑主要是經營者主動提供和消費者咨詢。對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只需要簡單的告知和說明,大部分消費者即可理解。然而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由于其專業性強,信息復雜,即便有說明書也晦澀難懂,當面解釋也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楚的,消費者并不能完全了解產品的信息,知情權的實現也就面臨挑戰了。其次,技術創新變化導致知情權內容的復雜性。消費信息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技術信息、售后服務信息等。消費者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必須以真實可靠的消費信息為依托。由于現今的科技產品技術更新換代速度快并兼具一定的不穩定性, 導致原有的消費信息不斷發生改變,消費信
12、息外在形式也受到影響,使得知情權的內容復雜化。6(五)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消費者知情權行使過程中最常見的權利沖突就是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要求消費者必須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而商品或者服務的某些信息又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二者的界限模糊不定,沖突因此產生。權利沖突實際上是利益沖突。人具有逐利性,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希望獲得盡可能大的利益。商業秘密為經營者帶來了巨大的收益,而消費者社會資源有限,為了在交易過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會盡力爭取自己的知情權。另外,權利沖突的原因還包括前述的立法層面的不足。商業秘密權和消費者的知情權在設置時的初衷都是為了更好
13、地保護各自的利益,但是二者權利的界限過于模糊,有時候缺乏的并不是權利,而是權利背后的救濟途徑,因為擁有的權利越多,權利之間產生矛盾的幾率就越大。7(六)執法、司法不力執法方面,執法權分散,部門之間不能很好地分工協作。由于消費者知情權涉及到人權問題,國家公權力機關在公民( 在消費領域則體現為消費者) 的人權得到侵害、自身又無法救濟且有消費者投訴、申請救濟的情況下,不得不申請國家公權力強力介入。但是,監管部門( 例如工商、質檢等政府部門) 之間的權利過于分散,形成“九龍治水”的現象。雖然消法規定了工商管理部門是消費者保護的主要部門,但其發揮的作用卻并不十分明顯,它也并非保護消費者的專門機構。其他政
14、府部門也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各部門均有職責,卻又難以真正去落實。各部門間共同管理的機制反而造成了消費者維權難,其原因在于各部門之間出現了推諉現象,都不愿意為消費者權利的維護采取措施。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求助于消費者協會,但消費者協會的處理方式往往是對于經營者予以處罰,消費者的損失往往難以彌補,這就往往造成消費者訴諸于行政部門,亦或是最終訴諸于法院,造成多方共管的現象,這樣,沒有一個統一的牽頭部門和處理標準,必然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互推卸責任,反而不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司法方面,訴訟維權成本高。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比較復雜,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審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15、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也有三個月。除此之外,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件相對簡單、金額小,運用現有的訴訟程序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物質利益方面往往也不劃算,訴訟成本比較高,使得很多消費者在遇到知情權被侵犯也不愿意去司法機關行使權利。8那么司法保護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就不能很好地發揮保障作用。三、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國外立法經驗及其啟示(一) 立法體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法律體系和社會治理模式等方面的不同,立法模式有所不同,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立法也不例外。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未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而是通過眾多的單
16、行法規和判例法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此種“分散式”的體例,以社會實踐和法律生活為立足點,針對性較強。不足之處在于法律之間缺乏邏輯性,不利于整體把握。以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不僅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還頒布了諸多有關的單行法規。這種“集中式”的立法方式,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比較集中,有利于宏觀把握消費者知情權,但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9(二) 主要內容由于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具有同步性,且交易具有共同性,各國特別法中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也就具有共同點,均具有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等特征。這不僅體現在知情權的內容上,還包括知情權的行使方式,救濟途徑。美國借貸誠實法不僅詳盡規定了
17、信貸條件的信息公開制度,并不斷地進行修改完善,也規定了違反公開信貸條件的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樣得以全面而系統的保護消費者的信貸知情權。歐盟的電子商務法不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做了比傳統知情權內容更加廣泛的規定,而且規定了這種特殊交易形式下的消費者便捷獲取信息和了解信息性質的權利,擴展了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日本的訪問販賣法分期付款法電子合同法等具體規定了新型銷售方式中消費者知情權。除此之外,各國普遍嚴格規制了虛假廣告,重視日益詳細的標簽法。在趨同的同時,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法律傳統和法律制度體系的差異,消費者知情權制度又有不同。首先,各國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制度模式方面有所不同。在
18、制度發展上,主要存在三種模式:第一,在原有的民法法律制度和內在法律邏輯的基礎上發展自己的法律;第二,直接給予消費者全新的知情權;第三種則融和了前兩種模式,也是最為普遍的。具體如下:德國以締約過失理論為基礎展開;法國對欺詐理論進行了擴張;日本在學習德國和法國的基礎上嚴格規制了合同締結過程,恢復消費者決定自由;美國更依賴侵權法、廣告監管、懲罰性賠償制度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澳大利亞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規定最為嚴厲。其次,各個國家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程度有所不同。例如,一般國家可能會寬容對待經營者吹捧、夸張的行為。而澳大利亞不僅全面禁止侵犯或者可能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還規定吹捧、夸大行為也是違法的。
19、再比如,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立場,各國也有所不同。歐盟認為應當在轉基因食品上貼識別標簽,以示區別;而美國則反對強制要求食品制造商對轉基因產品貼特殊標簽,貼或者不貼由商家自愿選擇。10(三) 實現機制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機制,指的是實現知情權的依靠力量主要是政府還是經營者、社會組織、消費者自身。這主要包括兩種模式:以德國、歐盟、美國為代表的不干預模式和以法國等國為代表的干預模式。不干預模式主要以國家應盡量少干預經濟的政治哲學觀念為依據,該模式認為,保證消費者可以獲得充分而必要的信息是國家應承擔的基本責任,但規制性控制永遠不能取代消費者個人根據信息所做出的規定。例如,美國相當信賴市場的自主調節能力,給市
20、場的自主運行提供更廣泛的空間,給予市場主體更自由的地位,主張盡量依靠個體活動來解決問題,而反對行政機關過多插手市場。干預模式認為,由于經營者通過廣告和銷售策略等方式刺激消費者的欲望和需求,消費者即使充分掌握了信息,依然難以保證他們的決策符合自己的利益,因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法國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十分重視政府公權力的作用,日本政府也曾在此發揮主導作用。在這兩種模式中,前者認為消費者自身應該是更加積極的角色,賦予消費者以信息權利,并且更加相信市場的力量;后者承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樹立強大的政府形象來保護消費者。兩者模式無所謂孰優孰劣,在實踐中,各國往往根據各自國情將其結合起來。四、 完
21、善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的建議針對我國消費者知情權現行立法和缺陷以及面臨的困境,結合國外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一) 健全法律規范1. 協調立法體例在立法體例上,我國應屬于“集中式”的立法方式。正如前文所說,這種方式在發達國家存在的弊端是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變化。而在我國,由于我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不僅存在滯后問題,也存在重復立法和立法沖突現象。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完善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的首要任務就是協調立法體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規定具有多層次性和繁雜性。首先,如果將消費者知情權提升到人權的高度,那么就有必要在憲法中予以規定。
22、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有了憲法作為堅實的后盾,自然就會引消費者、經營者和社會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關注。11其次,民法中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依然適用于消費活動,可以作為兜底保障。再次,對于各個類型的消費者,需要有更加詳盡而由針對性的具體規定。最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適用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在目前立法現狀下,協調立法內容、在立法技術上注意法條之間的立法街口和銜接不失為一種最適合的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有了立法典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就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巧妙的銜接起來,建
23、立了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關系。這種立法技術應當廣泛運用,使其日益成熟。2. 完善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和范圍在現行規定中對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僅提到了“真實明確”的標準,但是這種過于簡單的規定,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完整的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因為,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時,會受到來自于經營者基于法律這種狹窄的規定的抵抗;另外,如果進入司法程序,會增加法官判斷的難度,徒增適用法律的困難。因此消費者獲取的信息不僅要真實明確,而且應當保證信息的及時、充分、適當,應當在后續知情權標準中增加“適當、充分、及時”等要求。針對差異消費者的知情權說明義務,除了對于信息告知應當設置標準外, 還應當細化對不同類型消費者的說明義務,應避
24、免經營者運用晦澀難懂的術語來進行解釋,應當根據具體商品類型、性能作出不同的規定。12面對越來越細化的金融、醫療、旅游等領域的新型消費者,現有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一般規定過于籠統,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在一般界定之下,應借鑒發達國家立法,重視特殊交易中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比如美國的借貸誠實法,日本的訪問販賣法分期付款法電子合同法。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從第24條到第28條是對網絡交易的特別規定,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還須發展完善,并推廣到其他消費領域。如此一來,就形成概括式和列舉式并舉的消費者知情權定義體系。13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也應該首先通過完善法律來解決。對
25、此應以權利位階理論和利益衡量論為指導。消費者知情權不僅關系到消費者財產權利,往往也涉及健康權或生命權等人身權利;而商業秘密權一般只會牽涉到經營者的財產權利。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發生沖突,顯然應當首先保護人身利益。此外,應當及時的將司法過程中總結的處理權利沖突的經驗,上升為成文法的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司法實踐的指導準則。總而言之,通過完善立法技術,確認權利、調整配置權利,明確知情權和商業秘密權的范圍,從而減少權利沖突發生的可能性。14為進一步明確消費者者知情權,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方式、履行程序以及后果的規范也不可忽略。比如,對普遍存在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詢問不予理睬的情況,不僅要明確規
26、定經營者如實回答的義務,還要根據不予回答問題的性質,追究經營者的責任。再如,對重大交易應當規定,經營者履行信息義務要提交書面材料并加以說明,消費者確認合同才得以成立。3. 明確法律責任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強制披露義務,而未規定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消費者知情權不同于其他消費者權利,知情權收到侵害,未必有直接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即補償損失,而在消費者沒有直接損失的情況下,則沒有充分的理由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對于這種特殊情況,則可以設置一定的行政責任作為補充。在這一方面,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救濟制度禁制令對我們可能具有較佳的借鑒價值
27、。禁制令是指法院簽發的要求當事人做某事或某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事或某行為的命令。應用到我國,可以是當事人起訴或者投訴,然后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經營者采取適當的方式標示或說明交易的基本事項,從而實現更大范圍內的消費者知情權。在劉雪娟訴南京蘇寧購物中心一案中,法院就適用了類似“禁制令”的行政責任,但該判決的局限性在于僅有個案效力。近年來,我國行政機關對也發布了較多行政禁令,例如蘇丹紅事件中,行政機關發出危害商品退出市場的禁令,強制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但是這些禁令缺乏相關法律依據,甚至還有招致行政訴訟的風險。因此需要有明確的“禁制令”制度作為支撐,行政機關才能充分有效的行使執法權。4. 健全實現機
28、制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制度總體上屬于干預模式,又不同于發達國家成熟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政府的合理規制,更多的是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的延伸和慣性,具有非科學性、僵化性和強制性等弊端。因此,一方面,我國要進一步科學合理地擴大政府直接發布信息的范圍,改善政府消費信息提供義務的效果;另一方面,又要重視培育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充分發揮經營者、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自律作用,建立一種政府規制與市場主體自律相結合的實現機制。(二) 規范執法活動對于執法權分散的問題,可以整合相關行政機關,統一執法權。具體辦法是將目前工商等部門當中具有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職能的機構予以重組、整合,成立新的消費者權利保護部門,專門負責維護消費者
29、權益,給他們以消費領域廣泛的行政執法權,必要時對經營者采取一定的緊急強制措施,以此彰顯對于包括消費者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視。針對目前市場經濟的多樣化特性,應當充分考慮現代交易形式虛擬性、開放性、便捷性的特點, 從源頭強化對經營者的監管,嚴格落實經營者資格認定、登記及后期監管制度。此外,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強化行政機關的職責意識,遏制人情包容違法犯罪現象的出現。(三) 優化救濟途徑同其他糾紛救濟途徑一樣,我國對消費者糾紛的救濟途手段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這些普適性的解決方式不能滿足消費糾紛的特殊性,維權成本之高使得許多消費者望而卻步。因此鑒于消費者糾紛的特殊性,有必要
30、學習國外針對消費者糾紛的特殊救濟手段。1. 消費糾紛仲裁最近幾年我國法院訴訟案件量呈現爆炸性增長的趨勢。相對簡單消費糾紛可以不再動用司法力量,而尋求仲裁解決,這樣既可以減輕法院負擔,也能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際以及我國香港地區都設立了消費者糾紛仲裁機構。我國建立消費仲裁機構,可以設在消費者協會內部,由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和專業人員組成仲裁員隊伍,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仲裁法作為主要裁判依據,并出臺消費仲裁條例作為專項補充規定。2. 小額訴訟程序我國已經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但仍然不能適應消費糾紛的特殊性。第一,一般管轄制度不能解決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比如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與經營者
31、在地理位置上相距甚遠是很正常的,如果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對消費者來說訴訟成本依然不低。因此可以變通一般管轄制度,如“被告就原告”。第二,在舉證責任方面,也應該考慮到消費者居于劣勢地位,舉證能力較弱的問題。15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這是適當擴大法院職權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可以合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經營者應當證明自己盡了告知義務,且符合真實、明確、適當、充分和及時的標準,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3. 消費公益訴訟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消費公益訴訟制度,這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進步,但仍不成熟,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擴大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了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而關于消費者個人能否成為公益訴訟主體,目前于法無據,在實踐中通常也不予認可。然而,一般情況下個體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的侵害最為直接,有維權的利益驅動力。若賦予消費者個人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就可以避免個案損害發展為消費者群體事件,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建立消費公益訴訟的費用優惠制度。美國的集團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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