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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護內(nèi)容摘要:最近一段時間,有關死者人格利益的矛盾接連出現(xiàn)。當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時,在民事法律上應如何加以保護這一問題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在國內(nèi)法學界,專家對死者人格利益維護的分析熱情持續(xù)提升,從各個層面指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司法現(xiàn)實活動中,國內(nèi)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眾多相關司法解釋,部分法院也對為維護死者人格利益的實務貫徹進行了良好的探究。但是這個時候,也需要清除的了解,在學術分析部分,對死者人格利益維護的高效方式依舊沒有統(tǒng)一的定論;在立法層面,對死者人格利益維護的法律體系并未建立起來;在司法現(xiàn)實活動中,大部分法律適用以及詳細執(zhí)行問題還沒有被劃分清晰,需要開展后續(xù)的研究。
2、本文從現(xiàn)實案例入手,引出本文需要討論的死者人格的法律保護的問題,此后對死者人格利益的相關理論進行的闡述。然后對我國當前有關死者人格的法律條文進行評述和分析,指出當前我國死者人格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關鍵詞:死者人格,法律保護,利益 目錄一、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引出1(一)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實性1(二)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必要性21、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是保護近親屬權利的需要22、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是保護社會利益的需要2二、死者人格利益的相關理論概述3(一)人格的法律內(nèi)涵3(二)人格權的法律內(nèi)涵4(三)人格利益的法律內(nèi)涵5三、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狀及問題分析5(一)我國對死
3、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狀及評述51、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死者人格利益的相關規(guī)定52、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現(xiàn)狀的評述6(二)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分析71、對死者一般人格利益保護的缺失72、可保護的死者人格利益內(nèi)容不明確73、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請求主體單一7四、關于我國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立法的完善建議8(一)適當保護死者的一般人格利益8(二)明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8(三)完善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請求主體9(四)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期限進行限制10五、結語10參考文獻1119一、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引出(一)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實性 最近一段時間,和死者人格利益相關的民事矛盾持續(xù)出現(xiàn),因為死
4、者人格利益的獨特性,上述問題得到了社會大眾的重視,國內(nèi)一些法院就在解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時進行了部分正面合理的探究。本人選擇了下面兩個突出案例,以便指出對現(xiàn)實以及理論層面中死者人格利益維護問題的反思以及探究。2006年1月,影片霍元甲陸續(xù)在中國大陸以及全球范圍內(nèi)公開上映,影片的DVD光盤也在2006年3月上旬開始公開發(fā)行銷售。霍元甲的孫子霍壽金在觀看了電影霍元甲之后認為該影片中虛構了很多與史實不符的關鍵內(nèi)容,這些內(nèi)容會導致觀影民眾對霍元甲的生平產(chǎn)生重大誤解,嚴重貶損了霍元甲的形象。故霍金壽以霍元甲后代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霍元甲影片制作單位篡改史實的行為侵害了霍元甲的名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
5、影響、賠償損失。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影片中的部分內(nèi)容雖與歷史事實有所出入,但并沒有刻意誹謗、貶低霍元甲,該影片采取的適當創(chuàng)作和虛構的手法是在可容忍范圍內(nèi)的,故不支持原告訴請。霍金壽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后認定原審法院的判決正確,故維持原判。但同時指出,雖然電影作為藝術作品,允許進行適當?shù)奶摌嫼驮賱?chuàng)作,但是霍元甲這一影片在個別情節(jié)的處理上欠妥,如影片中的“滅門”情節(jié)的確傷害到了霍元甲遺屬的感情,要求影片制作方在以后的影片創(chuàng)作和拍攝過程中應注意照顧特定歷史人物遺屬的情感。 2008年10月18日早上,謝晉參加母校的百年校慶典禮之后,因為心臟病發(fā)而猝死。事件出現(xiàn)以后,宋祖德以及劉信達的公共博
6、客中就公開了大量造謠謝晉的內(nèi)容。2009年2月,謝晉遺蠕徐大雯對宋、劉二人進行侵權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在審理之后指出,被告兩人都侵犯了謝晉的名譽權,判定兩人馬上停止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在媒體上鄭重道歉,賠償原告對應的經(jīng)濟虧損且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費用。宋祖德、劉信達不認可上述判決結果,決定上訴。二審法院在審查之后覺得,被告二人的不正當行為導致謝晉自身社會評價明顯下降,對謝晉名譽造成了侵權,因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定。 上述影響深遠的案例都是有關死者的人格利益遭受侵犯以后,死者后代或近親屬進行訴訟的案例。近年來,隨著我國越來越重視人權的法律保護,有關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權訴
7、訟案件日益增多,我國司法實務也不得不面臨著這樣的窘境;在許多案件中,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的結果十分明顯,如不支持原告的訴求,有違民法的基本原則;然而要想更好的維護受害人,就需要健全國內(nèi)對死者人格利益維護的相關立法體系,不然上述維護就會喪失法律基礎。因此,完善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制度有現(xiàn)實緊迫性。(二)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必要性1、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是保護近親屬權利的需要死者人格利益一般構成部分就是,首先是財產(chǎn)性利益,上述利益最關鍵的承受者就是死者的遺屬。在自然人過世之后,其遺產(chǎn)通常需要讓近親屬來繼承,死者人格利益通常也需要讓近親屬來維護,所以,與之相關的人格利益中牽連到財產(chǎn)利益的反
8、面也需要讓近親屬擔負。上述承受關系和繼承關系相似但也表現(xiàn)出細微的差異,由于其屬于人身關系的內(nèi)容,但是這并不會對依照繼承關系的標準來明確死者人格利益中的財產(chǎn)利益歸屬問題造成影響。 此外就是精神性利益,在一定層面上是和其近親屬的精神或物質部分的民事權利有關。我們將名譽當做案例,名譽就是目前社會生活中具備明顯利益關系(一般是親屬關系)的人互相關聯(lián)的關鍵元素,一方名譽也一定是另一方名譽的組成要素,對一方名譽的損害就會對對方名譽造成影響。所以,維護死者名譽,就是維護死者生前近親屬名譽的需要。在國內(nèi),依照大眾的普遍理念,死者名譽、榮譽以及隱私一般會影響對其周邊親屬的大眾評價。所以,侵犯死者的名譽、榮譽以及
9、隱私等本質上就是侵害了他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另外,從社會風氣上進行分析,生者通常對死者懷揣著敬仰的感情。所以,對死者名譽、榮譽等精神遷移的侵害會對近親屬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因此維護他們的人格利益就是對其近親屬民事權利實施維護的現(xiàn)實要求。2、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是保護社會利益的需要 首先,維護死者人格利益可以很好的加快目前國家的發(fā)展。從古至今,人們對良好聲譽和口碑的不懈追求推動了社會道德水準的提高和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因此上述維護就是對生者盡力得到符合大眾標準的良好聲譽的激勵。 其次,維護死者人格利益是確保國家良好風氣以及確保國家平穩(wěn)秩序的重要標準。國家良好風氣表示被社會認可以及承認的道德理念以及風氣
10、。國家平穩(wěn)秩序是完成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的前提。我國的現(xiàn)行民事法律中雖然沒有直接采取“公序良俗”這一概念的表達方式,但是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物權法中均有關于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也即通常認為的“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的標準及就是讓生者尊重死者、維護死者的精神性遺產(chǎn)以及人格利益。尤其是部分己故知名人物的名譽等利益就變成現(xiàn)在社會以及國家利益的關鍵部分,例如毛澤東、周恩來等領導者的人格利益和國家道德感情以及大眾利益有緊密的關系,對上述人員的維護,不只展現(xiàn)出對歷史的重視,還是對民族感情以及國家權益的維護。根據(jù)上面的分析,對死者人格利益的維護不只展現(xiàn)出現(xiàn)實性也表現(xiàn)出關鍵性,但是國內(nèi)對死者人格利益維
11、護的觀點以及現(xiàn)實部分一般出現(xiàn)下面的問題;首先是在國內(nèi)民法學理論角度上對“死者人格利益”定義的確定并不清楚,其次是國內(nèi)立法系統(tǒng)中對“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要求出現(xiàn)不足,最后是在國內(nèi)司法現(xiàn)實角度上對上述權益的維護依舊出現(xiàn)一定的矛盾點。所以,和上述權益相關的民法觀點以及現(xiàn)實問題都需要我們開展后續(xù)的分析以及盡快處理。本文把全面處理上述重點問題當做關鍵點,在進行論述的時候把自然人當做界限,法人的人格以及人格權姑且不分析。二、死者人格利益的相關理論概述(一)人格的法律內(nèi)涵 在學術界,對法律人格的概念有三種不同的理解;第一,人格是一種抽象與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在這個意義上使用人格
12、概念,說明人格權是一種承載著人格內(nèi)容的權利形式。人格與人格權是不能互相獨立以及割裂的,雙方是對方出現(xiàn)的基礎,一者的出現(xiàn)以及消亡會造成對方的變化。在目前社會中,沒有缺少人格的人格權,也沒有缺少人格權的人格。第二,人格表示自然人所具備權利、擔負義務的條件以及實力,也就是人格是“民事權利能力”的近似詞語。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的基礎和前提,該能力必須依附于自然人人身而存在,且僅由民事主體本人享有,民事主體不能拋棄或轉讓,法律也禁止其他任何人和組織限制或剝奪這種能力。 上述三種法律定義不只具備一定的差異也表現(xiàn)出相似性。前兩種定義可以被大規(guī)模使用在綜合民法部分,但是第三個定義就通常使用在人格權
13、范疇。這三種含義分別從不同角度對人格進行了界定,但每種含義均不能單獨構成人格的全部內(nèi)容,因為法律人格并非以一個整體的形式表現(xiàn),而是經(jīng)過法律技術處理分散在民法的相關制度中,只有將以上三種法律含義綜合起來,才能較為全面的概括人格的法律內(nèi)涵。根據(jù)上面的分析,本人指出,人格就是非常抽象的法律定義,其無法擺脫自然人的肉體而出現(xiàn),但是其明顯超出自然人的人身,具備比自然人人身更加繁雜的定義延伸。人格并不等同于權利能力或人格權的載體,人格實際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各種主體性要素的總和,表現(xiàn)為主體地位、權利能力和人格利益三者的統(tǒng)一。(二)人格權的法律內(nèi)涵 人格權就是法律上的定義出現(xiàn)在十六世紀的歐洲,由該地區(qū)專家胡果
14、第一次指出人格權的定義,把部分人格利益提高到權利的等級上,將權利劃分成對物的權利也就是物權、對他人的權利也就是債權以及對自身人格的權利也就是人格權,創(chuàng)新了人格權觀點的基礎。以后,各個國家的專家都清楚的指出且分析了人格權觀點,在這個時候,大部分國家在修訂以及改善民法典的時候,都修訂了以維護人格權為主旨的條約。 人格權就是民事權利中最關鍵以及基本的權利,在目前民事權利系統(tǒng)中具備非常重要的位置。人格權出現(xiàn)以及發(fā)展的前提就是民事主體出現(xiàn)以及發(fā)展。所以,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就會受到對主體自身的侵犯。對于人格權這一概念,學者有不同的解釋,我國大陸民法學者將人格權界定為;人格權是指一個人之所以為人而應當享有
15、的、以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一系列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基礎和保障。根據(jù)分類標準的不同,人格權可作如下分類; 第一,可以把人格權劃分成一般以及具體人格權。前者表示“與人的價值和尊嚴權利相關的,根本上屬于母權,延伸出其余的人格權”。包含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所有內(nèi)涵的利益,且因此出現(xiàn)以及要求具體人格權。后者表示一般人格權中為法律所清楚認可且為民事主體所真實具備的人格權利,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和其余具體人格構成。 其次,在具體人格權中,還可以被詳細的劃分成物質性以及精神性的人格權利。此處,前者就是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等眾多人格利益當做客體
16、的專屬性專利,一般是由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身體權構成。后者表示將無形精神性價值利益當做客體的不能被轉讓的人格權,一般由名譽權、榮譽權以及隱私權構成。精神性人格權是為了保護人們正常合法的精神需要而確立的一項權利。(三)人格利益的法律內(nèi)涵 首先,以人格權體系為標準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比較抽象,主要包括了人格尊嚴、人格獨立和自由利益;此外就是具體人格利益,其和一般人格利益有明顯的差異,一般是由詳細的各個利益方面構成,通常隱含名譽、肖像、姓名、隱私等各種利益。從法律維護的立法層面進行分析,一般人格利益超出公共利益和個別獨特利益的單獨維護。 其次,將人格利益的實際形態(tài)當
17、做要求實施劃分。上述劃分可把多種人格利益包含進去,因為對形態(tài)歸納情況的差異,上述劃分展現(xiàn)出不同的表現(xiàn)。比如有分類指出人格利益組成部分就是生物以及社會、心理形態(tài)。因為上述分類要求扎線出顯著的不明確性,且非常繁瑣,因此本人在敘述的時候使用之間的分類要求,也就是把人格利益劃分成一般人以及具體人格利益。三、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狀及問題分析(一)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現(xiàn)狀及評述1、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死者人格利益的相關規(guī)定國內(nèi)1990年公開的著作權法第一次指出了對死者人身利益的維護,上述法指出,作者具備署名權、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上述著作人身權的時間不受制約。此外,在作者死亡之后,上述權利需
18、要讓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承擔,假如缺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時候,就需要讓著作權行政監(jiān)管機構維護。即便著作權法并沒有清楚的指出維護死者人格,然而依照其敘述情況進行分析,作者署名權、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權等在作者死亡以后依舊可以得到法律維護。其是法律認可保護作者身后的部分人的人身利益。 對于死者其余人格利益問題,就零散見于部分司法解釋中。最早有關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解釋就是上世紀末期我國法院對于“荷花女案”的內(nèi)容,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需要維護荷花女身后名譽權,其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因此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海燈法師案”中指出,需要根據(jù)法律要求維護名譽權。這些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了保護死者的名譽權,這兩起案例都是我國法律
19、上關于該問題的先例,死者人格的保護有了法律依據(jù),說明了我國開始重視對死者人格的保護,對于今后保護死者的其他人格利益具有重要現(xiàn)實意義。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名譽權案件中的司法解釋表明了近親屬的范圍。該司法解釋也意味著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近親屬可以作為請求主體保護死者人格利益,但是該司法解釋對于是否存在其他主體并未做出規(guī)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開的眾多案件,也牽連到對死者人格利益的維護,主要是;之前敘述的1992年“荷花女案”、1998年“李四光案”和2002年“彭家珍案”。這幾起案例都是我國司法實踐解決死者人格利益糾紛的典型案例,這也為今后我國法律實務中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提供了寶貴經(jīng)驗
20、。2、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現(xiàn)狀的評述 總體來說,保護死者人格利益雖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我國對于死者人格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比較粗陋,體系還不完善,只是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一些零散的司法解釋條文中,因此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我國對死者的人格保護并未納入到民法體系的人格權保護制度中,其相關法律規(guī)定尚未完善。死者人格保護的請求主體仍未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保護死者人格利益,必須解決死者人格利益請求制度這一實質性的問題。由于死者無法具備請求保護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所以保護主體必須確定為死者以外的主體。所以,維護死者人格利益,需要創(chuàng)建對照的、健全的維護主體請求體制,需要在上述問題得到改良,
21、維護死者人格利益的提出問題才可以被很好的處理。 其次,我國民法通則對此問題的規(guī)定尚處在缺失階段,出臺的一些零散的司法解釋也只出現(xiàn)在法院處理一些具體案例之后,如“荷花女案”,“海燈法師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仍然只涉及到死者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對于全面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無疑是狹隘片面的。(二)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分析1、對死者一般人格利益保護的缺失分析目前的全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無法精準的尋找到對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維護的要求。一方面,我國憲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只分別規(guī)定了應依法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并未對死者的人格尊嚴進行保障,雖然死者不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
22、,但死者的人格尊嚴應當?shù)玫奖Wo,因為對于死者而言,死者的人格尊嚴是生者對死者的主客觀相結合的社會評價,對死者人格尊嚴的評價往往直接影響了死者近親屬的社會評價。然而,法律對死者的人格尊嚴并未進行保護。另一方面,我國只對死者的幾種具體人格利益進行了保護,如姓名、名譽等,并未對死者一般人格利益作出具體規(guī)定,此種將人格進行具體類型化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弊端的,它很難對死者人格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難以應對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新型人格問題,此為立法上的缺失。2、可保護的死者人格利益內(nèi)容不明確國內(nèi)法律對于死者的部分具體利益需要得到維護依舊沒有清楚的要求。此外,有關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法規(guī)的缺乏,只有一些司法解釋是憑證。
23、最早的司法解釋就是“荷花女案”的審查,當時指出荷花女的名譽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得到維護。其次就是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范疇的司法解釋為“海燈法師案”的審判,其中也清楚的指出維護死者的名譽。之后,司法解釋將死者其余人格利益比如姓名、榮譽等也放到人格利益維護中。但是從國內(nèi)的法學觀念進行分析,專家有不同的說法。一些專家指出需要維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譽。但是有專家指出不僅要維護以上利益外,其遺體、遺骨等利益也需要得到良好的維護。還有學者認為,不僅上述人格利益都需保護,死者的其他利益,如一般人格利益也應包含在其保護內(nèi)容中。 因此,不僅我國立法并未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法學理論界也是眾口不一,在該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3、
24、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請求主體單一根據(jù)之前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了具體的請求主體。一般展現(xiàn)在1989年、1990年相關“荷花女案”和“海燈法師案”復函性的具體內(nèi)容,主要明確荷花女的母親和海燈養(yǎng)子成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請求主體。之后,清楚的確定了請求主體的范疇,也就是近親屬。因此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近親屬可作為死者人格利益的請求主體,但是,若僅局限于近親屬范圍內(nèi),則有待探討。近親屬作為與死者利益相關的緊密聯(lián)系者,理所應當成為請求主體,其內(nèi)在請求順序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些司法解釋或許忽略了幾種特殊情況,或是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未遇到過這種情況,但今后極有可能出現(xiàn)此類情況,即當死者根本沒有近
25、親屬,或是無從考證,抑或是近親屬己不在世,或是年代相距久遠,此時死者人格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如發(fā)生在臺灣地區(qū)的“誹韓案”曾被學者指責為文字獄,也引發(fā)了法學界的諸多思考。歷史名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其請求主體四、關于我國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立法的完善建議(一)適當保護死者的一般人格利益 維護一般人格利益就是對具體人格利益最佳的抽象定義以及敘述,對于全方位維護死者人格利益具備非常關鍵的影響。國內(nèi)有關法律中其通常包含;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嚴。由于死者的人格獨立與自由已然沒有保護的必要,所以本文只探討保護死者的人格尊嚴。而我國只是在憲法與民法通則中提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鑒于死者人格尊嚴必須
26、得到保護,且有可行性,因此,我國需要建立保護死者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制度。 筆者建議將憲法與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擴充到死者的人格尊嚴,具體條文建議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生前及死后均享有人格尊嚴,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法對其進行侮辱與誹謗。”這樣,是對我國以往一般人格制度的補充,既保護現(xiàn)世人的人格尊嚴,也能對死者的人格尊嚴起到保障的作用。(二)明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 在明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之前,作者認為仍需探討以下問題,首先,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應對其進行合理、均衡地限制。法是限制大眾行為的要求,維護死者人格利益并不是簡單的維護死者,也是為了轉變現(xiàn)世人的活動。就像有些專家指出,維護
27、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完成模式就是不只轉變現(xiàn)世人,其還為現(xiàn)世人服務。但是調整現(xiàn)世人的行為規(guī)范應是有限制的,需要合理保護死者人格利益,并且不能限制現(xiàn)世人的權利與自由。其次,保護范圍所包含的內(nèi)容應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即在實踐中我們需要對死者的某種人格利益進行保護,而非窮盡所有。如果不加區(qū)別予以保護,必然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再次,該利益的保護范圍應該具有開放性,因為立法無法窮盡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類型的人格利益,最后,應該更加重視對一般人格利益的保護,忽視對一般人格利益的保護則會造成死者人格利益保護體系的不完整。 因此,按照上述標準,結合我國現(xiàn)有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除了司法解釋中保護的內(nèi)容外,還應該
28、保護死者人格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尊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過程中還可能出現(xiàn)的一些其他符合上述條件的新型人格利益,我國法律也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三)完善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請求主體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規(guī)定,當死者的肖像被展覽或售賣,該展覽或是售賣行為侵害到死者的名譽時,死者的親屬可以成為保護死者名譽的主體。 另外,匈牙利民法典要求,死者名譽遭受侵犯的時候,相關權主體不僅包含親屬或者遺囑的受益人以外,檢察長也能變成主體。事實上,這條規(guī)定是很具借鑒意義的,它為我們保護死者人格利益提供了寶貴經(jīng)驗,即建立關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公益訴訟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公訴部門即檢察院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建立這
29、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以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訴訟制度。上述這些法律條文都說明了世界各國都普遍規(guī)定近親屬或親屬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主體。也有國家清楚的要求,檢察長能變成維護死者人格利益的主體。 對于我國而言,對死者人格利益采取何種方式進行保護,還要有更為合理科學的的理論基礎。此處,明確死者人格利益維護的相關主體就是上述問題的關鍵點。關于請求主體,法學界也形成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將請求主體限定在近親屬范圍之內(nèi),不存在其他的請求主體;也有理論指出,設置死者人格利益請求人體制,直接要求死者近親屬具備請求權。 本人覺得,后面的理論直接要求死者近親屬就是死者人格利益請求人,在理論上更符合現(xiàn)實狀況。理由在于
30、,請求保護死者人格利益,并不能成為近親屬的權利,若是規(guī)定近親屬作為請求主體,在理論上很難解釋死者近親屬行使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是如何轉移為近親屬的權利。因此,直接規(guī)定利益請求人制度在理論上更為準確。(四)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期限進行限制德國的藝術與攝影作品著作權法規(guī)定,肖像權人死亡后,制作死者肖像,傳播或公開展示的,10年內(nèi)必須經(jīng)肖像權人的親屬同意。從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德國法對保護死者肖像利益的限制,主要針對的是死者肖像的著作權人,只保護10年。并且超過10年后,便不再有限制。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臺灣保護死者人格利益規(guī)定于刑法之中,其保護主體也是死者的親屬,并且是直系親屬,且在代數(shù)上沒有限制。 對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期限,作者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分為以下情況進行規(guī)定; 第一,死者人格利益的維護時間需要在死者近親屬在世時間的范疇內(nèi)。對上述利益的維護,只有死者近親屬才可以通過保護請求權,進行訴訟,來明確最后的保護時間。由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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