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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30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第31條。 (二)伙食補助費-第30條第4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費、交通費-第30條第4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30條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2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
3、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處理: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停工留薪-第33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之日止,停工留薪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4、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七)生活護理費-第34條 1、標準:(1)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3)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8條 1、標準:
5、享受本條例第30條、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30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以按照第33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第32條的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傷殘保險待遇【一級四級】(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
6、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1、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五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
7、貼 1、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十級】(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
8、標準:七級 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 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再次發生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注: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42條。(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9、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三、工亡保險待遇(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 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 配偶: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X 40% 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X 30%注:孤寡老人、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供養親屬范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
10、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11、、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注:享受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后,喪失享受遺屬撫恤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恤待遇的條件。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20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第41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
13、、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注:1、職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后其直系親屬享受相關待遇并不以是否經過宣告失蹤為程序要件,而是從事故發生、職工音訊消失當月起即按規定發放有關待遇。2、從職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該職工的直系親屬、供養親屬便可以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2條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14、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30條 3、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第43條第1款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第43條第2款 5、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第43條第3款 6、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43條第4款 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
15、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重新確定職工一方的工資待遇,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就會隨之變化。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
16、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一次性賠償【傷殘】=治療期間的費用+一次性賠償金一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16倍二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14倍三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12倍四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10倍五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8倍六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6倍七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4倍八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3倍九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2倍十級=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1倍一次性賠償【死亡】=治療期間的費用+一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倍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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