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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 70號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第一條 為防治原煤散燒產生的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原煤散燒污染的防治。第三條 建成區內堅持調整燃料結構,改進燃燒方式,發展集中供熱,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控制和削減煙塵排放總量的原則,保證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在國家規定的限期內,達到二級標準。第四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 ) 組織實施。區環保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

2、原煤散燒污染防治管理。規劃、建設、煤炭、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原煤散燒污染防治實施管理。第五條 對研究、開發防治大氣污染技術和使用清潔能源、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的,經貿、科技、環保等主管部門和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制定優惠政策,給予支持。第六條 在建成區內劃定原煤散燒控制區 ( 以下簡稱控制區 ) 和無燃煤區,控制區和無燃煤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在政府規定期限內,做出使用清潔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的實施計劃,并向環保部門申報。環保部門應谷根據其申報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實際情況,提出限期使用清潔能源或者型煤及潔凈煤技術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控制區和無燃煤區

3、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實施計劃,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使用清潔1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控制區范圍包括:市區東至濱北鐵路線,西至何家溝東岸,南至哈爾濱南站鐵路線,北至松北新區呼蘭堤,以及平房區建成區。第九條無燃煤區范圍包括:哈爾濱火車站站前地區:東至頤園街,西至海關街,南至銀行街、建筑街,北至哈爾濱火車站主樓的區域。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東至吉林街,西至海關街,南至花園街,北至郵政街的區域。兆磷公園地區:東至地段街,西至尚志大街,南至森林街,北至友誼路的區域。中央大街街區:東至尚志大街,西至通

4、江街,南至經緯街,北至友誼路的區域。中山路路段:馬家溝河至務政府廣場兩側。太陽島地區:太陽島島內、上塢、月亮彎區域。第十條 無燃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政府規定應當使用清潔能源的期限前,可暫時使用型煤。第十一條 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生活供熱設施,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熱方式,不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不得直接燃用原煤。第十二條 建成區內使用 10 蒸噸小時 ( 含 10 蒸噸小時 ) 以上供暖鍋爐的單位,供暖期間應當實施 24 小時低溫連續供暖。第十三條 建成區內飲食服務企業和使用 1 蒸噸小時以下 ( 含 1 蒸噸小時 ) 鍋爐、茶爐、大灶的單位,應當

5、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第十四條財政撥款的用煤單位,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招標采購的型煤。第十五條控制區內的煤炭銷售場 ( 點) ,應當經銷型煤。第十六條 型煤生產企業,應當經市環保部門組織檢測機構,對型煤樣品進行污染控制指標檢測,取得市環保部門核發的型煤檢測合格證后,方可生產銷售。第十七條 型煤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組織生產,并對型煤產品進行嚴格檢測,產品合格方可出廠。因產品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對型煤生產、經銷企業定期進行產品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改進;逾期改進仍不合格的,收回型煤檢測合格證,并向煤炭

6、、工商等2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第十九條 型煤生產、經銷企業有義務對用戶單位的司爐人員進行技術指導,使其達到操作要求。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三款規定,在政府規定的限期屆滿后,未使用清潔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的,處以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在政府規定的限期屆滿后,未改用清潔能源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煤設施。(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生活供熱設施,未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未采用集中供熱方式或者未使用型煤及其它潔凈煤技術,直接

7、燃用原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控制區內的煤炭銷售場 ( 點 ) 銷售原煤,或者型煤生產企業未取得型煤檢測合格證的,處以每噸 100 元罰款,最多不超過 5 萬元。 ( 五)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市環保部門抽檢不合格的型煤生產、經銷企業,可處以 5000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濫施處罰。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三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煤制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本辦法所稱型煤,是指利用煤炭摻混一定比例鈞添加劑,加工成型具有節約能源和降低煙塵排放濃度的固態燃料。適用于手燒、鏈條、往復爐排的鍋爐。本辦法所稱潔凈煤技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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