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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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二)落實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工作所需經費,保證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監督管理,預防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的發生,保障通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 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是指為通信局(站)內各種通信設備負

2、荷、保證建筑負荷、一般建筑負荷等提供用電的柴油發電機組、高低壓配電設備、直流配電設備、蓄電池組、不間斷電源設備( UPS) 等設備組成的供電系統。第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級機構是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通信局 (站)供電系統總技術要求及其他技術規范,加強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網絡供電系 統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條件,確保通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第五條電信監管部門是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履行監督管 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二章運行維護責任第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責任制,不斷完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規程;(三)督促、檢查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工作,對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 消除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隱患;(四)組織制定、實施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五)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訓;(六)及時、如實報告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第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通信網絡供電系

4、統運行安全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管理工作。各級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 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各級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知識,熟悉并嚴格執行有關通 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技能,以及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 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八條市電引入與供電系統的配置應當滿足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檢查 工作。省級、地市級通信樞紐等重要通信局(站)應當采用兩路市電供電方式,并配置一套發電機組。兩路市電應當 從兩個穩定可靠的獨立電

5、源引入,并配置自動倒換裝置,兩路市電不能因檢修同時停電。發電機組的容量應當 能同時滿足通信負荷功率、蓄電池組充電功率、機房保證空調以及照明、消防電梯、消防水泵等其他保證負荷 功率。當省級、地市級通信樞紐等重要通信局(站 )不具備引入兩路市電的條件時,應當配置兩套發電機組。發電機組的容量要求同上。為保障省級、地市級通信樞紐等重要通信局( 站 )供電系統應急安全,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配置(站 )應急搶修使用。為保障移動通信基站供電系統應急安全,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的發生頻次和 嚴重程度配置一定數量的移動發電機。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相關移動發電機配置數量

6、不足時,應當由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在公司內部緊急調度。移動發電機的容量應當滿足移動通信基站應急搶修使用。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做好發電機組燃油供給保障的應急預案及演練。第九條儲油容器設置和線路敷設應當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檢查工作。總儲量超過1 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不應當設置在通信機樓或辦公樓內,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與架空電力線的水平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應當進行改造。儲油室應當定時排風。儲油容器應當設置水位監測點,防止儲油容器進水導致發電機組無法啟動。交流電源線、直流電源線、信號線嚴禁交叉、重疊。雙回路配電的線路應當分開敷設,暫無法分開時應

7、當采用 規范的防護隔離措施。通信配電線路及機房輔助照明線路應當采用阻燃、耐火型的電纜、母線槽和電源開關。第十條省級、地市級通信樞紐等重要通信局(站) 的高壓配電室應當實行24 小時有人值守制度,并實行集中監控;應當對市電供電、發電機組、蓄電池組的充放電狀態、電壓、電流等狀態予以監控、檢查;應當安裝門禁系統,記錄機房值班人員的出入情況,避免值班人員擅離職守。無人值守配電室的電源運行情況應當實行定期巡視、集中監控。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測通信網絡供電系統的運行情況(檢測細則見附件1),保證市電供電、發電機組、蓄電池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等電源設備的各環節處于良好狀態。發電機組應

8、當每月開機檢測一次,半年帶載運行30 分鐘以上,并記錄水溫、機油壓力、啟動情況,以及啟動電池充電電流、市電與發電機組倒換、發電機組之間倒換情況等重要信息。蓄電池組應當每季度檢測一次,應當對每組電池的電壓、充放電電流、標識電池的溫度、儲備容量、電導(內 阻)等進行檢測。不間斷電源設備( UPS) 應當每月檢測一次,應當對零線電流、電力電容的溫升進行檢測,定期更換電力電容和風扇。不間斷電源設備(UPS)輸入端嚴禁主路與旁路接在同一開關上。防雷接地系統應當每年雷季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檢測一次。第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通信網絡供電系統的統計信息制度,每季度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供電系統運行安全情況

9、。(統計信息內容見附件2)第十三條發生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 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并按照電信網絡運行事故處理流程 報告電信監管部門。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排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 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相關電信監管部門。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責任制度、對相關行業標準的 執行情況、對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對相關人員網絡運 行安全的教育和

10、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轄區內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保障重要通信局(站 )供電系統應急安全的移動發電機組實施登記管理,協調、調度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移動發電機組,實現緊急狀態下企業間的相互支援。第十七條電信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測試方法,組織對雙路市電的真實性、發電機組的容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的要求進行檢查和安全性評估。 第十八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由于供電系統原因造成的電信網絡運行事故調查處理, 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及時提交書面報告并進行責任追究。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第十九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通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和代維人員進行通 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訓。第二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令追究責任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一)未建立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維護責任制度和運行維護規程的;(二)未執行通信網絡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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