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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食品標簽標準體系介紹 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于2011年4月公布,2012年4月實施) 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于2011年10月公布,2013年1月實施) 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2013年12月公布,2015年7月實施)我國目前的食品標簽標準GB 7718標準所涵蓋的食品范圍預包裝普通食品的標簽的一般規定,特殊食品除外GB 28050預包裝普通食品的營養標簽GB 13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含營養標簽)GB7718與國際法典中標簽體系的對應關系CODEX STAN 1-1985GB28050CAC/GL

2、1-1979CAC/GL 2-1985CAC/GL 23-1997GB13432CODEX STAN 146-1985CODEX STAN 180-1991食品標簽標準制定的法律依據 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15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與有關部門規章的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

3、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與GB 7718-2004相比的主要變化 修改了適用范圍; 食品安全法擴大了GB7718-2004中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涵蓋了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兩類定量包裝即預包裝食品。因此,修訂后的標簽標準也涵蓋了這兩類預包裝食品。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修改了、增加、取消了部分定義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相對于原GB7718中的定義,食品安全法的定義“預包裝

4、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蓋的范圍更大。本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指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品”。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生產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刪除了原先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的定義,涵蓋在生產日期中。 保質期: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

5、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刪除原標準中“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的內容。 刪除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標準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時也不是定義應說明的內容。舉例 來函:監督局轉來文食品工業協會要求明確進口食品聲稱日期和保質期標示的函:進口食品如何確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回函: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生產日期為在國內分裝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保質期由企業根據生產工藝、貯存條件等確定,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食標秘

6、發【2013】44號基本要求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

7、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基本要求的主要變化 3.8款:應使用規范的漢字,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標簽的主要目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讓消費者看得清楚、明白是關鍵。 注:繁體字不屬于規范的漢字,可以使用,但同時還需要使用規范漢字。 3.9款: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

8、度不得小于1.8mm。 將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積從20cm2擴大到35cm2;并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的內容。 原因: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逐步增加,包括:QS標志及許可證號、產地、食品添加劑項、以及即將增加的營養標簽、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聯系方式、貯存條件等,起草小組在收集及測量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整。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主要

9、修改 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單”修改為“配料表”;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刪除了“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的內容即單一配料的食品也需要標示配料表。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關于添加劑的標示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10、或國際編碼(INS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B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食品添加劑”5個字不需要必須出現。舉例 來函:監督局關于谷氨酰胺轉氨酶標示方法的來文。 回函:GB 2760規定,谷氨酰胺轉氨酶是允許使用的穩定劑和凝固劑,也是酶制劑。根據GB7718的要求

11、,如果作為穩定劑和凝固劑使用,需在配料表中標示;如果作為酶制劑使用,按照GB7718中,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建議會同協會討論豆腐的加工工藝和改物質的作為,確定是否需要標示。 食標秘發【2013】111號4.4 推薦標示內容-新增食物過敏原標示要求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食物過敏

12、是客觀存在的問題,但在現階段我國對食物過敏尚缺乏風險分析的情況下,食物過敏的風險管理措施和風險溝通工作應當分階段逐步開展。因此,主要參照CODEX STAN 1 的內容,規定對配料中的食品過敏原在配料表中以易辨識的名稱標示,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舉例 事件回顧:上海,聯合利華過敏原標示事件(工商認為標示“可能含有花生等成分”,不符合GB7718的要求; 解釋:僅僅是推薦性標示,不強制; 對其標示方式,沒有特別要求,以不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Health claims should be substantiatedHealth claim

13、s should be substantiatedHealth claims should be substantiated為什么要制定營養標簽標準管理部門科學發展和國際化的要求企業競爭消費者比較各國實施情況的分類 強制實施Mandatory(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歐盟、俄羅斯、印度、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臺灣、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 自愿實施Voluntary(土耳其、約旦、新加坡、越南、肯尼亞、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有聲稱時強制、特殊膳食食品強制。全球營養標簽實施情況2007 VS 20142007年2014年美 國 全世界最早

14、開始標注食品營養標簽的國家; 1990年,通過了營養標簽與教育法案,并且于1994年全面實施;中間經過幾次小的修訂和調整; 目前強制標示營養素(1+14):能量、來自脂肪的能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膽固醇、總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鈉、鈣和鐵;自愿標注項目包括單、多不飽和脂肪,可溶、不可溶膳食纖維,其他維生素與礦物質等。 FDA 2013年的調查結果顯示,從2002年到2008年,消費者使用營養標簽的比例由44%增加到54%,且有證據顯示,強制標示反式脂肪酸后其攝入量顯著減少。 近期又在修改。美國營養標簽新舊對比美國營養標簽改革新舉措l 能量值和份量標示更

15、加顯著;l 強制標示“添加糖”的含量;l 部分營養素DV(每日攝入量)的改變,DV%位置的改變;l 鉀、維生素D標示由自愿變強制;維生素A、維生素C由強制變自愿;l 微量營養素除了標示DV%百分比,還需標示具體含量值。其他國家亞 洲關于GB28050的適用范圍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3.2 預包裝營養標簽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

16、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3.3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何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頭為“營養成分表”。營養成分表中包括營養成分的名稱、含量值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3.5 營養標簽的推薦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3.6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交貨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基本要求 “1+4”,需強制; 欲聲稱、先標出

17、; 如強化、須標示; 用氫化、標反式。強制性標示內容 所有預包裝食品強制性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的含量值及其占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它可選擇標示的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強制標示:1+4強制標示內容36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須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 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其他營養素不聲稱不強制,若聲稱,則強制。 如高鈣奶,除1+4外,還需強制標示鈣含量。38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

18、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標準之間的配套關系:14880規定使用量;由于食品本底中營養素含量變化較大,因此在營養標簽中對強化后的營養素含量強制要求標示。 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風險評估結果顯示,中國居民的反式脂肪酸攝入較低,尚不足以構成健康危害,但為了防止今后企業過度使用氫化油,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而增加的要求。反式脂肪酸(條件性強制) 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素(標準表1所涵蓋的); 營養聲稱(含量聲稱、比較聲稱);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選擇性標示內容能量和營養成

19、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平方厘米(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其它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免除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則需按照本標準要求執行。免除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情況 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NRV,以下簡稱“營養素參考值”)是食品營養標簽上比較食品營養素含量多少的參考標準,是消費

20、者選擇食品時的一種營養參照尺度。 營養素參考值依據我國居民膳食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和適宜攝入量(AI)而制定。附錄A: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NRV)營養素參考值(NRV)附錄B:營養標簽的推薦格式1僅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注:能量和核心營養成分應為粗體或其他方法使其顯著。2標注更多成分營養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3、附有外文的格式 營養成分表4、橫排格式52 包裝的總面積小于100cm2的食品,如進行營養成分標示,允許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的標示。根據包裝特點,營養成分從左到右橫向排開,或者自上而下排開。 如:營養成

21、分/100g:能量XX kJ,蛋白質XX g,脂肪XX g,碳水化合物XX g,鈉XX mg。5、文字格式營養成分表6、附有營養聲稱和/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格式 營養聲稱營養聲稱功能聲稱功能聲稱附錄C: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 規定了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反式)、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鈉、維生素、礦物質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 同時給出了各種聲稱的同義語,方便使用。為什么要聲稱? 低能量低脂肪 正常或高能量例1:脂肪的營養聲稱要求和條件例2:鈣或其它礦物質的營養聲稱要求和條件 給出了能量和22種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標準用語; 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

22、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時,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附錄D中的一條或多條功能聲稱的標準用語。以下用語不得刪改和添加。附錄D:能量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膳食纖維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 營養標簽的作用1)幫助消費者認識食品;2)引導消費者選則食品時朝著健康飲食的方向靠近;3)鼓勵廠家生產創新的、真正的健康產品。 營養標簽的意義 1)鑒別產品 2)認定含量 3)確定成分 4)辨別誤導 5)識別欺騙 6)提高產品的質量 7)推進生產線改進 8)傳播飲食健康導向 9)宣傳食品營養知識 10)提高人們生活質量 11)降低健康護理費用 12)改變不良飲食習慣強制標示營養標

23、簽的作用和意義營養標簽的成本-效益評估(美國)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評估了強制標簽的成本和效益,這也成為美國營養標簽教育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營養標簽實施20年來計算,其總成本為15億美元,包括營養標簽管理、營養含量測定、印刷和存貨等。 總效益為42億美元(通過減少死亡危險而節省36億美元;通過減少醫藥費用而節省6億美元),包括減少35179例癌癥,4024例冠心病,12902例未成年死亡。 加拿大衛生部估計,在20年間,營養標簽可節省53億美元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包括降低癌癥、糖尿病、冠心病及卒中的治療成本,以及由生產力損失所造成的其它經濟損失。 相對于食品企業的3億美元成本

24、,加拿大衛生部認為強制實行營養標簽可以節省大量費用。加拿大評估結果 強制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是國際趨勢; 強制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是營養標簽上最基本的內容,強制標示營養成分可以真實、客觀、科學、規范地表達食物中營養成分的含量高低; 各國強制標示的營養素內容和個數,與經濟發展水平、主要營養問題、營養相關慢性病的發生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對我國營養標簽法規的思考 2013年生產的產品,已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市場調查顯示,乳及乳制品標示比例較高(98%以上)且合格率高;大企業生產的食品標示較好; 目前的“1+4”強制內容,是否滿足我國居民的需求? 在企業標示的同時,如何讓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營養標簽,科學選擇食

25、品,是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 目前中國已經通過各種媒體(電視、網絡、報刊、雜志、海報、宣傳畫等),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宣傳活動。我國消費者的認知情況調查動畫宣傳片-(學校、幼兒園)公共場所海報、宣傳畫國家食品營養標簽健康教育行動2012-2015下一步工作重點 加大對中小企業的宣貫,保證其實施能力的提高; 進一步對消費者進行教育,倡導全民理解和使用營養標簽; 借助美國、加拿大的經驗,對營養標簽實施效果、成本-效益進行評估。 探討未來我國營養標簽法規的修訂方向。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新版標準-主要修改 特殊膳食食品定義和范圍的明確確定什么類型的產品需要遵循該標準 標示方式的修

26、改-平均值 聲稱的嚴格要求-必須有國內外法規依據與相關標準的銜接 僅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按照本標準規定執行,普通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執行。 此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雖然有其適用人群的特殊性,但也是預包裝食品的一類,因此其標簽的基本要求和標示內容應與GB7718一致,本標準不再重復,而直接引用GB7718,僅對需要特殊強調的內容進行規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標準附錄AA.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u a)嬰幼兒配方食品 1)嬰兒配方食品 2)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3)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

27、食品u b)嬰幼兒輔助食品 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u c)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品種除外)u d)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目前我國特殊膳食用食品產品標準目錄國際法典:特殊膳食食品標準分類 13.0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13.0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 13.1 Infant formulae, fo

28、llow-on formulae, and formulae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for infants 13.1.1 Infant formulae 13.1.2 Follow-up formulae 13.1.3 Formulae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for infants 13.2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13.3 Dietetic foods intende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excluding products of food category 13.1) 13.4 Dietetic formula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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