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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佛教協會章程(2010年2月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會是全國各民族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 務組織。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愛 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弘揚佛教 教義,發揚優良傳統,踐行人間佛教思想,莊嚴國土,利樂 有情,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 世界和平作貢獻。第四條本會主管部門為國家宗教事務局,登記管理機關 為民政部。第五條本會會址設于北京。第二章業務范圍第六條本會主要工作任務:(一)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遵守憲法、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二)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

2、佛教 界的合法權益。(三)建立健全佛教有關規章制度,加強信仰建設、道 風建設、教制建設、人才建設和組織建設。指導、支持地方 佛教協會(分會)及居士團體的工作;督導寺院完善自我管理、 嚴肅清規戒律、 開展正常法務活動; 引導居士正信正行,護持三寶。(四)興辦佛教教育事業,辦好佛教院校,培養佛教人才。(五)開展佛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加強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做好文物古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六)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七)開展與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進了解,團結合作。(八)開展同國際佛教組織和各國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

3、界和平。第三章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產生和罷免第七條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五)授權理事會必要時從理事中增補常務理事;(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七)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八)決定終止事宜;(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條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確定。第九條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第十條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二 )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推舉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三 )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四 )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五 )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常務理事,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六)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七 ) 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第

5、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二 )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三)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

6、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第十七條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長任期。第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二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主持上述會議;(三)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五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

7、職權。第二十條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第二十一條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第二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第二十四條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和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設置咨議委員會。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第二十六條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設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南傳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漢傳佛教教務委員會、佛教教育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權

8、益保護委員會、海外交流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居士事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第二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第二十九條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由理事會聘請特邀顧問。第三十條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第四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政府資助;(二)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繳納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三)社會捐贈;(四)自養收入;(五)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

9、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并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

10、改,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 15 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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