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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有限公司 工程 設備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合同雙方:買(甲)方: (以下簡稱買方)賣(乙)方: (以下簡稱賣方)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愿意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上,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及附件。1. 定 義本文件和技術協議書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1.1 “買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2 “賣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技術協議書中的所有相關部分。1.4 “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章中

2、規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該設備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技術協議書規定的用于公司生產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1.7 “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其它各種物品,如技術協議書所列示和規定。1.8 “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買方或買方委托的監造單位派出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

3、質量所負的責任。1.9 “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技術協議書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技術協議書規定所進行的試驗。1.10 “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技術協議書規定的保證值后,買方對合同設備的驗收。1.11 “最終驗收”是指買方對每一臺機組的合同設備質保期滿后的驗收。1.12 “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1.13 “業主”是指 有限公司。1.14 “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1.15 “現場”是

4、 有限公司建設工地。1.16 “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隨機備用部件,如技術協議書所列示和規定。1.17 “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或設備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的運行。1.18 “機組”是指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1.19 “單臺設備”是指合同設備中對應一臺機組所需的設備。1.20 “書面文件”是指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的文件。1.21 “分包商”是指經買方同意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1.22 “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設備全部交付完畢

5、。1.23 “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等要求的情形。1.24 “監造代表”是指由買方或買方派出的對合同設備進行監造的人。1.25 “竣工驗收”是指機組全部設備安裝完成、且分系統調試全部結束后整組啟動前的驗收。2. 合同標的 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的合同設備。本合同所訂購的設備將用于 工程。2.1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家:序號名 稱規格 / 型號單位數量生產廠家2.2 凡賣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安全的、經濟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 設備的技術規范

6、、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要求按技術協議書。2.4 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按技術協議書。2.5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技術協議書。2.6 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按技術協議書和現場施工進度的要求。2.7 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由賣方工廠至交貨地點的運輸及保險(含稅金)。3. 供貨范圍3.1 合同設備供貨范圍詳見技術協議書。3.2 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技術協議書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將所缺的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

7、、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補上,發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4. 合同價格4.1 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本合同價格包括設計費、合同設備(含合同規定的配套設備、各種材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工程設計配合、技術人員培訓、現場技術服務(含指導安裝、調試驗收、維修維護等)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含大件運輸)、保險費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其它費用。4.1.1 本合同的設備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本合同的設備費包括合同設備及其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及賣方所應納的稅費;對于國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國內及進口環節的所有稅費(如關稅、報關費、增值稅等)。4.1

8、.2 本合同的包裝運雜費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本合同的包裝運雜費是指合同設備出廠前進行正規包裝所發生的包裝費及從賣方工廠到交貨地點所發生的運費、保險費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大件運輸措施費)及相應稅費的總和。4.1.3 本合同的技術服務費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 本合同的技術服務費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及相應稅費。4.2 合同價格表:合同價格總表金額單位:人民幣 萬元序號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小計備注1設備總價其中設備本體及

9、配套設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資 料2包裝運雜費3技術服務費4其 它合 計人民幣: 元,大寫: 整4.2.1 設備費分項價格表:4.2.1.1 設備本體及配套設備分項價格表: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小計制造廠備注合計4.2.1.2 備品備件分項價格表: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小計制造廠備注合計4.2.1.3 專用工具分項價格表: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小計制造廠備注合計4.2.1.4 技術資料分項價格表:序號內 容單位數量單價小計備注123合 計4.2.2 包裝運雜費分項價格表:序號內 容小 計備注1包 裝 費2運 輸 費3運輸保險費合 計4.2.3 技術服務費分項價格表:序號內

10、容小 計備注1開箱驗收費2安裝指導費3配合單體調試費4配合系統調試費5培訓費6配合168h試運費7設備消缺費8性能驗收費合 計4.2.4 其它費用分項價格表:序號內容小計備注合 計4.3 本合同價格在合同有效期內為不變價。5. 付 款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人民幣。5.2 付款方式:匯票、承兌匯票或支票。5.3 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5.3.1 定金的支付:合同生效日期起7天內,賣方向買方提交:5.3.1.1 設計所需技術資料;5.3.1.2 所供設備排產計劃;5.3.1.3 預付款金額的財務收據;5.3.1.4 金額為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函(格式見附錄1,有效期為全部設備到貨后30天);

11、以上單據、資料提供齊全,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合同總價的10作為定金。5.3.2 到貨款的支付:賣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貨至買方指定交貨地點,買方根據賣方提交的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進行現場開箱驗收,驗收合格后買方同時在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和設備開箱驗收記錄單上簽字后方可確認貨物正常移交。現場驗收、交接工作完成后,賣方向買方提交:5.3.2.1 金額為合同總價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一份);5.3.2.2 金額為合同總價70的財務收據;5.3.2.3 已簽收的整套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復印件);5.3.2.4 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5.3.2.5

12、 設備開箱驗收記錄單(復印件);以上單據/資料提供齊全,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合同總價的70%作為到貨款。5.3.3 初步驗收款的支付:待每臺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在整套機組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安全運行168小時后,且業主簽發了該項工程的初步驗收證書,或168h試運行完成后6個月,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在買方對本合同設備無任何異議前提下,賣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財務收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該合同總價的10%作為初步驗收款。5.3.4 質保金的支付:剩余合同總價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是指業主簽發了該項工程最終驗收證書(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或最后一

13、批合同設備到貨之日起24個月,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機組的公用設備的質保期終止時間應與第二臺機組的質保期終止時間相同。)待每臺合同設備質保期滿無違背合同及技術協議要求問題,賣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財務收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總價的10%貨款。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份。5.4 付款時間以買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6. 交貨和運輸6.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的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6.2 賣方負責散件設備的現場組裝。6.3 賣方提供的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應列明每只箱內所有單體組件名稱、規格/型號、標號及數量(包括

14、各項隨機資料的名稱、數量),此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將作為每件設備及附件、組件的到貨依據;若實屬賣方供貨范圍但在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上未出現的設備及附件、組件,買方有權視為該設備及附件、組件未到貨,賣方必須應買方要求,在買方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按原要求補上(以買方發送給賣方的傳真為證),若賣方未按買方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補齊,則賣方承擔11.10.1、11.10.2款的相應違約責任。買方承諾要求賣方補貨時間為在傳真發送時間的48小時之后。遲交時間從6.4表中所列最后一批交貨時間開始計算。6.4 “交貨時間”欄最后一批交貨時間為計算遲交貨物違約的起始時間,若存在“具體交貨時間待買方通知”情況則

15、以買方向賣方發送傳真要求的交貨時間為準。設備交貨批次和時間表序號設備/部件名稱、型號數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備注126.5 合同設備的交貨地點為買方指定地點,即華電宿州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工地現場。合同設備所有權自合同設備由買方交接、驗收合格并簽字后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6.6 每批合同設備(含資料)交貨日期以到現場日期為準,并且最后一批設備(含資料)交貨日期必須在6.4“設備交貨批次和時間表”中規定的交貨時間之前。此日期即本合同11.8、11.9款計算遲交貨物(資料)違約金時的依據。6.7 賣方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到交貨地點期間的運輸及

16、保險。6.8 賣方在準備發貨前一周通知買方,買方回復賣方具體發貨地址、接貨人。6.9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運輸工具發出24小時內,賣方應以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1) 合同號;(2) 機組號;(3)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4) 貨物備妥發運日期;(5) 貨物名稱及編號;(6) 貨物總毛重;(7) 貨物總體積;(8) 總包裝件數;(9) 交運車站、車號和運單號;(10) 重量超過二噸(包括二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11) 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17、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6.10 賣方應按技術協議書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造、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6.11 技術資料原則上應隨機提供,特殊情況下可以以快遞郵寄方式或隨貨物遞交,但所有技術資料必須在全部設備到貨后15天之內提供齊全。技術資料屬合同標的一部分,必須經買方指定現場人員簽收后方可視為移交完成。遲交技術資料違約責任按11.9條款執行。6.12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

18、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買方原因,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2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6.13 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應負的責任。7. 包裝與標記7.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國家標準“GB191-2000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和“GB/T6388-1986運輸包裝發貨標志”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貨物承運部門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

19、裝,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以確保合同設備安全、無損地運抵現場。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7.2 賣方應根據合同設備不同的形狀及特性進行包裝,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銹、防腐蝕和防震等保護措施,對設備進行妥善的油漆,以適應遠途海上、陸上運輸條件和大量的吊裝、卸貨以及長期(至少三個月)露天堆放的需要,從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銹、腐蝕、受震以及機械和化學引起的損壞,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

20、)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7.3 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7.4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7.5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1) 合同號;(2) 目的地;(3) 供貨、收貨單位名稱;(4) 設備名稱、機組號、組裝圖上的部件位置號;(5) 箱號/件號;(6) 毛重/凈重(公斤);(7) 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

21、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和搬運。應按照設備各特性和不同的運輸及裝卸要求,在箱上明顯位置標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GB191-2000”和“GB/T6388-1986”的規定。7.6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7.7 每件包裝箱內,至少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質量合格證明書,操作手冊和/或技術資料。外購件包裝箱內至少應附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

22、術說明。具體要求詳見技術協議書中“設備、技術資料交付進度”中相關條款。7.8 技術協議書中列明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按7.5款注明上述內容,并標明“備品備件”或“專用工具”的字樣,一次性發貨。賣方應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裝附件上貼注標簽,標簽應以清晰的中文印刷體書寫,注明7.5款相關內容。各種材料及設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7.9 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7.10 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7.11 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

23、箱件,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貫的。7.12 對于需要保證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7.13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并應防止潮氣和海水的侵蝕。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合同號;供貨、收貨單位名稱;目的地;毛重;箱號/件號。7.14 凡由于賣方包裝不當、包裝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

24、應按本合同11章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協助賣方做好記錄,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7.15 除鐵路專用包裝箱外,其他包裝物不再返回賣方。鐵路專用包裝箱返還賣方費用由賣方承擔。8. 技術服務和聯絡8.1 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否則按11.11收取相應違約金。特別指出,賣方應在合同簽訂后,按買方要求及時提供能夠滿足設計所需的相關技術資料,否則按11.9收取違約金。8

25、.2 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啟動和試運行,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現場技術服務具體工作程序是買方根據具體工程進度要求向賣方以傳真形式提出服務要求事項,賣方必須按傳真要求及時到場提供相應服務,否則按11.11收取違約金。8.3 在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8.4 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8.5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另一方須同意參加。8.6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

26、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準,以修改本為準。8.7 賣方提出并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買方要求。8.8 需要賣方的分包商對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負擔。8.9 賣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8.10 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

27、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8.11 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24小時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8.12 所有設計聯絡會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承擔。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技術協議書。9. 質量監造與檢驗9.1 監造9.1.1 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7天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技術協議書的規定。9.1.2 買方或委托

28、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并簽字。9.1.3 監造的范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技術協議書。9.1.4 為方便監造檢驗,賣方有義務為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提供:9.1.4.1 在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月度檢驗計劃;每兩周賣方向買方提供一次實際生產進度。9.1.4.2 提前7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9.1.4.3 提供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或不一致性報告)及技術協議書規定的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9.1.4.4 提供工作、交通、通訊、生活方便。

29、9.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9.1.5.1 賣方應提前向買方提供書面排產計劃,以便于監造代表對設備(產品)有計劃進行監造工作。9.1.5.2 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工廠的檢驗/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檢驗/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檢驗/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9.1.5.3 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試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試驗結果,賣方應在監造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檢驗/試驗。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

30、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賣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得擅自處理。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章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9.1.8 買方監造代表有現場催貨的義務,賣方應重視監造代表對生產進度的要求,積極協調、安排生產,嚴格執照合同中的交貨日期

31、交貨。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9.2.1 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如果質量方面出現問題,監造代表有權拒絕生產廠家發貨。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賣方要以快遞方式郵寄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9.2.2 賣方在發貨前,應制定出設備(產品)出廠發貨清單,并提供給買方及監造代表確認。9.2.3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與買

32、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后,由賣方處理解決。9.2.4 當貨物運到現場后,買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買方應在開箱檢查前3天通知賣方開箱檢驗日期,賣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開箱檢驗工作。9.2.5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造成設備損壞或設備存在缺陷,賣方必須無條件更換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一切損失;如由于買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費用由買方負擔。在現場開箱檢驗時,如果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

33、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可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9.2.6 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2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內,立即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9.2.7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9.2.8 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9.2.10款的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由買方從下次

34、付款中扣除。9.2.9 由于賣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于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后3個月,否則按11.8款處理。9.2.10 買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日起的6個月。9.2.11 上述9.2.3至9.2.11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章及技術協議書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9.3 國家強制要求進行的壓力容器檢測工作,原則上在賣方工廠完成,賣方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10.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10.1 賣方

35、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啟動和試運行,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現場技術服務具體工作程序是買方根據具體工程進度要求向賣方以傳真形式提出服務要求事項,賣方必須按傳真要求及時到場提供相應服務,否則按11.11收取違約金。買方承諾要求賣方到場的時間為在傳真發送時間的24小時之后。10.2 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雙方應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電廠盡快建成投產。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應對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進行指導。重要工序(見技術協議

36、書)須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10.2.1 安裝、調試過程中,若買方未按賣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未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買方按賣方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賣方承擔責任。10.2.2 在安裝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講解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過程中,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給予技術指導/監督服務,并參加為滿足保證指標和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安裝質量的檢驗和測試。10.2.3 在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買賣雙方代表將進一步核實、確認安裝工作,并共同簽署安裝完畢證書

37、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但此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試運行、性能驗收試驗和質保期內的責任,以及技術性能和保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的責任。10.3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技術協議書的要求進行。10.4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滿足工程需要,否則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10.5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臺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168小時完畢后6個月內(此6個月不包括停機時間)進行,如果此性能驗收試驗由于業主原因沒有按計劃進行,此試驗時間應相應順延。10.4.1 性能驗收試驗的目的是為驗證該

38、臺機組是否能達到各項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驗收試驗由業主負責,買方、賣方參加,賣方應積極配合買方及業主,以確保順利通過性能驗收試驗。10.4.2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臺機組全部設備達到技術協議書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業主在10天內簽署初步驗收證書。10.4.3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各方發生的所有人員費用均自行負擔。10.4.4 如果該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技術協議書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0.6款和11.7款辦理。10.6 在不影響每臺機組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該合同設備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條款被定為賣方責任,賣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業主則可同意簽署初

39、步驗收證書。10.7 如果由于該合同設備原因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技術協議書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后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如屬賣方責任,賣方需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能達到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賣方將負擔所有直接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費用:10.7.1 替換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的費用;10.7.2 參與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的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10.7.3 參加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10.7.4 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的費用;10.7.5 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

40、的消耗品的費用;10.7.6 所更換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運離/運抵電廠現場的所有運輸和保險費用。10.7.7 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技術協議書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10.7.8 如屬賣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11章執行。10.7.9 如屬買方原因,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由賣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時賣方仍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與買方一起采取各種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10.8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24個月內,如因買方原因該合同設備未

41、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 ,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10天內,應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義務使合同設備滿足技術協議書中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在合同設備通過168小時可靠性運行試驗后,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規定期限6個月,則此后10天內買方應簽署并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10.9 無論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買方將于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賠后10天內按照11.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10.10 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

42、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過程中被發現,賣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質保期終止后三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賣方應按照本合同11.3款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10.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負擔修理

43、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單位進行加工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應按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以工程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為準)a×h+ M+c×m其中:總費用(元) A人工費(40元/小時人) h人時(小時人) M材料費(元) c臺班數(臺班) m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10.12 在機組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批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使買方能夠為合同

44、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專利及工業設計權的侵權。10.13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內,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與本電廠有關的所有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買方為電廠使用的上述技術和資料不構成任何侵權,賣方披露的這些文件不構成任何專利、許可證、技術等的轉讓。10.14 不論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11. 保證與索賠11.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

45、求。賣方保證根據技術協議書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11.2 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如需更換,賣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滿足工程需要,否則,應按11.12款處理。11.3 合同規定的質保期滿后,由買方在10天內出具合同設備質保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賣方。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質保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11.4 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

46、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如賣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6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輸費及保險費也由賣方承擔。11.5 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質保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11.6 如合同設備在質保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質保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重新計算一年。11.7 質量、性能違約責任:由于賣方責任,在10章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仍不能達到技術協議書或相關

47、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違約金:11.7.1 設備性能必須達到保證值,每項超過(或低于)保證值1%,性能罰款為合同總價的5%。11.7.2 賣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采取各種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項經濟指標。11.7.3 如賣方采取各種措施對不達標設備進行整改后仍達不到技術協議書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以導致業主對整個機組不予接收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賣方應以本合同價格原額返還買方設備款并無條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者買方另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但所花費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并無條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1

48、1.7.4 賣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賣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買方接受之日,即為買方承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并出具初步驗收證書之日。11.8 遲交貨物違約責任:如果不是由于買方原因或買方沒有要求推遲交貨而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3、6.4、6.6款規定計算,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若遲交部分未在本合同“價格表”中體現但在賣方交貨時提供的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中體現的貨物,則按發現遲交時的市場價進行計算;若遲交部分既未在本合同“價格表”中體現又未在賣方交貨時提供的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中體現的貨物,則按11.10款“供貨不齊“論處):11.8

49、.1 遲交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11.8.2 遲交4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11.8.3 不滿一周按比例計算。11.8.4 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同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8.5 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11.8.6 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包括附件、組件)遲交超過1個月時,賣方向買方支付的違約金總額為合同總價的20%。11.9 遲交資料違約責任:如由于確屬賣方責任未能按合同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11.9.

50、1 遲交1周內,違約金金額為合同總價的0.5;11.9.2 遲交24周,違約金金額為合同總價的0.8;11.9.3 遲交4周以上,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合同總價的1;11.9.4 不滿一周按比例計算。11.9.5 遲交關鍵技術資料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11.10 供貨不全違約責任:11.10.1 若實屬賣方供貨范圍但在設備清點清單(裝箱單)上未出現且買方未接收到實物的設備及附件、組件,賣方未在買方規定的期限內補齊貨物,拖延補貨,則每遲交一天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天,依此類推。11.10.2 若賣方遲遲未補齊貨物,造成工程工期延誤并最終由買方自行解決的,賣方除承擔11.10.1

51、款規定的違約金外(遲交天數自買方的傳真規定補貨時間至買方自行解決時間止),必須承擔買方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11.11 技術服務違約責任:11.11.1 如果由于賣方在設備開箱驗收、設備安裝指導、聯絡會、設備單體調試、系統調試、運行/維護培訓、168h試運行、設備消缺、系統性能驗收等流程的技術服務工程中出現缺席、延誤、徒勞、疏忽或錯誤,但未對整個工程工期造成較大影響,則依據4.2.2技術服務費分項價格表視情節嚴重程度扣除相應部分。11.11.2 如果由于賣方未按合同或技術協議規定履行技術服務工作或工作不到位,造成整個工程工期延誤(以買方向賣方發送的書面傳真為證),則每延誤工期

52、1日買方在設備款中扣除10000元作為違約金,該套合同設備這部分違約金最多不超過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且賣方須支付由于賣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買方的直接損失。11.12 賣方對于根據本合同11.8、11.9、11.10、11.11款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違約金總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本合同總價的20。11.13 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12. 保 險12.1 在合同設備發運前賣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賣方為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總價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賣方倉庫到工地交貨(包括卸貨)后90天止。12.2 賣方應將保險合同的副

53、本于第一批設備交貨前10天提供給買方。由于賣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險合同副本,賣方同意買方拒付運雜費直到收到保險合同的副本為止。12.3 若由于賣方原因未對合同設備向保險公司進行運輸一切險的投保而導致包裝箱破損或箱內物品缺損,賣方應無條件補發貨物,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13. 稅 費13.1 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該繳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賣方承擔。13.2 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賣方提供的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包裝運雜、進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等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賣方承擔。13.3 賣方向買方提供的發票必須為合同總價100

54、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 分包與外購14.1 賣方未經買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購),賣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征得買方同意。14.2 在本合同生效1個月內賣方須在買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單中選定分包商,并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買方。14.3 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8.10、8.11款的規定辦理。14.4 賣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14.5 賣方在取得買方同意后而選定的分包商應被視為同賣方一樣為履行本合同對買方承擔責任,賣方應對其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15. 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15.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技術協議書)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通常情況下買方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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