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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1)    內容摘要: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挑戰。現代法認為,精神損害不以受害人對其損害具有感知能力為前提,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肯定。在我國立法上,承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實務中,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主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來確定,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則不應予以考慮。     關鍵詞:植物狀態人;精神損害賠償;感知能力    遭受侵權行為后果的受害人,有可能處于“植物狀態”1.他們

2、所遭受的財產性損害仍可獲得賠償,這與一般情形下的受害人并無區別,但他們是否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2的賠償呢?傳統損害賠償法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當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時,基于其意識能力會感覺到肉體上的疼痛,及悲傷、窘迫、不安、恐懼、擔憂等精神痛苦,因而法律通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判予來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撫慰,損害獲得補償,心靈創傷日趨平復。而植物狀態人已經不具備意識能力,既感受不到所遭受到的精神損害,也感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慰撫作用,因而他們無所謂精神損害,不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現代法律在此問題上已經有了突破。    一、植物狀態人精神損

3、害賠償的現代法規定    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等大多數國家已陸續通過判例來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肯定。當然,也有少數國家仍持否定態度。    (一)采肯定態度的國家1. 英國于1962年通過Wise v. Kaye案確立了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3在此案中,英國上訴法院對無意識植物狀態的原告判予了15,000英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兩年后的 West v. Shepherd案中,英國上議院對僅能存活五年的植物人判予17,500英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彌補原告不能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生活所

4、遭受的損失。 Lord Morris指出:“受害人意識的喪失,并不排除其日常生活及所好活動被剝奪的現實性,只要此種剝奪是某種肉體損害所不可避免的后果。”4值得指出的是,在英國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只限于對娛樂活動喪失的損害賠償。5 2.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990年將10MPTA(相當于60,101英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判決給處于植物狀態的受害人。6法官認為,由于植物狀態人的身體機能遭受了損害(functional incapacity),因而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應根據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客觀評估,至于是否能夠感知則在所不問。    3.德

5、國最高法院于1992年肯定了失去生理感受能力的植物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7法院認為,盡管受害人因嚴重傷殘失去了生理上的感受能力,但由于其人格遭受到了全部的或部分的損害,因此有權獲得精神損害的賠償。這種賠償被認為是一種象征意義上的補償。法院的此種觀點受到了學者們的肯定。奧地利最高院于1993年也認為,植物狀態人由于其人格受到了嚴重侵害,因而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8 4.法國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在1995年2月22 日的判決中明確指出,人的植物狀態并不排除任何形式的損害,因此原告的損失必須得到完全的賠償。9此案中所做出的判決確立了精神損害不以意思和思維活動的存在為前提的原則,最終統一了法國司法在

6、這一問題上的態度。意大利也基于此種理由認為植物狀態人可以獲得完全的損害賠償。10從這些國家的做法中可以看出,現代損害賠償規則已經試圖尋找各種理由,或認為植物狀態人遭受了娛樂活動喪失的精神損害,或認為其人格受損而存在精神損害,或認為其身體機能受損而存在精神損害,最終確立了精神損害不以感知能力和思維活動的存在為前提的原則,從而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予以認可。    (二)采否定態度的國家在比利時仍認為植物狀態人無感知能力因而不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11有人指出比利時近期判例采認可態度(22歲的原告處于昏迷狀態并且存活的機率很小,法院支持了他的精神損害

7、的賠償請求),但是,從法院的判決理由來看,法院是因為該原告的昏迷度從3級降到了2級,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無感知能力,因此才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由此看來,筆者認為在比利時精神損害賠償仍須以受害人具有感知能力為前提,原則上不認可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荷蘭,此問題在學理界一直爭論不休,至今尚無定論。肯定者認為,根據“依公正而行事(seeing justice to be done)”的原則應當予以承認;但大多數學者則認為不具備感知能力就無所謂精神痛苦而持否定態度。12在西臘也認為要獲得精神損害的賠償,必須具有完全的精神人格(complete moral personality)或具有完全的意識,

8、必須擁有感情(have emotions)和能夠感知外界(receive massages from the external world)。13從這些反對意見中可以看出,這些國家仍然固守于傳統的賠償規則,認為既然感受不到精神痛苦就不存在精神損害,既然感受不到賠償金的慰撫作用(這恰恰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功能之所在),就不應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而得出否定植物狀態人精神損害賠償的結論。    二、我國應承認植物狀態人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    在我國立法上,作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受害人是否可以是植物狀態人的問題

9、沒有涉及。筆者認為,在我國肯定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應當借鑒持肯定意見國家的作法,明確規定植物狀態人可以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    首先,從權利主體的資格來看,植物狀態人仍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其合法權益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植物狀態人意思能力的喪失,是否會導致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呢?德國著名法學家、法人實在說的主要代表人基爾克在論述法人的本質時曾指出,法律上的主體是與意思能力聯系在一起的(但由于基爾克沒有指出二者是怎樣聯系在一起的,后來遭到了學者們的批判)。事實上,意思能力解決的是某一事實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10、,只是行為能力的基礎,并非權利能力的基礎。奴隸社會的奴隸有意思能力,但不為社會所承認,不享有主體資格;但在當代民法上,無意思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卻具有主體資格,因而意思能力與主體資格沒有必然的聯系。14即便一個人因為損害而喪失了意識能力,但他仍然是人,仍然具有人格,因此,其人身并不因為他喪失了意識而不予尊重,其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并不因為他喪失了感覺而不享有。15其次,從法理上的妥當性來看,承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并無不妥。否定意見的理由在于,植物狀態人對其精神痛苦無感知能力,因而無所謂精神損害。這實際上是對精神損害的認定采取主觀標準,即精神損害的有無以及程度均取決于受害人個人的主觀

11、感受。然而,精神上之痛苦,系機能之自然反應,與有無常人之意志,有無意思能力,有無知覺,乃屬二事,精神損害之認定宜從客觀。16尤其是在受害人意思能力不健全的情形下,現代法都趨向于將其精神損害客觀化,至于受害者個人能否感知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感知則在所不問。對于有無知覺的標準難以同一時,或對表面上無知覺的人究竟是否存在精神痛苦難下定論時,或出于對無知覺人的同情而認定是否存在精神痛苦時,國外判例及國內學者通常都偏向于認為精神痛苦不以此種知覺為前提。17 “不得以其不知痛苦而否定其此項請求權”18,也“不因其暫時無知覺或知覺不強或終身無知覺而有所別”19.因此,對于意思能力不健全的受害人(如未成年人、精

12、神病人、植物狀態人等)而言,其精神損害的認定應當采取客觀標準,即從受害人遭受損害事實的現實性和客觀性來進行分析,而與其主觀感受無關。植物狀態人盡管感知不到其所遭受到的痛苦,但其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因而應當承認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本篇論文是由3COME文檔頻道的網友為您在網絡上收集整理餅投稿至本站的,論文版權屬原作者,請不要用于商業用途或者抄襲,僅供參考學習之用,否者后果自負,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更何況,法律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并不必然應當遵循嚴密的邏輯規則。我們不能拘泥于概念法學而剝奪受害人

13、之權利,20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記侵權行為補救無辜受害人的職責。21再次,從公共政策的考量來看,承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不會導致訴訟泛濫及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大。行為人積極有效的作為,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動因所在,因此,對于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法通常會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而加以限制,以避免惡意訴訟及訴訟泛濫,避免行為人陷入永無安寧之日的困境,從而保障人們積極有效地作為,促進社會的發展。22在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上更是如此,各國一般都采取謹慎的態度。而承認植物狀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完全符合此種精神。因為受害人處于植物狀態是因顱腦遭受嚴重的創傷所致,其損害后果具有嚴重性、非

14、普遍性的特點,而且受害人是否處于植物狀態也有著醫學上的鑒定為證,因而并不會引發訴訟泛濫的隱患或妨礙人們的積極作為。    最后,從法的價值判斷來看,在一度忽視個人權利的我國,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尤為必要。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反映了法律基于人文關懷的一種價值判斷。人的尊嚴、精神世界的安寧已成為法律所應首要保護的東西,也正因為此,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成為近代法律發展的趨勢。23僅僅因為不能感知精神痛苦,而不承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這無疑使受害人雪上加霜。尤其在長期以來忽視公民個人權利特別是人格權利的我國,承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重要意

15、義。    三、植物狀態人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由于精神損害的難以量化性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一直是一大熱點和難點。被學者譽為“第二里程碑” 24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六個參考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受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結合此條規定,筆者認為,在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由于其精神損害具有客

16、觀化的特點,是一種“名義上的精神損害”,此種賠償更多的是一種安撫和慰藉,因此,在考慮賠償數額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具體情節等帶有懲戒性質的因素可不必予以考慮,而主要是考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其次是訴訟地的生活水平。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中,主要考慮的是受害人的損傷程度,其次是因此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     至于經濟能力是否應當作為考慮因素之一,我國學者持肯定態度。25有的學者認為僅應考慮加害人一方的經濟狀況,26解釋第十條就是采取此種觀點;也有的認為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都應當考慮,27日本學者也持此觀點。28筆者認為,在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上,

17、無論是侵權人的經濟能力還是受害人的經濟狀況都不應予以考慮。考慮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主要是為了避免因侵權人經濟能力較差而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然而,在司法實務中,司法判決不能執行是常有之事,僅因判決無法執行的考慮而根據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做出不同的裁決,這不僅是對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基本理念的違背,同時也是對民法公平、公正基本原則的背離。而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因其經濟狀況的好或差而減少或增加其賠償數額,這種再度分配并不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職責。既然是在相同的情形下,遭受了相同的傷害,就應當獲得相同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額,而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貧富差距、貴賤等級而有所差別。若因侵權人經濟能力較差或受害人經濟富裕從而減少賠

18、償金的數額,則無異于使被害人自己承受其精神損失,與損害賠償的初衷相違背;而若因侵權人的經濟富裕或受害人經濟狀況差而增加賠償金的數額,則無異于使侵權人負擔超過其責任的賠償,與損害賠償的宗旨相背離。在英美,確定損害賠償時遵循“社會地位及財產狀況無關性(irrelevanc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position)”的原則。 29在法國,損害賠償的確定僅考慮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大或小,而不考慮責任人的富裕程度,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需要。14(P121)因此,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不宜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考慮因素。    總的說來,植物狀態人的

19、精神損害賠償額不宜過高,因為此種精神損害賠償更多的只是一種象征和安撫。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大多采取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低于一般受害人數額的做法。30畢竟一般受害人真實地感受了所遭受到的全部精神損害,畢竟不同于不具備感知能力的植物人情形。至于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是否要求舉證,筆者認為,由于其精神損害賠償更多的是一種名義上的,因此,只要加害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并導致了受害人處于植物狀態,則推定其存在精神損害,而無需原告加以證明。當然,由于具有原告資格的受害人處于植物狀態,此訴訟由其家屬代理進行。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一個活著的運動著的制度,它需要總結

20、,更需要前瞻。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地位。對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予以承認,符合侵權法尤其是損害賠償法的意旨,符合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已是現代法之大勢所趨。尤其基于我國長期以來忽視公民個人權利特別是人格權利的現實,植物狀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法律中予以規定,并通過學術理論的探討和實踐經驗的積累而日臻完善,將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 植物狀態,在國際醫學界的通行用語是“持續性植物狀態(persistent

21、 vegetative status)”,簡稱“PVS”,常常是因顱腦外傷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風、窒息等)造成大腦缺血缺氧、神經元退行性改變等所導致的長期意識障礙。其癥狀表現為雖能保留軀體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陳代謝、生長發育等,但完全喪失對自身和周圍環境的認知能力,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2 我國學者對精神損害的內涵和外延見仁見智。縱觀各學者的觀點,主要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學說。廣義學說認為,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為同一概念,是指財產損害之外的所有損害,不僅包括精神痛苦,還包括有關精神利益的損失。而狹義學說則認為,精神損害僅指精神痛苦,比非財產損害的范圍

22、要窄。筆者認為,廣義學說對精神損害的理解更符合現代侵權法理念。因此本文對精神損害作廣義上的界定,認為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實為同一概念(由于精神損害的稱謂更為直觀,本文采此用語),是指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或肉體痛苦及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本篇論文是由3COME文檔頻道的網友為您在網絡上收集整理餅投稿至本站的,論文版權屬原作者,請不要用于商業用途或者抄襲,僅供參考學習之用,否者后果自負,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3 Ulrich Magnus: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

23、,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72;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Damages for Non-Pecuniary,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Verlag/Wien,2001,P59.    4 Harvey McGregor:McGregor on Damage,6th ed.,London Sweet & Maxwell,1997. P1109.    5 在英美國家,對精

24、神損害做出不同類型的區分。傳統的精神損害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其一,肉體疼痛與精神折磨(pain and suffering),嚴格說來,前者指受害人的神經或大腦對其肉體疼痛的直接反應,后者指因肉體傷害所間接引起的不適、恐懼、擔憂、羞辱、悲傷等精神上的折磨(但大多數學者及司法實踐一般都不對二者進行區分)。這是精神損害最主要的類型,是侵權損害訴訟的保留劇目之一。其二,喪失娛樂活動的損害(loss of amenities of life),即受害人因受侵害而不能像以前一樣參加娛樂活動或享受生活所引起的損失。也有學者主張此項損害不應作為獨立的損害賠償類型。其三,壽命縮短的損失(loss of expe

25、ctation of life),指受害人因身體傷殘導致壽命縮短、喪失對未來生命的追求所引起的損失。但自1982年之后,此項損失歸入到第一類型中,而不作為獨立的損害賠償類型。    6 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Damages for Non-Pecuniary,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Verlag/Wien,2001,P199.    7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03;W.V.H

26、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supra note 3,P113.    8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22;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 supra note 3,P9.    9 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468頁。    10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34;W.V.Horton Rogers,Helmut

27、 Koziol supra note 3,P143.    11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03;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 supra note 3,P113.    12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55.    13 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supra note 6,P130.    14 王利明:民法新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頁。    15 張民安,上揭書,第469頁。    16 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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