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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救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研究摘要:”據此結合民通意見第132條,無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且通說認為一般損害賠償法上之完全賠償原則應當適用,李宇:民法總則要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頁;王澤鑒:債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頁,肖俊:意大利法中的私人救助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42頁陸一霄摘要:民法總則第183條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特殊規定與同法第121條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存在表面上的法律評價矛盾。對此,特殊無因管理說與獨立的法定之債說均存在解釋上的矛盾和缺陷。回溯制度來源、對照比較法經驗,應當認為無因管理人對本人原則上僅享有必

2、要費用的償還請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參照損害與費用的轉化關系予以種類與數額上的限制,即不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如此,民法總則第183條方與同法第121條保持了法律效果上的協調統一。關鍵詞:見義勇為無因管理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沒有救助義務,為保護他人權益免遭人為或自然的侵害而為積極救助的行為,在我國通常被成為見義勇為。在傳統民法上,此類行為主要由無因管理制度所規制,但是我國法律分列此二者的法律條文,由此引發了救助人所受損害時究應適用何者的法律爭議。這種情況也延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83條,其與民法總則第121條無因管理制度的關系如何,救助人所受損害的計算方式如何,依舊有

3、待解釋明確。一、條文的評價矛盾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痹摋l文沿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09條,被認為是專門針對見義勇為救助人的損害救濟條文。據此,受益人對救助人所承擔的是在侵權人不存在、逃逸或無力承擔條件下的適當補償義務(即非完全賠償)。但于此同時,同法第121條(沿襲自民法通則第93條)又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p>

4、據此結合民通意見第132條,無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且通說認為一般損害賠償法上之完全賠償原則應當適用。早在民法通則時代就有學者認識到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規定之間可能的重疊。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客觀上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主觀上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雖然有學者嘗試從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危險性、是否必然賦予利益、是否可以中途停止、是否可以違背本人(受救助人)意思等五個方面分析了見義勇為行為與無因管理之間的細部差異,但同其也不得不承認,此種差異僅具有認識上的價值,尚不至使其獨立于無因管理制度的事實構成。因此,見義勇為行為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基本

5、構成要件,從事層面并不能就二者的法律適用作出有效區分,我們依舊需要從法律層面作出評價與解釋。有觀點認為,民法總則第183條是同法第121條的特別法,進而排斥了后者的適用,即采特殊無因管理說。但是,這種觀點會引發法律評價上的失衡,具體如下:民法總則第183條第2句的受益人補償義務的構成要件有二:1、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2、受害人主動請求補償。可J1,救助人請求受益人承擔補償義務不僅需要證明第三人侵權行為的成立,還需要證明侵權人不存在、逃逸或無力承擔的事實。反觀無因管理制度,管理人請求受益人償還費用、賠償損失的權利,并不以窮盡第三人救濟為前提,本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也不以其

6、存在過錯為要件。可見,民法總則第183條的見義勇為條款讓救助人負擔了比普通無因管理人更多的要件證明責任。從法律效果上看,民法總則第183條下的救助人僅能請求“適當補償”,這意味著法官具有較大衡平裁量空間且往往不能獲得完全填補。但是,依據同法第121條,普通無因管理人卻能請求獲得全額賠償。綜上可見,雖然救助人的行為理應具有更高的道正當性和社會道德評價,但是他針對受益人(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所享有的權利,無論從構成要件還是法律效果層面看,都反而被劣化了。因此,這種解釋不應當獲得支持。另有觀點認為,受益人的補償義務和無因管理的本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可以發生競合,即采獨立的法定之債說,并允許見義勇為的救助人

7、自由選擇適用。但鑒于法效果的優越性,理性的權利主體自然會選擇適用民法總則第121條,無疑會使同法第183條成為事實上的具文。不僅如此,如果存在其他民事主體對受益人(被救助人)負有保護和救助義務,則依據無因管理制度,救助人還可以向負有保護義務者主張補償,并在更優越的舉證責任下獲得損害賠償。例如,乘客甲在火車上被匪徒劫持,乘客乙前去救助而受傷。因為承運人依據合同法第301條、第302條對乘客負有保護義務,乘客甲還得向承運人主張無因管理的損害賠償,民法總則第183條依舊不會被選擇。可見,獨立的法定之債說只會讓民法總則第183條成為事實上“死亡”的條款。二、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正當性的傳統質疑

8、無因管理調整的是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的關系,所以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之間的無因管理關系本應獨立于見義勇為者與加害者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沒有因第三人的介入而劣化的理由。前述評價矛盾暗含的前提是,普通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具有請求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但是縱觀比較法,這種做法并不具備事理上的必然性和妥當性。不同于臺灣地區“民法”第176條明確賦予管理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可要求全額賠付的做法,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無因管理制度都未明確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未承認完全賠償原則。德國民法典第683條第1句規定:“管理實務之承擔利于本人,并合于本人之真實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如同受任人請求費用之償還。”結合德國民法

9、典第670條關于委托合同的類推規定,管理人的償還請求僅限于“必要費用”。于此類似,意大利民法典第2031條同樣未承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僅限于必要費用償還,直到1955年米蘭地方法院的判決依舊沒有承認對管理人所受損害的賠償。瑞士與奧地利雖然承認了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不適用完全賠償原則,亦即衡平適當補償。例如瑞士債法典第422條規定,對無因管理人除費用和債務之外的損害賠償由法院自由裁量確定B11。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所持守的謹慎態度,與嚴格維持無因管理制度與侵權制度之間的相對獨立性有關。損害是非自愿的損失,而費用是自愿的損失B12。無因管理制度的功能是調整管理人自愿

10、支出的費用,契約關系外的損害原則上則是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事實上,就管理事務的行為而言,管理人的行為構成侵權法上的“自甘風險”B13,如讓無因管理的本人就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無異于讓其承擔了侵權法上的嚴格責任。德國法院于1909年審理的案件即從侵權法的角度否定了救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在該案中,餐館老板在受到陌生人攻擊時向兩位顧客呼救,后者在救助過程中受傷,因而要求老板賠償。法院拒絕此項請求的理由為:依據侵權責任法,老板并無過錯,故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兩位顧客在見義勇為時應該預見到自身可能遭受的風險,也就應該承擔該風險B14。同樣地,傳統英美法一直秉持“禁止好管事原則”(officiousne

11、ss),即如從侵權法的視角審查救助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益人的過錯為前提,否則普通法一貫拒絕要求受益人賠償行善者因介入而遭受的損害B15。如果以委托合同的規定類推無因管理人的風險責任,其說服力也并不足夠,面臨同樣的評價矛盾。合同法第407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痹谖泻贤?,委托人基于信任選擇受托人,基于雙方意思自由可以事前對風險予以警示和分配。如果說委托事務中的風險來自于委托人的意思和安排,所以將風險歸屬于委托人尚具合理性,那么在無因管理中,本人對管理人、管理行為、風險來源都缺乏控制能力,該風險甚至可能并不來自于管理人,

12、此時反將全部風險歸于本人,有失妥當。(二)損害賠償的現代證成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在借助無因管理制度發揮增進人類互助的積極面向的同時,對損害這一侵權領域謹慎突破,其出發點實值肯定。但這種純粹的二分法不斷遭受質疑,生活現實遠不如法律邏輯般黑白分明,因此至今各國都已經在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對管理人損害的救濟,歐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也將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位為“必不可少的條款”,但該項權利均非全由全無式的B16。我國民法自始接受了對損害賠償進行救濟的做法,民通意見第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

13、中受到的實際損失?!蔽覈鴮芾砣说膿p害采納了與德國1937年判例相類似的做法,即借助對“必要費用”的擴張解釋,肯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B17。日本學界多數說認為,民法的無因管理制度只是在被救者預見可能的范圍內處理費用返還的問題,而不概括地處理被救者和施救者者之間的人身損害分配。具體來說,應當看施救者(無因管理人)在實施施救行為之時,是否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損害,并將其計算在內進而決定進行施救B18。該種法律證成的邏輯是,費用與損害之間的界限不是絕對的,二者可能發生轉換B19。當管理行為必然會帶來某項損害時,管理人對“行為的自愿性”事實上無異于對“損害的自愿性”,此時將“損害”與“費用”相區分是沒

14、有必要的。例如,救助溺水之人所造成的衣物污損,管理人自愿的救助行為必然會帶來衣物的污損,因此衣物污損的損害也可視為其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是,除了必然發生的損害之外,現實中更多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是蓋然性關系,這也意味著,管理人的損害往往不具有獲得完全賠償的資格,這種意旨即體現在民法總則第183條所稱的“適當補償”之中。就此而言,應當認為民法總則第121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應當做限縮解釋,即同樣不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如此方與同法第183條相契合。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與計算(一)損害賠償種類的限制類推“必要費用”的方法注意到了“管理行為的自愿性”與“損害的非自愿性”之間事實上的關聯性,因此

15、該損失就其種類應當具有等同于費用的特征和資格。具體來說,該風險必須是該事務所特有的風險,即該致害內蘊于事務本身、與事務管理具有關聯B20。只有與管理事務相關聯的風險,才是救助人在施救時為救助所做出的風險費用。例如,救助人在將受助人送往醫院的途中手機失竊,該手機的損失即屬于一般生活風險,與施救目的之間不存在關聯性,不具有和費用相等同的資格,因此救助人不能主張賠償。(二)損害賠償數額的限制既然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正當性建基于“必要費用”之上,那么損害賠償的計算也應當圍繞其與費用的等價關系。如前文所述,管理人所受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蓋然性,日本學說稱損害應當屬于救助人能在施救時預見到并計算在內的損

16、害B21。因此,理性管理人在施救時所能計算的等價費用,應相當于所生損害與損害發生概率之乘積。損害發生的事實概率往往難以準確計算,因而需要交由法官裁量。但總體的評價標準卻是明晰的,即:發生概率越高的損害,其可賠比例越高,直至必然發生的損害實際等同于費用,應獲完全賠償;發生概率越低的損害,其可賠比例越低,偶發風險的賠償比例最低,直至不予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民通意見第142條:“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該條文將受益人的受益與經濟狀況納入了考量

17、范圍,其正當性是值得懷疑的。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的成立不以目的達成為必要B22,費用償還和損害賠償的數額也不受本人獲益的影響B23。以獲益來限定管理人的償還和賠償數額,混淆了無因管理制度與不當得利制度之間的差異,也造成適用結果上的失當。例如,救助人在火災現場盡力施救,身負重傷,最后依舊沒能阻止火勢蔓延。依上述觀點,救助人將不能獲得賠償,顯然有失妥當。另外,在人身救助的情形下,因為人身價值的不可估量性,也使此種限制成為不為可能。就此而言,民法總則第183條稱被救助者為“受益人”并不準確,其可能并未獲益,卻依舊應當對救助人的費用和可賠損害予以償還。考慮受益人的經濟狀況也不具有合理性。首先,受益人的經

18、濟能力與救助人的損害之間根本沒有實質聯系可言。其次,此種考量會使救助人更傾向于救助經濟狀況更好的人,這一道德危險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尤為突出,在多數人都陷入危及時,經濟狀況好的人更有機會獲得救助。除此之外,管理人的過錯應當借助過失相抵規則減輕本人的賠償義務。雖然,依據合同法第407條,此時受托人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似乎無因管理人不應該享有比受托人更優越的地位,但至少在緊急救助的情形下,不當對救助人(無因管理人)做出過高的注意要求。四、總結綜上所述,民法總則第183條救助人的補償義務源于同法第121條(結合民通意見第132條)無因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實質是將損害向必要費用的轉換計算,二者都不

19、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少r償損害的種類受到與管理事務關聯性的限制;損害賠償的數額受到風險發生概率的限制,同時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注釋崔建遠: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28頁。徐國棟:見義勇為立法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06年第7期,第11頁;曾大鵬:見義勇為行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李宇:民法總則要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頁;王澤鑒:債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頁。曾大鵬:見義勇為行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一一以詳見王雷:見義勇為行為中受益人補償義務的體系效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83頁。詳見王軼:作為債之獨立類型的法定補償義務,法學研究2014年第2期

20、,第119頁。修宇:論被救助者對見義勇為者所受損害的賠償義務,法學家2016年第2期,第79頁。繆宇:論被救助者對見義勇為者所受損害的賠償義務,法學家2016年第2期,第78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頁。肖?。阂獯罄ㄖ械乃饺司戎芯?,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42頁。B11李中原:論無因管理的償還請求權給予解釋論的視角,法學2017年第12期,第64頁。B12程嘯: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頁。B13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受害人明知或應當直到自己置身與某種危險狀態;其二,該危險狀態并非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而是受害人自愿進入他人所創造的危險狀態;其三,受害人之所以進入該危險狀態并非基于法律、職業、道德或其他類似的義務。參見程嘯: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頁。B14關濤:救助他人行為的私法構造,法學2017年第9期,第38頁。B15李昊:論英美法上的好撒瑪利亞人,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72頁;李中原:論無因管理的償還請求權基于解釋論的視角,法學2017年第12期,第65頁。B16王雷:見義勇為行為中受益人補償義務的體系效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87頁。B17關濤:救助他人行為的私法構造,法學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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