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必考題庫及答案(精選130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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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0 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必考題庫及 答案(精選 130 題)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搶救, 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 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 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 據。3、事故調查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 見)。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

2、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 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 證照。5、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 度給予處分。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給予(降 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 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

3、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8、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他人財產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 ( 本地 區人民群眾生命 ) 、(財產安全 ) ,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 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 ( 迅速和妥善處理 ) 負責。1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 (季度) 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 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 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 (分析)、(布置)、(督促) 、(檢 查) 本

4、地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11、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 (行政責任 )或者(其他法律責任 ) 的意見。1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阻撓、 干涉對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 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對該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 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13、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 ( 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 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 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14、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

5、) 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 也是衡量各級政府 (執政水平)和(領導能力) 的重要標志。15、新設立和改建、擴建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及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和道路客運企業, 必須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劃布局)。16、現有合法采石場在 2005年底前達不到( 5 千)立方米以上規模 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17、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要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 門論證和評價,提出安全生產措施和方案。 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 要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 并編制(安全專篇)。18、生產經營

6、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 的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落實(安全生產 保障措施)。19、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 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職責權限,認真調查處理。20、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21、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 (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2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

7、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23、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有關證照) 、(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5、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8、26、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 (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27、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期一次)。28、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29、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 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 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 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 停業整頓 ),

9、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 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 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 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的,并處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30、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 ( 省、自治區、直轄 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 。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監察 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 監察

10、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31、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 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 、設備)、 (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 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 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 作清單。32、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 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 (七日) 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3

11、3、案卷立案歸檔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擅自增加) 、(抽?。?、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34、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 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 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35、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 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36、任何單位

12、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 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3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 簽)。3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 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 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39、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

13、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40、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 (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4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 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 當(定期)檢查。4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

14、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4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 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 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4、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45、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

15、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 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 年。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 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 報告。46、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47、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必須由專業生產 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 應當對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48、

1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 (性質)、(危害特性) 、包裝容器的使用 (特 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 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49、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 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50、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51、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 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 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17、。52、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5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 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5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 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 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55、

1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 (技術 指導)和必要的(協助)。56、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 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57、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 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 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 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

19、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8、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 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 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59、(民用爆炸品) 、(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質) 和(城鎮燃氣) 的安全管理,不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 (屬地管理 )和(誰主管誰負責 ) 、(誰 審批誰負責 )的原則。6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 入當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62、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工作

20、,依法履行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能。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具體負責本部門 (職責范圍內 )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 (同級安監部門 ) 的指導和監督。63、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必須嚴 格依照(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 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64、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 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 以及其他危險性勞動, 或者將學校場地作為 (易燃)、(易爆)、

21、(有 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6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并可以根據需要 設置必要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改善 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在成本中列支。6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評估、監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 進行檢查,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 重點防護單位應當建立 (應急救援 隊伍),制定(應急處理預案)。67、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作業,并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

22、令冒險作業)的指令。68、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定期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 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 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權限的,應當立即(按程序上報)。無法保證 安全生產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有關設備 和設施)的使用。70、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71、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 必須依法對獲得批準的 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 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必 須(立即撤銷原批準事項) ;發現未經批準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

23、的活 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締)。72、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 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根據情節輕重, 對主要領導人 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73、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 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有 關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根據情節輕重, 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給予 (降級以上直至開 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4、中小學校違反規定, 組織學生從事危險性勞動或者將

24、學校場地作 為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根據情節輕重, 對相關人民政府的主要領 導人和教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 的行政處分;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 (開 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安 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 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于(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76、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 濟發展。77、安全生產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

25、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78、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7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 保安全生產。8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8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8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 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

26、方面的合法權益。83、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支 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84、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85、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86、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依法及時制定有 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 時修訂。87、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 (中介機構),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 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 供技術服務。88、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

27、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89、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9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 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 人)予以保證, 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 承擔責任。9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9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 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

28、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9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9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95、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96、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

29、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97、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9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99、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及其負責 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100、(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必須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 全設施進行驗收。10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

30、、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02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10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 關人員簽字。104、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 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105、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

31、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106、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107、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 (登記建檔) ,進行定期檢測、 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 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10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 離。109、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 工宿舍的出口。110、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

32、全管理, 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1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 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11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 在案)。113、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 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114、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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