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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析法律條文看新舊公司法之變化2005年 10月 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將從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93 年12月 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后,我國立法機關第三次對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改,對于增強我國公司法 的國際競爭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經濟的競爭力,鼓勵投資興業、發展經濟、構建和諧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協調好公司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大小股東之間、公司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等方面具有有重大意義。新公司法共13 章 219 條, 舊公司法共11 章 230條。從新舊法
2、律條文的對比中可以看出,新法與舊法相比,有增、刪、合并和修改,另外,新法在語言表達和措詞方面更加規范,對舊法中一些較模糊說法也進行了明確。下面對主要變更內容做一總結和比較:一新法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舊法:無此規定。新法:第五條中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比較:新法增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可否認,公司是以逐利為目標的,但是, 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為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系人的利益,同時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法定代表人并不一一定
3、是董事長舊法: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比較: 這是一個重大修改。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長,可以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實際上很多公司的董事長是個沒有實權的榮譽職位,改變后的做法更為靈活。三 刪去公司對外投資占公司凈資產一定比例的限制舊法: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新法: 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 除法
4、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比較:規定公司對外投資比例實際上既很難實施,又無作用。因為:一是,公司凈資產是一個動態的變量,依此作為判斷公司對外投資的標準,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 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性規定束縛公司的投資自由,不利于公司資本的優化配置;三是, 這一限制在實踐中也很難進行監管,而且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定,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四強調對職工利益的保護新法: 第十七條中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5、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 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比較:比舊法增加了“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強調了保障職工權益,可以減少非法用工現象,有助于減少弱勢群體被公司非法剝削的現象。按照工會法、勞動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有關職工工資、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這也是保護職工利益的一項規定。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舊法:無此規定。新法:第二十條中,增加了: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 責
6、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比較:這一制度的引入,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 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現實生活 中,有的股東濫用權利,采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 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 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增 加了上述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六.對關聯交易行為作出嚴格的規范新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七條中規定,關
7、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 具有關聯關系。比較:當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 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 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東和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 也給國家 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潛在的風險。 上市公司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還 有可能打擊公眾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 從長遠來看,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健 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新法對關聯
8、交易行為作出了具體規范。七.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舊法:無此規定。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五十八至六十四條對一人公司做了特別規定。比較:這是本次修改的重點,即一人公司。新法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1 名自然人股東或者1 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1 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 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
9、公司財務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有利于鼓勵投資創業,有利于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問題,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建立嚴密的風險防范制度,特別是要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八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 萬并可分期繳足舊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 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 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 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10、。新法: 第二十六條中,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 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由以前的的三檔(50、 30、 10萬)變更為一檔,即人民幣 3 萬元。比較: 舊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 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并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同時, 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所以, 此次更改更適應實際
11、需要。九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舊法: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20%.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 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比較: 此為本次修改之重點。由于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 不利于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所以應
12、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新法把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改為 "知識產權 ", 意味著無形資產,即非貨幣出資額(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可占注冊資本的70%。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舊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比較: 新法明確并細化了股東權利,保證了股東的知情
13、權,使股東權利的行使更具可執行性。十一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的有關規定中,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 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事 會作用,并規定了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新法第四十條至第五十七條中,規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舊法為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一定程度上更保護小股東利益。規定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4、。”(舊法: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有利于保護股東權益。新法去掉了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需要提前10 日通知的規定,并且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新法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將經理與財務負責人合并為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這樣, 只要是高級管理人員就不得兼任監事。新法落實了監事會監督權,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新增權利有:對違法、違規、 違反公司章程和決議的董事、高管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提請召開臨會遭董事會無合法、合理依據拒絕時,獨自召開、主持董事會的權力;對違法、 違規、違反公司章程和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向股東會會議提
15、出提案;調查監督權和必要時聘用會計事務所協助工作的權力。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舊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 萬元。新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 ,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 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
16、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比較: 新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為50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門檻”降低了,出資期限也靈活了。有利于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十三。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舊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比較: 累積投票制與普通投票制的區別主要在于公司股東可以把自己擁有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于待選董事中的一人或
17、多人。其功能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十四 。 規定上市公司要設立獨立董事舊法:無此規定。新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比較: 獨立董事,是指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設立獨立董事,對于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十五。增加股東訴訟的規定舊法:無此規定。新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
18、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 監事、 董事會、 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提起訴訟。比較:增加的規定,可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積極性,增強投資信心。十六。從制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舊法:無此規定。新法: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議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 謊報。比較: 在實踐中,存在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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