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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之上可以并存數個不得相互矛盾的物物權法期末重點物權: , 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特征 1 、直接支配性。(絕對性) “直接”:物權人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介入即可實現支配。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價值或交換價值。3、排他性。(對世性)一物一權原則即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含義: 一個物權的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物之上不能設立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物權。一物一權原則的內容1 、物權的客體為獨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構成部分,不成為物權的客體。2、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一

2、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3、同一權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設定數個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可與擔保物權同時并存物權的客體物物權法: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物權關系。是人對于物的支配關系。是人基于對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人對于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特點:私法、財產法、強行法、固有法。作用:確定物的歸屬,定分止爭;促進對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物權的效力:優先效力:同一個物上有多數物權存在或該物亦為債權給付標的物時,先成立物權有優先后成立物權的效力,物權有優先債權的效力,基于物權的直接支配性而發生量物

3、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無權使物權之間的效力:一般原則:先成立的物權的效力要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例外情況:限制物權的效力優先于所有權。 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例外情況:買賣不破租賃物上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到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稱物上請求權,亦稱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產生的請求權。物權法為保護物權而特別設定。種類 1 、理論上:返還請求權: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權客體者,可請求返還。妨害除去請求權:對于占有侵奪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權情形,物權人得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形態:對物的實體的侵害;可用他人之物;妨礙所

4、有權的行使;土地登記的錯誤、遺漏或不實。等等妨害防止請求權:對于物權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消除該危險與債權請求權的不同:1 、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排除物權受侵害的事實或可能,恢復或者保障物權的圓滿狀態。債:彌補受害人已經遭受的損害。2、過錯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嚴格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債:原則上要求加害人具有過錯。3、后果舉證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證明實際損害的存在。債:必須證明已經遭受了損害。4、時效適用上的不同。物權的類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法律規定設立,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創設。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1 、物權

5、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者為限。2、物權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新的物權類型,即“類型強制”。 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內容,即“類型固定”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的原因: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是基于合同產生的物權變動。在物權變動中占重要地位。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如先占、埋藏物的發現、混同等。依法律規定:如公用征收、沒收物權的學理分類:自物權與他物權、所 有權與定限物權、不動產物權、動產物 權與權利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 登記物權與不登記物權我國物權法的分類所有權: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業 主的建筑物區分

6、所有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 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物權變動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各種變動必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法向社會予以展示、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保護理由:物權的對世性。維護交易安全。物權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動產:占有或交付物權公信原則:物權公示后,對物權變動和第三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物權公示對第三人的效力,稱為物權公示的公信力。理由: 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來換取交易的安全物權的變動模式:1 、債權意思主義僅等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代表:法國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優點,但不能從外部認識其變動,不能保障動的交易安全,且

7、法律關系不能明確化。2、登記對抗主義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物權變動。不登記(不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3、債權形式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除債權合意外,僅須踐行登記、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奧地利、瑞士、韓國民法典4、物權形式主義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須另有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記、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國、臺灣地區我國物權:在物權變動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區分不同情況而分別采取相應的物權變動模式。一般原則:公示為生效要件:2 、例外:登記為對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3)地役權的變動(4)特殊抵押權的設

8、立( 5)因生效法律文書、繼承或者受遺贈、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在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不動產登記的意義確定物權歸屬,解決物權沖突、保護交易和維護交易秩序、減少交易費用和提高效率、實現國家對不動產交易的宏觀監控所有權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法律特征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權。恒久性:永久存續性。人。消極權能: 在法令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取得: 原始,繼受、特殊取得方式 1、依據取得原因劃分依法律行為的取得非依法律行為的取得2、依據所有權的取得是否以前

9、所有權或前所有人的意志為轉移:原始取得;繼受取得一、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勞動生產:由生產者所有。收取孳息;國家強制;先占取得;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隱藏物:參照遺失物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或集體。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買賣;互易;贈彈力性:他物權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復其圓滿狀態。社會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原始性:非派生性。所有權的權能(內容0積極權能1 、占有:權利人對標的物為管領之事實。2 、使用:依物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物加以利用,以滿足生活或生產需要的事實。3 、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4 、處分:為改變標的物法律命運之行為,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

10、上的處分。權能可以與所有人分離,歸非所有與;繼承與遺贈物。 物與物之間的偶然結合或物與勞動力之間的偶然結合。添附制度是各國物權法中的一項確認產權的重要規則,也是物權變動的一種重要規則。添附的三種形態1 、附合兩個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結合,在交易上可以認為是一物的情況。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2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合,成為一物,不能識別或識別花費過巨,因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3 、加工:就他人的動產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為新物添附的歸屬規則1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2、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三、所

11、有權的特殊取得:時效取得、善孳息:是相對于原物而言。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構成要件:須為無主物;須為動產;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動產;先占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我國物權法未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構成要件:1 、 須為遺失物、須為動產、須非無主物、須無人占有 2 、須有拾得行為發現并占有拾得人的義務:通知義務、報告義務、保管義務返還義務、拾得人的權利、費用償還請求權;報酬請求權;留置權;遺失物取得權。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 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意取得權。、時效取得人依法即時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

12、其他物概念 : 又稱取得時效或占有時效。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占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功能 : 保護因長期形成的權利歸屬的事實狀況。確定財產歸屬;提高財產的利用效率;維護社會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構成要件構成要件:須為他人之物;須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須經過法定之期間法律效力:非權利人取得權利。我國物權法未規定取得時效。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其占有物的動產占有人將該物轉讓給他人,善意受讓意義:犧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權靜態安全,保護所有權的動態安全。我國物

13、權法上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將其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以及他物權的取得。第 106 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構成要件1 、讓與人須無處分權。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權利

14、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2、受讓人須為善意受讓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不知讓與人為無處分權人。3、受讓人須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于有償交易行為。4、受讓人須已取得動產的占有或已登記。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法律效果:原權利人的所有權消滅。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性質上屬于原始取得。動產上的第三人權利,自善意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之時消滅。 第 108 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5、盜贓或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盜贓或遺失物的無償回復:占有物為盜贓或遺失

15、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有權向占有人請求回復。(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 2 年以內保護被害人及遺失主的利益盜贓或遺失物的有償回復:占有人以善意買得(由拍賣或公共市場等)的,非償還其支出的價金,不得回復保護善意買受人所有權的主要形式: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用益物權: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相互之間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管理權而構成的特別所有權特征: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內容的復合多樣性;( 權利本身的統一性、專有權主導性) 權利客體的整體性;權利變動的登記公示性共有權:區

16、分所有人所擁有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內容:權利:有權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進行使用;有權分享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經多數同意可進行改良。義務:不得分離處分共有部分的權利;不得請求分割共有部分;按本來用途加以使用;負擔正常費用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確保債權的實現;設定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具有擔保性:優先受償性特征:從屬性:指擔保物權必須從屬于債權而存在。以主債權的發生為前提;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隨著主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不可分性:指擔保物權本身不可分,與擔保物及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可分無關物上代位性; 權利標的物雖變化其原

17、有之態樣或性質,但只要還能維持其交換價值,則依照抵押權之本質,抵押權之效力能追及至該變形物或代表物上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特征是他物權。是限制物權。以物的利用為內容。獨立物權。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確保債權的實現設定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具有擔保性:優先受償性第 170 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物權的特征從屬性指擔保物權必須從屬于債權而存在。以主債權的發生為前提;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主要在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成立。原因:動產價值低,容易取得;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是以所有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利。是所有權行使的一種方式。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不能隨意取消。行使所有權時,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隨意變更用益物權人對所有權的義務內容。優先于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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