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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大學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實施辦法江大校2009172號二九年八月二十日發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和江蘇省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以下內容: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2.社會助學金管理;3.校內助學金管理;4.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管理;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條 校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是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由有關校領導和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部、財務處、教務處、審計處、紀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門組成,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有關制度修訂、獎助學金籌措、獎助學金評定等有關事

2、宜。第四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第三章 實施辦法第一節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江蘇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蘇教財【2007】38號)和我校實際情況實施,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使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3、認定原則: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學院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2.參照鎮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為二級:一般困難和特別困難。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者,也可根據下列標準重新審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資格:(1)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2)無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3)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通宵上網者; (4)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機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要嚴格工作制度,規

4、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1.各學院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黨委(總支)副書記任組長,各學院從事專職學生工作的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做好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組織和審核工作。2.各學院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3.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成員、學院各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

5、組成員名單需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程序: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10月份進行。2.學生如實填寫江蘇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江蘇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其中江蘇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須由父母簽字,并經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學生若已攜帶加蓋民政部門公章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可將貧困證明的復印件附在該表后作為附件。3.學院認定工作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江蘇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江蘇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統籌考慮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學校確定的認定標準、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

6、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4.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5.學院每學年應定期(一般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

7、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6.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做出調整,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7.學院認定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需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第二節 社會助學金管理第十一條 凡在我校設立面向全校的助學金,由學生工作處負責洽談、簽約和實施。第十二條 凡在我校設立面向學院或專業的助學金,由各學院負責洽談、簽約和實施。所簽協議報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備案。第十三條 各種助學金,在校財務處設立專用帳戶,實行??顚S谩5谑臈l 面向全校設立的各種助學金評審和發

8、放工作每年度10月份統一進行。面向學院或專業的助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由學院負責,評審方案和結果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第十五條 各種助學金的參評對象和評定標準按照所簽協議執行。第三節 校內助學金管理第十六條 校內助學金指陽光助學金和勵志助學金。 第十七條 校內助學金申請條件:1.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經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全部或部分學習生活費用。3.努力學習,奮發向上,成績合格。4.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5.以下情況優先考慮:烈士子女,孤殘學生,下崗職工子女,老少邊窮地區學生,父母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第十八條 校內助

9、學金的等級:校內助學金分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第十九條 校內助學金申請和審批程序:1.每學年集中申請、辦理一次(一般在10月份)。學生根據家庭經濟情況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填寫“江蘇大學校內助學金申請審批表”,由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學生工作處。2.學生工作處審核公示后,報校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3.校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審批結果通報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有關學院。第二十條 校內助學金的發放:校內助學金優先沖抵受助學生所欠學費,如有余額發放至學生個人銀行帳戶。第二十一條 受助學生在受助學年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0、學校有權收回所發放的校內助學金:1.有抽煙、酗酒、購買高檔消費品、揮霍浪費等現象。2.受到校紀處分。3.一學期內有二門及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合格。第四節 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管理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遇到臨時困難,可申請臨時困難補助。臨時困難補助的補助范圍如下:1.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冬天寒衣補助;2.學生因病住院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或慰問品;3.家庭發生災變等;4.學院自行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酬金的發放;5.貧困學生寒暑假路費補助;6.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給予困難補助:1受學業警告的;2由于本人責任造成被盜、火災等,導致臨時性生活困難的;3平時有抽煙、酗酒或其他高消費行為的;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5個人經濟困難而又不愿申請助學貸款、參加勤工助學的。第二十四條臨時困難補助的補助標準:1.300元、200元、100元三個等級。2.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第二十五條臨時困難補助的分配:臨時困難補助的總額根據全校學生人數,按每生每年25元下撥,其總額的80%由各學院掌握使用;20%由學生工作處掌握。學生工作處掌握的經費主要用于全校性開支和各學院的調劑平衡。第二十六條 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審批、發放:1.學生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2.班長、班主任在“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上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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