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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發布時間: 2013-04-01、八前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 <2008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 修訂計劃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標 2008102 號)的要求,在認真總結我國房地產登記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參考國內外房地產登記相關標準,并在 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程。本規程主要內容是: 1.總則, 2.術語和代號, 3.登記基本單元編碼, 4.登記程序, 5.登記歸檔, 6.登記資料利用。 本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由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

2、委員會 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 員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號北配樓南樓 206 室,郵政編碼: 100835)。本規程主編單位: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 本規程參編單位:成都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杭州市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無錫市房屋產權監理處 紹興市房地產管理處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 沈建忠 姜萬榮 楊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趙鑫明 嚴 勇 劉 松 陳 浩 喻榮勝 管建平 陳亞菁 曾 婷 羅佳意萬孝紅于 陽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黃海燕本規

3、程主要審查人員:苗樂如楊臨萍 程 嘯 王 丹 田衛華 李世忠 馮 駿宋唯謝建良 盛常禮1 總則1.0.1為規范房地產登記業務,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登記。1.0.3房地產登記應遵循下列原則:1 房地產登記應由房地產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負責,并應按本規程進行登記;2 房地產登記工作中,具有審核性質的工作應由登記官承擔;3 房地產登記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啟動;4 房地產登記應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5 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不得辦理房屋的其他登記;因處分房地產而登記的,被

4、處分的房地產權利應已登記;6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依法提供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1.0.4房地產登記機構應建立房地產登記信息系統,作為住房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1.0.5房地產登記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和代號2.1 術語2.1.1 房地產 realestate定著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2.1.2 房屋 building有固定基礎、固定界限且有獨立使用價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特定空間。2.1.3 固定界限 fixed boundary 能夠區分相鄰房屋登記基本單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圍護物或明確的界址點閉合形成的界線。2.1.4 房屋登記基

5、本單元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2.1.5 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據本規程編制的與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一一對應的代碼。2.1.6 利害關系人 interested party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結果影響或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人。2.1.7 合并辦理 co-registration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將多個獨立但相互關聯的登記事項一并受理,并按登記事項順序連續辦理登 記的行為。2.1.8 登記官 registrar 通過

6、全國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從事房地產登記審核性質工作的專業人員。2.1.9 登記資料 registered material 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登記簿、登記申請材料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2.1.10 登記簿 real estate register 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記載房地產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 是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2.1.11 登簿 recording 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準予登記的房地產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登記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2.1.12 房地產權屬證書 title certificate 房地產登

7、記機構根據登記簿記載,向權利人頒發的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房地產他項權證等。2.1.13 登記證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 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登記簿記載,向預告登記權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權利人等發放的權利證明,包括預告登記證 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等。2.2 代號221 TIF Tagged Image File Format的縮寫,是一種圖像格式。222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的縮寫,是一種圖像格式。2.2.3 CEChinese E -paper Basic的縮寫,是一種版式文件格式。

8、2.2.4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縮寫,是一種電子文件格式。2.2.5 dpi Dots Per Inch 的縮寫,是指單位面積內的像素數,即掃描精度。3 登記基本單元編碼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為房屋編制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應具有唯一性、確定性, 不得隨意變動。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應由阿拉伯數字組成。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應為26位,前25位為本體碼,最后1位為校驗碼。本體碼應由行政區劃代碼和基本單元代碼構成。行政區劃代碼應由 9位三級行政區劃代碼組合構成,其中:第14位為市(地區、州)行政區劃代碼,第5、6位為區(縣、旗)行政區劃代碼,第79

9、位為街道(鄉、鎮)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代碼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戈M弋碼GB/T2260和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10114 的規定。基本單元代碼應由12位基本單元幢代碼和4位戶代碼組成。編制基本單元幢代碼和戶代碼、計算校驗碼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房屋代碼編碼標準JGJ/T 246確定的方法執行。編制方法確定后,不得擅自改變;當確需改變時,應與原代碼建立對應關系。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應記載于登記簿,并可標注在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其附圖、登記證明、房地產圖、房地產登記檔案中。當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合并、分割時,應重新編碼,原代碼不宜再賦予其他房屋登記基本單元。4登記程序4.1 一

10、般規定4.1.1 房地產登記宜按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的程序進行。房地產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對登記 有關事項進行公告。4.1.2 房地產登記機構宜設立受理、審核、登簿、質量管理等崗位,審核、登簿、質量管理崗位工作應由登記 官擔任。受理、審核、質量管理崗位工作不應由同一人擔任。4.1.3 房地產登記機構宜設立房地產登記審核委員會,負責會審房地產登記重大疑難事項。房地產登記審核委員會應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其中登記官不應少于總人數的1/2。4.1.4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對房地產登記質量進行定期、定量檢查。房地產登記類型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有關規定。4.1.5 房地產登記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

11、定:1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每件檢查,其他各種登記類型應按每月不低于登記件數的3進行抽查;2 每件檢查業務均應填寫檢查記錄,并應簽署質量檢查意見;3 應計算錯件數比例,對有誤的登記業務應退回相應業務崗位,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4 對糾正情況應進行監督,并應按月度、年度撰寫質量檢查報告。4.1.6 房地產登記機構宜配置居民身份證讀卡器等防偽、加密設備。4.2 申請4.2.1 申請人(代理人)應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齊全、形式規范、內容合法、真實有效。房地產登記申請材料及清單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和附錄C的要求。登記業務表式樣宜符合本規程附錄 D 的要求。4.2.2 房地產登

12、記應共同申請,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單方申請:1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地產權利;3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4 因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6 因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申請變更登記;7 因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請變更登記;8 房屋滅失;9 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10 權利人申請不涉及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更正登記;11 申請異議登記;12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4.2.3 對共有的房地

13、產,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對按份共有的房地產,申請人還應提交各自房地產份額的 約定書。4.2.4 對建筑區劃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申請人(代理人)應在申請房 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4.2.5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登記時,應采取書面委托方式。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產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當監護人代為申請時,應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證 明、監護關系證明。4.2.7 需要申請人(代理人)確認的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應采取下列方式確認:1 自然人宜采用簽名或摁留指紋的方式。簽名應與提交的身份證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 摁留指紋宜摁

14、留其右手拇指指紋或食指指紋;2 法人應采用加蓋該法人印章的方式;3 其他組織應采用加蓋該組織印章的方式。4.3 受理4.3.1 受理工作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查驗申請主體;3 、登記審核人員 2 查驗申請材料;3 核對申請登記事項;4 詢問申請人(代理人);5 錄入相關信息;6 簽署受理意見。4.3.2 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地產登記機構可合并辦理登記:1 以抵押貸款方式預購商品房的,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2 已設立所有權、抵押權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符合相應登記條件后,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轉房屋所有權轉移 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3 已設立

15、抵押權登記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4 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與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5 繼承人將自己的房地產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權繼承、轉讓等轉移登記;6 房屋所有權變更致使抵押權變更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與抵押權變更登記;7 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致使地役權轉移、變更的,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與地役權轉移、變更登記。4.3.3 查驗申請主體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人(代理人)為自然人的,申請材料上的姓名應與身份證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過身份證讀卡器 查驗境內居民身份證真偽、采集相關信息;2 申請

16、人(代理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材料上的名稱應與身份證明材料上的名稱一致。4.3.4 查驗申請材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材料應齊全、完整;2 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應真實、有效;4.3.5 核對申請登記事項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材料上的內容應與申請登記事項相符;2 申請材料之間的內容應相互對應;3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事項不得沖突。4.3.6 詢問申請人(代理人)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登記的事項應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 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應是共有或單獨所有;對共有的房地產,應詢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對按份共有的, 應詢問申請人的共有份額;3 當申請異議登記時,申

17、請人應知悉異議不當應承擔的責任;4 詢問結果應經被詢問人簽名或摁留指紋確認后歸檔保留。4.3.7 對準予受理的,應出具受理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代理人)應繳納的登記費用。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代理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應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代理人)。4.4 審核4.4.1 審核工作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審核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2 進行實地查看;3 公告登記事項;4 會審重大疑難事項;5 簽署審核意見。4.4.2 一致性審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人(代理人)身份信息與申請材料、登記簿記載一致;2 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信息與申請材料、登記簿記載一致;3 實地查看結果與申

18、請材料、登記簿記載一致。4.4.3 合法性審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申請材料的形式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2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應在規劃驗收證明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的范圍 內;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應在預售許可證明范圍內;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地產應在登記簿記載的范 圍內;3 申請登記的房屋應符合房屋登記基本單元的要求;4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不沖突;5 已公告的,公告期屆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4.4.4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實地查看:1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2 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3 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4.4.5 房

19、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實地查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房屋坐落、房屋登記基本單元數量與證明材料記載的信息一致;2 房屋已建造完畢。4.4.6 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實地查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在建工程的坐落與證明材料記載的信息一致;2 申請抵押的部分已建造。4.4.7 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實地查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登記簿記載的房屋坐落與申請登記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2 房屋已滅失。4.4.8 每件實地查看業務應由不少于 2名登記工作人員負責,其中至少 1 名應為登記官。查看人員宜對查看對 象拍照留存,填寫實地查看記錄表,并應簽名確認。4.4.9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公告:1

20、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2 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公告作廢;3 因遺失、滅失等原因,應補發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4 房地產登記機構認為應公告的其他情形。4.4.10 公告應在房地產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或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官方網站上發布。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或房屋所在地張貼。 該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已公告的證明,或現場拍取的公告場景照片,可作為已公告依據。4.4.11 公告期不宜少于 5 個工作日。房地產登記機構宜建立登記公告查詢系統并應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4.4.12 對需進一步補充材料的,應告知申

21、請人(代理人)補正內容和補正期限。4.4.13 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予以登記。不符合登記條件或申請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補正期限內無正當理由 未補齊材料的,應不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書面告知原因,并應退還申請材料。4.5 登簿4.5.1 登記簿應按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建立,并應與房地產登記檔案形成對應關系。要的安全保護設施。4.5.3 登記官應負責填寫登記簿,并應在電子登記簿上點擊確認或在紙質登記簿上簽名(章)確認。4.5.4 登記官應根據審核結果在登記簿上記載相應的權利人。4.5.5 房地產登記機構合并辦理的登記,應在相應的登記簿上分別記載。4.5.6 申請登記事項登簿之前,申請人(代理人)申請撤回

22、登記申請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準予撤回,收回受 理憑證,并應退還申請材料。4.5.7 記載于登記簿的時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使用電子登記簿的,應以登記官將登記事項在登記簿上記載完畢并點擊確認之時為準;2 使用紙質登記簿的,應以登記官將登記事項在登記簿上記載完畢并簽名(章)之時為準。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記簿。當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時,應按更正登記程序進行更正。4.6 發證4.6.1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 印制和填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4.6.2 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應使用國家法定文字,涉及數量、日期、編

23、號,宜使用阿拉伯數 字。4.6.3 發證時,應核對權利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收回受理憑證;無法提供受理憑證的,應由權利人領取。 領證人應在領證憑證上簽名確認,并應注明領證日期。4.6.4 下列登記不應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1 建筑區劃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登記;2 異議登記。5.1 一般規定5.1.1登記事項登簿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將登記申請材料、登記審核材料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定期或永久保存。 除本規程第 5.3.9 條中列入可銷毀范圍的登記檔案為定期保存外, 均應永久保存。5.1.2房地產登記檔案存檔形式應包括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當同時采用紙質形式和電子形

24、式存檔的,兩者內容應保持一致。5.1.3房地產登記檔案宜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統一管理。5.1.4房地產登記檔案庫房的設計和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應做好防火、 防盜、防高溫、 防塵、防光、防潮、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工作。5.1.5房地產登記機構應配備登記檔案、登記簿檢索工具,應實現檔案目錄和登記簿之間的雙向查詢、組合查詢、模糊查詢等功能,并應根據要求實現身份驗證等功能。5.2 存檔范圍5.2.1房地產登記檔案應采用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其載體可為紙介質、電子介質、磁介質等。5.2.2登記申請材料應包括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利來源證明材料、房地產自然狀況及登記簿記載的其

25、他事項發生變化的證明材料等。5.2.3登記審核材料和其他材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詢問筆錄;2 實地查看材料;3 登記審核結果材料;5.3 紙質檔案管理紙質檔案歸檔應包括接收、立卷、編號、裝訂、入庫、上架等工作。紙質檔案歸檔應符合下列規定:1 登記工作完成后,應將列入歸檔范圍的材料收集齊全,并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及時歸檔、檢查驗收、保管利用;2 歸檔的材料應為原件或為經比對確認的復制件;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5.3.3 紙質檔案宜采用每辦理 1 件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 1 個卷;合并辦理的登記材料宜合并立卷。5.3.4 紙質檔案的立卷應包括:卷內材料的排列與編號、卷內目錄和備考表的編制、卷

26、皮和檔案盒或檔案袋的 編寫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卷內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1)目錄;2)結論性審核材料;3)過程性審核材料;4)當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5)圖紙;6)其他;7)備考表。2 卷內材料應每 1 頁材料編寫 1 個頁號。單面書寫的材料應在右上角編寫頁號;雙面書寫的材料,應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寫頁號。 圖表、 照片可編在與此相應位置的空白處或其背面; 卷內目錄、 備考表可不編頁號。編寫頁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起始號碼從“ 1”開始3 卷內目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順序號應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每份材料應編 1 個順序號,不得重復、遺漏;2)材料題名應為材料自身的標題,不

27、得隨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沒有標題,應根據材料內容擬寫一個標題;3)頁次應填寫該材料所在的起始頁,最后頁應填起止頁號;4)備注應填寫需注明的內容。4 備考表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立卷人應為負責歸檔材料立卷裝訂的人員;2)檢查人應為負責檢查歸檔材料立卷裝訂質量的人員;3)日期應為歸檔材料立卷裝訂完畢的日期。5 卷皮與檔案盒或檔案袋項目的填寫可采用計算機打印或手工填寫。手工填寫時應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寫, 字體工整,不得涂改。5.3.5 紙質檔案可采用按歸檔流水號制定編號規則。5.3.6 紙質檔案裝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材料上的金屬物應全部剔除干凈,操作時不得損壞材料,不得對材料進行剪裁;2

28、破損的或幅面過小的材料應采用 A4 白襯紙托裱, 1 頁白襯紙應托裱 1 張材料, 不得托裱 2 張及以上材料; 字 跡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起存檔,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3 幅面大于 A4 的材料,應按 A4 大小折疊整齊,并應預留出裝訂邊際;4 卷內目錄題名與卷內材料題名、卷皮姓名或名稱與卷內材料姓名或名稱應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稱不得用同音 字或隨意簡化字代替;5 卷內材料應向左下角對齊,裝訂孔中心線距材料左邊際應為12.5mm;7 材料折疊后過厚的,應在裝訂線位置加入墊片保持其平整;8 卷內材料與卷皮裝訂在一起的,應整齊美觀,不得壓字、掉頁,不得妨礙翻閱。5.3.7 紙質檔案整理裝訂完畢,

29、宜消毒除塵后入庫、上架。5.3.8 房地產登記檔案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1 檔案庫房應安裝溫濕度記錄儀、配備空調及去濕、增濕設備,并應定期進行檢修、保養;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14C24C,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滬 60%2 檔案庫房應配備消防器材, 并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換; 應安全使用電器設備, 并應定期檢查電器線路; 庫房內嚴禁明火裝置和使用電爐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應安裝防火及防盜自動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查;3 檔案庫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選用白熾燈,照度不宜超過100LX ;當采用熒光燈時,應對紫外線進行過濾;不宜采用自然光源,當有外窗時應采取遮陽措施,檔案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避免陽光直射;4

30、 檔案密集架應與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離,其排列應便于通風降濕;5 應檢查蟲霉、鼠害。當發現蟲霉、鼠害時,應及時投放藥劑,滅菌殺蟲;6 應配備吸塵器,加裝密封門。有條件的可設置空氣過濾裝置。5.3.9 下列紙質檔案可列入銷毀范圍:1 抵押權登記已注銷滿 5 年;2 查封登記已解除滿 5 年;3 地役權登記已注銷滿 2 年;4 預告登記已注銷滿 2 年;5 異議登記已注銷滿 2 年。5.3.10 銷毀保管期屆滿的紙質檔案應按下列程序進行:2 鑒定小組應對保管期屆滿的檔案逐件進行審查, 提出存毀意見。 經鑒定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應重新整理編號, 劃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檔案,應逐件編

31、造清冊,報本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銷毀;3 鑒定小組應指定 2 名以上鑒定小組人員監督銷毀。監督銷毀人員應根據銷毀清冊,對將要銷毀的檔案材料進 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銷毀。銷毀后,監銷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應注明焚毀或打漿的銷毀方式 和日期。5.4 電子檔案管理5.4.1電子檔案的范圍應包括電子檔案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5.4.2電子檔案應以 1 次登記為 1 件,按件建立電子檔案目錄。5.4.3電子登記簿應按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建立并應與電子檔案目錄形成關聯。5.4.4房地產登記紙質檔案宜進行數字化處理。5.4.5數字化處理基本流程應包括案卷整理、檔案掃

32、描、圖像處理、圖像存儲、數據掛接、數據關聯、數據驗收、數據備份與異地保存。5.4.6數字化處理過程中應建立紙質檔案數字化各環節的安全保密管理機制。 紙質檔案數字化的各個環節均應進行詳細的登記,并應及時整理、匯總,裝訂成冊,在數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時形成完整、規范的記錄。5.4.7數字化掃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 掃描應根據檔案幅面的大小選擇相應規格的掃描設備,大幅面檔案可采用大幅面掃描儀,也可采用小幅面掃 描后的圖像拼接方式處理;2 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且字跡清晰、不帶插圖的檔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進行掃描;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但字 跡清晰度差或帶有插圖的檔案,以及頁面為多色文字的檔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掃

33、描;對頁面中有紅頭、印章或插 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圖的檔案,可采用彩色模式進行掃描;3 當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對檔案進行掃描時,其分辨率宜選擇大于或等于100dpi ;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較差等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分辨率;4 對粘貼折頁,可采用大幅面掃描儀掃描,或先分部掃描后拼接;對部分字體很小、字跡密集的情況,可適當 提高掃描分辨率,選擇灰度掃描或彩色掃描,采用局部深化技術解決;對字跡與表格顏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 淡化技術解決;對頁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 等格式儲存,應確保照片清晰度。5.4.8 數字化圖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出現偏

34、斜的圖像應進行糾偏處理;對方向不正確的圖像應進行旋轉還原;2 對圖像頁面中出現的影響圖像質量的雜質,應進行去污處理。處理過程中應遵循在不影響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現檔案原貌的原則;3 對大幅面檔案進行分區掃描形成的多幅圖像,應進行拼接處理,合并為一個完整的圖像;4 彩色模式掃描的圖像應進行裁邊處理,去除多余的白邊。5.4.9 數字化圖像存儲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掃描的圖像材料, 宜采用 TIF 格式存儲; 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掃描的材料, 宜采用 JPEG格式存儲。存儲時的壓縮率的選擇,應以保證掃描的圖像清晰可讀為前提。提供網絡查詢的掃描圖像,也可存儲為CEB PDF或其他格式;2

35、圖像材料的命名應確保其唯一性,并應與電子檔案目錄形成對應。5.4.10 檔案數字化轉換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檔案目錄與數字化圖像, 應通過網絡及時加載到數據服務器端匯總,并應實現目錄數據對相關聯的數字圖像的自動搜索,數字圖像的排列順序與紙質檔案相符。5.4.11 電子檔案數據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3 對圖像和目錄數據掛接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錯誤率不得高于 3? 。5.4.12 電子檔案備份和異地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子檔案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均應進行備份;2 可選擇在線增量備份、定時完全備份以及異地容災備份的備份方式;3 應至少每天 1 次做好增量數據和材

36、料備份;4 應至少每周 1 次定時做好完全備份,并應根據自身條件,應至少每年1 次離線存放。存放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盜、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潮、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還應采用專用的防磁柜存放;5 應建立異地容災體系, 應對可能的災害事故。 異地容災的數據存放地點與源數據存放地點距離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災害頻發地區,間隔距離不宜小于800km;6 備份數據應定期進行檢驗。備份數據檢驗的主要內容宜包括備份數據正常打開、數據信息完整、材料數量準確等;7 數據與災備機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 的規定。6 登記資料利用6.1 一般規定6.1.1 房地產

37、登記機構應依法提供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利用服務。房地產登記資料利用應包括對外利用 和對內利用。6.1.2 房地產登記機構可與公安、民政、稅務、金融等部門建立登記資料相關信息共享機制。6.1.3 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應注明查詢時間并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查詢時間宜標注 年、月、日、時、分、秒。6.1.4 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6.2 登記資料對外利用6.2.1 查詢、復制登記簿應符合下列規定: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身份證明、房屋坐落,可查詢登記簿中房地產的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2 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38、可查詢、復制其房地產的登記簿中信息;3 其他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他項權證、登記證明,可查詢、復制登記簿中相關信息;4 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與查詢房地產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房屋坐落,可查詢、復制登記簿中相關信息。6.2.2 查詢、復制其他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查詢、復制其房地產登記資料;2 預告登記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登記證明,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預告登記相關的登記資料;3 抵押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他項權證,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抵押權相關的登記資料;4 房屋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身份證明、繼承(受

39、遺贈)證明,可查詢、復制與繼承、遺贈相關的登記資料;5 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提供單位介紹信、已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可查詢與公證、仲 裁事項相關的登記資料。6.2.3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證劵監管部門提供單位介紹信、工作 人員的工作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可查詢、復制相關的登記資料。方可利用6.2.4 對涉及國家安全、 軍事等保密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必須經國家安全、 軍事等機關書面同意后,6.2.5 查詢房地產登記資料應按下列程序辦理:1 申請人(代理人)提交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3 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查詢、出具查詢結果6.2

40、.6 符合查詢條件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當時不能提供查詢的,應向申請人(代理人) 說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6.2.7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地產登記機構可出具無查詢結果的書面證明:1 按申請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查詢無結果;2 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登記;3 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6.2.8 申請人(代理人)要求復制登記資料且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提供復制服務。6.2.9 登記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復制登記資料,經復核無誤后,應在登記資料復制件上注明查詢時間并加蓋登記 資料查詢專用章。6.2.10 申請人(

41、代理人)自行摘錄的登記資料不得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6.2.11 登記資料管理人員宜做好臺帳記錄,并應將申請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證明、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一 并留存備查。6.3 登記資料對內利用6.3.1 房地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房地產登記機構之間因工作需要,房地產登記機構上級機關因訴訟、復議等 需要,可內部查閱、調閱登記資料。6.3.2 內部查閱房地產登記資料應填寫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單,經房地產登記資料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 登記資料管理人員查閱相關內容出具查詢結果。6.3.3 內部調閱房地產登記資料應填寫房地產登記資料調閱單, 經房地產登記資料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填寫 房地產登記資料調閱

42、登記冊后,方可調出634內部調閱登記資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到期不能歸還的,調閱人應在調閱期屆滿前1個工作日到房地產登記資料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并辦理續借手續。635調閱人應負責調閱登記資料的完整和安全,嚴禁中途轉借和私自復制,嚴禁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附錄A 登記類型表A 登記類型一級分類二級分類三級分類所有權登記初始登記單位建造房屋商品房個人建造房屋其他轉移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產權互換兼并、合并、分立作價入股生效法律文書其他變更登記姓名或名稱變更地址、坐落變更面積增加或減少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其他注銷登記房屋客體滅失房屋權利消滅其他抵押權登記一般抵押權登記設立登記轉

43、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記設立登記確定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其他類型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設立登記注銷登記撤銷登記-附錄B 登記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紙張和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申請材料應采用韌性大、耐久性強、可長期保存的紙介質;2 申請材料幅面尺寸宜為國際標準29

44、7mnX210mm填寫申請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不得使用修正液等進行修正。申請材料所使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申請材料應使用漢字文本。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內,可選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區域內通用文字;2 少數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請材料在非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區使用,應同時附漢字文本;3 外文文本的申請材料應附經公證或認證的漢字譯本。申請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申請材料中應使用申請人(代理人)的漢字姓名、名稱或漢字譯名。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內,可選用本民族或 本自治區域內通用文字;2 當使用漢字譯名時,應在申請材料中附記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名稱。申請材料中涉及數量、日期、編號

45、的,宜使用阿拉伯數字。當申請材料超過一頁時,宜按1、2、3順序排序,并宜在每頁的右下角標注頁碼。申請材料傳遞過程中,可將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補充申請材料宜按同種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開此 前已封卷的資料直接添加。申請材料應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的復制文本應視為規范、有效:1 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請人(代理人)應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制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記人員對原件和復制件進 行比對,并加蓋本件與原件內容核對一致的印章;2 不能提供原件比對的,申請人(代理人)應提供出具該材料的機構或法定存檔機構確認、公證機構公證或認 證復制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申請房地產登記應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需填寫身份

46、證明內容的,應注明證件名稱, 填寫證件號碼。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境內自然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2 軍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學員證等有效身份證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應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澳門特別行 政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4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自然人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胞證;5 華僑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6 外籍人士應提交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其所在國護照;7 境內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8 境內機

47、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書;9 境外企業法人應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10 境內經營性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11 境內非經營性其他組織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12 境外其他組織應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13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應提交該使館、領館、辦事機構、代表 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1 境內自然人應提交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2 軍人退役或轉業,房地產以原軍官證等身份證件登記的,宜提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核發部門、

48、現戶籍所在地公 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3 境內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內居民身份,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4 境外自然人應提交經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5 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其主體登記機構出具的相應身份變更證明材料;6 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其批準和注冊機構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房地產登記機構已有其測繪成果的,申請人(代理人)可不再提供;無其測繪成 果的,申請人(代理人)提交的測繪成果應符合登記的要求。共有的房地產,申請人(代理人)應在申請書中注明或單獨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共有性質。按份共有房 地產的,應明確相應具體份額。

49、共有份額宜采取分數或百分數表示。建筑物涉及區分所有情形,申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申請人(代理人)應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提交說明建筑物區分所有情況的書面材料;2建筑物區分所有情況的材料應包括標示專有、共有及公用具體位置的情況說明書;3 建筑物區分所有情況的材料應由規劃部門確認或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書面約定。用于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應為已生效法律文書。已生效的一審人民法院 法律文書,除民事調解書、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民事裁定書和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外,尚應提交一 審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確認證明材料或協助執行通知書。用于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下列材料應經公證:

50、地產的繼承、受遺贈事實的除外;2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委托書;3 父母之外其他人處分未成年人的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應提供對未成年人享有監護權的證明,但人民法院指定 監護除外。經公證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除委托、聲明、遺囑等單方法律行為外,其他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由房地產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2 境外出具的公證材料應經轉遞或認證,并附漢字文本。用于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境外形成司法文書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形成的司法文書,應經境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和執行;2 外國司法文書應經境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認和執行;3 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

51、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司法文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涉及房地產權屬、婚姻關系等民事裁判類法律文書、以及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書,宜經公證或認證。附錄C 主要登記類型申請材料清單C.1所有權登記申請材料表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材料表序號申請材料名稱要求備注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3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5建設工程施工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筑工程投資額或建筑面積在法定限額以內的,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提交6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7房屋測

52、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8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9批準文件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10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合作修建(聯建)建筑工程11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 的證明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建設單位申請業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材料表序號申請材料名稱要求備注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村民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4集體所

53、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村)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5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6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8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村民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9經村民會議同意或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10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合作修建(聯建)建筑工程表C. 1 .3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材料表序號申請材料名稱要求備注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代理人)身

54、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3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權證 書)原件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不屬于契稅征稅范疇的房屋,不提交5買賣合同;買賣審批表原件買賣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準予買賣審批表6互換合同原件互換7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協議征收決定為原件和經比對的 復印件,征收補償協議為原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之前的拆遷項目,提交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安置協議8贈與合同原件贈與9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遺贈10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繼承11房屋分割、合并協議;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房屋分割、合并;地址發生變動的, 需提交經重新確認的房屋地址證明12約定協議;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將共有的房屋約定為單獨所有、將單獨所有的房屋約定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額轉移;申請人屬于夫妻關系的, 需提交婚姻關系證明13作價入股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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