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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45-82 (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第三章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四章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45-82(試行)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試行日期:1983年6月1日 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火災的危害,特制定本規范。第1.0.2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針 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的特點,采用可行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 技

2、術先進、經濟合理。第1.0.3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民用建筑及與其相連的附屬建筑;一、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規范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 24 米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兒墻的高度。 屋頂上的了望塔、水 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 住宅建 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枯板在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 1.5米者,不計入層數內。第1.0.4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

3、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疏散和撲救難度第2.0.1條高層民用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等進行分類。一般可按表2-0-1分類。建筑物分類表2-0-1名稱一類 二類居住建筑高級住宅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普通住宅十至十八層的普通住宅醫院 建筑高度不超過50 米的教學樓百貨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展覽樓圖書樓、檔案樓財貿金融樓省級以下的郵政樓等公共建筑電訊樓廣播樓省級郵政樓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建筑高度超過50 米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等 注: 高級旅館系指建筑標準高、

4、功能復雜、可燃裝修多、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 高級住宅系指建筑標準高、可燃裝修多、設有空氣調節系統或空氣調節設備的住宅; 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系指性質重要,建筑標準高,設備、圖書、 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第三章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 3.1.1 條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層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貯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易燃、可燃液體的劃分應按

5、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 3.1.2 條 燃油、燃氣的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應設在專用的房間內。上述房間不宜布置在高層主體建設內,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貼鄰,并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小時的隔墻(包括變壓器時之間的隔墻)和2.00 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如必須開門室應設甲級防火門;二、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底層靠外墻部位,并應在外墻上開門。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均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 米的防火挑檐;三、 變壓器下面應貯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貯油設施。多油開關

6、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四、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固定滅火裝置。注: 上述房間如布置在與高層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內,應符合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要求。第 3.1.3 條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 小時的隔墻和2.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 3.1.4 條 建筑物內如附設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設在底層或二、三層;如附設托兒所、幼兒園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底層或二、三層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第3.1.5 條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設置人員密集的廳、室,如必須設置時,其面積不應超過300 平方米。第3.

7、1.6 條高層主體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長邊或有三分之一的周邊長度不應布置與其相連的高度在5 米、進深在4 米以上的附屬建筑,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第3.1.7 條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停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小時的隔墻和2.00 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單獨的出口。第3.1.8 條在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部位宜設在靠外墻且通風良好的房間內。第二節防火間距第 3.2.1 條 高層民用建筑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筑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表3-2-1 的規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表 3-2-1防火間距建筑類

8、別高層民用建筑其它民用建筑(米 )耐火等級高層民主體建筑附屬建筑用筑建一、二級三級 四級主體建筑1313131518附屬建筑156679注: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則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算起;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兩座建筑物相鄰的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小時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宜小于4 米;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當相鄰較

9、高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宜小于 4 米。建筑物與貯罐、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表 3-2-2防火間距高層民(米) 用建筑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名稱和貯量<20 米 33530易燃液體貯罐20-40米3 4035<100米33530可燃液體貯罐100-200米34035<100米33025可燃氣體貯罐100-500米33530化學易燃物品<1 噸 3025庫房 1-5 噸 3530注:貯罐的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最近的貯罐外壁算起。建筑物與廠房、庫房、調壓站等的防火間距表 3-2-3防火間距(米)高層民用建筑一 類 二 類

10、名 稱 主體 相連的附主體 相連的附建筑 屬 建 筑 建筑 屬 建 筑耐 火 一、二級20151513丙、丁、戊類廠(庫)房等 級 三、四級25202015煤氣調壓站(進口壓力03.0公斤/厘米2)25202015<2045404035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總貯量20-4050454540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米3)<1025202015注: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貯罐,其單罐的容積不宜超過10 立方米。第三節消防車道第 3.3.1 條 建筑物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物的總長度超過220米時, 并應

11、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建筑物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樓梯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 米。第 3.3.2 條 建筑物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 米時, 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第 3.3.3 條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第 3.3.4 條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5 米, 其路邊距建筑物外墻宜大于5 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 米。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X15米。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隨大型消防車輛的壓力。第 3.3.5 條 穿過建筑物的消防

12、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均不應小于4 米,如穿過門垛時,其凈寬不應小于3.5 米。第 3.3.6 條 消防車道靠建筑物一側不應布置妨礙登高消防車輛操作的綠化、架空管經等。第四章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 第二節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給水系統用水量表 6-2-2建筑 消防用水量(升 /秒 ) 每根豎管每支水槍建 筑 物 名 稱 高度( 米 ) 室外 室內最小流量是小流量(升 /秒 )(升 /秒 )< 501510105普 通 住 宅 >501520105<50>5020202010530155醫院、電信樓、廣播樓、高級住 宅,教學樓,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省級以下的

13、郵政樓等303015540155百貨樓、展覽樓、財貿金融樓、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 <50圖書樓、檔案樓,省級郵政樓等>5030注:建筑高度不超過50 米,且每層面積不超過500 平方米的百貨樓、展覽樓、財貿金融樓、高級旅館和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省級郵政樓等,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均可按本表5 升 /秒。第三節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 6.3.1 條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小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全水量。第 6.3.2 條 高層民用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設消防水池;一、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給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建筑的住宅除外)。第 6.3.3 條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百貨樓、 展覽樓、 財貿金融樓、省級郵政樓、高級旅館和重要的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的火災延續時間按3小時計算;其它建筑物按2 小時計算。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水量可按火災延續時間 1 小時計算。在發生火災時能保證連續送水的條件下,計算消防水池容量時,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 小時。消防水池宜分設成兩個。第 6.3.4 條 供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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