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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基本簡介Cash in bank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治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 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指 企業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 和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本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 繳存,但不能提取現金。臨時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開立的賬戶,本賬戶既可以 辦理轉賬結算,又可以根據現金治理規

2、定存取現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所開立的賬戶。 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只能用來辦理本單位的生產 經營業務活動的結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賬戶。在會計中,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期末余額就在借方。在會計分錄中,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銀行存款賬戶的治理銀行存款是企業存進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銀行林立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正確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做好資金結算工作的基礎,企業只有在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才能通過銀 行同其他單位進行結算,辦理資金的收付。企業應按規

3、定在銀行開設和使用存款賬戶。銀行賬戶治理方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分為四類,即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 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一般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日常的轉賬 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有通過該賬戶辦理。企事業單位可在其他銀 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進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臨時存 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如企業異地產品展銷、臨時性采購資金等。專用存款賬 戶是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如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副產品資金等,企事業單位

4、的 銷銷貨款不得轉進專用存款賬戶。為了加強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治理,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要實行開戶許可制度,必須憑中國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辦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 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 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銀行結算方式分類在我國,企業日常大量的和其他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往來,都是通過銀行結算的,銀行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流轉清算的中心,為了保證銀行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使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得以通支票暢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治理實施方法,中國

5、人民銀行總行對銀行結算方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結算方法(以下簡稱方法,并于 1997年9月19日頒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方法規定,企業目前可以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 以及可以選擇使用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托付收款三種結算方式,還包括信用卡。另外還有一種國際貿易間采用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 企業采用的支付結算方式不同,其處理手續及有關會計核算也有所不同銀行匯票銀行匯票是由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持往異地采購商品時辦理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支付結算方法對銀行匯

6、票除取消背書轉讓限制,銀行匯票喪失匯票的掛失止付等問題加以規定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取消記載代理付款地(兌付地卜代理付款行和轉匯的規定。由于銀行匯票是記名式匯票,并答應背書轉讓,因此無須在匯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點。對轉賬銀行匯票除人民銀行代理兌付的商業銀行向設有機構地區簽發的,也不應填寫代理付款行名稱。(2)禁止更改實際結算金額。 鑒于過往答應更改實際結算金額,輕易發生收款人擅自擴大實際結算金額,造成糾紛;由于匯票答應背書轉讓,為保證匯票對價轉讓,增強流通的安全性,方法規定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匯票無效。并規定,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要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 際結算

7、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不得背書轉讓。(3)取消了銀行匯票金額起點 500元的限制,擴大了銀行匯票的使用地域,將原用于異地結算擴大為同城或異地結算都可以使用。(4)明確了銀行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銀行匯票屬于已付匯票,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因此,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這樣,簽發銀行既是 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據此,方法將銀行匯票的定義改為,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 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票據原理和方法對銀行匯票的定義,銀行匯票不屬于通常所講的匯票的當事人。(5)改進了匯票在異地支取款項

8、的方法。方法規定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為便利未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異地支取款項,方法答應其托付他人支取款項,并要求銀行審查托付人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證件,以及要求在匯票背面由托付人、被 托付人簽章,并記載有關事項,以確保匯票款項支付的安全。(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請人懇求簽發付款或退款的規定。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非凡情況下的票據權利,以及申請人的利益,方法規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過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申請人因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有關證件懇求付款或退款;喪失的銀行匯票,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

9、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實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企業或單位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銀行提交銀行匯票申請書,具體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用途、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項內容,并將款項交存銀行。申請企業和單位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應根據多余款項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申請人由于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交回匯票和解訖通知,并按照支付結算方法的規定提交證實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了轉訖章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收款單位應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交付銀行,根據

10、銀行退回并加蓋了轉訖章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商業匯票據。采用商業匯票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方法對商業匯票除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資格、背書轉讓的有 關規定、票據喪失補救等問題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擴大了商業匯票的使用范圍,將原方法只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的商品交易, 可使用商業匯票" 改為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均可使用商業匯票"。(2)明確了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1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商業匯票是委付證券,出票人必須和付款人具有真實的托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因此,對銀行承兌匯票,方法規定只能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作為出票人。(3)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將原方法規定"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9個月 " 改 "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4)明確了商業匯票的三種付款日期。票據法對商業匯票規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三種,方法也相應作出了規定,即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

12、起演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演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盡承兌日起按月演算,并在匯票上記載。(5)嚴格了辦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條件。方法規定持票人必須提供和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才能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再貼現時,也必須提供貼現申請人和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6)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方法。由于過往銀行承兌匯票采取劃付的方法,輕易產生承兌銀行和代理付款銀行的結算糾紛;同時受通匯行的限制,未參加全國或省轄通匯的銀行機構不能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不

13、利于商業匯票的推行。因此,方法將銀行承兌匯票劃付改為托付收款方式;將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由付款人開戶銀行見票時主動扣劃款項,改為由銀行將匯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當日再通知銀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時通知銀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 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 日上午開頭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因付款人不能支付,應將商業承兌匯票和未付款通知書退給持票人。(7)改變了貼現利息演算的時間。由于改變了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方法,因貼現銀行收取票款回還貼現資金需要收款的時間,致使貼現逾期才能收回,導致利息損失。為

14、了不影響貼現銀行的經營效益和辦理貼現的積極性,方法除規定可匡算郵程提前托付收款外,還規定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和再貼現的期 限以及貼現利息的演算另加 3天的劃款日期。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托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 編制付款憑證。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托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 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

15、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貼現憑證第一聯上按照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轉訖章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銀行本票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采用銀但行本票:“M H 1銀行本票行本票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方法對銀行本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規定了銀行本票出票人的資格。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2)改變了申請人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票的條件,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可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

16、票。增加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規定,且可以作成"托付收款”背書托付他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3)取消了不定額銀行本票金額起點100 元的規定,同時將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由原來的500元、 1 000 元、5 000 元和 10 000 元調整為1 000 元、 5 000 元、 10 000 元和 50 000 元。(4)將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一個月,改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5)規定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掛失止付,未填明 "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掛失止付;銀行本票喪失,

17、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實,向出票銀行懇求付款或退款。而原方法規定,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對遺失的銀行本票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未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6)增加了本票貼息的規定。為既保持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的優點,又幸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引起兌付銀行墊付資金而造成的利息損失,方法規定,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規定的同業往來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采用銀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銀行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 并將款

18、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申請人因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本票交給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結算方法的規定提交證實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審核蓋章后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作為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托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采用支票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方法對支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明確了銀行審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據。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和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金額的條件。(2)明確了支票

19、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持票人通過其開戶銀行收款,應作托付收款背書;直接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應在支票的背面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3)取消了支票的金額起點100 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為自出票日起10 天。(4)取消了定額支票,增加了一般支票開式,一般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轉賬支票;不劃線的為現金支票。(5)對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和預留銀行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予以退票,并由銀行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 元的罰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規定。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

20、應將收到的支票,連同填制好的兩聯進賬單一并送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向銀行提交支票時,要同時填制三聯進賬單,并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回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匯兌匯兌是匯款人托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支付結算方法對匯兌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改變了匯款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退匯的規定。方法規定,對在匯進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聯系;對未在匯進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行通知匯進行,經匯進

21、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方可退匯。(2)增加了對匯款撤銷的規定。即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3)明確了匯兌的托付日期,是指匯款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4)加強了辦理匯兌的現金治理。方法規定,匯款人和收款人為個人,需要在匯進行支取現金的,才可以辦理現金匯兌;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其轉賬匯兌款嚴禁轉進儲蓄和信用卡賬戶。采用匯兌結算方式的,付款單位托付銀行辦理信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或代取款憑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信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于

22、通過信匯的方式匯進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托付銀行辦理電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三聯電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發電依據,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電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于通過電匯的方式匯進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托付收款托付收款是收款人托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采用托付收款結算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方法對托付收款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縮小了使用范圍。將原商品交易、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的結算均可采用托付收款結算方式,改為只適用于單位和個人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 、 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實辦理

23、款項的結算。(2)只答應全額付款或全部拒盡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盡付款的規定和銀行應付款人無款支付情況下的制裁。(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達結算的形式。采用托付收款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托付收款時,采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劃托付收款憑證。郵劃托付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知。采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劃托付收款憑證。電劃托付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托付收款憑證上簽章后,將有關托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實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

24、付款單位根據收到的托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實,編制付款憑證。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托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應注重新的支付結算方法對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1) 將托收承付結算金額起點由10 萬元,改為單位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 000 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 元。(2) 托收條件的規定比較明確。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非凡是對沒有發運證件的需辦理托收和軍品辦理托收制定了具體

25、的規定。(3) 明確規定了逾期付款賠償金的演算方法,將賠償金演算利率由原天天萬分之三改為天天萬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滿三個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開戶銀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單證,付款人開戶行如自發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單證的,付款人開戶行天天按欠款金額處以萬分之五但不低于50 元的罰款, 并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至退回單證為止。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托收時,采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劃托收承付憑證。郵劃托 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 知。采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劃托收承付憑證。電工早托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

26、一聯回單,第二聯貸 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托收憑證上簽章后,將有 關托收憑證和有關單證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根據收到 的托收承付憑證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關交易單證,編制付款憑證。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信用卡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一般卡。信用卡是一種信用支付工具,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信用卡結算的規范和治理,新的支付結算方法專設一章,對信用卡結算主要從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1)嚴格使用

27、范圍。根據信用支付的特點,方法規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費性支出,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對10萬元以下的,由于金額較小,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答應用于商品交易、勞務供給的款項結算。(2)限制資金來源。方法規定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存進,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其他存款賬戶和銷售收進的款項轉進其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進個人卡賬戶。(3)加強現金治理。進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減少現金使用,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方法規定單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現金,個人卡可以在銀行和自動柜員機上支取現金,但超過支付限額的,代理銀行應向發卡銀行索權。(4)操縱支付風險。為了加強信用卡的風險治

28、理,方法對輕易發生風險的問題作了強制性的規定。確定透支額度,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一般卡最高不得超過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建立授權制度,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要經發卡銀行授權;規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演算,對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規定了不同的利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演算;設立備用金和 擔保制度,申領信用卡要向發卡銀行交存一定的備用金,并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提供擔保;規 定了惡意透支的性質,對惡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申請使用信用卡,應按發卡銀行規定向發卡銀行填寫申請表,連同支票和進賬單一并送交發卡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

29、付款憑證。銀行卡業務治理方法另外,需要提請注重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治理,中國人民銀行又于1999 年 1 月 5 日發布了"應于下發銀行卡業務治理方法的通知"(銀發 199917 號 ),規定該方法于199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 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治理方法(銀發199627 號 )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方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治理規定和本方法相抵觸的,以本方法為準。該方法主要內容如下:(1)該方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 )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

30、卡和借記卡。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

31、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2)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方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 IC 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3)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進,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進存進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進

32、,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治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進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的勞務酬勞、投資回報等收進轉賬存進。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進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進。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治理局個人外匯治理方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我國個人外匯治理制度辦理。除國家外匯治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4)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給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

33、;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 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ATM 機 )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 元人民幣。(5)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 3%。 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

34、額)的 80%。從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 天 (含180 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 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信用證信用證起源于國際間的貿易結算,它是適應貿易(購銷)雙方清償債權、債務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國際貿易中,為幸免交易風險,進口商不愿先將貨款付給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將貨物或單據交給進口商,同時雙方都不愿長期占壓自己的資金,在此種情況下,銀行充當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中間人和保證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單,并代為融通資金,由此產生了信用證結算方式。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

35、康進展,1997 年 6 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內結算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并借鑒國際慣例制定印發了國內信用證結算方法,該方法旨在通過信用證結算維護貿易雙方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豐富了國內結算種類。(1)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并明確規定該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2)信用證結算的特點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采用信用證支付,對銷貨方安全收回貨款較有保障;對購貨方來說,由于貨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幸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在一定程度

36、上解決了購銷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信用證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開證銀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以開證銀行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的結算方式。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信用證實質上是一種銀行保證付款的文件,信用證的開證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債務人。銷貨方無須先找購貨方而是通過有關銀行向信用證上的開證銀行交單取款,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即使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和信用證條款一致,銀行應承擔對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購銷合同為

37、基礎,購銷雙方要受合同約束,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當事人的責任和權利都以信用證為準。即開證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憑信用證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條款的單據付款。開證行付款時僅審核單證和信用證規定的單證是否相符,而不管銷貨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證是一種依據購銷合同開立的,但一經開出后又和購銷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信用證業務只處理單據,一切都以單據為準。信用證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銀行是憑相符單據付款,而對貨物的真假好壞不負責任,對貨物是否已裝運,是否中途損失,是否到達目的地都不負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單據上表示的貨物和實際貨在數量、質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單據內容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照樣接受。如果購貨方發覺貨物的數量、質量和單證不符,有對受益人提出索賠的理由,但開證銀行 不能以購貨方進口商提出的貨物和單證不符作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證方式下受益要保證收款就一 定要提供相符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單據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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