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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常見票據風險及其防范(一)第一節  課程概述1票據的定義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可自由流通的有價證券。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包括所有的商業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倉單、提單、股票、債券、國庫券等一切有價證券。狹義票據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匯票、本票和支票。從這個意義上講,票據是具有法定要式,體現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有價憑證,是世界各國主要的結算和信用工具。2票據的分類票據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也有不同的分類:(1)按票據法的規定不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2)按出票人的不同,票據可分為銀行票據和商業票據。

2、簽發人和最終付款人均為企業的票據稱為商業票據;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是銀行票據。(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票據可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前者是見票即付的票據,后者是在票面上載明付款日期的票據。(4)按票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票據可分為有貿易背景票據和融資性票據。前者根據一定的商品購銷活動簽發的,是因商品交易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記錄;后是則是脫離了物資運動的單純融資活動引起的債權債務記錄。 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

3、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也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兩種,由企業簽發的是商業本票,由銀行簽發的是銀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但專門印制的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專門印制的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第二節  匯票一、匯票的定義(一)匯票的定義英國票據法;我國票據法第

4、19條;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無定義,只是規定了匯票的必要項目。要遵守1882年匯票法,匯票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它應該是由一人(出票人)書面簽發的,開給另一人(付款人),要求其對某被記名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某一日支付一定金額。 (二)匯票的絕對必要項目1“匯票”字樣(Exchange或Draft)國家之間的措辭差別很大。出口商簽發時常叫draft或term draft,但bill或bill of exchange只在買方承兌后叫。2無條件支付命令祈使句,且不可含有特別基金條款和貨協相符條款。3確定的金額金額是確定的或可確定的。允許有下列內容:(1)帶有利息記

5、載的(2)帶有分期付款記載的(3)帶有支付等值其他貨幣記載的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抬頭”不同,票據的流通性也不同。(1)限制性抬頭:與票據的基本特征流通性相違,較少使用。(2)指示性抬頭:有流通轉讓性,但必須背書轉讓。(3)來人抬頭:具有極強的流通轉讓性,但丟失后極易被他人冒領。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如為個人代理其委托人簽字,需注“代理”字樣和自己的職務名稱。(三)匯票的相對必要項目如果它們未被記載,不會影響到匯票的有效性。1付款日期主要用于確定票據債務人何時履行其債務,也用于確定票據權利時效(如中:遠期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1)即期(2)遠期2出票地點依

6、據行為地原則,它是確定有關票據行為適用法律的依據。出票時的記載事項、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3付款地點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也是確定有關票據行為適用法律的依據。提示期限、拒絕證書方式、出具拒絕證書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四)匯票的任意記載事項1成套匯票匯票經常被簽發一套三聯,它們被分別發出,這樣就可以在第一聯延期到達時,第二、三聯能被提示。各聯匯票的正面有參考文句將其與其余各聯相區分。付款人必須注意只兌現其中一聯。2信用證出票條款、貨運條款注上更明了,尤其后者便于貼現,因為貼現行為于看到匯票背后交易的證據。3擔當付款行當匯票付款人是公司時,為了方便付款,出票人根據與付款人的約定,在出票時

7、注明或者付款人在承兌時指定代為執行付款的付款人賬戶行。遠期匯票的持票人應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于到期日向擔當付款行提示付款。4預備付款人匯票未獲得承兌或未獲付款時,持票人可以請求承兌或付款的對象。跟單托收下,出口商考慮到進口商違約的可能,會在進口地找個需要時的受托代理人以代為處理貨物,那么也由他準備充當付款人。二、匯票的種類(一)根據匯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為銀行匯票:以銀行為出票人,同時也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商業匯票: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為出票的匯票(二)根據匯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為即期匯票:匯票上沒有到期日的記載或者只明確記載見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經向付款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該

8、匯票即為到期,付款人就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的匯票。遠期匯票:匯票上記載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時承擔付款責任的匯票(三)根據匯票是否需要隨附其他單據可分為光票:在進行付款時無須隨附其他單據的匯票,也就是票據法規定的通常匯票,銀行匯票多是光票跟單匯票: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四)根據承兌人不同,匯票可以分為銀行匯兌匯票和商業匯兌匯票1銀行匯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銀行匯兌匯票是指付款人為銀行并由銀行進行匯兌的匯票。信用證中使用的遠期匯票即屬于此種匯票。2商業匯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商業匯兌匯票是指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并

9、由其進行承兌的匯票。托收中使用的遠期匯票即屬于此種匯票三、匯票的特征(1)匯票關系中有3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票據義務人,收款人為票據權利人。(2)匯票是委托他人進行支付的票據。匯票的出票人僅僅是簽發票據的人,不是票據的付款人,他必須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3)匯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進行承兌,以確認其愿意承擔絕對的付款義務。在付款人未承兌時,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并無絕對的付款義務。(4)匯票是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匯票不以見票即付為限,許多匯票有一定的到期日,體現了匯票的信用功能。(5)匯票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出票人和付

10、款人沒有特別的限制,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公司、企業或個人。四、匯票行為廣義票據行為是指一切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化、消滅的各種行為。(一)出票基本票據行為,其他票據行為均因它才得以發生?!景咐?007年12月11日,甲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25萬元的微波爐銷售合同。由于乙商貿公司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為付貨款,便向吳某借款,并從銀行申請到一張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給甲公司。甲公司持該匯票到銀行要求付款,但銀行拒絕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貿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商貿公司在銷售時發現微波爐有質量問題,還發現所匯款項是挪用公款,于是,電告銀行,銀行立即通知銀行拒絕付款給甲公司,并宣布

11、匯票作廢,退回銀行。銀行依此拒付款項。甲公司多次協商未果,事隔兩個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無條件支付貨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關費用。最后甲公司勝訴。(二)背書背書是以轉讓票據權利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的,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相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它有金額不可分性和無條件性?!景咐?007年5月4日,M市杰通電腦公司與本市聲訊尋呼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杰通公司供給聲訊公司某品牌某型號的電腦50萬臺,每臺價格為12000元,貨款的總價額為60萬元;交貨時間為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貨地點為聲訊公司,由杰通公司將全部合同標的物送至聲訊尋呼公司;按照合同約

12、定,聲訊公司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先支付首批貨款28萬元。2007年5月10日,聲訊公司從其開戶行工商銀行M市分行城東辦事處開出一張面額為28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杰通公司為收款人,付款日期為2007年6月25日。聲訊公司在匯票上加蓋了“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印章。杰通公司收到匯票后,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貨送至聲訊尋呼公司。隨后,杰通公司為了償還另一五金公司的30萬元欠款,就將面額為28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未經背書單純交付轉讓給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銀行取得付款。聲訊公司在始終沒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沒有退還匯票的情況下,于2007年6月29日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13、訴訟,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將匯票轉讓給五金公司的行為無效,并要求杰通公司與五金公司返還匯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損失由被告承擔。(三)提示持票人對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要求承兌或付款。(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臺提示(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持票人與付款人為同城共同賬戶行關系,通過央行轉賬。(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郵寄票據提示給與其有代理行或聯行關系的付款行持票人與付款人是異地賬戶行關系(四)承兌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以其簽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景咐考坠居蛞夜境鍪垡慌浳?,為收取貨款,甲公司開出一張遠期

14、匯票,以乙公司為付款人,丙公司為收款人,并將匯票交給丙公司,匯票經乙公司承兌后,甲公司并沒有向乙公司交貨。丙公司持匯票向乙公司請求付款,乙公司拒絕付款。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無奈,丙公司將甲、乙公司告上了法庭。(五)付款付款人應當審查證實匯票背書的連續、最后背書(持票人簽收)的真實性。三種提示渠道下,付款行的相應三種付款方法:(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臺提示,付款行憑票支付持票人(如付款行正是持票人賬戶行:轉賬/提現);(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通過票據交換場所提示,付款行收到換入票據,即作轉賬付款,借記(本票、支票)出票人賬戶/(匯票)付款人賬戶,貸記交換科目(參與清算的各付款行和代收

15、行的交換軋差記入其在中央銀行的賬戶);(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郵寄票據給與其有代理行或聯行關系的付款行,付款行作轉賬付款,借記(本票、支票)出票人賬戶/(匯票)付款人賬戶,貸記聯行往來或代理行往來賬戶。(六)退票及退票通知和拒絕證書1退票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或者持票人無從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或宣告破產)。持票人即產生追索權。2退票通知目的是要匯票債務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作好準備。英國票據法認為持票人不作通知即喪失追索權,但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認為持票人不作通知不喪失追索權。3拒絕證書(七)追索匯票遭拒付,持票人要求前手償還票款及費用的行為。持票人必須履行保全手續,

16、才能追索:(1)合理(時間、地點)提示;(2)退票通知;(3)拒絕證書。雖然債務人承擔票據債務無先后順序之別,實務中持票人通常追索出票人。追索金額包括票款、利息和費用?!景咐?008年4月15日,沙壩市化肥廠與伊陽縣編織袋廠簽訂了編織袋購銷合同約定,由編織袋廠在20天內向化肥廠供應50公斤裝的不準拉絲編織袋10萬條,發運至化肥廠,化肥廠于同日簽發了一張以化肥廠的開戶行為付款人、編織袋廠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5萬元、出票日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經簽章后交付給編織袋廠。2008年5月12日,編織袋廠向立新機械廠購進一臺編袋機,價值5萬元整。于是編織袋廠將由化肥廠簽發的匯票依法背書轉讓給機械廠。200

17、8年5月20日,機械廠持該匯票向化肥廠的開戶行提示承兌,而開戶行則以化肥廠賬戶存款不足為理由拒絕承兌該匯票。機械廠隨即要求開戶行出具拒絕承兌證明,銀行予以出具,但是,機械廠的經辦人員在回常途中將該拒絕承兌證明書丟失。于是,2006年5月21日當機械廠前往編織袋廠提出追索請求時,遭到拒絕。機械廠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編織袋廠支付5萬元票據款。常見票據風險及其防范(二)第三節  本票一、本票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二、本票的必要記載項目(1)“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承諾;(3)收款人;(4

18、)出票人簽字;(5)出票日期和地點(如未單獨載明,則視出票人名字旁的地點為出票地點);(6)付款期限(如未載明,則視為見票即付);(7)確定金額;(8)付款地點(如未單獨載明,則視出票地為付款地)。本票與匯票的比較(1)本票:無條件的支付承諾。匯票:無條件的支付命令。(2)本票: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與收款人。匯票: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不需提示承兌和承兌。但是,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應由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見票,并在本票上載明見票日期。匯票:遠期匯票則須辦理提示承兌和承兌手續。(4)本票:出票人就是主債務人。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后,

19、承兌人是主債務人。(5)本票:只能開出一張。商業匯票則可以開出一套,即一式二份或數份。(6)本票:外國本票退票時,不需作成拒付證書。匯票:外國匯票退票時,必須作成拒絕證書。(英國票據法規定)(7)關于匯票的規定,同樣可以適用于本票者有:出票人、背書、到期日、付款、追索權等。三、本票的種類銀行本票(Bankers Notes)和商業本票(Traders Notes)商業本票(Traders Notes)有即期和遠期之分。即期的較少。在美國,遠期的商業本票又稱商業票據,是企業的一種融資工具,由借款企業發行,投資人購買,到期還本付息,也可在到期前通過市場轉讓。四、出票從法律上看,匯票的出票行為是出票

20、人委托付款人依其簽發的匯票付款的意思表示。本票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承諾自己承擔本票金額付款義務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必須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法院判決結果: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所以,信用社應向三亞公司支付票款30萬元。五、見票見票是指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以確定到期日為目的,向出票人提示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并簽章的行為。見票的期間我國票據法第78條規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钡?0條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法院判決結果:當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前手

21、的背書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該本票付款的責任,但是出票人仍然不能免除付款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濱海建行分行支付機械設備廠本票票款,建材理石廠可免除付款責任,機械設備廠應承擔延遲提款責任。第四節  支票一、支票的種類1現金支票2轉賬支票3普通支票 現金支票 轉賬支票 普通支票二、支票的出票(一)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2出票日期;3付款人名稱;4確定的金額;5無條件支付的委托;6出票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出票時特別注意事項:1出票日期中文大寫月:壹月、貳月、壹拾月前加“零”。日:(1)壹日至玖日、壹拾日、貳拾日、叁拾日之前加“零”;(2)

22、拾壹日至拾玖日之前加“壹”。2金額中文大寫金額阿拉伯數字3出票人簽章單位簽章(1)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2)法定代表人簽章或授權的代理人簽章。個人簽章:個人的簽名蓋章。【案例】2012年4月12日,江蘇省江城有限公司從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訂購1000套制服,價格為每套800元,總價80萬元。江城有限公司周敏填開轉賬支票支付貨款。(二)相對記載事項1出票地2付款地(三)非法定記載事項三、支票的付款【案例】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會計人員持80萬元的轉賬支票到付款行提示付款時,發現江蘇省江城有限公司的存款賬戶上只剩下10萬元余額。簽發空頭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罰

23、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常見票據風險及其防范(三)第五節  票據權利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憑票據向票據行為人所行使的權利。2特征(1)票據權利是一種證券權利;(2)票據權利是一種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的權利;(3)票據權利是憑票據才能行使的權利。票據權利是對票據行為人行使的權利。凡實施票據行為的人都是票據上的債務人,所以票據權利是以票據行為人為對象的。票據權利是指包括兩次請求權的權利。普通金錢債權是一種簡單的一次性的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則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二、票據權利的種類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

24、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該持票人可以是受款人,可以是最后背書人,還可能是匯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參加付款人。2追索權追索權又稱為償還請求權,是指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發生的,持票人對其前手所享有的、請求償還票據上所載金額及其他有關金額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該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清償票據金額及其他有關金額的被追索人。三、票據權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稱為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從有正當處分權人處,依照背書轉讓或交付程序,或因繼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讓票據,取得票據權利,

25、稱為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2惡意取得或重大過失取得所謂惡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無票據權利,而受讓票據的行為;重大過失取得,是指受讓人并非明知,但若略加注意,便能明察其前手并無轉讓票據的權利,而受讓了該票據的行為。是否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舉證責任,應由票據債務人承擔。3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其享有的票據權利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是否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舉證責任,由票據債務人承擔。4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持票人從無處分票據權利的人處善意受讓該票據的行為。票據法保護善意取得人的票據權利。(1)受讓須按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

26、取得票據;(2)受讓人須從無票據權利人處取得票據;(3)受讓人須支付相當的對價;(4)受讓人須善意或無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景咐考?、乙、丙均系個體經營者,甲因從乙處進貨而拖欠10萬余元貨款,乙又因借貸而拖欠丙10萬元,現離借款到期日還有4個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決定以匯票結清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據金額10萬元,出票日后4個月付款。甲與乙之間匯票結算后的尾數用現金了結。丙拿到匯票后為便于流通便找甲進行了承兌。此后,丙在從某膠鞋廠進貨時,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膠鞋廠。膠鞋廠接收匯票時距到期日還有近3個月,遂又決定用該匯票采購橡膠,采購員黃某攜帶已在票據背面

27、背書欄簽有本單位章的匯票外出時不慎丟失,黃某將丟失匯票的情況反映給膠鞋廠,膠鞋廠立即向甲辦理了掛失止付的手續,其他措施未來取。該丟失匯票被李某撿到,李某發現票據背面的最后一次背書未填寫背書人,便喜出望外地簽了名,然后持匯票到某家電商場購置了一套價值10萬元的家電,并將匯票背書后交給了家電商場。家電商場未進行票據的轉讓。現匯票到期,家電商場持匯票請求甲付款,甲以匯票已掛失止付為由拒絕付款。家電商場只好追索并對所有前手發出了通知。膠鞋廠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據權利人,家電商場的票據權利有缺陷,請求返還票據。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締栴}】1家電商場有無票據權利?2家電商場對所有前手發出追索通知的做

28、法是否妥當?3甲作為承兌人能否以掛失止付為由拒絕付款?【分析】分析本案應從票據法的原理人手。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一般情況下,持有票據且票據記載事項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背書連續(指形式上連續,至于實質上有無偽造、變造,只要持票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存在而確實不知,便在所不問),持票人就享有票據權利。同時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作、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由此可以看出,票據法保護正當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膠鞋廠從丙手中取得票據時,票據本身沒有缺陷,背書也不存在問

29、題,因此膠鞋廠是正當的票據權利人但其因自己的過錯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盡管其已向承兌人甲掛失止付,但由于沒有采取其他較為徹底的補救措施,票據完全有價證券的性質,決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據,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的情況下不能行使票據權利。本案中的家電商場是從李某手中受讓的票據,其在接受票據時,票據本身沒有缺陷,票據背書也是連續的,盡管李某的票據是撿來的,背書有偽造的成份在內,但家電商場對這一切毫無知曉,也不能知曉,因此,應當認定家電商場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據權利,不繼受李某在票據權利上的缺陷。既然家電商場事有票據權利,膠鞋廠請求家電商場返還票據是沒有根據的。四、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1概念票據

30、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狹義的票據權利行使,指請求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進行追索,廣義的票據權利行使,還包括請求承兌、請求定期付款。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所進行的行為,叫做票據權利的保全。因為票據權利屬于債權的一種,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票據法第17條: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的,歸于消滅;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為防止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應采取提示票據、作成拒絕證明、起訴中斷時效等。2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時間和處所票據法第16條:持票人對票據債務

31、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1)關于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處所在債務人的營業場所進行,非經營的票據債務人或自然人為票據債務人的,無營業場所,應當在其住所進行。持票人進行票據保全行為的,對方當事人可能是票據上記載的承兌人、付款人等,持票人請求這些人出具拒絕承兌證明或拒絕付款證明等,也應在其營業場所進行,無營業場所的,在其住所進行。我國票據法第63條: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持票人在取得其他有關證明如公安局開具的死亡、逃匿證明時,也屬于保全

32、票據權利的行為,應當到有關機關或單位請求開具證明,憑證明保全票據權利不致消滅。(2)關于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時間票據法第16條規定:“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就必須對“票據當事人的營業時間”有正確理解。各國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各國票據法往往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是:(1)匯票到期日為法定假日時,其付款之請求,應于下一個營業日為之;(2)其他有關匯票的行為,特別是承兌提示及作成拒絕證書,只能在營業日為之;(3)前項各種行為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為之者,其期限末日為法定假日時,其期限延長至期限屆滿后第一個營業日;期限中間之假日,在計算期限時,包括在內。五、票據時效

33、和票據喪失(一)票據時效1概念票據時效是指票據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票據權利,該權利即消滅的法律制度。2票據時效的效力票據時效的效力是指票據法規定的時效期間屆滿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時效自然對這兩種權利發生效力。票據法第17條:票據權利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具體包括以下含義:(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付款請求權的,付款請求權歸于消滅;(2)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追索權的,追索權消滅;(3)票據權利消滅后,權利人可依法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3票據時效的期間票據法第17條: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

34、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1)2年期間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承兌人承兌后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兌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票據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應該承擔付款的責任。(2)6個月期間支票

35、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必須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3)3個月時效期間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發生在票據有背書轉讓的場合。依照票據法,凡在票據上簽名的,都要就票據主義承擔票據責任,成為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發生背書轉讓的條件下,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票據債務人,但出票人是最終的債務人,如果被拒絕的持票人未向出票人追索,而向其背書前手追索,被追索而清償了債務的人,有權向追索人收回票據,轉而向自己的前手再行追

36、索,這種再追索權,適用3個月時效。4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票據法第108條: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計算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54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二)票據喪失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的情形。例如,票據因焚燒、撕毀以及嚴重涂抹而毀滅,或因遺失、被盜而失去等。2補救方法喪失票據的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庭申請,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制度或程序。一般,公示催告應經過以下程序:(1)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失票人既包括最后的持票人,

37、也包括清償了后手追索權而取得票據的前手。(2)法院對失票人的申請進行裁定。(3)公示催告。要求現有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并且告知若不在此期限內申報權利,就將喪失其權利。(4)權利的申報和對票據的檢查。如果有人持票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申請人,由其檢查票據。如果失票人與持票人就票據問題無爭執,公示催告程序便可終結;如果失票人與持票人就票據權利有爭執,應另行以訴訟解決后,再進行除權判決或駁回申請。(5)除權判決。宣告喪失的票據無效。喪失票據的人可以憑除權判決行使票據權利或拒絕承擔義務。【案例】某物資公司分別于1996年9月6日及8日從某鋼鐵廠分兩次購入總價值為6萬元的鋼材

38、,并于同年9月10日簽發一張金額為6萬元的無記名支票給鋼鐵廠以支付貨款。鋼鐵廠收受該支票后無意間將其丟失,即赴物資公司處請求另得簽發一張內容與已丟失支票相同的支票,物資公司表示可于10天后再來要求重開支票,但要求鋼鐵廠在報刊上刊載啟示,聲明已遺失的支票作廢。然而鋼鐵廠未登報聲明遺失支票作廢,10天后再赴物資公司處要求另行簽發支票時遭拒絕,遂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訴請法院判決物資公司支付6萬元貨款并支付遲延支付的利息。法院認為,當事人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鋼鐵廠作為賣方已履行了自己的交貨義務,但實際并未收取貨款,物資公司作為買方在已接受貨物的情況下,雖曾以開具支票的方式意圖履行價金給付義務,但由于

39、支票意外丟失實際并未支付貨款。判決物資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1996年9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銀行利息。【分析】本案中物資公司簽發支票給鋼鐵廠,即應認為其已履行了貨款支付義務,而在支票出票人物資公司與支票持有人鋼鐵廠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票據關系,因此物資公司并未違約。鋼鐵廠收受支票后無意間將其丟失,致使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則應向支票支付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由法院發布公告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公示催告期內如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則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申請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權。如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或經法院審查申報不成立,則公示催告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的票據

40、無效,憑法院的除權判決行使票據權利。但鋼鐵廠未申請公示催告而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顯然其訴訟請求是不成立的,而法院判決物資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顯然也不合法。同時法院的判決將使物資公司面臨雙重付款的危險,即物資公司向鋼鐵廠付款后,如得到這張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提示付款,物資公司作為出票人應承擔最終付款的義務,將勢必再次付款.本案中,鋼鐵廠將支票遺失后,曾向物資公司要求另行簽發一張內容相同的支票,物資公司要求鋼鐵廠登報聲明遺失的支票作廢,并同意10天后補發支票,只不過是由于鋼鐵廠未登報聲明遺失的支票作廢,物資公司才拒絕補發。其實,即使鋼鐵廠按物資公司的要求登報聲明遺失的支票作廢,物資公司也不應另外再簽發一

41、張內容相同的支票給鋼鐵廠,否則,物資公司將同樣面臨雙重付款的危險。因失票人自行登報聲明所喪失的票據作廢的做法,并無任何的法律效力,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票據已登報聲明作廢為由對抗善意的持票人。票據喪失只能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六、票據抗辯(一)法定概念票據法第13條第3款,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二)票據抗辯的種類1分類依據:抗辯事由。抗辯事由的立法模式:(1)積極限制主義。(2)消極限制主義。(票據法第13條)2類型(1)物的抗辯、客觀的抗辯、絕對的抗辯起因:票據本身或票據行為有瑕疵。(2)人的抗辯、主觀的抗辯、相對的抗

42、辯起因:票據當事人主觀上的原因。(三)票據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票據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亦即抗辯事由。1對物抗辯權的行使條件(1)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票據記載事項不合法。a票據無簽章。票據法第4條。b票據簽章不合法。票據法第7條。c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票據法第8條。d票據更改不合法。票據法第9條。e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2、75、84條定期票據未到期。票據權利已經消滅。a票據債務人已付款。b票據金額已提存。c除權判決已生效。(2)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之被代理人。簽章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之監護人。票據偽造、變造之被偽造人及變造前簽章之人。

43、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手續欠缺之被追索人。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之被請求付款人。對不得轉讓的票據背書轉讓之原背書人。2對人抗辯權的行使條件(1)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人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票據債權人喪失受償能力。持票人無形式的受領資格。持票人無實質的受領資格。(2)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人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系無效。直接當事人之間的票據行為無效。持票人從被請求的債務人手中無對價取得票據。票據法第10、11條。持票人無償地從未付對價的前手處受領票據。票據法第11條。直接當事人之間有特約而違反該特約的。當事人之間的票據債務因清償、抵銷、免除等而消滅,但未記載于票面的。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票據法第12

44、條?!景咐?998年3月13日,澳柯瑪銷售公司與利津縣物資公司簽發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澳柯瑪銷售公司向利津物資公司供應澳柯瑪系列產品,供貨總值1億元人民幣,結算方式為銀行承兌匯票。為此,利津物資公司與利津中行簽訂了承兌契約,約定由利津中行對以利津物資公司為出票人,澳柯瑪銷售公司為收款人的20張,每張金額為500萬元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承兌申請人利津物資公司應于匯票到期7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付承兌銀行利津中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兌申請人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承兌銀行對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轉作逾期貸款。同日,利津物資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瑪銷售公司及澳柯瑪電器公司四方簽訂了一份銀行承兌保證協議,約定澳柯瑪

45、銷售公司和澳柯瑪電器公司為利津中行與利津物資公司簽訂的銀行承兌契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利津物資公司違約,利津中行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如保證人未代為清償到期債務,利津中行有權委托保證人的開戶銀行直接扣收其帳戶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證人的其他財產權利。協議簽訂后,利津中行如約對20張匯票進行了承兌。同年9月5日和9日10日,澳柯瑪銷售公司因未足額供貨而將其中11張共計5500萬元的匯票分兩次退回給利津中行。之后于匯票到期日將其余的9張共計4500萬元匯票委托其開戶銀行向利津中行提示付款,利津中行以“出票人利津物資公司未將票款交付我行,澳柯瑪銷售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為由拒付票款,同時將匯票扣留并出具

46、了拒付證明?!痉治觥科睋且环N無因證券、文義證券,票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應以票據本身的記載為準,而不能以票據記載以外的事實和理由作為確定票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票據關系和票據的基礎關系,即原因關系、資金關系、預約關系是互相獨立的,票據的基礎關系不能作為確定票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票據債務人也不能以票據基礎關系作為抗辯事由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對抗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這是一般的原則。但是,在具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間,票據的基礎關系則是一種票據抗辯的事由。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币簿褪钦f,

47、在具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票據基礎關系對抗票據關系。澳柯瑪銷售公司是利津縣物資公司簽發,利津中行承兌的20張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但澳柯瑪銷售公司同時又與利津中行簽訂了銀行承兌保證協議,約定對利津中行與利津物資公司,為承兌以澳柯瑪銷售公司為收款人的此20張匯票而簽訂的承兌契約承擔保證責任,并約定利津中行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或委托保證人的開戶銀行直接扣收其賬戶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證人的其他財產權利,從而在澳柯瑪銷售公司和利津中行間形成了關于此20張匯票的資金關系,澳柯瑪銷售公司將自己置于與出票人承擔相同債務的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上。出票人利津物資公司未按承兌契約規定足

48、額交付票款,此時應由澳柯瑪銷售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澳柯瑪銷售公司向利津中行作付款提示時,利津中行可對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澳柯瑪銷售公司以資金關系行使抗辯權,拒絕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由于澳柯瑪銷售公司與利津中行在銀行承兌保證協議中約定,被保證人利津物資公司違反承兌契約未足額交付票款時,利津中行可直接向澳柯瑪銷售公司追償,并可直接扣收澳柯瑪銷售公司的財產權利,利津中行也可行使抵消權,而對澳柯瑪銷售公司提示的匯票予以扣留并拒付票款。常見票據風險及其防范(四)第六節:票據的風險及防范 【案例】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3日為甲公司辦理了10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每筆1 000萬元,合

49、計金額1億元。出票日期均為2005年1月13日,已經辦理,期限均為6個月。所辦銀行承兌匯票依據同一份客戶購銷合同辦理,用于從乙公司購買1萬噸鋼材,收款人為乙公司。10筆銀行承兌匯票均采用100%保證金的擔保方式,均于2005年7月13日到期結清。出票人甲公司注冊資本510萬元,經營范圍為建材、計算機耗材、計算機軟件開發等高科技產品。查詢出票人的一般存款賬戶、保證金賬戶發現:企業一般存款賬戶2005年1月13日開戶,同日,存入現金2.4萬元,乙集團轉賬支票轉入200萬元,丙公司從某農行匯入資金9 797.60萬元,合計金額1億元。2005年1月13日當日,1億元存款經轉賬后存入保證金賬戶,一般存

50、款戶余額為0。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該一般存款賬戶未發生業務,賬戶余額一直為零。從到期10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情況看,承兌匯票收款人丁公司將10筆銀行承兌匯票在當地商業銀行辦理貼現,后由當地商業銀行轉貼現給中國銀行某市分行。第一,該銀行承兌匯票未嚴格審核企業經營管理,而存在銀行因客戶違約、違法而面臨的風險。該10筆銀行承兌匯票2005年1月13日辦理,客戶購銷合同2004年12月19日簽訂,合同金額1.04億元。所辦銀行承兌匯票用于購買鋼材,數量達1萬噸。按合同約定,2005年1月31日前結清貨款。經查詢甲公司2005年3月31日會計報表,企業銷售成本與存貨科目合計數金額8

51、 300萬元,卻小于合同金額,這表明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依據的銷售合同不實。銀行A支行上述10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檔案的信貸業務真實性審核聲明、經營主責任人聲明書均記載企業申報材料真實。這說明經辦行對異地企業的出票人,在業務受理環節未未嚴格審核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也未按審慎性原則查詢人民銀行“銀行信貸咨詢系統”有關該企業信貸業務信息資料,未預測異地大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存在的固有風險,存在銀行因客戶違約、違法而面臨的各種風險。第二,未對異地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交易背景和目的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該10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出票人甲公司為經辦行建行A支行的異地企業,注冊資本510萬元,經營范圍:建材、

52、計算機耗材、計算機軟件等開發等高科技產品。工商執照記載,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從企業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分析,出票人注冊資本與經營規模均不屬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所辦銀行承兌匯票金額達1億元,而且企業會計報表不支持1億元的合同交易,表明企業貿易背景不真實。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法規嚴禁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背景不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經辦行面臨監管風險。第三,銀行辦理異地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未備案。出票人一般存款戶出票當日開立,10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保證金在出票的當日由異地企業匯入,數額巨大而且與匯入企業的規模不相稱,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以后無任何業務發生,余額一直為0,符合2003年1月3日中

53、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公布施行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可疑資金的特征。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經辦行A支行在受理時未經人民銀行備案,不符合貸款通則第五十九條“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钡囊幎ǎ嬖诒粐冶O管部門處罰的風險。第四,簽發與開證環節,缺乏對巨額保證金來源應有的關注。該10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2005年1月13日辦理。但在審計中發現:(1)出票人一般存款賬戶于2005年1月13日開戶,同日,存入現金2.4萬元,乙集團轉賬支票轉入200萬元,丙公司從某農行匯入資金9797.60萬元,合計金額1億元。(2)2005年

54、1月13日當日,1億元存款經轉帳后存入保證金賬戶,一般存款戶余額為0。出票人保證金存款達1億元,經辦行也未向有關部門報備,面臨政策風險。在現場審計過程中,調閱了經辦行的請示報告、市分行的審批記錄,調查相關經辦人員,均認為100%保證金,風險較低。實際上,出票人為經辦行的異地企業,出票數額巨大,購銷合同與企業規模不相稱,企業一般存款戶資金大進大出。雖然存有100%保證金,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法發20002號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解凍

55、措施。銀行承兌匯票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钡谖?,銀行承兌匯票執行審批程序存在缺陷,風險提示不足。甲公司董事會2005年1月13日作出決議,授權董事長代表公司辦理1億元半年期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出票人甲公司2005年1月13日向銀行A支行提出承兌業務申請書。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報請建行A分行為出票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建行A分行2005年1月12日批復同意辦理。建行A支行請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以及建行A分行批復同意辦理時間均早于出票人申請時間1天。出票人授權委托書2005年1月13日出具,而銀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就已經出具了信貸業務真實性審核聲明,證明

56、客戶“授權委托書合法有效”。所以,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批環節內部操作程序不合規,未能發揮應有作用。票據風險是指為獲取收益在辦理票據業務的全流程中產生的可能損失。和貸款風險相比,票據風險具有短期性、有限性、易暴露性、可以轉嫁等特點。票據風險:1政策性風險:(1)客戶與經營需要與法規的沖突(2)申請人、申請資料不符合人民銀行及各行的有關規定(3)融資性票據(4)業務處理前與業務受理后票據被公示催告。政策性風險防范:(1)承兌或申請人主體資格的真實性(2)跟單資料的完整、真實:稅務發票、交易合同、商業匯票、貸款證、營業執照、查詢查復書和貼現憑證(3)貼現環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票據,轉貼現環節根據監管當局發布的融資票嫌疑特征,具體描述盡量予以拒收,以避免出現由于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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